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

(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
(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

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现代

各国都承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于各国在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认定上不一致,特别是在宣告死亡方面的认定差异更大,因而就产生了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依各国不同的认定,同一自然人可能在一国被认定为有权利能力而在另一国被认定为没有权利能力。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上有不同主张:一

种主张认为应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其理由在于所谓权利能力,不外乎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能力问题,因而最恰当的做法就是针对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其所

属国的法律来认定;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主要在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涉及

法院地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种主张认为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其理由在于权利能力是自然

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与其本国各方面的条件所决定的,因而

应依属人法,特别是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通常认为上述三种主张中依当事人属人法的主张较为合理,而且也更具实

践性,因为只有这样,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才能相对稳定。

在讨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时,对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管辖

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也非常重要。在国际私法中,对于此类管辖权有不同看法,

但通常认为管辖权应属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

由其住所国或居所国管辖。对于其法律适用,通常认为应依属人法,特别是其

国籍国法,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失踪或死亡宣告,则依

法院地法解决。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说,是自然人能够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通常包括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属于何种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规定不一,因而就产生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如各国对于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不一、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不同都会导致该法律冲突。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其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身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其自然状况,如是否神智健全、精神正常等,也包括他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是否婚生等。因而在国际私法中,一般主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属人法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多主张以其本国法为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则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依上述理解,自然人只要依其属人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其无论到哪个国家都应被认定为有行为能力,而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则无论其到何国都应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但在商法中,为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为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属人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时,通常有以下限制:

1、行为地法优先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法(主要是其从事商业行为所在地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依其属人法为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无行为能力时,仍应依其属人法认定为有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在行为地法与属人法发生冲突时行为地法优先的原则仅在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时适用;

2、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通常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

国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有进一步的说明: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

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此乃对《民法通则》第143 条的进一步解释)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也认同行为地法优先)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我国也依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在讨论行为能力时,还会涉及对无行为能力的认定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在许多国家认定无行为能力通常也称作“禁治产宣告”。所谓禁治产,系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禁治产者,即被依法宣告禁止为其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这种制度主要为保护已成年但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和利益而设定的。对于此种案件的管辖权,各国多主张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我国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直接的法律规定。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属于同一范畴,通常应以属人法解决其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对其法律冲突通常应适用属人法。而法人属人法不仅适用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法人的内部体制以及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

4、法人的解散等。

我国目前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国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

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XX年6月29日公布,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 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经济法(2016)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非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C.抛弃动产的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 D.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2.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遗嘱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 2012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4. 甲、乙、丙、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甲、乙、丙、丁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订立的遗嘱,有效 B.乙购买价值5元的削笔刀,有效 C.丙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D.丁订立《合同法》规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 5. 公务员甲欲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一套房屋。某乙找到甲,欲出价70万元,甲拒绝。乙说:“我有你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甲当真,便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 B.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C.存在胁迫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6. 2013年11月11日,北京西单某商场营业员刘某,将一对价值20万元的情侣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参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 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 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 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 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20xx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 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 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1.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2.《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7.法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是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来划分的。() 8.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9.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劳动法》。() 10.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11.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停止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12.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合同无效。()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1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7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8.《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大突破。( ) 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1、安全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一、安全基础知识1、安全的定义:安:无危(危险、危害)为安。全:无损(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参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 答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 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 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 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 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 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 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 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试题答案

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考试题 一、填空题:40分(每空1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6、事故处理的“三个对待”是指:小事故当做(大事故)对待;未遂事故当成(已遂事故)对待;外单位事 故当成(本单位事故)对待。 7、保证安全工作的“三大”措施是:(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8、“一日三查”指的是:(上班后)、(上班中)、(下班前)对所有危险部位予以检查。 9、正确佩戴安全帽的两个要点是:一是安全帽的帽衬与帽壳之间应有一定的(空隙),二是必须系紧(下鄂带)。 10、“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是(保证安全)。 11、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12、安全防护装置是指配置在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装置。 17、不安全行为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安全带是进行机械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是(B)。 A.低挂高用 B.高挂低用 C.水平挂用 2、操作转动的机器设备时,不应佩戴(B)。 A.戒指 B.手套 C.手表 3、氧焊工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小于()米,火源与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米。 ( B) A、5 8 B、8 10 C、5 10 4、下列哪种灭火器不适用于扑灭电器火灾? (C ) A.二氧化碳灭火器 B.干粉剂灭火剂 C.泡沫灭火器 5、搬运气瓶时,应该 (A )。 A.戴好瓶帽,轻装轻卸 B.随便挪动 C.无具体安全规定 13、在雷雨天,不要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B)米内。 A.10 B.20 C.30 14、因事故导致严重的外部出血时,应(B)。 A、清洗伤口后加以包裹 B、用布料直接包裹,制止出血 C、用药棉将流出的血液吸去等。 15、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B)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做高处作业。 A、1m B、2m C、3m D、4m 16、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ABCD)急救方法。 A、触电 B、烧伤 C、外伤 D、中毒 17、安全监察是一种带有(A)的监督。 A.强制性 B.规范性 C.自觉性 18、为防止中暑应该少量多次饮水或饮点( C )为好。 A.矿泉水 B.纯净水B. C.淡盐水 19、机器防护罩的主要作用是(B)。 A.使机器表面美观 B.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C.防止机器积尘 20、安全防护装置如发现损坏,应( B )。 A.将它拆除 B.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修理 C.不予理会 三、判断题:20分(每题1分) 1、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风扇,照明灯),可以不必切断电源。(× ) 2、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也许有电。(×) 3、有人低压触电时,应该立即将他拉开。(×) 4、为了防止触电可采用绝缘、防护、隔离等技术措施以保障安全。(√ )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间接原因是管理缺陷。(√) 6、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要结合当前形势和特点,加强暑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下是由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

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8、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9、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0、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2、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精)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本章学习要点: 1.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 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 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 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 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 危险性更大, 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 同时, 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过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劳动部 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1952年 12月, 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 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

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 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第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导下, 国家制定和办不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 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提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 “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 2月和 7月, 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 67号和 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在 [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 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 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1987年 1月 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 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安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 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