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

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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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预警的主体责任,提高环境风险预警能力,规范和指导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以下简称预警体系)的建设行为,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站网建设、预警平台建设、配套制度建设等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

预警体系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实用可靠原则,满足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快速响应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使用、储存等的企事业单位,及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HG/T20507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HG/T23006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460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718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有毒有害气体

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

3.2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智能技术,将预警设备、系统平台和管理措施进行集成,实现预测、预报和警示环境风险状况的目标,用于支持日常环境管理以及辅助应急处置决策的工程技术体系。

3.3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

3.4厂界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5环境风险单元

长期或临时生产、使用或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小于1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6扩散途径

风险单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在环境中经一定方式扩散所经过的空间。

3.7预警因子

作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实时监控对象的有毒有害气体。

3.8预警阈值

当预警因子的浓度、信号变化等超出某一点或者区域,环境状况可能发生异常情况或剧烈改变,该点或者区域称为预警阈值,用于提示采取相应措施。

4.工作程序

预警体系建设工作程序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站网建设、预警平台建设、配套制度建设等阶段。

图4-1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程序

5.环境风险评估

通过调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筛选预警因子、识别风险单元、

分析风险影响范围等,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提供基础。

5.1环境风险调查

环境风险调查方案可参照HJ169和HJ2.2制定。重点调查包括化工园区及周边范围内有关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已建的各类监控站点、仪器设备等内容。

5.2预警因子筛选

筛选步骤包括:初筛、复筛、确定预警因子。

5.2.1初筛

(1)调查中发现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有毒有害气体,应纳入预警因子的初筛名单。

(2)调查中发现列入综合、行业、地方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气体,可纳入预警因子的初筛名单。

(3)调查中发现的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大气污染物,纳入预警因子的初筛名单。

5.2.2复筛

采用层次分析法、综合评分法等筛选方法对纳入初筛名单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毒性、化学反应活性等因素进行复筛。

(1)毒性的筛选,主要考虑急性毒性和单因子污染指数。急性毒性数据可参考GBZ2中职业接触限值(OELs)和GB/T18664中直接致害浓度(IDLH)数据,职业接触限值主要考虑人群吸入性影响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和最高容许浓度(MAC)。单因子污染指

数指利用环境实测数据和标准比对分类。

(2)化学反应活性的筛选,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考虑光化学反应产生二次污染物。化学反应活性可采用最大增量反应活性(MIR)来定量描述,MIR数据来源于文献,无MIR资料可不作为有毒有害气体。

5.2.3确定预警因子

根据自动监控的适用性,从复筛名单中确定预警因子,自动监控的适用性优先考虑使用传感器、开放式长光程、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等方法的仪器。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毒性较大的、无机的有毒有害气体优先考虑是否可采用传感器方法。

(2)挥发性有机物优先考虑是否可采用开放式长光程监控方法。

(3)能够被多种仪器检出的有毒有害气体可在不同监控点采用区别的监控方式。

5.3环境风险单元识别

通过采取现场排查、资料查阅等方法,找到预警因子在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辅助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中的位置,绘制有毒有害气体的风险源分布图。将识别的主要、重大风险单元作为预警体系的监控目标。

5.4影响范围分析

5.4.1预设事故情形

参考《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逐个环境风险单元预设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情形。

5.4.2分析影响范围

对于平坦地形,针对预警因子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可参考HJ169推荐模型清单中的模式逐一分析相应情形下的影响范围,具体方法包括可模拟重质气体排放扩散的SLAB模型、可模拟中性气体和轻质气体排放扩散的AFTOX模型等。

对于存在丘陵、山地、江河湖海等地形,可选用HJ169推荐模型以外的其他技术成熟的风险扩散模型分析相应情形下的影响范围,但需说明模型选择理由,分析其应用合理性及模型验证结果。

5.4.3预判结果展示

预判结果展示可依照以下步骤:

(1)逐个环境风险单元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如爆炸、泄漏、燃烧等)。

(2)每个情形发生时,对应各种气象条件逐个分析,气象条件重点考虑白天和夜晚常年风向、风速、昼夜差异等。

(3)分析最大可信事故的持续时间、扩散途径、影响范围等。

(4)表征影响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类型、数量等。

(5)将大气污染扩散模型模拟结果以GIS地图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

(6)如果环境风险评估中已经开展过相关工作可直接引用。

6.预警站网建设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在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根据站点布设、设备选型、数据采集的原则,建设多类型预警子站的预警站网,实现对有毒有害气体扩散途径上的预警阈值测定。

6.1站点布设

预警站点包括以下几类:风险单元站、厂界站、扩散途径站、环境敏感点站、移动站等。

(1)以捕捉到最大污染特征为原则,在所有主要的风险单元处设置预警站点。风险单元点参照GBZ/T223等规范布设,紧邻储罐和反应釜等原辅料存储、使用、装卸和运输等场所的风险单元的外侧;有密闭收集设施的,点位应选择在车间厂房门窗排放口处;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的,点位应选在距离5m以内浓度最大位置;采样高度应设置于成人呼吸带高度,即采样口应在离地面1.5~2m处。

(2)结合风向和占地面积,参照HJ/T55等规范在厂界附近的点、线段设置预警站点。同一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不少于2个厂界点位,分别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兼顾排放强度最大的风险单元的最大落地浓度;采样高度应距地面3~15m,充分考虑围墙等遮挡物、气体密度差异及其他因素对垂直方向采集气体效果的影响;若置于屋顶采样,采样口应与基础面有1.5m以上的相对高度;占地面积250000m2及以上的,应设置不少于3个厂界预警点位,分别设置在主导上风向、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占地面积大于1km2的,还应参考下一条款在厂内设置扩散途径

点;风险单元紧邻厂界的,风险单元站点可与厂界站点合并设置,但应满足上述要求。

(3)参照HJ664等规范,扩散途径站可以0.5km、1km、2km、5km 等距离为各站间隔,进行网格化布点;环境敏感点站设置在主导上风向。预警站点的实际布设位置应考虑局地风向、周边环境、预警时效、控制范围、主要道路情况等因素;采样高度应距地面3~15m,若置于屋顶采样,采样口应与基础面有1.5m以上的相对高度;预警位置和方向可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调整。

(4)有条件的可开展移动监测,按照HJ589等规范选择风险单元、厂界、化工园区边界、扩散途径、环境敏感点及其他关注各点位进行巡检,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开展溯源监测和应急监测。采样高度应设置在离地面1.5~2m处。

6.2仪器选型

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仪器选择,应基于对特征污染物的识别。

6.2.1预警子站预警仪器的工作原理:

(1)传感器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工作原理包括电化学(EC)法、光离子(PID)法、非分散红外(NDIR)法等。

(2)气体分析仪工作原理包括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法、差分光学吸收光谱(DOAS)法、非分散红外(NDIR)法、气相色谱(GC)法、质谱(MS)法、离子迁移谱(IMS)法、X射线荧光(XRF)法等。

表6-1预警子站配备参考方案

有毒有害气体预警子站仪器配备

类别名称风险单元站、

厂界站

环境敏感点站、扩散途径站、移动

挥发性有机物

总烃、非甲烷总烃PID、NDIR FTIR、NDIR、GC 芳香烃PID FTIR、DOAS、GC、MS、IMS

烷烃NDIR FTIR、DOAS、GC、MS、IMS 不饱和烃PID、NDIR FTIR、DOAS、GC、MS、IMS 卤代烃、硅烷、硫化物PID、NDIR FTIR、DOAS、GC、MS、IMS 胺类PID FTIR、DOAS、GC、MS、IMS

无机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NDIR FTIR、NDIR、MS、IMS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EC FTIR、DOAS、NDIR、MS、IMS 硫化氢、氯化氢、氟化氢、

氰化氢、磷化氢、砷化氢

EC FTIR、DOAS、MS、IMS 氨气、氯气、臭氧EC FTIR、DOAS、NDIR、MS、IMS 大气重金属-XRF

6.2.2风险单元站、厂界站,对仪器的选型主要考虑对气体的快速响应、成本低,宜优先采用传感器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其选型和运行宜参考GB12358、GB50493、HG/T23006等标准的规定。报警仪的检出限应低于预警阈值的最低值。

6.2.3环境敏感点站、扩散途径站,对仪器的选型主要考虑对气体类型和浓度的识别,宜优先采用抽取式气体分析仪,其选型和运行宜参考HJ/T193标准的规定。

6.2.4对于风向多变、风险单元密集的区域,对仪器的选型主要考虑实现多参数线性监控,宜优先采用开放式长光程气体分析仪。

6.2.5对于有条件的区域,可灵活开展多种预警方式。

(1)可开展移动预警。移动站宜采用车、无人机搭载报警仪和气体分析仪自动预警,或采用人工巡检,实时上传气体种类、浓度数据。移动站宜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和GPS定位设备,并同步上传图像和位置数据。

(2)可在各预警子站或其他适宜点位配置全天候、长焦距、广角、多角度、高架的视频监控设备,并实时上传图像数据。

(3)环境敏感点站、扩散途径站房应考虑可移动性,方便根据化工园区规模、企业数量、有毒有害气体种类等的变化而调整。

6.2.6预警子站基本配备

(1)厂界站、扩散途径站、环境敏感点站、移动站宜配备气象仪器,气象仪器监测项目包括温度、湿度、大气压、风速、风向等。距离较近的站点,可以共享一套气象仪器。

(2)选用的预警仪器应综合考虑响应时间、测量精度、重复性、可靠性、防爆和防腐、安装与维护便利性、环境适应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3)选用的仪器、设备、部件、软件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与爆炸危险场所相关的设备、部件产品应提供防爆合格证。

(4)站网的软硬件的建设、施工程序应符合HG/T20507和GB3836.1的规定。

6.3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主要在预警子站通过数采仪完成。预警子站宜采用无人值守、有人看管的监控模式,实现有毒有害气体、气象、视频等数据的自动采集、存储和传输。

6.3.1预警子站、平台通讯要求

(1)预警信息传输应因地制宜,采用单一通信方式或混合通信方

式进行通信组网设计,选择适合本区域的通信方式。为提高保障能力,宜选用两种不同通信方式,实现主备双信道互为备份。通讯协议应按HJ212执行。

(2)应建立预警子站的数据采集和上传接口,明确需采集的数据内容、频次和数据质量等要求。数据采集内容应根据各预警阈值制定。

6.3.2数据采集频次要求

(1)日常数据采集频次应不大于1次/小时,并应采用定时自报、事件加报和应答混合的工作方式,采集频次应可根据数据平台远程控制要求进行调整。

(2)采用传感器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时,采集气体浓度数据应可实现最高频次为1次/分钟。

(3)采用气体分析仪时,采集气体浓度数据应可在完成测试后1分钟内上传。

(4)采集气象仪器数据应可实现最高频次为1次/分钟。

6.3.3事件采集要求

(1)预警子站事件报警信号应上传到预警体系数据平台。

(2)故障报警信号应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类型包括:通讯断路、零部件失效、运行故障、供电故障。

(3)接收和发送不同设备事件信号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点位、报警信息。

(4)事件预警信号应支持多种方式,可采用声光、短信、事发点地图闪烁等,并予以保持。事件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事件

报警信号输入系统时,仍能正常发出报警。

6.3.4数据共享要求

(1)预警子站信息除上传到预警体系数据平台外,可共享到各企事业单位。

(2)应依托各企事业单位的视频图像传输网络等基础网络设施,有效采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最大限度实现视频图像资源的联网共享。

(3)各企事业单位对有毒有害气体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和大气环境开展自行监测和人工巡查时,应整合配备的便携式气体分析仪、摄像机、GPS、无线通讯工具、报警器设备信息,并可达到将数据和图像等信息实时上传到预警平台的要求。

(4)如有条件,可实现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环境大气与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系统与预警平台的数据对接。

6.3.5运行管理要求

应保证采集、存储和传输的数据的精确性、可靠性和严肃性。应保证预警子站的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数据等采集内容与预警平台一致。

7.预警平台建设

预警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可以对采集到的有毒有害气体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实现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的预测预警。

7.1基础信息采集与更新

采集与更新的基础信息包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单元、环境敏感区和预警子站的空间分布信息;其中企事业信息有完整的“一厂一档”,如企业名称,原辅料使用量、厂区人员分布、产品产量、副产物产生量、物品危险特性、事故处置方法、应急预案等。

当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及时更新。

预警平台能对基础信息进行检索、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等,并实现自动批量导入和导出;能调用系统监控对象的地图、平面图、装置工艺流程图、应急救援线路图和紧急疏散线路图以及其他基础数据。

7.2数据传输与分析

数据传输与分析具备预警子站仪器的远程控制功能,包括启动分析、校验仪器、设置运行参数、更改时间状态、调整数据采集频次、控制现场视频等;可以方便地采集、调阅各预警子站的各种监控信息,进行报警跟踪、处理。

数据平台联网通讯应按HJ460、HJ718等相关要求执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网络接入方式,用于预警平台数据传输、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同时应兼顾视频会商需求。应考虑与其他信息系统集成与接口,满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换和信息上报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与综合指挥、应急、消防系统等的兼容要求。

利用实时曲线、状态图、柱状图、模拟图,或列表等方式动态显

示区域各站点的实时监控数据,实现图表可叠加在地图、平面图、应急救援线路图和紧急疏散线路图上。具备查询统计和对比分析功能,能够查询任意时段、站点、类型的预警子站信息,包括预警因子项目、实时值、标准值、超标倍数、时间,并且与实时数据监控页面的状态相关联。

7.3预警阈值

7.3.1预警阈值为各预警级别之间的界定量值。平台采集数据在符合相应阈值时,产生相应的预警。预警阈值可用3个数值来表示,记为a、b、c。

表7-1环境风险预警阈值预警等级

异常

注意警告危险阈值SPI SPI a ≤a SPI b <≤b SPI c <≤c SPI

<7.3.2预警阈值的确定可根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及变化趋势、异常状况、风险可接受程度来确定。预警阈值设定值可以是一种或多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浓度响应斜率、浓度超限时间,也可以是相邻多个传感器、分析仪的报警数量、顺序和相邻浓度梯度等其他值。阈值设置可采用区间的方式,以避免报警状态反复震荡。

7.3.3采用气体浓度值报警时,a 值的设定宜参考当地环境背景值的动态变化区间,b 值的设定宜小于或等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或职业接触限值(OELs)的10%,c 值的设定不应超过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值(IDLH)。当标准气配制困难时,b 值可为OELs 的200%以下。

7.3.4有毒有害气体的OELs 数据可参考GBZ2相关章节,IDLH 数

据可参考GB/T18664相关章节。对于缺乏足够数据的有毒有害气体,其预警阈值设定可参考毒性当量近似或致毒原因近似的毒物,并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作必要修正。

7.3.5预警阈值宜根据各站有毒有害气体背景浓度值和扩散模型计算进一步差异化调整。

7.4溯源与模拟

具备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溯源功能,通过对监控数据关联分析、异常数据对应风险单元分析、污染源诊断,结合GIS地图和大气扩散模型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位、定级和实时动态模拟。

7.4.1依照监控到异常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种类、浓度变化等信息,选择预设的气体污染物扩散预测模式,并将实时的源项、气象等数据导入模型中,输出可能性最大的一种或多种有毒有害气体扩散预测结果。

7.4.2扩散预测结果,应以多维图形方式输出在GIS地图界面上,绘制污染扩散线、等污染浓度面,以不同颜色显示不同有毒有害气体的不同影响范围(封闭区、疏散区等),标注监控点位和关注点位(风险单元、厂界、敏感区等)数据,根据实时监控数据动态刷新预警进程。

7.4.3根据扩散预测结果,应建议额外的应急监控点位置和监控方式,以缩小盲区、增大预测范围或加密监控频次,应急监控点建议在不同的应急响应阶段可予以调整。

7.5基础设施

7.5.1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功能要求,包括计算机局域网、机房、综合布线、会商环境和基础软硬件设备等建设要求。基础设施配置可参考《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

7.5.2机房和会商室应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环境改造、供电系统、空调系统、防雷接地、信息安全系统等部分改造。

7.5.3平台软件应包括操作系统、风险预警软件、数据库软件、平台应用软件、GIS平台软件、Web服务器软件、杀毒软件及浏览器软件等。

7.5.4数据库应包括实时大气环境信息数据库、应急处置专题数据库、视频图像数据库及进行数据交换的临时数据库。

8.配套制度建设

8.1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由平台软件自动发布或责任单位统一发布,辅助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决策、应急响应工作。具备预警阈值管理功能,具备实时污染物种类、浓度数据、影响范围和预警等级的分析功能,具备污染扩散线、等污染浓度面等地图绘制功能;应能通过闪烁、动态文字、声音等方式报警,并能显示预警相关信息。

8.1.1预警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发布对象采取区别的预警信息内容和发布方式,对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应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8.1.2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

人,可能受威胁的环境敏感点相关单位(部门)和社会公众。

8.1.3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环境风险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部门等。

8.1.4对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对人体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疏散的路线、时间、随身携带物、交通工具、目的地等。

8.1.5为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快速高效,可采用电话、短信、广播、移动终端、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声光报警器等多种方式。

8.2关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应匹配应急预案的实施流程,并关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

8.2.1关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现监控数据异常、系统自动预警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判定监控仪器是否正常运行,确定异常数据的有效性,必要时采取人工质控措施;

(2)明确自动预警有效后,应立即启动事件上报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监控和预警信息;

(3)信息报告同时应启动污染溯源工作,结合基础信息明确预警等级,综合研判污染影响范围和环境风险,向管理部门建议应急准备措施;

(4)应急预案启动后,采集实时监控和事件现场处置进程信息,实时、动态显示事件动态辅助决策,支持事件处置指挥调度和异地会商,并根据规则动态发布预警信息;

(5)应急响应终止后,输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全程信息,支持开展事后评估和应急预案更新。

8.2.2污染溯源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于大气扩散模型和实时数据实现对不明来源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回推溯源;

(2)利用回推结果和基础信息,指导调查的方向,缩小排查范围和区间,明确污染源所属风险单元,必要时采取人工巡检方式复核;

(3)敦促、指导风险单元所在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位置、风险单元等信息。

8.2.3应急准备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预警范围及周边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和涉事单位基础信息和联络方式;

(2)明确涉事风险单元和有毒有害物资的基础信息;

(3)明确环境敏感区各企事业单位、群众的基础信息和联络方式;

(4)明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处置程序、处置方法、防护要求等具体措施。

8.2.4事件现场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取切断气体排放的有效措施;

(2)明确可能受影响区域及区域环境状况;

(3)采取现场洗消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

(4)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5)实施基本保护措施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具;

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附件1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修 订 版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措施

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措施 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一)对于所有已建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针对本辖区环境风险源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二)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风险源单位,当地环保部门要责成风险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机构进行评估审查。 (三)环境风险源单位要按照评估审查意见,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审查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 (四)经环境风险评价,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提出结构调整或搬迁的建议。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并及时更新。各环保部门的档案更新情况要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四、完善环境预警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一)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必须在以下关键节点设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位:1.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2.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3.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4.地方出境河流断面;5.出境河流断面;6.省出境河流断面。 (二)分级定期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落实“四个办法”,对省出境河流断面和设区市出境河流断面的剧毒物质(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氰化物、黄磷等),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剧毒物质,每旬至少随机监测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10%。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设区市出境河流断面、出境河流断面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剧毒物质,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要针对辖区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工程风险预警机制

建设工程风险预警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促进我司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施工过程环境风险的监控、反馈和管理,最大限度地规避环境风险,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害,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风险预警工作职责 1.公司质安部负责组织各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管理和相关咨询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2.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本工程的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工作。 3.各项目部应对工程自身及环境风险进行专业化的安全巡视,公司质安部负责监控管理,有效实施信息化施工,进行安全状态评估,并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4.质安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风险预警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提供安全巡查信息。发现存在不安全状态时,应及时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令等形式通知项目部。 5.我公司质安部及时分析、汇总和筛选各项目部上报的巡

视信息,及时综合确定预警等级,经分析确认后,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的分级 施工过程中通过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状态而进行的预警。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黄色巡视预警、橙色巡视预警和红色巡视预警。 四、预警响应与消警 1.预警响应 (1)黄色综合预警:项目部应加强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主持组织风险处理,施工员和各施工班组长参加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项目部加强巡视。质安部负责跟踪监督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2)橙色综合预警:质安部召集项目组成员、施工班组长等组织召开三方会议,工程总监参加,共同研究风险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质安部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监督。 (3)红色综合预警:质安部根据现场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论证,制定相应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9-2011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这里说明导则的适用范围,是制定导则的前提,也是一部导则必须首先说明的事项。但要注意任何一部导则不可能包括一个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能做出一般性的规定,而很多情况下是有特殊性的。因此,在生态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既在遵循导则的一般性要求,也要高度重视特殊性。一般性的东西,大家不难理解、掌握和应用,而特殊性的东西则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调查和影响评价,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而这恰恰是实际工作中不容易掌握的。因此,需要实事求是,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在专家审查时,专家们一般既关注一般性(首先一般性原则不应违背,否则需充分说明理由,甚至需要论证),更关注特殊性。 此外,本导则与原“非污染生态影响”导则相比,在适用范围上不再提出适用于哪几类项目(原导则包括了: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影响评价),而是凡是建设项目影响到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就应依据本导则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的工业类项目重污染影响评价,而轻生态影响评价的现象(其实大家知道,工业项目也有生态影响,特别是新建项目)。

考虑到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本导则规定的内容只供其参照,并未规定在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必须遵循本导则。 还有,本次使用最多的是“生态影响评价”,并未使用大家习惯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因为生态环境这个词并不规范,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并不被学界所认可。 另外,这里对导则使用了“标准”的说法,个人感觉不妥。其实“导则”与“标准”还是有较大差别的,导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导性的原则或规则。标准的法律地位相对技术导则或技术规范而言更为高级。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一般使用GB编号,且经国家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同意发布。 本导则HJ19-2011与原导则HJ/T19-1997明显不同的变化之一:是对评价等级的规定。本导则判断评价等级主要由两个方面来决定: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工程占地范围。而且给出了一个占地范围表格。相对于原导则,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这是广大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者多年的实践总结,是新导则的显著进步。 注意这个占地范围,是包括水域的。而且是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均需要考虑。当然,如果临时占地是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的,那就可以直接通过永久占地来判断(而不是需要叠加的,呵呵)。 另外,导则给出了其他几个特殊情况: (1)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改扩建项目,可做生态影响分析。

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探讨

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探讨 发表时间:2019-05-29T15:22:04.09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4期作者:丛建刚 [导读] 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园区内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很强的促进作用,符合当前阶段国家的环保要求和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山东省烟台市 264006 摘要: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园区内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很强的促进作用,符合当前阶段国家的环保要求和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本文首先阐明了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并分析了化工园区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必要性和意义,并总结了当前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希望为我国化工产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引言: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目的在于减少化工产品在生产制造环节对环境的污染,更好的保护园区周边的生态环境,保证企业内部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对于化工产品制造行业来说,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污染环境的有毒物质,因此需要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现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友好和谐发展。 一、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简述 1、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内涵和意义 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是指将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统一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有效、科学、综合的运作模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一种动态的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对于化工园区而言,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体现了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同时体现了化工园区及园区内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化工园区的积极作用 1)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化工园区通过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可以有效降低安全和环保事故发生的风险概率。在化工园区内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和管理松懈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时有发生,而这些企业在未全面施行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时很难做到全面系统化的管理,因此,利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能够系统、全面梳理化工园区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实现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效果。 2)提升园区的社会形象 化工园区想要实现高速稳定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园区内部各个企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同时要依靠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反映了化工园区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反映了园区除了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外,同时还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环境绩效,这能有效的提升周边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认可度,同时提升园区的品牌效应,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金进驻园区,实现化工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园区内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优化升级 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从短期考虑虽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但对企业的长期升级发展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倒逼园区内化工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升级,从而大大降低了环境安全风险。于此同时,企业依据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开展生产经营工作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违反环保、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罚款、停产等现象产生,为企业带来长效的经济利益。 二、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常见问题 1、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由于化工行业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很多地方领导为了搞政绩,不顾地区特点和发展化工产业所应具有的条件,盲目推进化工园区的建设,在园区规划上只注重入驻企业的数量和生产能力,并没有针对企业各自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容易造成园区内企业密度过大或产业布局不合理等现象,对园区构建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2、企业准入门槛低,园区环保设施配备不足 有些地区为了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国家禁止的污染大、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的化工项目,给园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留下隐患。此外,一些较小的化工园区和一些新建的化工园区在支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落后,为了吸引企业进驻,一些化工园区甚至允许化工企业在配套环保设施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便开始生产,在一些地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3、无法整合资源,协调全局 有的化工园区内部入住企业较多,产业链长,园区无法整合资源,形成系统化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很多化工园区也希望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很难建立符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的可执行性强的标准化体系制度,容易出现园区内部企业各自为政,出现无法协调统一管理的问题,这种情况也制约了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 4、环保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我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处于双重领导下,即由地方政府管辖管理,同时又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在这种双重管理模式下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此外,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力量薄弱,环保监督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给环保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偷排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1、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一体化管理体系 化工园区要想更好的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必须建立一体化的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系统,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五)产业园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六)已经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等,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指导和依据,并符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布局、结构、规模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1 编制目的 1.1.1为保证公司环境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控制、处理,特制定本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责任 1.2.1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公司所属设备设施。 1.2.2 技术科是本预案的主管部门,负责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1.2.3 企管科、生产运营科、经营采购科、设备检修科是本预案的责任部门,负责本预案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1.2.4 企管科是负责职工所用劳保用品和事故负伤人员的急救工作。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17号令); 1.3.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3.4《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800-2012。 1.4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事故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事故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核心,以全力保证人身、供热、电网和设备安全为目标,以建立事故的长效管埋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为基本原则。 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1 废气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对策: 2.1.1 烟囱排烟冒黑烟,加强燃烧调整,拉火不能过快,及时调整。 2..1.2 烟囱排烟颗粒物超标,及时查找除尘水泵运行状况,除尘水是否畅通,喷嘴是否有堵塞。 2..1.3烟囱排烟SO2超标,及时检查碱液箱水位、水质PH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增加碱液加

国家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国家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国家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试点项目 我国化工企业园区化趋势日益加深。据统计,当前我国已建省级以上化工园区112个、地市级化工园区305个,县级化工园区829个,集中了全国约%的规模以上化工企业。这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储量更大,类型更为复杂,周边的人口也更为密集,部分化工园区周边聚集着上百万的人口,潜在的环境风险形势极为严峻。 此次试点工作确定了16个重点化工园区开展国家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工作,分别是江苏南京化学业园区、天津临港经济区、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西宁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河南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鲁西化工新材料园区、天津大港化工功能区、广东南沙小虎岛化工园区、广东湛江临港化工园区、江苏宜兴化工园区、江苏扬州化工园区、浙江嘉兴新材料化工园区。 江苏南京化学工业园确定了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氯苯、二硫化碳等10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天津临港经济区确定了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丙烯腈、一氧化碳、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丁二烯、苯并芘等12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确定了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甲苯、氟化氢、氰化氢等8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了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7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河北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了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以及氰化氢等6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了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甲苯、二甲苯、丙酮、三氯甲烷、氰化氢等11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青海西宁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确定了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氟化氢等6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确定了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甲苯、二甲苯、氟化氢、氰化氢等9中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河南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了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苯以及甲苯等6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山东鲁西化工新材料园区确定了氯气、硫化氢、氨气、氯化氢、苯以及氯甲烷等6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天津大港化工园区确定了氯气、氯化氢、苯、甲苯、丙酮、苯胺、对硝基苯胺、甲醇、丙烯醇、甲醛、乙苯等11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广东南沙小虎岛化工园区确定了氨气、氯化氢、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胺、甲醇、甲醛、氯乙烯、二甲醚、甲基叔丁基醚、环氧丙烷、甲烷/非甲烷总烃以及挥发性有机物(C2-C12)一共15种物质作为重点预警因子。

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Ⅰ定义 风险预警体系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对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化解风险的主动性、动态管理过程。 Ⅱ原则: 一、全面预警原则。风险预警工作涉及业务、风控、风控委等多个层面多个岗位,相关人员都有预警职责。 二、及时报告原则。相关人员须及时发现各种预警信号,并尽快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公司资产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 Ⅲ岗位和部门职责 一、业务经理是发现管辖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一)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 (二)对预警信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行动方案; (三)将发现的预警信号及时上报,并拟订应对预案报请批准;(四)具体执行风险预警行动方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效果和最新情况。 二、风控部职责:

(一)通过客户贷后情况发现系统性预警信号; (二)对预警信号的行动方案的可行性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监督、检查各层面风险预警工作开展情况。 三、公司业务总经理也是发现辖内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督促各部门完成日常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二)对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三)直接参与重点关注客户的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四)对业务经理提出的风险预警评估和应对预案进行审核,批准实施应对行动方案,并组织和跟进预警应对行动方案的落实。 Ⅳ发现预警信号的主要渠道 1、贷后管理----对客户进行跟踪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识别客户层面的各类预警信号。 2、日常监控----通过审查审批、日常信贷管理、现场和非现场监控过程,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3、研究分析----通过对外部宏观环境进行分析,发现关于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预警信号。 4、外部渠道----通过关注网络、电视、报纸、专题研究报告、其他新闻媒体等,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5、社交网络----通过公司及公司人员的人脉关系、同行圈内了解到的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三: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九年十一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3) 1.1任务来源 (3) 1.2工作过程 (3) 2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 3 标准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4)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 4.1标准适用范围 (4) 4.2标准结构框架 (4) 4.3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划分问题 (5) 4.4物质危险性识别 (5) 4.5风险识别对象和风险类型 (5) 4.6生产过程危险性识别 (5) 4.7重大危险源辨识 (5) 4.8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原则 (6) 4.9关于建设项目周界问题 (6) 4.10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6) 4.11风险管理 (6) 4.12附录D的使用 (6) 5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6) 5.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不确定性问题 (6) 5.2安全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价的关系问题 (6) 5.3环境评价的研究 (7)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1)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落实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和《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环办函[2006]69号)要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文下达了标准修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663.4; (2)标准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2工作过程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在未正式下达编制任务前,就启动了修订工作。2006年1月进行了修订工作的讨论,并征求了使用单位的意见形成标准初稿。 (2)2006年1月11日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召开了标准修订讨论会,明确了标准修订方向。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讨论的基础上,完成了2次统稿和讨论。 (3)2008年环境保护部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正式列入2008年年度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标准修订任务。2008年10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修订)开题讨论会,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方向。 (4)经调研、内部研论,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环评单位意见,编制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质量,2004年12月1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发〔2004〕174号文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影响评价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标准仍然不尽完善,尚存在不足之处。 《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应成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的指导性、纲领性的文件,评价单位应能基本上按标准规定的程序完成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另一方面标准应该是评价结果检验的尺度,以标准规定的基本内容要求去评估评价工作成果。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提高环境风险评价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使之能更有效地防范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原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评价单位的使用情况调查说明,原标准可操作性相对差一些,对标准的可操作性应该予以加强。 2005年11月13日吉化双苯厂爆炸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一方面暴露出企业和政府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方面存在严重疏漏,另一方面也引起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能否满足当前环境保护需要的反思。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包括: (1)原标准的评价等级仅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不够细化,且缺乏判断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数据,如恶臭物质等;缺少事故的伴生/次生有毒有害物判据;环境敏感判据未量化等。 (2)原标准的评价范围仅确定了大气、地表水和海洋评价范围,不够细化和全面,未按环境要素列表细化事故影响评价范围。

构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_唐艳

中国环境报/2013年/5月/16日/第002版 观点 构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唐艳 近几年,我国不少地方建设了化工园区,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是也要看到,化工园区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环境风险凸显,必须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化工园区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少数化工园区缺乏科学规划,起点低。在建园初期,产业定位不清、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隐患较多。二是园区应急系统能力建设滞后,大部分园区没有建立环境风险应急指挥中心,不能做到快速响应、有效应对。三是园区环境风险控制体系尚不健全,缺乏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和监控管理。四是国家缺少园区发展的规范标准,难以对地方建设绿色化工园区进行指导和规范。 如何构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笔者有如下建议: 地方政府对化工园区统筹规划、严格准入。地方政府在进行产业布局时,要对化工园区统筹规划、严格准入。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园区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风险防控的实施主体作用。一要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评价。基本内容为: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后果计算、风险计算和评价以及风险管理。通过评价,识别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物质的风险,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预测园区内各企业环境风险危险源在风险事故下对生态、空气、水、健康的影响。二要建设园区风险决策支持系统可视化信息平台,为园区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支持系统。系统应包括底层系列数据库,包括园区危险化学品物性库、园区风险源数据库、基于各风险源的应急预案库、基于危险源的敏感保护目标库、应急救援力量库等;中层实时仿真子系统,包括系列大气污染扩散模型和水质污染扩散模型,实现风险事故下对大气环境和水域影响的快速预测;上层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基础信息系统和数学模拟系统支持下,协调不同应用系统及不同层次决策,统一调度风险救援力量。 三要健全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园区管理机构必须针对园区内化工企业的原料使用、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及排放等相关因素,确认其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严密监控企业的污染排放状况。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装备、设施建设和救援物资储备,有针对地开展隐患排查,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化工区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要与化工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园内各企业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各类化工固体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交指定的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建立群防群治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广泛宣传普及环境安全知识,环境应急管理知识等,提高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群众对环境风险防控的参与监督作用。 第1页共1页

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

附件2 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预警的主体责任,提高环境风险预警能力,规范和指导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以下简称预警体系)的建设行为,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站网建设、预警平台建设、配套制度建设等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 预警体系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实用可靠原则,满足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快速响应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使用、储存等的企事业单位,及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HG/T20507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HG/T23006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460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施工现场火灾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试用版) 第一章概述 一、评估目的 查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分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有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确定风险等级,提出处置建议,为各级领导决策和属地消防支队针对性开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估依据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课题《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技术的研究》专题研究报告;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三、评估对象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第二章风险识别 一、施工现场火灾特性分析 可燃物、助燃剂(主要是氧气)和火源是物质燃烧三个要素。火灾是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而造成的灾害。因此,可燃物、助燃剂、火源、时间和空间是火灾的五个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简要地进行表示。 在这五个要素之中,只要中断其中一个环节,就能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主要对象就是围绕这五个要素进行控制。控制可分为两类:对于存在生产生活用燃烧的场所,将燃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的对象是时间和空间;对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场所,控制的对象是燃烧三要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违章使用电气焊引燃可燃物; (二)违章进行防水作业喷灯引燃可燃物; (三)切割作业引燃可燃物; (四)吸烟引燃可燃物;

(五)劣质电线插座短路; (六)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七)电气设备故障。 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点火源较多,可燃物较多,火灾发生的三要素集聚于施工现场,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二、引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的因素分析 (一)可燃物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可燃物较多,主要分布于三大区域。 1、建设工程主体内部。 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基础施工、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装修等阶段,其中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装修阶段可燃物增长明显,分析如下: (1)结构施工:聚苯乙烯泡沫板等可燃、易燃外保温材料; (2)机电设备安装:设备的外包装材料、加工设备润滑油、管道保温材料、管道用稀料等; (3)装修阶段:装修材料。 2、宿舍区域。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大量劳动力,同时需要临时办公场所,多数在主体工程附近设置民工生活区和现场办公区,可燃物主要包括被褥等生活用品、临时建筑结构内填充材料、液化气、办公用品等。 3、堆料及加工场所:木材、稀料、保温材料等。

环境风险及及防范措施分析

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要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法,建立基础资料库,逐步摸索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体系、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体系等。本着“成熟一个、示范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及时发现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环境污染者责任分担要与环境风险分担相结合;市场手段要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强制保险要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统一环境责任制度、法规要与实行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差别流动费率相结合;企业负担要与政策扶持相结合;自愿试点要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还要把握好4个问题。

一是保险机制是一种市场手段,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推动这项制度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是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程度等基础情况,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同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加强现场监测和监督,为企业减轻污染事故影响,协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理赔。 二是加强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工作。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率先突破,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在地方法规中体现出来,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比如将企业投保费用在税前列支,或者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问题。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环境责任保险。 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谋划、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建议成立领导小组顾问组和技术指导顾问组,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地方领导小组的顾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组的顾问,为地方试点提供指导。 四是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地方的培训和交流,为各地交流经验、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应用讲义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应用要点说明

目录 1.概论 2.评价工作等和范围 3.风险识别 4.源项分析 5.后果计算 6.风险计算和评价 7.风险管理 8.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评价工作等级、程序、内容、范围?风险识别 ?源项分析 ?后果计算 ?风险计算和评价 ?风险管理 ?防范措施 ?应急预案

1.概论 1.1环境风险界定 突发性灾难事故对环境造成的风险*-*-*-* 环境危害: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慢性累积 环境风险:以人为本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判定条件:存在重大危险源

1.2法律依据 ?●国家环保局1990第057号文 要求: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 环境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05〕152)号 ?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 ?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 ?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新开发区巳建化工区 ?严格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项目改扩项目 ?全面排查、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

环境应急及风险防控管理程序

附录J (资料性附录) 环境应急及风险防控管理程序 J.1基本要求 J.1.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J.1.2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J.1.3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J.1.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J.1.5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J.1.6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污染物状况;(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3)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4)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J.2工作程序 J.2.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确定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及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J.2.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J.2.2.1需编制应急预案企业: ——涉及生产、贮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 ——尾矿库企业;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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