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总结陈词
少年说默默(121):实体法与程序法,哪个更重要?

少年说默默(121):实体法与程序法,哪个更重要?先亮明观点:我认为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第一,一定是先有实体法后有程序法,即“有实体法是制定程序法的前提条件”。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前提。
从法学理论的层次角度看,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及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而程序法则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以及保证司法公正的程序法律。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应用法律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何为犯罪,民法调整民事主体的权力跟义务,民法的规定不明确,程序法执行的再完美也无法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法的清晰明了,让程序法有了它的执行目的。
由此可见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前提,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第二,实体法相较于程序法更能够塑造人的道德与价值观。
刑法规定了何为邪恶,民法规定了为人处世的准则,而程序法能做到吗?不能。
第三,实体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远远高于程序法。
国家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且是一个典型的实体法。
而且在七个法律部门中有六个是实体法,只有一个是程序法。
表现上实体法具有推定犯罪构成体系的能力,让执法者有法可为依,给程序诉讼问题提供指导作用,实体法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性也比程序法大的多。
可见,实体法的实用和地位断然不是程序法所能超越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体法比程序法更为重要。
小作者简介:默默,2008年10月生,初中一年级好问少年。
周一专栏小作者。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6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实体法更重要: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4、实体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达到实体正义这一目标的手段。
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正义往往是靠不住的。
如果我们允许在个案中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将会有多少秘密取证、屈打成招的现象发生!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才是可靠的实体正义。
5、国外有关诉讼理论重视对程序瑕疵的补正、治愈、转换等的研究,主张当程序上的瑕疵不很严重而可以补正,并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时,不采取机械地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而是在判其补正的前提下判决维持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暂时牺牲实体正义而追求程序正义,最终目的在于追求长远的、可靠的实体正义。
总结:1、程序法与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
二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实际上,现有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无一不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内容。
因此,我们讲程序法、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的意义。
从理论上形而上学地将两者截然对立,进而厚此薄彼,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对于实践的指导无疑是有害的。
2、其实,个人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谁更重要一些,要视乎当时的情形。
辩论赛主题_1

辩论赛主题不破不立不立不破应当允许名人免试就读名牌高校不应当允许名人免试就读名牌高校应对女性就业实行爱护不应对女性就业实行爱护知足常乐不知足常乐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挫折有利于成才挫折不利于成才高校教育应以市场为导向高校教育不应以市场为导向高校生打工利大于弊高校生打工弊大于利高校生广泛社交利大于弊高校生广泛社交弊大于利高校生就业实行“双项选择”利大于弊高校生就业实行“双项造择”弊大于利高校生勤工俭学弊大于利高校生勤工俭利大于弊代沟的主要责任在父母代沟的主要责任在子女当代社会,“求博“更有利于个人进展当代社会,“求专”更有利于个人进展当今时代,应当提倡“干一行,爱一行” 当今时代,应当提倡“爱一行,干一行”地方爱护主义可以克服地方爱护主义不行以克服电视征婚利大于弊电视征婚弊大于利读高校,进步最大的应当是学问读高校,进步最大的应当是人格对于西部开发应当学问优先对于西部开发应当资金优先进展旅游业利多于弊进展旅游业弊多于利法律无情法律有情法治能消退贪腐法治不能消退贪腐高分是高能的体现高分不是高能的体现革新技术更重要革新思想更重要企业进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进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杜绝盗版,政府比消费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消费者比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避开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开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相爱简单相处难相处简单相爱难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进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进展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教育应注意人格培训多于学问培训教育应注意学问培训多于人格培训银行合并对国家将来经济进展利大于弊银行合并对国家将来经济进展弊大于利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劳心者比劳力者对社会更有贡献劳力者比劳心者对社会更有贡献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重要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重要强权胜于公理公理胜于强权辩论赛主题篇2一、活动背景:爱护资源二、活动目的:1,为中专生能充分张扬共性,展现个人才能供应一个平台2,通过本次活动提高广阔中专生的口才表达力量和交际水平三、活动时间:12月底四、活动地点:AP105五、主办班级:承办班级:文秘12协办班级:无六、竞赛要求:参赛队伍:文秘12各个寝室辩手要求:每支队伍由4人组成。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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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1(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二)看得见的正义(三)程序正义独立性(四)结语强调正文: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一、从概念上讲: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
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
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
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
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正如“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
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
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一辩稿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首先,正本清源,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以保证权力和职权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服务政治,经济,社会,对构建法律体系、有效治理国家,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都很重要。
今天,我方认为,实体法更为重要,因为相较于程序法,实体法在法律确立和适用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
接下来我方将就这两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1. 从法学理论上讲,实体法占据主导地位,程序法居于辅助性地位。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理论前提,反映了法的本体和价值,即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是对应规范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方法,并按照适用和体现实体法的要求来加以设计和构成的。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应用法律”的规定。
可见程序法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2. 落实到实践中,实体法必然发生作用,而程序法虽必要存在,但更多承担的是补充性的作用。
一方面,人存在于社会中,总会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规定这些内容的实体法必然会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具体的展现。
一旦遇到问题时,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会多种并存的。
由于程序法的启动、运行是有时间和经济成本,加之是在“家丑不可扬”理念下的我国社会,诉讼往往是在不能够通过其他众多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时最后的选择。
另一方面,几千年来“正义从不缺位”的理念根植在朴素的人们心中,可以说大多数人更为重视的是实体权力与义务是否得到了最终的实现。
尽管程序法在一定程度上以看得见的形式让民众信赖司法,但其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假使实体法的不到最终的根本落实,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过是空谈。
历史告诉我们,判断事物的标准往往不在当下,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更是时间。
实体法在二者关系中于内在外在均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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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
辩论进行到现在,由我来给大家做最后的梳理。
首先对方辩友通篇和我们提到刑讯逼供的问题,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因为追求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我不得不说这与一个小偷偷了钱却叫嚣着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大家看过电视剧,对于这样一个画面一定不陌生,官员压着囚犯游街,于是,鸡蛋,烂菜叶,砖头纷纷往囚犯身上伺候,而正是因为刑法罪刑法定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给予了保障,我们才注意到了犯罪人的人权问题。
因此刑法又称“犯罪人的大宪章”,现在DB告诉我刑讯逼供反而是实体法的错未免荒谬了些。
另外,从赵作海,佘祥林等具体案子中我们看看那些执法人员都做了什么,直接制造伪证,不做DNA检测,屈打成招,这些到底是追求实体法还是违背实体法,到底追求的是正义还是仅仅一个结果!
其次,对方辩友核心是,现在程序法有很多问题,如果程序法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就无法实现实体法。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现的方式,保障实现和实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例如比尔盖茨出去开会,为了不成为人形靶子,需要雇佣一个保镖保障安全,因此就可以说保镖比比尔盖茨重要吗?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保障实现更多的是起辅助性,补充性的作用,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地位问题。
请让我用一个生活化的例子再为大家进行阐述。
今天我开了一家美食店,我依靠发传单来保障宣传,传单的内容是根据店里的情况设计的,如果传单设计得好,派发适当,确实能给店带来效益,然而最终还是要看店里的东西好不好吃,如果东西不好吃,传单再好也只是噱头。
类比到程序法与实体法,再正当的程序,如果实体法不是代表最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实体法不是也只能实现这个法制而不能实现这个法治。
正是因为当局实体法规定的扭曲,再正当不过的全民公决,也只能走向苏格拉底之的悲剧。
此为辅助性。
在看补充性,“酒香不怕巷子深”,好的店铺自然的会招来客人。
而实体法的内容可以自然而然得到实现,订立合同,写书,甚至我们这场辩论,也自然的实现了言论自由的实体法内容。
并未涉及到程序法。
另外,我并不一定要采用传单的方式,传单更为浪费成本且效率低。
我可以利用更为便捷的网络推送,以及更有亲身体现的试吃。
回到辩题,在当今世界,诉讼案件剧增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法官压力越来越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呼声日益增高,一方面解决了中国人一直以来的厌讼心理,另一方面也满足了民商事等领域便捷,效率的要求。
因此可以看到程序法在人们生活中实则为补充作用,我们并不一定会运用到他,但我不否认,他必须要存在在某个地方,让大家安心而紧凑的继续生活。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