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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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对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的请示》《关于尽快实施供水新价政策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2元/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48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9.28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按照《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用水量调整为: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含18m3)、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30m3(含30m3)、三阶梯水量为30m3以上。

依照1:1.5:3的比价关系,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为2.32元/m3、3.48元/m3、6.96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2.9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事项1.实施优惠政策。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对象每户每月免收5m3水费;对三孩家庭、军残家庭居民生活用水量各阶梯等级相应调增5m3/月。

对多人口家庭(6人及以上),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公司确认后,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m3水量。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章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9]10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9]10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9]1017号)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为推动本市电子政务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本市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数字证书收费标准为:
个人数字证书生成60元/年·张,更新60元/年·张;
单位数字证书生成200元/年·张,更新190元/年·张;
Web服务器证书生成1200元/年·张,更新1100元/年·张;
设备证书生成1200元/年·张,更新1100元/年·张;
数字证书的解锁、信息变更、密钥恢复、挂失等不收取服务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可根据情况适当下浮。

上述收费均不含证书存储介质费。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可以提供IC卡、USBKey等多种智能存储介质,存储介质按进价加收10%收费。

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收费标准函》(京价[收]字[2003]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结束——。

北京市水务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水务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水务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京革发[1973]70号文件批转
1973年9月18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
北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注:1998年1月1日起转为一般文件)
2
京政办发[1986]150号
1986年12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8
京水办[1994]05号
1994年8月1日
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严格执行密云水库游船使用规定的通知
9*
京政发[1995]31号
1995年8月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10
1996年5月1日
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颁发《北京市水闸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15日
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迎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85
京水务资[2008]48号
2008年9月22日
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86
京水务供[2008]55号
2008年11月18日
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做好地铁施工沿线供水管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9
京水基[1998]03号
1998年8月20日
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
京水政[1997]10号
1999年12月17日
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河湖水上旅游项目<审核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
你委《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请示》(呼发改价字[2017]303号)收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呼和浩特市工业、市政设施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同意你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再生水定价权限,结合呼和浩特市中水企业运行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再生水销售价格。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结束——。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章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水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水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水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石发改价格〔2018〕39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水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393号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根据市政府2017年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的“2017-2019年分三步调整供水销售价格”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落实我市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第二步供水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水销售价格及优惠政策(一)供水销售价格。

居民用水基础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48元;非居民用水基础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1.07元;特种行业用水基础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6元。

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见附件。

随水费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和收取方式,按《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经费〔2016〕678号)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对持证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基础水价每立方米优惠0.50元。

超出第一阶梯水量部分,价格不再优惠。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自6月1日起新用水量执行。

三、相关要求供水企业要充分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稳妥落实水价改革,优化服务质量。

尽快落实水表出户改造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维护价格秩序。

附件:石家庄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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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8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4]8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
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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