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7-6-9

1 总则

1.0.1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符号

2.2.1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一般规定

3.0.1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

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3.0.3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

1m。

3.0.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3.0.10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检测点的确定

4.1工艺装置

4.1.1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储运设施

4.2.1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

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

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

4.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

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

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

系统。

5.1.4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

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5.2检测器的选用

5.2.1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

2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

3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

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

5.2.4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

组别;

3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

5.2.5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

1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2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

b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

c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

d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

3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

5.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

5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7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

30s;

b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5.3.2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5.3.3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5.3.4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检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6.2.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6.2.4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附录A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表A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注:①本表数值来源基本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43-91、《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

JJG693-90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②“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

“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B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注:①本表中,第1~7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

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8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

9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②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Ⅱ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

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SH3063—1999

条文说明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

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术语、符号

2.1.1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甲类气

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

(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类液体是指除

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

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

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

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

据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是我

国在制定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

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

对待为宜。

2.1.2根据国际TJ36-79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是

有毒气体,但国标GB5044-83中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按日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我国的GBJ16-87和GB50160-92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由于

其爆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20%,危险性较大。按国外规定属于甲类气体。又

因一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引起人们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

疾病,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按国标TJ36-79规定,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

物质。按国标GB5044-83规定,一氧化碳属Ⅱ级毒物危害程度。因此本规范

将一氧化碳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是根据国标GB50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也参照日本标准规定的10种有毒气体。

2.1.3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TJ36-79第三章表4中注①。根据国外

有关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

天连续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的界限。

2.2.1LEL为Low Explosion Limit缩写。

TLV为Threshold Limit Value缩写。

3一般规定

3.0.1本条可燃气体规定是符合GB50160-92第4.6.11条“在使用或

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

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和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场所内,宜

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第2.2.5、第2.3.3、第2.3.4、第2.3.7、第2.3.8、第

2.3.9条。

3.0.3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是一级

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和有毒气体(属Ⅰ或Ⅱ级)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0.4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

采取措施的场所。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如此。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

作人员既看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了,因此,做了本条规

定。

3.0.7本条规定主要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自身扩散外

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

3.0.8本条规定的根据是:(1)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

司仪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2)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

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

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按日本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气体及毒性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

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

设备群的周围以1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

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

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

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

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通过试验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

检测器与泄放点的最灵敏区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对四个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

般检测器距释放源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

0.5~0.6m设置,其它装高度比空气轻的不大于1.5m,比空气重的距地面约0.4~0.6m。

3.0.9本条所说“不具备安装固定式的”: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

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

条均认为不具备安装固定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3.0.10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是为防止爆炸和保障人身安全而

设置的,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是保证其可靠性的

有效措施之一。所谓相对独立,即该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

能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4检测点的确定

4.1工艺装置

4.1.1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

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

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

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

系统;

3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

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外;

2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

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1.2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半露天

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室外,但在设备上方有顶棚。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位置是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15m距离是符合本

规范第3.0.8条,有效覆盖半径的规定。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

的下风侧即检测点常年处于释放源的逆风向时,其距离取扩散距离的下限值

5m。

4.1.3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封闭式厂房

是指无门无窗、有顶棚或有花格墙、半截墙的厂房,通常多为通风不良场所。

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是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

也视为室内布置。因此,检测点的间距符合本规范的第3.0.8条的规定。

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

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

本条规定设置检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

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4.3.4条的设置检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测器。

4.1.4在封闭或半封闭的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仅在本规范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检测器,不是释放源的场所不设检测器。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特殊条件除外),即当同一个室

内布置有甲类气体及甲类、乙A类液体的设备时,不管室内还有丙类或其它类

液体的设备,全室都划为2区(除非有符合不划区的条件),但是本规范规定

主要是检测释放源。所以在非释放源的场所不进行检测。当有符合本规范第

4.3.4条,尚宜设检测器。

4.1.5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

天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测器。当释放源

处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半露天,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

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

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测器

主要目的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4.2储运设施

4.2.1由于液化烃罐多为球罐,在防火堤内即或有隔堤,其高度均低于防火堤。因此仅在防火堤内设检测点。

4.2.4灌装口与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半露天,为有效拦截或发现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检测器。如周边长度不长可限下限,每间隔15m设一台。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设一台。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封闭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1.3条规定,使检测器有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这是为拦截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检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4.3.2控制室、配电室内设检测器,是属“第二道防线”拦截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进入。日本和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测器。本规范则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室、变配电室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以外。高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

15~30m之间距离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而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在全年内被吹入室内的机率较多的控制室和配电室都宜设检测器,否则可不设。

4.3.3本条规定,只要设在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测器。一则可检测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二则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对其进入仪表间,起拦截作用。

按GB50160-92第4.2.8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检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3.4“死角”系指通风不良的墙角或窝风的地方。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除了极个别的对象有特殊的要求以外,大量的应该是报警系统。

报警器和指示报警器可以是仪表盘安装的单元仪表,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

报警器应包括信号设定器和闪光报警两个基本单元。

指示报警器至少应具有信号设定、信号指示、闪光报警三个基本功能,也可以是由指示器和报警器两部分构成。

5.1.2为保证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报警控制器或信号民设定器应与检测器一对一相对独立设置,闪光报警单元可与其他仪表系统共用,但对重要的报警与自动保护有关的报警,应独立设置。至记录设备(或DCS)和联锁系

统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当检测器或指示报警器能同时送

出模拟信号和报警触点信号时,宜将报警触点信号接至报警及联锁系统,模似

信号接至DCS指示记录,至报警及联锁系统的信号不可从DCS接出。数

据采集系统也可以是DCS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主要用以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该单元应包括数据采集部件和操作显示设备。

5.1.3报警记录设备可以与其他仪表系统公用。

5.2检测器的选用

5.2.1检测器应该根据现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

级别和组别,环境条件及气体介质对检测元件的毒害程度等选用。

1催化燃烧法使用的检测元件是载体催化活性元件。

2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大气中有害组分对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影响选用普

通型或抗毒性检测器。

卤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

质能使元件中毒。毒性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

会降低检测器的使用寿命。

毒性物质的含量与检测元件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之间无严格的定

量数据,条文中|少量“是指10ppm左右,其数值是根据使用经验得出的。

抗毒性检测元件主要是抗硫化物,硅化物对检测元件的毒害。

抗毒性又分为:普通型、抗硫化氢、氯乙烯等不同系列。

我国的深圳安路公司、燕化公司仪表厂、无锡梅思安公司、格林公司等均

生产抗中毒型可燃气体检测器。

3一般检测可燃气体的催化燃烧方式的检测器对氢气有引爆炸,对氢气的

检测应选用专用的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器或采用有毒气体的检测方式(电化学

或半导体检测元件)。

5.2.2根据被检测有毒气体的特性选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检测器。

目前国内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种类及主要生产厂家,见下表:

各种有毒气体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注:A—优先选用检测器型式,

O—其他可选检测器型式,

C—作为可燃气体检测时可选检测器型式。

使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时,由于温度过高过低都会引起电解质的物理变化,

应注意使用温度不超过制造厂所规定的使用环境温度。当环境温度不适合时,

应采取措施或改用其他型式的检测器。

常用的有毒气体检测器使用寿命如下:

电化学式:1~3年

半导体式:3~4年

红外线式:不小于2年。

对同一种原理的检测器,制造厂对检测不同的有毒气体采取了不同的样品

处理措施,用以消除气体测量中的交叉反应,因此,在采购有毒气体检测器时

应注明要检测的气体及安装环境中存在的其他气体。

5.2.3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综合考虑气体的物性、腐蚀性、检测器的适应性、稳定性、可靠性、检测精度、环境的影响及使用寿命,并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中的各种气体成份的交叉反应和制造厂提供的仪表抗交叉影响的性能,选择合适的检测器。

5.2.4检测器的防爆类别组别必须符合现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的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分为三个区域,即0区、1区、2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Ⅰ、ⅡA、ⅡB、ⅡC);按其引燃温度分级(T1、T2、T3、T4、T5、T6)。

选用的检测器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安装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

别和组别。

5.2.5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条件及该点检测对生产和人体的危害程度选用不同的采样方式。吸入式检测器较之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增加了机械吸入装置,有更强的定向、定点采样能力,但覆盖面较小,除5.2.5条第2款所规定情况采用吸入式检测器外,大量使用的应该是自然扩散式检测器。

5.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要求具有的基本功能与设计配置的系统有关:

报警(系统)——具有报警和位号识别功能;

指示报警(系统)——具有指示、报警和位号识别功能;

信号设定器或报警控制器应是专用仪表;指示器和报警器可以独立设置,

也可以与其他仪表系统公用;

指示报警系统可以是盘装单元,也可以是专用的以微计算机为基础的数据

采集系统。

有关测量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和日本国通产省令51号

《关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和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的有关基准》(昭和43年2月7日制定,昭和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有关条文制定的。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有关性能指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97并结合目前国内外气体检测

报警仪表的发展情况制定的。

5.3.2报警设定单元是仪表本体上配置的单元之一,它可以设置在检测器上;可以设置在报警控制器和报警设定器上;也可以设置在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上。

根据系统配置的要求,可以选用仅具有一级报警功能的仪表或具有一、二

级报警功能的仪表。

一级,二级报警设定值是根据国内外多年的使用经验规定的。

报警设定值及有关的测量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85-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和日本国

通产省令51号《关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和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的有关

基准》(昭和43年2月7日制定,昭和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的有关

条文制定的。

5.3.3指示与报警误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3358-90有关标准制定的,但由于目前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报警误差大都为30%,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如果选择不到报警误差小于25%的仪表时,报警误差可酌情放宽至30%。

5.3.4检测报警滞后时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制定,该标准中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按该规范6.8和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30s以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按该规范6.8条和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60s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中规定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响应时间为:扩散式60s,泵吸式30s以内。

6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检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的检测器安

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测

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城市煤气时),检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 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检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时,检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

轻时,检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检测器安装于释放

源下方;检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6.1.4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应遵照《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规定执行。

1 总则

1.0.1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

警设计。

1.0.3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

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

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符号

2.2.1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一般规定

3.0.1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3.0.3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

1m。

3.0.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3.0.10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检测点的确定

4.1工艺装置

4.1.1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储运设施

4.2.1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

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

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

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

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

条的规定设置。

4.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

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

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

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

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

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3可燃气

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

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

系统。

5.1.4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

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5.2检测器的选用

5.2.1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

2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

3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

5.2.4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3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

5.2.5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

1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2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

b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

c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

d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

3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

5.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

出功能。

5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7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

30s;

b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5.3.2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5.3.3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5.3.4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检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

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

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

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

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

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

器的分布图。

6.2.4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

体的检测。

附录A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表A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注:①本表数值来源基本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

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

度分类》HGJ43-91、《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

JJG693-90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②“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

“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B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注:①本表中,第1~7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

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8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

9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②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Ⅱ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

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2.0.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摘要:通过优化泡沫-水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面积大小及喷淋区域分割,满足使用功能、安全要求。本文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设计平面为例,比较了不同喷淋分割的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推荐采用增加雨淋阀组合理分割各组阀门控制区域,减小雨淋系统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 关键词:泡沫-水雨淋系统雨淋阀丙类可燃液体仓库消防水池泡沫罐 Design Research of Warehouse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Chen Qi Shanghai Youwei Engineering Design Co., Ltd, Shanghai 200333 Abstract: The area and spray region segmentation of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were be optimized to ensure the function and safety in us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design was taken as an example to compar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ifferent spray segmentation. Deluge valve should be increased to reasonably segment the value control area, which will help to decrease th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eluge system. Keywords: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Fire pool, Foam tank 随着工业飞速发展,集中存储化工物料仓库也越来越多,安全隐患频发,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规范为此类仓库消防设计提供的有效支持,极大的降低了此类仓库火灾危害。 笔者有幸参加某大型化工企业丙类仓库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期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发布实施,送审过程中新版发布,突增8.3.2条第7款,本文将结合笔者设计经历,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为例,着重分析、探讨泡沫-雨淋系统设计。 2丙类可燃液体仓库工程实例 2.1工程概况 某丙类可燃液体物质存储仓库占地面积1863.85m2,建筑面积6136.81m2,体积为48386m3,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层高7.8m,储物高度6m,共3层,每层2个防火分区。 2.2项目执行的主要规范条款 2.2.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称“建规”)8. 3.2条第7款“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2】。 2.2.2依据《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2001,2005年版,下称“喷规”)4.2.7条规定此仓库应设置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Ⅱ级。 2.2.3喷规第4.2.7条规定“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下称“泡沫规“)的规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219-95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时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2传动管 transfer pipe 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管道。 2.1.3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 2.1.4水雾喷头 spray nozzle 在一定水压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分解成细小水滴的喷头。 2.1.5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spray nozzle

水雾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 2.1.6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7雨淋阀组 deluge valves unit 由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成的阀组。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 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39) 2. 术语与符号 (41) 2.1 术语 (41) 3. 设计要求 (42) 3.1 一般规定 (42) 3.2 系统设置 (45)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48)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62)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68) 4. 系统组件 (69) 4.1 一般规定 (69) 5. 操作与控制 (70) 6. 安全要求 (71)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本《规》是为了合理地设计气体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达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1.0.2 本《规》属于工程建设规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等其它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作出的有关要求确定。 当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其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使用的物理性能,自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IG541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人员短时间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1994年1月美国率先制定出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亦制订了国际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一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应用实践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能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热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由我国消防科研人员于20世纪六十年代首先提出的,自90年代中期始,热气溶胶产品作为哈龙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大量使用。基于以下考虑,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列入本《规》: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要点

前言 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501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 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2002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标准号:GB 50370- 发布日期:年 03 月 02 日 实施日期:年 05 月 01 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 ]269 5- 文《——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 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1.1.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中附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中附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 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1.1.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1.1.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1.1.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1.1.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1.1.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 1.1.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 min ;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 min ;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 。 1.1.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2.5+0.1MPa(表压); 2 二级 4.2+0.1MPa(表压); 3 三级 5.6+0.1MPa(表压)。 1.1.10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 3; 2 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 3; 3 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 3; 4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 3。 1.1.11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1.1.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2 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1.1.1 3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f x x P Q F 15 .0= (3.3.13) 式中 x F —— 泄压口面积(m 2); x Q ——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f P ——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1.2.1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C (C S V K W 11100·-= (3.3.14-1) 式中 W ——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 1C ——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S —— 灭火剂过热蒸汽在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 比容(m 3/kg); V —— 防护区的净容积(m 3);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7-6-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与/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与/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与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与二级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民航系统执管大型客机的航空公司已达30家,都需要建筑飞机维修库,现结合山东太古飞机库的施工情况,谈一下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规定:I类飞机库30000m^2;Ⅱ类飞机库5000m^2;Ⅲ类飞机库3000m^2。山东太古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建筑面积为2770m^2,属于Ⅲ类飞机维修库。此工程主要设置了固定式手控泡沫炮、半固定式泡沫枪、消火栓灭火系统,灭火剂选用3%AFFT水成膜泡沫液。 一、泡沫炮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炮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依据泡沫炮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炮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25L/s,故两门炮每次灭火所需泡沫浓缩液=25L/s×2门 ×60S×10min×3%=900(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25L/s×2门×60S×(10×0.97+20)/1000=89.1m^3。据产品说明书及实验实测数据,可保证两股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任一部位。 二、泡沫枪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枪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h。依据泡沫枪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枪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4.0L/s,有效射程17M。当使用两支泡沫枪同时灭火时每次所需泡沫浓缩液=4.0L/s×2门×60S×20min×3%=288(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4.0L/s×2门×60S×120min/1000=57.6m^3。机库 第 2 页共 4 页

七氟丙烷气体消防系统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3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1.0.4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 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1.0.5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1.0.6条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的化学分子式为cf3chfcf3,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 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第 2.1.1条防护区 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 2.1.2条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3条预制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 第 2.1.4条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第 2.1.5条灭火浓度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6条惰化浓度 当引火源加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 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7条浸渍时间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七氟丙烷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第 2.1.8条充装率 充装在储存容器中的七氟丙烷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单位为kg/m3。 第 2.1.9条泄压口 七氟丙烷喷放时,防止防护区过压的开口。 2.2 符号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样本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29-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1995年1月14日施行日期: 1995年9 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390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年1月14日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 ℃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 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 1 水喷雾灭火系统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 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2 传动管Transfer pipe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要求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 2007-6-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

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及附加2区,应按本规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应按本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灌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4章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及管道等组成。泡沫灭火系统的实质也是一种水消防设施,它是将水与泡沫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然后吸入空气产生泡沫,利用泡沫覆盖燃烧物或将保护对象淹没实现灭火。 4.1 泡沫系统形式及组成 4.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体积与其混合液体积之比称为泡沫的倍数,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泡沫系统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泡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消防主力军。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本设计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泡沫稳定性及抗烧性好。 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2.2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曾国保的《石油库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点》中曾提到:总容量在500m3以上的石油库油罐区均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

谨记!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1点要求!

谨记!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1点要求! 、火灾探测方式的选择 目前在机房消防设计中一般都采用:吊顶内采用点型定温和点型感烟探测器,因为吊顶内一般都安装有照明设备,这些设备老化后也极易产生不安全因素;吊顶下也采用点型定温和点型感烟探测器;地板内一般布置缆式线性定温探测器,因为点型探测器已经在此种工况内不能发挥它的正常作用。这种设计方法在国内非常普遍,消防审核及验收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探测速度上来讲,上述方法并不是最理想的。机房内的工况也是非常复杂的,例如,地板内布置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因为此类探测器在地板内呈s状布置,探温点毕竟很稀疏,而地板内的大量缆线着火一般都有大量的烟雾发出,然后才会有足够温升去触动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探测速度始终不尽如人意。有人提出在地板内加装点型烟感,此种提法只能在地板内不进行通风的前提下提,而且要考虑烟感的安装位置、数量,要考虑探测器本身的厚度(烟气向上),而且要考虑烟感的误报警。最理想的办法是:探测烟雾采用主动吸气式感烟探测装置,并对通风口做重要监视;探温采用差定温缆式感温探测器,除对通讯电缆做s 状布置外还应对通风口做同样重要的布置。 对吊顶内和吊顶下采用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同样存在与地板内相同的问题。最理想的办法是:吊顶内和吊顶下都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方式,要探测速度更快还可直接将吸气管深入到机柜内进行探测;吊顶内和吊顶下采用缆式线性探测首先美观问题就不好处理,所以此时在吊顶内和

吊顶下安装点型定温比较切合实际,而机柜内应该布置差定温缆式感温探测器。此方法虽然复杂而且造价高,但探测速度和确认火灾速度是最快的。 从灭火药剂使用情况来看,及早发现火情后灭火器就可以灭掉,反而节省运行费用,也可将设备的损失降到最低;反之,火灾要形成到一定程度才能报警,此时有可能现场人员已经无法控制,灭火药剂最终也肯定会喷完,且火灾对机房设备的损失也会大的多。 2、灭火系统的选择 目前在有人值守机房主要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机房消防设计中可以采用有管网全淹没灭火形式和无管网全淹没灭火形式,两种形式可在具体工程中进行投资比较后,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 3、灭火剂储备装正数量计算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规范中有明确规定,防护区内的灭火浓度应校核设计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防护区内最大浓度不应超过正常安全的的NOAEL值。 (2)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保证在系统报警后最长30s延时结束前撤离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宜超过安全值。 虽然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好多工程设计中都将此问题忽略不计,原因有两点,设计者不了解此问题;有意避开此间锤,以求增加利润。然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258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邮编:471003 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 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方案及标准

WORD格式整理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 -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IG-01 (氩气)灭火系统、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 (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 (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 6.16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 表1系统王件压力

b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 3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 b)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 c)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系统构成 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 瓶组的系 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 喷嘴、信号反 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 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 操作、检 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 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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