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期定额(建筑、市政、轨交)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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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定额

(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总说明 (1)

第一章建筑工程 (2)

第一节±0.00以下工程 (5)

1-1-1 无地下室工程 (5)

1-1-2 有地下室工程 (6)

第二节±0.00以上工程 (8)

1-2-1 住宅工程 (8)

1-2-2 办公、教学楼工程 (14)

1-2-3 综合楼工程 (18)

1-2-4 宾馆、饭店工程 (24)

1-2-5 医疗、门诊楼工程 (31)

1-2-6 图书馆工程 (35)

1-2-7 影剧院工程 (39)

1-2-8 体育馆工程 (40)

1-2-9 厂房工程(一类) (41)

1-2-10 厂房工程(二类) (43)

第二章市政工程 (45)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50)

2-1-1 城市道路工程 (50)

第二节排水管道工程 (64)

2-2-1 开槽埋管 (64)

2-2-2 顶管 (68)

第三节桥梁工程 (71)

2-3-1 梁式桥(扩大基础) (71)

2-3-2 梁式桥(灌注桩基础) (75)

第四节隧道工程 (79)

2-4-1 道路隧道(盾构法) (79)

第三章轨道交通工程 (80)

第一节车站工程 (81)

3-1-1 明挖地下车站 (81)

第二节区间工程 (82)

3-2-1 盾构区间 (82)

总说明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以《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上海市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1988)》为基础,结合上海市辖范围内正常施工条件、合理劳动组织及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

2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3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是指完成各章节所规定的工程内容,达到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之日止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所需时间。

4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节假日等因素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因以下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应增加工期。

(1)不可抗力或者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2)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发包方原因。

(3)工程动拆迁或者地下管线改移不及时。

(4)基础、地下工程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化石、文物、流砂、溶洞、暗浜、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时。

5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第一章建筑工程

说明

1本章建筑工程划分±0.00以下工程和±0.00以上工程两部分。

2±0.00以下工程总工期为完成土方、基础(不含基础桩)、结构、装修、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所需日历天数;±0.00以上工程总工期为完成结构、装修、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所需日历天数。

3±0.00以下无地下室工程框架基础已综合考虑带形基础、满堂红基础和独立柱基等基础类型。

4±0.00以上工程按工程用途划分为住宅,办公、教学楼,综合楼,宾馆、饭店,医疗、门诊楼,图书馆,体育馆,厂房等建筑类型,均以现浇混凝土结构为准编制,综合了现浇框架、框剪、框筒等结构类型。

5住宅工程适用于保障房、宿舍、别墅、公寓、商住楼等居住、生活类建筑。高级住宅、别墅、公寓总工期按住宅工程查表工期乘以1.2系数计算。高级住宅装修做法为:

(1)内墙面贴墙纸、软包、高级涂料、木墙群;

(2)木地板、块料面层、铺地毯;

(3)高级装修抹灰、吊顶;

(4)硬木门窗、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

(5)厨房、卫生间墙面贴面砖、地面块料面层。

6综合楼工程适用于购物中心、贸易中心、商场(店)、科研楼、业务楼、写字楼、培训楼、幼儿园、食堂等公共建筑。

7工业建筑中一类厂房指机加工、机修、五金、缝纫、一般纺织(粗纺、治条、洗毛等)及无特殊要求的装配车间;二类厂房指厂房内设备基础及

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如铸造、锻造、电镀、酸碱、电子、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车间,其中建筑设备和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指:有部分空调、吊顶或装修造型顶棚、内墙面贴墙纸、饰面板(或造型)墙群和墙面、外墙面砖、铝合金门窗、水磨石地面或块料面层地面等。

8±0.00以下工程和±0.00以上工程均按建筑面积和层数划分子目,有关计算规定如下:

(1)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计算。

(2)建筑层数以建筑自然层数计算,建筑物内的技术夹层计算层数,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建筑层数超出本定额最大层数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9工期计算:

(1)本章工期以±0.00以下工期与±0.00以上工期之和计算。

(2)±0.00以下工程工期,无地下室按首层建筑面积查表计算,有地下室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0.00以上工期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3)±0.00以下工程由2种或2种以上类型组成时,按不同类型部分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相加计算。

(4)±0.00以上工程结构相同,使用功能不同。无变形缝时,按使用功能占建筑面积比重大的计算工期;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使用功能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5)±0.00以上工程层数不同。无变形缝时,按最高层数以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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