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程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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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内容、程序和依据

1、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程序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政策依据: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④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违法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政策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豫计生政字〔1999〕22号文件河南省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4、成人伤残鉴定程序

(1)申报条件:①夫妇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均可申请参加成人伤残鉴定。

(2)申请程序:①夫妇双方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②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病残情况及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病残情况属实的,上报乡镇计生办;③乡镇计生办做好鉴定对象及有关原始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对鉴定对象的病残情况要进行社会调查,发现疑点,认真核实,及时澄清;对申报手续不齐全的,应及时补充完整,要对鉴定对象及有关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鉴定方法:在市、地计生委指导下,定期组织和实施成人伤残及严重慢性疾

病的鉴定工作,鉴定由市、地计生委统一组织,本市、地异县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结束后,应向市、地计生委写出专题报告,包括鉴定工作组织情况,本年度申请人数、鉴定批准人数。对鉴定符合标准者,在安排生育指标之前,应在本人所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半个月之内无异议者,由乡计生办写出书面报告,确认鉴定结果有效。对疑难病例和有争议的病例,可申请市级鉴定。

(政策依据:豫计生科字〔1993〕12号文件《河南省成人伤残及慢性疾病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5、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 申请条件: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鉴定程序:①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病案等有关资料;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办调查核买后,填与《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鉴定资料一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③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初审,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县鉴定初审结果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④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初审工作情况组织质量审查。初审工作达到质量要求的单位,方可申报市级鉴定;⑤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政策依据:豫计生〔2003〕20号文件《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6、行政复议与诉讼

公民认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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