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

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6]0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的通

(沪价公[2006]021号)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本市建立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和调价方案的请示》(沪燃集[2006]153号)收悉。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为理顺燃气价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促进节能,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市物价局、市市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的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此次调价范围为工营事团、改造后锅炉、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户。普通

中小学及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学生食堂和浴室、部队、非经营性养老院等公益性用户价格暂不作调整。

二、按照用户分类计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基准价格见下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