浅谈期待可能性
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名词解释

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名词解释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它们与我们的决策和行为密切相关。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可能性和现实性进行解释,并探讨它们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可能性,简单来说,指的是某件事情发生的概率或可能的程度。
它用来描述一个事件、结果或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大小。
当我们面对不同的选择时,我们会评估每个选择的可能性,并根据可能性的大小做出决策。
可能性通常是基于已有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估算或推测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能性并不代表一定会发生,而只是对事件发生的概率进行一种估计或预测。
然而,实际上事情是否会发生,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某个事件、结果或情况考虑到实际情况及相关限制条件下的可行性。
它与可能性不同,可能性强调的是概率和可能的程度,而现实性则关注的是事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的问题。
在考虑现实性时,我们需要思考现实世界的各种限制和条件,例如时间、资源、技术、社会环境等。
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不同的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商业决策中,比如市场营销策略的选择,我们需要评估不同决策方案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指的是市场需求、竞争环境等因素下一个策略的成功概率,现实性指的是该策略是否符合公司的资源和能力。
只有综合考虑可能性和现实性,我们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市场策略。
在科学研究中,也经常涉及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考量。
科学家在研究某个现象时,首先要评估该现象的可能性,即它是真实存在的概率有多大。
然后,在研究设计和数据分析中,科学家需要思考现实性的问题,例如实验是否可行、数据是否可靠等。
只有在可能性和现实性都得到充分考虑的情况下,科学研究才能具备可信度和实用性。
在我们个人的生活中,可能性和现实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我们面对选择时,我们会考虑某个选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便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例如,我们可能考虑某份工作的薪水潜力及职业发展可能性,同时还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兴趣是否与该工作相匹配。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摘要: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各国刑法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成为罪与非罪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提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十分广泛的应用到了这一理论。
由于期待可能性主要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过分强调期待可能性就可能轻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刑法的功能,造成对某些犯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错误。
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探讨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该怎样合理应用这一问题,防止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应用引言: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论述,足见这一理论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刑法虽无任何“期待可能性”的字样,却是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如刑法第14条、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有期待可能性的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需要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的案例,但是这一理论一旦滥用就会破坏刑法的功能。
因此,我想借助几个案例来阐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对待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用的个人观点。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根据判决理由(马车夫受到失业的威胁,而不负刑事责任),以德国学者弗兰克的《论刑事责任的构成》一文的论述为起点,哥德休密特、弗洛登塔尔、施密德、麦兹格、弗尔蒂等人相继论著,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成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行为人面临违法行为之际,是否尚有期待其为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无此可能性,则对行为人不能予以责任的非难而追究其责任。
理解恋爱中的期待和期望

理解恋爱中的期待和期望恋爱是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情感体验,而其中的期待和期望则是恋爱过程中常常伴随而来的情绪。
期待和期望是人们对恋爱关系中所希望发生的事情的一种心理预期,它们可以是对自己的期待,也可以是对对方的期望。
在恋爱中,期待和期望既是美好的,也可能成为造成矛盾和困扰的原因。
因此,理解恋爱中的期待和期望,对于建立健康的恋爱关系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自己对恋爱中的期待。
在恋爱前,我们往往对未来的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期待。
比如,我们期待对方能够理解自己,关心自己,支持自己的梦想;我们期待对方能够与自己共同成长,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期待对方能够给予自己安全感和幸福感。
这些期待源自我们对恋爱关系的理想化想象,是我们对爱情的渴望和向往。
然而,当现实与期待不符时,我们可能会感到失望和沮丧。
为了更好地理解恋爱中的期待和期望,我们还需要关注对方的期望。
每个人在恋爱中都有自己的期望,希望对方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期待。
这些期望可以是对方的外貌、性格、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可以是对方对自己的关爱和支持的期待。
然而,当我们的期望过高或不现实时,容易给对方带来压力和负担,可能导致恋爱关系的破裂。
因此,理解对方的期望,并与之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是建立健康恋爱关系的关键。
除了个体层面的期待和期望,社会文化因素也会对恋爱中的期待和期望产生影响。
社会对于恋爱的期待和期望往往是多样的,因地域、文化、价值观等差异而异。
有些社会文化背景下,恋爱被看作是一种承诺和责任,人们期待通过恋爱建立家庭和传承后代;而在另一些社会文化中,恋爱则更加注重个体的自由和追求幸福感。
这些社会文化的期待和期望会对个体的恋爱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在恋爱中理解社会文化的期待和期望,也是建立和谐恋爱关系的重要因素。
最后,理解恋爱中的期待和期望还需要关注恋爱关系的动态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期待和期望也会发生变化。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可能对恋爱充满憧憬和期待,希望对方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而随着相处时间的增长,我们可能会对对方产生更多的期望,希望对方能够更好地适应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责任阻却事由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016-11-15 14:21:50
一、什么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指从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期待行为人还能做出合法的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人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二、常考案例
1. 已婚妇女甲因水灾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与当地人结婚,对甲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
我们不能期待该妇女在异地无依无靠,饥寒交迫的情况下还能保持对丈夫的忠实,那么即使他为了使自己活下去而和当地人结婚,也不能认定为重婚罪。
2. 近亲属之间窝藏、包庇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我国从古至今就非常重视家庭伦理关系,古代就有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的做法,父母窝藏、包庇犯了罪的子女,妻子窝藏、包庇犯了罪的丈夫,对于父母、妻子不能认定为共犯,因为我们不能期待父母会出卖自己的子女,妻子出卖自己的丈夫,否则严重违反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关系会因信任的严重缺失而崩溃。
3.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后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或者伪造犯罪证据而使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这本就是犯罪人犯罪后的正常做法。
我们不能期待犯罪人在犯了罪之后还能保留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所以,对于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再单独认定为犯罪。
4. 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后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如盗窃汽车后将汽车出卖(销赃),属于盗窃行为的当然结果,我们不能期待犯罪人不去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因为任何人都害怕赃物长期暴露会被查处。
所以,对于 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再单独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期待会让人更满足的原理

期待会让人更满足的原理期待会让人更满足的原理是一种心理现象,也是人们在追求目标过程中的一种驱动力。
当人们对未来某种可能性抱有期待并期待实现时,会产生一种积极的情绪和动力,促使他们朝着目标努力前行。
在此过程中,人们会经历一系列的心理和行为变化,从而获得更大的满足感。
首先,期待激发了人们的希望和渴望。
当人们期待实现某个目标时,他们会对未来充满希望,渴望事情得以发生。
这种希望和渴望会激发人们的积极情绪,增强人们对未来美好的期待。
其次,期待引发了人们的预期效应。
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预期效应理论,人们的预期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和感受。
当人们期待实现某个目标时,他们会对目标相关的情境和事件产生更强烈的注意力,并更有可能寻找与目标相关的积极刺激。
这样的心理预期会引发人们的期望效应,使他们更加敏锐地察觉到实现目标的机会,并更积极主动地寻找和利用这些机会。
第三,期待提升了人们的动机和行动力。
当人们期待实现某个目标时,他们会感到追求目标的动力和动机被激发,从而更加专注和投入于目标相关的行动中。
期待会增强人们的自我效能感,即相信自己能够实现目标的信念,这种信念会促使人们更加努力地去追求和达成目标。
第四,期待降低了压力和焦虑感。
人们在期待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会相对感到更积极和乐观,对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具有应对能力和抵抗力。
相比于没有期待的人,期待会让人们更加坚韧和乐观面对困难,减轻心理压力和焦虑感,提升人们的心理健康。
最后,期待增强了对满足感的体验。
当人们以积极的期待实现目标时,一旦达成目标,他们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研究表明,期待和实现之间的差距越大,获得的满足感也越大。
因此,期待可以让人们更加珍惜目标的实现,并从中获得更深层次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总结起来,期待会让人更满足的原理涉及希望与渴望的激发、预期效应的引发、动机和行动力的增强、压力和焦虑感的降低,以及对满足感的强化。
通过期待,人们可以更积极地追求目标、应对挑战,并在实现目标后获得更大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心理预期:期望如何塑造现实

心理预期:期望如何塑造现实在人类的心理世界中,有一种力量,它无形却强大,它就是心理预期。
心理预期,简而言之,就是我们对即将发生事件的预测和期待。
这种期待不仅影响着我们的情绪和行为,更在不经意间塑造着我们的现实。
首先,心理预期能够激发我们的内在动力。
当我们对某件事情抱有积极的预期时,我们更有可能采取行动去实现它。
这种行动力来自于我们内心深处的渴望和对成功的向往。
例如,一个学生如果相信自己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他就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这种积极的预期最终会转化为实际的行动,从而提高他成功的可能性。
其次,心理预期影响我们的认知和感知。
我们倾向于寻找和解释那些符合我们预期的信息,而忽视或解释掉那些不符合的信息。
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中被称为确认偏误。
例如,如果一个人预期自己会被拒绝,他可能会过分关注那些可能表明拒绝的信号,而忽略那些积极的反馈。
这种选择性的认知方式可能会导致他的行为和反应与实际情况相悖,从而影响他的人际关系和社交结果。
再者,心理预期还能够影响他人对我们的反应。
当我们表现出自信和乐观时,我们往往会吸引到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这是因为人们倾向于与那些展现出积极态度的人合作。
相反,如果我们表现出悲观和消极,我们可能会遭遇到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这种社会互动的动态进一步强化了我们的心理预期,形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循环。
最后,心理预期还能够影响我们的健康和幸福感。
研究表明,那些对生活抱有积极预期的人往往拥有更好的心理健康和更高的生活满意度。
他们更能够应对压力,更少受到负面情绪的影响。
这种积极的心态不仅能够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还能够促进我们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心理预期是一种强大的心理力量,它通过影响我们的行为、认知、社交互动以及健康和幸福感,塑造着我们的现实。
理解并利用这一力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目标,享受更加丰富和满足的生活。
由“崔英杰案”看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由“崔英杰案”看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作者:刘润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崔英杰案是2007年影响广泛的一个“小贩对抗城管”案,绝大多数法学界的讨论着眼于行政程序法中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压制性手段进行城市管理的制度漏洞和突出矛盾以及社会变革中公私权力日益尖锐冲突的问题,本文将从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视角尝试对此案做以探讨。
包括崔英杰案能否适用期待可能性以及司法判决结果分析。
维护自己生存的权利是人类的本性,刑法不能对其漠视,更不能逆人类的本性而为。
在人的本能和社会利益相冲突时,刑法应更具情理性,体现对人性的关怀。
期待可能性历经百年而生命力不衰,正是由于其契合了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三大价值取向,这也是刑法生命力所在。
本文也将从历史社会及该理论是否应引入现行体系之利弊考量,刑法的谦抑性及宽容性等层面对我国有关刑事责任问题提出反思。
关键词崔英杰案期待可能性城管执法作者简介:刘润婷,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24-042006年8月11日下午4时50分,随着无照商贩崔英杰那把带着烤肠热度的尖刀刺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脖颈,一起早已司空见惯的城管与商贩的查抄与反查抄的闹剧,酿成了北京市城管部门成立八年来第一起因公殉职案,李志强也因此成为北京市城管部门成立八年来因公牺牲的第一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崔英杰提起控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崔英杰死刑,立即执行。
而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大众也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这样的一个结果也来之不易。
城管李志强的死在被媒体广泛地传播之后,使得舆论在哀悼的同时,也由此郑重反思历时十年的争议不断的中国城管制度,超越法律地去寻找社会和谐的标本。
绝大多数法学界的讨论着眼于行政程序法中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压制性手段进行城市管理的制度漏洞和突出矛盾以及社会变革中公私权力日益尖锐冲突的问题,本文笔者将从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视角对此案做以探讨。
第五讲 有责性

(3)涵摄的错误(包摄的错误),即错误 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 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显然这是一种解释的错误。涵摄的错误不 是事实的错误,并不妨碍故意的成立。但 是,涵摄的错误只是在某些场合可能成为 禁止的错误。 例如,向主管机关询问后得到允许而以为 其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就应认定为禁 止的错误。
要避免违法性的错误,就需要进行 法的状况的确认。
(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行为人对法的 状况产生疑问,意味着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 疑问,但行为人没有真正地考虑该疑问,而 是轻率地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时,存在违 法性的错误,而且该错误是可能避免的,行 为人存在责任。 在行为人对法的状况进行了咨询等情况下, 并非一概具有或者不具有避免可能性。
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 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 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 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 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 允许的情形。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 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目的(也称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
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 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 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 结果。
广义上 的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 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希望他 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如刑 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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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期待可能性 上尉诗人* 内容提要: 期待可能性的研究的一直备受关注,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论述可谓连篇累牍。本文先从期待可能性的历史渊源谈起,旨在说明其在刑法中历史地位。然后具体解读期待可能性的含义,让读者对其有更深的了解。其次再指出它的现实意义,最后说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借鉴。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历史渊源 多重含义 现实意义 反思借鉴
一、期待可能性的历史渊源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 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无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迫行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如果不具有这样的期待可能性,那么就不存在非难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官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这一判决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当行为人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且主观心理存在过失的状态,也可能阻却责任。这引起德国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经过迈耶、弗兰克、休米德等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1]
1928年,期待可能性理论由木村龟二介绍到日本,经过左伯千仞等的努力,逐渐为日本刑法学界所接受。1933年11月21日,日本大审院对“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被认为是日本肯定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的判例。在该案中,日本联运船“第五柏岛丸”载了定员五倍之多的乘客航行中覆没于濑户内海造成多人死伤的事实法院认定为过失。但是考虑到上班的乘客蜂拥而至的事实,考虑到监督管理的警官也只专心致志于严守出航时刻而放松了对乘客人数的限制的事实,考虑到尽管船长即被告人再三提醒,而船主却命令让众多的乘客上船的事实等等,对被告人宣判了较轻的罚金刑。尽管大审院没有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很
* 1205469357410 〔1〕参见[美]约翰·马丁·费尔希:《法兰克福式例子与半相容论》,第392页。 明显减轻了其处罚,究其原因,是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默默地起作用。这一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先驱判决,被日木学者珑川幸辰称为“富有人情味的判决”。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当代西方大陆法系刑法犯罪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发端于德国,但现在在德国已被禁止滥用。日本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从德国引进的,引进后有很大发展,并且当前在日本刑法学界已得到广泛的认可。目前,在德、日、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承认和采用。
二、期待可能性的多重含义 仔细考察后发现,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多重含义。以下主要讨论其中的四种不同的含义。 (一)作为心理强制可能性的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基础的期待可能性 作为责任基础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规范责任论的当然结论。规范责任论的特色是,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责任。法律规范终究是以对个人的命令、禁止表现出来的;这种命令、禁止就行为人一方而言,只有在能够遵从即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时,才是适当的。[2]所以,责任非难,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为基础。亦即之,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没有非难可能性。这种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并不只是与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相并列的责任要素,而是责任的基础。 (二)作为责任要素的期待可能性——狭义的期待可能性 如同作为违法根据的法益侵害必须具体化为构成要件要素一样,上述作为责任基础的期待可能性,也应当具体化为责任要素。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实质上是他行为可能性的具体化,因而也是作为责任基础的期待可能性的具体化。换言之,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对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具有认识(故意)或者预见可能性(过失),并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就可以期待其产生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动机,进而不实施该行为;倘若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认定行为人具有责任。但是,上述责任要素的设定,是以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为前提的。换言之,认为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故意或过失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值得非难,是就通常情形所作的设定,或者说是以行为时的附随情况的正常性为前提的。在社会生活中,不排除在极少数情况下,由于行为时的附随情况异常,导致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使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即使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却依然不能期待其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情形。[3]所以,必须将特殊情形下的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这个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可谓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我国刑法理论界所讨论的期待可能性,大体上是指这种狭义的期待可能性。 (三)作为义务强制可能性的期待可能性——不作为犯中的作为可能性 违反禁止规范的行为是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行为是不作为。换言之,作为是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被期待的作为。命令规范的实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受命人原本存在意志行动;如果没有意志行动,就不可能有命令;命令者与受命人之间具有作为关联的可能性,即命令者能够影响受命人;受命人具有支配意志的可能性,并且能够实施
〔2〕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7年版,第181页。 〔3〕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191页。 命令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就不作为犯而言,并不是只要不作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4]例如,在溺水儿童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场合,倘若认为所有可能救助溺水儿童的人的不作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明显扩大了处罚范围。于是,刑法理论将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视为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即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是“保证人”,其中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就是作为义务。[5]所以,刑法理论首先要确定哪些人是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即确定特别义务来源于何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显而易见的是,义务的履行以保证人具有作为可能性为前提。 (四)作为过失犯成立条件的期待可能性——过失犯的成立要素 以往在责任的实体上,采取的是心理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基于心理关系不同,将责任分为故意与过失,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之外,还具有故意、过失时,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一学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占统治地位。即使采取规范的责任论,也不意味着完全放弃过失的心理要素。例如,疏忽大意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并不因为规范责任论而丧失其意义。根据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旧过失论,当行为人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时,不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在于:缺乏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与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什么关系?显然,当行为人不能预见行为的结果时,就不能期待他预见,也不能期待他选择其他合法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没有选择其他合法行为,也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这种场合,既可以说因为行为人没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而不成立过失犯,也可以说因为行为人缺乏预见结果的期待可能性、缺乏他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过失犯。根据新过失论的观点,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这样,过失犯的注意义务的中心,就由结果预见义务移向结果回避义务;而且,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而设定成客观的注意义务,使之成为违法要素。新过失论不仅将过失作为责任问题,而且也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问题,故不仅着眼于作为心理状态的过失,而且着眼于其行为的侧面。由于新过失论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不法问题,“接下来的分歧则集中于,应该对这种共同构成不法理由的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哪些要求,是违反了一般的(客观的)注意义务就足以,还是要求行为人根据其个人能力本来可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6]
三、期待可能性的现实意义 期待可能性在德日等大陆法系首创并发展起来的,做为一种刑法基础理论它首先体现了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法不强人所难”,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障被告的人权的刑法理论,它得到了世界各国刑法界的认同。 (一)更好的体现刑法价值追求 首先,期待可能性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又称节俭性,是指刑法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特性之一,
〔4〕参见[美]道格拉斯:《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5〕[德]冈特·施特拉腾 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页。 〔6〕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