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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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本《广告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在本《广告管理条例》中,广告是指以商业宣传为目的,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传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正当、诚信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广告实施管理和监督,鼓励广告业的自律,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第二章广告的真实性第五条广告应当真实,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第六条广告所传播的含量、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价格、服务、购买方式等信息应当真实、明确、完整。

第七条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客观事实,不得编造或者歪曲评价、推荐、表扬的内容。

第八条广告不得利用数字或者比较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如果宣传案例有比较的情况,应当有明确的比较标准。

第三章广告的合法性第九条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诈骗等违法信息,不得包含不合法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利用性别、民族、种族、宗教、地域、职业或者语言等因素,进行歧视或者误导。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在文化传承、环境保护、文明发展、药品卫生、饮食安全、安全防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益事业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和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广告的正当性第十三条广告应当遵守交易公平、经营信用等经营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开评价权等权利,不得违反知名品牌法规则。

第十五条广告不得利用抽奖、赠品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六条广告不得利用短信、邮件等方式,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行为被严厉打击和惩罚。

第五章广告的诚信性第十七条广告应当诚信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广告应当对产品、服务的特性、品质、功能、效果等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二、广告内容管理
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广告经营活动管理
1.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
1.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正式文件。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何为虚假广告,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烟草广告限制更为严格,明确大众媒介发布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媒体发布广告行为。

那么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应该如何适用这部法律呢?一、突破“广告费用”前提限制依法处罚违法广告现行《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新《广告法》删除了现行《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新《广告法》规制虚假广告不以承担费用为前提,即便没有广告费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也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时,必须注意新《广告法》是否明确对广告费用作出要求。

对于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新《广告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对于违法发布保健食品、酒类、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房地产、招商等广告的行为,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外广告法规》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中外广告法规》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实训四] 按照法律规范的结构及后果的不 同性质判断(将正确的答案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
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
(A.B)
括号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假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后果 B. 制裁性规范 C. 奖励性规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2
3
4
5
[实训五] 判断法律规范的种类(将正确的答案选出 并把它的标号写在括号内) 1、《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 A.授权性规范 B. 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2、《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 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A. 义务性规范 B. 禁止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3、《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A. 义务性规范 B. 禁止性规范 C.强制性规范
a b. c.
审批的职能部门及其职权,规定了审批程序及处罚规定等。
04
[问题]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吗?为什么?
05
《某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设定了户外广告规划、
03
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布了
02
[实训二]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文件是不是法律
01
不是法律,不符合法的基本特征,法律由专门国家机关按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由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宪法》、《立法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不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门国家机关,其制定的办法是没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由消费者投诉,虚假广告不仅扰乱了广告秩序,也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理,可以适用《消保法》。 本案虚假广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理,可以适用《反 法》。 但是。本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广告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是虚假广告。本案虚假广告应适用《广告法》。不 适用《消保法》 《反法》。 《广告法》是特别法, 《消保法》 《反法》是一般 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涉及法适用(效力)范围,法的 效力等级的法学理论知识,

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推广手段,对于促进产品销售和品牌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过度夸大产品优势、虚假宣传等不良广告行为也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困扰。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索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的模版,以规范广告行业,提高广告质量。

二、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1. 广告主体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具有可验证性。

广告主体在发布广告前应进行充分的实证研究和调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广告内容应当基于可验证的数据和事实,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势。

2. 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发布虚假广告。

若广告出现失实情况,广告主体应主动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广告的伦理要求1. 广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广告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等损害其他广告主体的利益。

广告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比较、恶意攻击等不良行为。

2. 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文化传统。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文化传统,不得违背社会道德标准和传统价值观。

广告主体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宗教等的文化习惯,不得侮辱或歧视特定群体。

四、广告的儿童保护要求1. 广告不得利用儿童的天真和易受影响的特点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主体在进行针对儿童的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和负责任的原则,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儿童,不得利用儿童的天真和易受影响的特点进行误导行为。

2. 广告对儿童的影响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健康成长原则。

广告主体应当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不得过度依赖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元素进行宣传。

广告应当积极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五、广告的社会责任要求1. 广告应当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广告主体应当注重广告对社会的影响,积极传递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观。

广告审核标准

广告审核标准

广告审核标准在进行广告审核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广告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标准。

在进行广告审核时,首先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广告的领域。

二、道德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低俗、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侮辱,不得利用不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真实性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不得夸大产品性能或者效果,不得伪造用户评价或者证明材料,不得利用图片、文字等手段进行欺骗性宣传。

四、公正性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群体,不得进行不当比较,不得扭曲事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五、审美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审美观念,不得含有丑陋、恶心、恐怖等不良形象,不得对人体进行不当展示,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六、技术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技术要求,不得含有闪烁、频闪、刺眼等影响用户体验的元素,不得影响网页加载速度,不得影响网页正常浏览。

七、文化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文化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文化传统,不得污染社会风气,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

综上所述,广告审核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体系,需要在法律法规、道德、真实性、公正性、审美、技术和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才能保证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目前为止,我们不能预测2024年新广告法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然而,鉴于当前的广告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趋势,以下是一些可能在新广告法中出现的细则方向:
1. 广告真实性要求:新的细则可能进一步强调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禁止误导消费者。

这可能包括对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夸大效果和虚假证明的限制。

2. 广告语言要求:新细则可能强调广告语言应使用易于理解和准确描述的词语,避免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词汇或过度夸张的用语。

3. 广告标识要求:新的细则可能要求广告在发布时明确标识为广告,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辨别广告和实际内容之间的区别。

4. 广告目标受众要求:新细则可能要求广告针对特定目标受众时,遵循特定的规范和道德准则,尤其是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时。

5. 广告宣传手法规范:新细则可能规范广告在使用各种宣传手法时的限制,例如限制在广告中使用暴力、恐怖或性暗示等内容。

6. 投诉处理机制:新细则可能要求建立更加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对广告主的处罚机制和更加透明的投诉处理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可能的细则方向,具体细则还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和法律环境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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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版本.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2015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围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有三次以上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有三次以上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WORD版本.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两年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或者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一年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五万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广泛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下同),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一年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至十倍的罚款。 (三)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 WORD版本.

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的,视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广告合同显示价格低于其向社会公布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达50%以上,或者虚假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时,广告费用少于十万元的,视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下同)。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一年第二次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两年第三次发布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处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五十人以上的,处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虚假广告两年达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暂停其相关广告业务一至六个月;被暂停广告业务后两年再次发布虚假广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超过五十人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责令广告主在相应围消除影响,必须在发布虚假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虚假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六)发布虚假广告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WORD版本.

的,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一)发布广告有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项、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在公开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情形,首次发布且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WORD版本.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及时纠正的,或者纠正后两年再犯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但构成第九条三项以上行为或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发布广告有第本法第九条第四、五、六、八、九项、第二十二条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一年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处三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两年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首次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一年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八十万元的罚款;两年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八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上述广告两年被处罚三次,再次发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围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WORD版本.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WORD版本.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上述广告,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含第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项,下同),或者一年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第三次发布,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二)发布上述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十万元至十二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第二次发布的,处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第三次发布,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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