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一般法与特别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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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按照法律的性质分类公法与私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分类。

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则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公法关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而私法则侧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私人关系的调解。

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债权法等;程序法则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方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前者确定了权利义务,后者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按照法律的作用和范围分类国家法与地方法:国家法指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

地方法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等。

地方法在国家法框架内进行调整,针对地方特定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内部法与国际法:内部法是指在一国境内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国际法则规范国家间及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包括国际公约、条约等。

国际法与内部法存在一定的互动和协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的也要兼顾国内法的有效实施。

二、法的特殊分类除了上述的一般分类,法律在具体应用中还有一些特殊分类,这些分类依据法律的特定领域或目的进行划分:根据法律的适用对象分类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社会中所有人群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特殊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人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特殊法通常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订,以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

根据法律的制定主体分类立法法与行政法:立法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立法法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则具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根据法律的实施范围分类强行法与任意法:强行法是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禁止条款;任意法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的规则,如合同法中的合同条款的约定。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
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学的方式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各自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不同点,认为两者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程序法和实体法概述1、程序法的特点(1)程序法通常可以分为事实查明阶段和诉讼阶段;(2)它包括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开庭宣告规则、开庭审判规则等;(3)它具有清晰的宗旨性和便捷性;(4)它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强化。

2、实体法的特点(1)实体法是指涉及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管理事件为主;(2)它主要包括公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商业法律关系等;(3)它确立了权利义务的形式,加强了权责关系的强制执行;(4)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1、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一项基础,程序法可以起到检验证据的作用,这有助于实体法的适用。

2、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依据实体法不仅有助于实现它规定的权利义务,还为程序法奠定了基础,为具体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流程以及实质规则。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法律中的作用1、程序法的作用程序法可以架构一个有效的诉讼流程,并保证实体法的具体实施,帮助人们正确表达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帮助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2、实体法的作用实体法定义了诉讼的实质事实,制定了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程序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平正义带来了更高的保障。

四、结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性,只有实体法确定了可争议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才能实现具体的实施。

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法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法律的完善及公平正义的保障。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一般法和特别法是其中的一种分类方式。

一般法和特别法在法律体系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全体公民或者特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法律规范,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分特定的群体。

一般法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它们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特别法则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的法律规范,它具有特殊的适用性。

特别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仅适用于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群体,而不适用于其他范围。

特别法通常包括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儿童保护法等,它们是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群体的法律规范。

那么,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首先,从适用范围上来看,一般法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全体公民或者特定范围内的公民;而特别法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

其次,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一般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而特别法是在一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一般法的补充和具体化。

此外,一般法和特别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一般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而特别法则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中起着具体规范和保护作用,是对一般法的具体化和细化。

总的来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

一般法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而特别法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是对一般法的具体化和细化,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群体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种划分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更加精准和有效。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程序法与实体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相信很多人都听过程序法和实体法,这两种法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希望大家喜欢!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程序法”的对称。

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举个例子: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有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程序法的简述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程序法的分类一般情况下,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各种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实证法。

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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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
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 法与程序法各举三例
一般法与特别法
• 一般法:1、刑法 原因:适用于犯罪者, 对刑事违法性行为的规范,在时间和空 间上具有一般性。 2、民法 原因:对我 国民事主体普遍适用,调整的是人生关 系和财产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 一般性,无特殊限制。3、宪法 原因:在 我国普遍适用,在主体、事项、时间和 空间上均具有一般性。
一般法与特别法
• 特别法:1、婚姻法 原因:其主体为达到 法定婚龄的公民,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 人生关系。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原因: 适用范围仅在特别行政区。3、高等教育 法 原因:针对高等教育而制定的,用于 调整高等教育的相关事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
• 实体法:1、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就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刑法: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 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3、婚 姻法: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 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 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 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体法与程序法
• 程序法:1、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 诉讼 的法律法规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 的调整刑事诉讼 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3、行 诉讼 政诉讼法:用于调整行政诉讼 诉讼的法律法 诉讼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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