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会计实务:没有单独房产证的地下车库转让如何分摊成本?

没有单独房产证的地下车库转让如何分摊成本?问:某企业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中,既有商铺又有住宅,同时项目车库和储藏室在地下一楼,可以单独对外出售,但办证时不能取得土地证,只能取得房产证。
这种情况,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成本怎样分摊,是单独分摊成本还是由地上的商铺和住宅来分摊成本?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因此,车库和储藏室不属于普通住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如何计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在多层地下停车场建设中,地下车位的成本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摊,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1.按购置成本分摊:根据各个车位的购置成本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较为直接,但不同车位的购置成本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业主之间对此可能产生争议。
2.按面积分摊:按照车位的面积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相对公平,但不同车位的使用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一些车位较靠近出口或停车场入口,因此车位的面积并不完全能反映其实际价值。
3.按使用权期限分摊:按照车位的使用权期限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使用权期限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考虑了车位使用周期的长短,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每个车位的实际价值,但需要业主签订长期使用权协议,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二、地下车位的税费计算1.增值税:若地下车位为新建地下停车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地下停车场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销售交易一般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地方税务局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存在。
2.土地出让金:地下车位的建设往往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因此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金额通常根据地下车位所占用土地面积、地段、使用权期限等因素来计算,并由招投标程序确定。
3.物业管理费:地下停车场需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因此业主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根据地下车位的面积、服务范围和管理维护成本来计算,一般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地下车位使用土地产权,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使用权人每年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支付,税率0.5%-6%不等,根据具体地区和土地的不同而有差异。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可以根据购置成本、面积和使用权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背景
房地产管理公司通过租赁或出售停车位给业主,需要确定合理的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来实施公平和透明的管理。
目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成本分配,满足业主的需求。
方案
1. 成本计算方法
- 停车位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费、维修费等费用。
- 成本计算应按照停车位的面积或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 分摊比例确定
- 分摊比例可根据停车位的使用频率、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停车位的位置越靠近住宅楼,分摊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3. 分摊方式
- 分摊可以通过每月固定费用或每次使用的费用进行。
- 如果采用每月固定费用,应根据成本计算方法确定每个业主
应缴纳的费用。
- 如果采用每次使用的费用,应根据停车位使用记录计算费用,并及时通知业主。
4. 分摊公告
- 管理公司应事先向业主公示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 公示内容应包括成本计算方法、分摊比例和分摊方式等。
实施
1. 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大会或相关会议上提出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并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 在得到业主的支持后,管理公司可以正式实施停车位成本分
摊办法,并通知业主缴纳相应费用。
3. 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确保停车位成本分
摊的透明和合规性。
结论
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是确保公平和透明的停车
位管理的重要措施。
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文档的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并与业主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成本分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
![[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ffac5f1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bc.png)
[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李经理:关于你提出的公司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思考如下:1、根据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理方法推导目前税总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对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根据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处理原则进行推导。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3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17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可见,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是有两种处理方法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应先归集然后分摊入独立成本对象,而营利性配套设施按开发产品单独归集,不再向其他成本对象分摊。
因此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出售的地下车位应该作为开发产品处理比较合适,成本应该是完整的,应分摊土地成本。
2、根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推导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6条规定了六种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第一条即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出售的地下车位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成本对象,开发成本应该完整,应该分摊土地成本。
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税审机构要求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土地成本的调整是正确的。
地下车位的税务规划12页

地下车位的税务规划2014-11-21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作者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新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并结合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实际案例,对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提出了税务规划建议。
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成本计算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的比例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如果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的可售面积中分摊;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的,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的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
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6〕186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
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在于车位成本的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完全的分摊方式计入,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此种处理模式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遵循“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两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在两种模式的地下车位成本处理方式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如下:第一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情况如表①所示:第一种模式下,竣工交付业主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较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510万元,但是这个项目销售完毕后其增值额其实较少,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30万元,房地产企业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相关案例

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问题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一开发项目于2011年底清算完毕,目前仅余大量地下车位未销售。
该项目清算时,用来销售的地下车库因承担了分摊的土地成本,单位成本过大,因此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将为负增值。
请问,地下车位销售时是否应该承担土地成本?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
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在整个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中会标明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同时取得‘车库销售许可证’,在计算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分摊土地成本。
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所以,地下建筑不计容,相应不分摊土地成本,其中的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问题三:关于你提出的公司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思考如下:1、根据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理方法推导目前税总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对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根据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处理原则进行推导。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3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税审机构要求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土地成本的调整是正确的。
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三种模式
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情况下,预留车位的成本,该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的比例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如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的可售面积中分摊;计算公式为: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1.地下车位成本=总开发成本10亿元÷(住宅可售面积8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2(亿元)2.地下车位单位成本=2亿元÷ 2 万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就是说将地下车位成本与住宅、商业等业态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进行平均计算。
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的,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的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6〕186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
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在于车位成本的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完全的分摊方式计入,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种模式:把地下车位作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采取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计算地下车位成本。
地下车位应该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地下车位是开发产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根据“功能区分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等要求,应该把它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
地下车位成本项目的归集、分配与计算第二种模式,以上述案例数据为例,地下车位成本计算为: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由于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需要计算容积率,因此土地成本由地上建筑面积分摊较为合理,地下车位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
背景导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开发建设精装修的电梯公寓小区,2018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使用。
该项目情况如下表:该住宅项目2018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时,住宅销售告罄,销售均价为1.6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2.8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地下车位仅销售了200个,占总地下车位个数总和700个的28.6%,地下车位销售均价15万元/个,取得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开支期间费用7000万元;剩余的地下车位500个,在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的3年内全部销售,销售均价仍是15万元/个,将取得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
基础假定及问题:增值税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5.7%;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开发成本”的10%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以201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如何评估该项目实际所需要缴纳的土增税金额?在上述背景案例中,影响土增税计算的一项重要因素为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
因此需要明确关于不同类型的地下车位在成本端与收入端的确认规则。
地下车位的分类与归属一个项目所涉及的车位类型根据其所处位置,可以分为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
而地下车位又根据建造目的的不同分为产权车位、无产权非人防车位和人防车位三种。
如下表所示:①上述三种车位的定义分别为产权车位:是通过规划设计,专门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
非人防无产权车位:是指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归属的车位。
人防车位:是指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人防办,属于国有资产。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②关于地下车位的归属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在车位的归属上通常没有争议。
而对于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由于车位的确是建在公共基础设施上,开发商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目前也无明文对此进行产权界定,因此在归属问题上,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和讨论。
地下车库可以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吗
地下车库可以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吗地下车库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从投入产出比来看,地下车库通常呈现实际造价成本高而市场销售价格低的特征,即“成本倒挂”,并且地下车库的销售通常从时间上滞后于地上房产,很难做到与地上房产同步。
上述原因会导致企业出现“前盈后亏”,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前盈后亏”情况无法退税。
对于地下车库成本的分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通过判断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可售来决定车库建造成本的分摊;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与有无产权、是否可售没有关系,其建造成本应全部分摊到其他开发产品中去。
法理分析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二是通过规划、设计在地下专门建造的供业主停车的场所。
从地下停车场所权属的归属来看,分为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且具有不可售性质的停车场所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可售的地下停车场所。
对不可售性质的停车场所,其实质是一种公建配套设施,而对于专门设计、规划建造的可售的地下停车场所,实际上是开发企业开发的一种产品类型。
其次,必须明确有关概念和本质。
地下基础设施,是指专门为业主服务的且建造于地面以下的基本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供电、热力生产供应、排污、电信以及地下各种管、网、线等各种设施。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不是专指建造停车场所的空间位置的单独,应当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在前期报批的规划、报建、设计中是否有专门的停车场所建造安排。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是指开发企业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可供部分业主临时停车的空间位置,不是开发企业为了业主停车而专门建造的停车场所。
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与开发企业通过规划、设计而专门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目前,很多房地产公司或物业部门都会将开发的地下车位或车库销售给业主,但这些车位或车库并没有产权证,业主取得的基本上都是几十年的使用权,这种行为是否将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本文汇总了各地关于地下车位(车库)销售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以期为涉税工作者提供帮助。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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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
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 (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 。 2
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二)是通过规划、设计在地下专门建造的供业主停车的场所,我们称之为产权车位。 通过对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我们把车位分为产权和非产权车位。那么我们再来确认一下车位的归属问题。 二、地下车库的归属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产权车位是无可争辩的,但对于无产权车位,由于归属问题不确定,开发成本能否计算扣除,是在实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尤其是不属于人防设施,“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这具体是指:开发企业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可供部分业主临时停车的空间位置,不是开发企业为了业主停车而专门建造的停车场所。 相对于来说,这种停车场在实务中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车位的确是建在了公共基础设施上,开发商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但目前没有法规对此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这里也说得不明确。 但总体上看,《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成本分摊 。 。 3
对于地下车位,不同的类型到底如何进行成本的分摊呢?换句话说车位的成本应该如何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室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综合上述文件,对于产权车位,是开发企业开发的一个产品类型,成本也自然可以记入到开发成本之中,对于非产权车位(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作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所,其成本经二次分配给地上开发产品后,其成本为零。 但笔者认为,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并不是对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的例外处理,应当是该通知第十七条的一个补充条款,即对公建配套未明确、未包括的范围但在实际税务处理上可按公建配套来处理的单独补充。比如,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必须规划、设计、建造人防设施,由于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建造的人防设施是不可售的设施设备及空间位置,但平时也可用于业主停车等经营活动,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因此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原则有二。(1)是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产权车位,往往是直接对外销售,销售价。 。 4
格公是仅低于产权车位。笔者认为,作为非产权可售的地下,如果是开发企业开发的一个产品类型,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其建造成本全部摊入其他可售建筑物上并不太合适。 四、涉税处理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就开发项目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地下车库而言,产权车位和其他开发商品一样,并无太多差异,但在实务中,产权车位的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却是争议较多。 众所周知,地下车库与其他项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从建筑面积上看,车位公摊面积非常大,而实际使用面积却非常小。其次,在销售价格方面,车库的单方销售价格肯定要低于同一项目的住宅。第三,在建造成本方面,肯定也是低的。 正是由于地下车库有着上述三个特点,作为可售的产权车位而言,在进行完工清算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地下车库的销售比例低于总体清算比例,那么收入成本倒挂的问题就出现了。 而对于非产权车位,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虽然两个税种都是就开发产品的增值或所得部分纳税,但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属于配套设施的地下停车场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由地上开发产品承担。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所,转让时,其成本可以扣除。不转让时,其成本不得计算为扣除项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该文件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 。 5
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所、变电站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人、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由于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和不同的涉税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体问题详细剖析,恰当进行成本核算和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在制度层面,对于有些事项的处理,也应该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首先,在非产权车位的成本列支方面,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其建造成本全部摊入其他可售建筑物,这种做法并不合适。笔者认为,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产品应根据可否销售原则,而不是根据权属原则或者说产“是否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法的规定,准确归集和核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可售而未售的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不得提前扣除,待实际销售时准予扣除。 其次,对于产权车位的成本确认方面,要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停车场所的实际情况。防止在后期销售时可能出现收入与成本倒挂的问题,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地下停车场所计税成本的归集范围,这样既解决了企业税负的合理公平问题,也便于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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