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适用法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法律工作中,适用法律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适用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适用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2. 预防犯罪,保护人民适用法律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可以警示他人,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适用法律也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促进法治国家建设适用法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只有将法律真正应用于实践,才能使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有力工具,推动国家法治进程。
二、适用法律的难点1. 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是一个难点。
由于法律条文具有概括性,不同的法官或律师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立场进行解释,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2. 法律冲突的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法律冲突的情况。
如何处理这些冲突,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3. 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适用法律需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然而,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证据不足、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给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三、适用法律的方法1. 严格依法办事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曲解法律。
对于法律条文,要深入理解其立法精神和宗旨。
2.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针对法律解释的多样性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来缓解。
例如,制定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对于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要及时补充证据或调整案件处理思路。
4. 注重法律适用与情理的平衡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注重法律适用与情理的平衡。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考虑情理因素,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六、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下面注意第467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什么叫无名合同?法律规定某一种合同,首先要给它一个名字,并且下一个定义。
什么叫买卖合同?一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这就是买卖合同的定义。
法律要规定任何一种合同,都必须给它一个名字,就像人一生下来必须取一个名字,没有名字户籍登记机关不给登记户口一样的道理。
民法理论上所谓有名合同,就是合同编以及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合同。
旅游法上有一个旅游合同,物权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抵押合同,等等。
合同编和民法典别的编,及民商事特别法规定的合同,叫做有名合同。
合同编和其他编、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
本条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因为本编通则是所有合同的通则(基本规则),因此无名合同当然应适用。
但是,如果适用通则解决不了问题,还可以参照适用本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规则。
刚才休息的时候,检察长讲一个替身演员在翻跟斗的时候受伤的案件,无论这个替身演员是与其所替的演员之间订立合同,还是与剧组订立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如果这样的替身合同发生了纠纷,如报酬、风险、人身伤害这些问题,怎么办?按照本条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初步考虑,合同编有一个委托合同,与替身合同最相类似,不就是委托替身替演员代替翻跟斗吗?委托事务的执行中造成的伤害怎么办?第930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并且,按照民法总则第186条的规定,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发生竞合,受伤的替身演员还可以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赔偿。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定位。
(一)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基础上,重新立法,重新制定条文,因而该法一经生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就全部作废。
因为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已经被侵权责任法取代,这在理论上叫新法废止旧法,在解释方法上叫历史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不包括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审理侵权责任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这40多部单行法关于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仍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国家赔偿法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学术界存在分歧,主要是民法学界之外的一些学者不赞成将国家赔偿法视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立法机关对此亦未明确表态。
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在介绍了国外关于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关系的三种立法例之后特别指出:国家赔偿在很多方面与侵权责任具有相似性,如保护法益、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计算、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时效等,试图将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完全分离,是很难做到的。
这样的认识足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应当肯定,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当然包括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凡国家赔偿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仍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定位。
(一)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基础上,重新立法,重新制定条文,因而该法一经生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就全部作废。
因为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已经被侵权责任法取代,这在理论上叫新法废止旧法,在解释方法上叫历史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不包括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审理侵权责任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梁慧星

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原文出处】《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一、关于“宅基地买卖”案件所谓“宅基地买卖”案件是指出卖人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类案件的实质,是城市郊区的农村为规避土地征收制度,以“宅基地”的名义将土地分配给农户建房,并以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城市工薪阶层。
因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猛涨,出卖人反悔,于是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开始时相当数量的法院死抠法律规定,支持了出卖人的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双方退房、退款。
后来许多法官注意到这样判决不公正。
因为购房人往往是城市低收入阶层,几年前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房屋,已经交房、付款,居住了好多年。
原购房时一千多块钱1平方米,现在房价涨到3000-4000元1平方米,法院判决退房、退款对买受人非常不利,使其无端遭受重大损失。
并且这样判决支持了出卖人背信弃义的行为,也与《合同法》诚信原则相违背。
于是改变裁判方案,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有没有理由?当然可以找到理由。
一是采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是指农户现在居住的房屋的宅基地,并不包括以“宅基地”名义分配给农户建房出售的土地。
二是通过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是宅基地买卖合同,当然不违反禁止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法规。
于是判决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避免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合同无效,也还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则,判决由具有过错的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实现个案的公正。
①因为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使违背诚信的出卖人获得不当利益,诱使许多出卖人仿效,纷纷向法院起诉,其社会效果当然是不好的。
现在法院改变裁判方案,判决驳回出卖人的起诉,维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打消了其他出卖人通过玩弄法律、获得不当利益的侥幸心理,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秩序,得到好的社会效果。
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考研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民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民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作者:李宗峰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适用不当很可能造成错判。
泸州遗赠案就是典型案例,在适用一般条款时要认清一般条款的本质,把握一般条款的使用前提,进行详细的推理论证,并注重类型化方法的使用。
[关键词]一般条款;公序良俗;法律适用一、引言泸州黄某立遗嘱将其财产赠予和其同居的张某,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
黄某死后张某持遗嘱向占有遗产的蒋某(黄某之妻)请求给付,遭被告拒绝,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法院以公序良俗为依据,判决该遗嘱无效。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迎合了社会大众的心声,有人认为是舆论压制的裁判。
那么该案的裁判到底是否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律呢?要解决此问题必须给这里的“公序良俗”做出定性。
二、“公序良俗”的定性——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关于一般条款的概念,卡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提到:“为了减少抽象概括立法体裁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内容还需要加以填补。
”①王泽鉴先生把一般条款也称之为概括条款。
梁慧星先生则通过揭示一般款的特征给出如下定义:所谓一般条款是指法律中的某些不具有确定内涵、外延,又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其文义是空泛的、抽象的,表达立法者的价值倾向,其具体内涵需要法官于具体个案中依据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②现代意义上私法之公序良俗原则真正确立于1896年颁行的《德国民法典》中。
法国、日本的民法典中也都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那么公序良俗是属于一般条款还是法律原则呢?许多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应当是民法中的一般条款。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定位。
(一)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基础上,重新立法,重新制定条文,因而该法一经生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就全部作废。
因为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已经被侵权责任法取代,这在理论上叫新法废止旧法,在解释方法上叫历史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不包括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审理侵权责任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这40多部单行法关于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仍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将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国家赔偿法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学术界存在分歧,主要是民法学界之外的一些学者不赞成将国家赔偿法视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立法机关对此亦未明确表态。
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在介绍了国外关于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关系的三种立法例之后特别指出:国家赔偿在很多方面与侵权责任具有相似性,如保护法益、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计算、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时效等,试图将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完全分离,是很难做到的。
这样的认识足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应当肯定,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谓“其他法律”当然包括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凡国家赔偿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仍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梁慧星谈怎样看待侵权责任法
怎样看待侵权责任法――梁慧星教授在审判理论研究会上的发言梁慧星侵权责任法虽然颁布已经两年了,但我们对它的学习还很不够。
我自己直到现在也并没有对法律每一部分都掌握。
现在中国恐怕没有哪一位学者和法官敢说他对这部法律已经完全掌握了。
下面谈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第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部侵权责任法?同志们特别要注意,这部法律是在特定时期制定的,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
本法首先总结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然后总结了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解释规则;还特别总结了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立法和理论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不仅针对我们自己的立法与实践,还广泛参考、借鉴、研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
我们可以看到,本法有些内容是民法通则条文原封未动;有些内容是在民法通则条文基础上加以发展或者细化;有些条文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则,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所调整,或在细节上有所变动;有些条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则基础上做了重大变动;有的条文来自我国某个地方法院裁判的某个案件;也有一些条文是来自我国台湾或者某个外国的某一个判决或某项理论,当然结合我们的实际作了调整或改造;有些条文可能来自我们某个教授的某本教材或著作,但与该教授当初的理论也有差别。
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同志已经指出,是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加上民法学术界的智慧,再加上立法机关的智慧,这三方面的智慧结合起来造就了我国这部侵权责任法。
王胜明同志认为这部法律非常不错,王利明教授也谈到,这部法律在国际上的反映很好。
我认为,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我们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就必须把它放在人类社会当前的大环境、大趋势中来认识它。
二战结束以来,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代化市场经济急速发展,科学技术巨大的、惊人的进步,使人类面临无处不在、频繁发生的各种危险和损害,原有的侵权立法和侵权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要求。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原创梁慧星文丨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
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
——梁慧星年月日引言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
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
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
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
规定]
今日读到梁慧星先生《民法典起草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文,其中涉及先生主张的民
法典编撰要强调逻辑性的内容时,我受到一个大大的启发。
其是这样认为的:
大陆法系国家要制定民法典的关键理由,不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不是规定人们的行为
规则,而是规定法官的裁判规则,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裁判标准。
当法官裁判案件查明案
件事实后,发现民法典的许多条文都与本案有关,他只能从中选用一个法律规则。
指引法
官选用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即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判断那一个是特别法需要看各个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果两个法律规则,一个是一
般的、共性的、抽象的规则;另一个是特殊的、个体的、具体的规则。
按照“特别法优先
适用”,则法官应当优先适用后者,如果法官适用错误,就是错判。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是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
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规则)和“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
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
理);再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样构成一个严格的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关系:越是一般越靠前,越是特殊越靠后。
如一个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
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约定任何
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
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
法院审理本案遇到难题:本是婚姻案件应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
是合同法上的制度,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最后审理本案件的法官根
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各自具有特殊性。
但两者都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共性。
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
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和婚姻的规则是特别法。
按照特
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当
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因此,法官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即其一,意思表示真是;其二,内容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官认为婚姻关系的违约金,是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现行法并无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条款有效,作出被告
支付25万违约金的判决。
以上便是梁慧星先生从法律逻辑性角度讲述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逻辑性为我们适用法
律作出了指引。
上述这个案例,我以前也见过,类似的案例也不陌生。
但是,从法律逻辑
的角度来看法律适用,确实给我有醍醐灌顶的开窍之感。
当一个案件发生时,我们要定性,
然后选择法律,法律的选择必须考虑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安排,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选择;而当特别法之间发生冲突或没有特别法直接适用时,我们要回归最一般的一般法,好比这个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基础的教科书都将其踢了出去,加上现在若干特别法的出台,让大家都遗忘了他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这也是我要反思的--加强基本功训练!
又想到泸州遗产纠纷案,死者将财产遗赠给了第三者,案件是以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审理认定其遗赠行为无效了。
然而,按照逻辑性指引法律规则适用上,也可以用一般法规则,即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问题,认定遗赠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而行为无效,死者财产则按照继承法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