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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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一样吗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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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由司法部依据相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只是名字不同的同一场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拓展阅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多少含金量1、从报考条件来看2018年4月29日司考改革,改革后法考的报考条件更加严格,门槛更高,改革以后变化最大的是对学历的要求,2019年司法部发布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明确规定,报考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考生是法本,法硕并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可以报考;如果考生非法本毕业则需要取得法硕及以上毕业证和学位证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满三年才可取得报考资格。

改革以前非法本、专升本、成人自考等都可以报考的,而现在要求更严格。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5-8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5-82
2.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5-82
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考点】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
【解析】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A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ABD正确。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

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

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卷一第99题)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国际私法2.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

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2005年卷一第40题)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正确答案:C解析:依前引《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虽然甲在加拿大、英国和我国均有住所,属于住所的积极冲突,但是甲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发生在他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因此,与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是中国的住所。

故C项正确。

知识模块:国际私法3.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37题)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正确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58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58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589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意图杀死其妻,某日误以碱面为砒霜投放其妻将要吃的粥碗中,其妻吃后安然无事。

甲的行为属于:( )A.对象错误B.故意犯罪既遂C.手段错误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甲主观上有剥夺其妻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毒杀其妻的行为,只是因为手段错误,致使犯罪未能既遂。

依此,只有C为正确答案。

第2题:周某在旁听法庭审判的时候,违反法庭秩序,当庭侮辱作证的证人,辱骂法官。

则下列对周某的处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A.审判长当庭警告制止周某B.审判长当庭决定将拒绝听从制止的周某强行带出法庭C.审判长当庭决定对周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D.审判长在庭后取得法院院长的批准,对周某拘留10日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司法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3题: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期限的限制(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甲自诉某乙伤害案件以后,某乙离家出走杳无音信B.某乙因出国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丙侮辱案提出控告C.丁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但说话颠三倒四,有关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D.某戊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往他地藏匿,随即被公安机关通缉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4题:某市人民法院对一少年杀人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 )。

A.改判B.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提审D.维持原判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0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0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012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因乙侵犯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一审甲败诉。

二审上诉之时,甲提出,乙除了应该对原告赔礼道歉之外,还应该负责为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此案,你认为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对于是否应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一并审理B.二审法院另行立案审理新的要求C.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处理。

依《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案中虽然都是基于同一个损害赔偿,但是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审理,应该由原告另行起诉,至于是否受理,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因此本题D项当选。

第2题:韩某骑摩托车撞伤佟某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佟某经济损失 1500元。

人民法院多次通知韩某来法庭领取判决书,韩某一直未到庭,于是人民法院派两名法警到被告的住所地将判决书直接送达被告韩某,但韩某及其家人都拒绝接收。

那么,上述两名法警可以采取以下哪一项措施?( )A.邮寄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公告送达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民诉法第79条规定,被告韩某及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判决书,两名法警即送达人应采用留置送达。

邀请韩某住所地的街道居委会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名法警、街道居委会负贵人签名或盖章,把判决书留在韩某的住所。

第3题: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

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对代位权诉讼中异议的处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52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市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一间出租屋中。

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做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

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

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u>____</u> 。

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

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在夜游期间所进行的损害是由其非意识行为引起的,故不应当完全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132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题选项为D。

第2题: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开放;(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与乙之间的协议中乙向甲赔偿医药费是承担其打伤甲的侵权责任,是合法有效的,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但约定甲不得告发乙违反法律,是无效的。

故本题选D。

第3题:甲的母亲喜欢收藏玉器,甲为了给母亲庆祝生日而购买了一块价值万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上母亲的名字。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82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827 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项正确,法律依据是《高检规则》第369条。

B项错误,法律依据是《高检规则》第378条。

C项错误,法律依据是《高检规则》第384条。

第2题: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本题中,甲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其是否构成累犯,应适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选项B正确。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C错误。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2 单项选择题第1题:张某到A超市购买自行车三辆,该超市规定,所购货物负责免费运送,但是自消费者清点数目,送上运输车即完成交付。

张某付款后才发现,A超市负责送货运输车外出送货未归。

于是,张某与A超市协商,约定张某第二天来超市凭付款凭证提取自行车并由超市送货。

第二天,张某到超市,超市称昨夜该超市全部库存自行车(计15辆)全部被盗。

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该项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张某要求退款,超市以买卖合同已成立,三辆自行车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而拒绝还款B.该项损失由张某与A超市共同承担C.该项损失由A超市承担D.张某已付清车款,则三辆自行车所有权归张某所有,A超市代张某保管该车,车辆丢失,应由保管人A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转移所有权的种类物之债,标的物所有权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时,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承担。

由此,自行车没有交付,风险没有转移。

参见《合同法》第 142条。

第2题: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

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

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A.甲承担举证责任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C.乙承担举证责任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题:某厂技术员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编写了一本《机床修理与调试》。

为该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张某与工厂发生争议。

依照法律,该书的著作权由谁享有?A.归张某享有,与该厂无关B.该书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张某享有,但该厂在两年内可以使用C.该书著作权由张某享有,该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D.该书是职务作品,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厂不得许可第三人优先使用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4

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4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民庭起诉要求还款,在诉讼过程中还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伪证罪 C.伪造有价票证罪 D.妨害作证罪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 l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直接适用此司法解释,可以选出D项。

第2题: 甲、乙集资3万元做收购羊皮的生意,由乙带上钱与丙一同下乡收购。丙见乙身带巨款,遂产生抢劫之念。当行至一涵洞处,趁乙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轻伤)。乙急忙逃走,丙紧迫不舍,乙见状便仍掉钱兜说:“你不是要钱吗?给你!”继续跑。丙知道钱在兜里,但为杀人灭口,仍追上乙并将乙按倒在地。乙见状说:“甲知道我们一起出来的,打死我你也跑不了!”丙听后,停止暴力行为,拿上钱兜走了。其实钱捆在乙的腰上,不在兜里。丙的行为属于( ) A.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B.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C.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D.抢劫罪未遂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起初丙欲以杀人的手段抢劫时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只定抢劫罪一罪;抢劫完毕杀人灭口构成两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抢得财物或致人重伤死亡,本案中只致轻伤,故成立未遂。中止的最显著特点为自动放弃,本案中丙放弃杀人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主观畏罪因素占有优势,应认定为中止。因此答案为A。 2

通过司法考试有什么用

通过司法考试有什么用通过司法考试有什么用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通过司法考试有什么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门坎”。

第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级”的考试。

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三,司法考试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拓展】司法考试攻略一、打基础、做准备(11月——2月)。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

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

这个时期的复习一定要以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习,但最好能看一下近两到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复习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

二、全面复习,系统提升(3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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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12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

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

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

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

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2题:张某被宣告死亡后,与刘某在外地相识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生下张乙。

一天,张某用100元购买了彩票并中得5000万元大奖,张某因兴奋过度脑溢血发作死亡。

经查,张某在老家的原配王某一直未婚,并有一子张甲,张某的父母健在。

对该5000万元,如何分配,张某父母、张甲、张乙、刘某、王某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刘某、王某对该5000万元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B.刘某、王某对该5000万元都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C.对于张某的遗产可由张甲、张乙、刘某、张某父母平均分配D.对于张某的遗产可由张甲、张乙、张某父母、刘某、王某平均分配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发生消灭效力,张某未回,宣告死亡未被撤销,婚姻关系未恢复。

后张某与刘某办理婚姻登记,形成共同财产,因而刘某是张某的继承人之一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故张某的继承人为刘某、张甲、张乙和张某父母。

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3题: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

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______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4题: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

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和乒乓球拍各一副,价款10000余元。

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

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______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末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不能生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由此可知,合同的效力要受到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影响,故B错误。

本题中,王某明知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为善意相对人,故不享有撤销权,A错误。

同时,在何父逾期不追认的情形下,视为拒绝追认,故D错。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5题:甲男现年31岁,某富商之子,虽相貌堂堂且家境优越,但由于自小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一直未婚。

乙女现年18岁,年轻貌美,一日其通过“摇一摇”结识甲男。

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相约结婚。

甲男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精神正常),答应婚后赠与乙女房子一套,乙女欣然应允。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甲男乙女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B.甲男不可以与乙女结婚,且乙女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男虽可以与乙女结婚,但甲男答应赠与房子给乙女的行为无效D.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因为甲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 乙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结婚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同。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本题中乙女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A选项错误。

尽管甲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但该疾病并非《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其结婚时精神正常。

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的原因在于乙女未达法定婚龄,而非由于甲男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D选项错误。

甲赠与乙房屋的行为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6题:甲公司系一广告公司。

在进行企业内部升级改造时,甲公司将淘汰掉的工作电脑以二手市场价出售给乙公司。

但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无出售电脑一项业务,则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______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7题: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______A.某公司法人B.某基金会法人C.某合作社法人D.某妇女联合会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的学理分类问题。

财团法人是社团法人的对称,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人。

公司法人、合作社法人均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为财团法人。

妇女联合会是社团法人。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8题: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______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清算法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

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9题: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

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

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B.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公司负责C.合同效力待定,因为该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对方公司其代表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形D.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宪法”,但章程的效力一般只及于公司内部,A选项、C选项错误。

法定代表人只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公司的行为,且在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时还要考虑其是否超出权限以及相对人对此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皆由公司负责,B选项错误。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第10题:甲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甲捐款5000万元成立“春雨教学基金会”用于资助该校教学发展。

该行为属于:______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身份法律行为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捐助行为,捐助行为不同于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1题: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______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梦游时承认的债务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D.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有效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以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判断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往往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具有意思能力,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他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12题:甲乙二人口头约定:若天下雨,则将甲的BMW7系轿车借于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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