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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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法规并举出生活例子说明

什么是行政法规并举出生活例子说明

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一、《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法关系的行政基本法。

2011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一个重要议题。

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部门行政法构成。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在前几部行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权)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应当说,是在新的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行政行为法,调整的是两种具体行为行为,一为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的前置阶段和程序;一为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是将行政处罚所确立的义务满足与实现的最后一道行政执法程序。

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也常常将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法上确立实体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概念。

应当说,《行政强制法》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其更主要的还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行政实体法是规范行政法当事人实体职权、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而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程序及行政相对人如何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

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等等。

在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目前,在主权国家范围内鲜有从实体上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的成功先例,但在程序上规范行政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已有成功的立法先例,而且我国的湖南省也已制定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规章。

中南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作业(网上作业)二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作业(网上作业)二及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1. 以( )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A)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B)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C)是事有明确法律规定(D)行政能的差异参考答案:(B)2. 因征用而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对方可以要求( )。

(A)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C)国家赔偿(D)行政补偿参考答案:(D)3. 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

(A)该社会组织行为(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D)既是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参考答案:(B)4.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 )签署。

(A)总理(B)主管部长(C)主管副总理(D)秘书长参考答案:(A)5. 行政指导制度最典型且影响最大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参考答案:(D)6. 以( )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A)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B)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C)是事有明确法律规定(D)行政能的差异参考答案:(B)7. 不属于行政处分具体种类的有( )。

(A)警告(B)罚款(C)撤职(D)开除参考答案:(B)8.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

(A)行政程序(B)行政程序法(C)行政方式(D)行政制度参考答案:(A)9. 通报批评、警告等属于行政处罚中的( )。

(A)申诫牲处罚(B)财产性处罚(C)行为性处罚(D)人身自由性处罚参考答案:(A)10. 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止的总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 )日。

(A)20日(B)30日(C)45日(D)60日参考答案:(D)11. 下列行政行为中,( )是双方行政行为。

(A)行政处罚(B)行政合同(C)行政委托(D)行政复议参考答案:(B)12.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被告。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0233《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周某是某案件的当事人,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周某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1.向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2.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3.申请复议一次4.上诉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1.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2.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不得提起上诉及申请复议4.可以提起上诉3、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则在诉讼中,王律可以()1. A. 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2.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3.和对方当事人和解4.申请法庭许可证人张某出庭作证4、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1.驳回起诉2.适用拘传3.按撤诉处理4.延期审理1.不予赔偿2.由人民法院赔偿3.由人民法院和申请人共同赔偿4.由申请人赔偿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执行。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第一审人民法院3.第二审人民法院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B.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4.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8、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包括()1. E. 驳回起诉2.不予受理3.发回重审4.管辖权有异议9、在调解协议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反悔时,法院应当()。

1.进行上诉审2.启动再审3.及时判决10、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1.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2.只审查一审适用的法律3.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4.只审查上诉请求的适用1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

1.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宣告判决4.一律不公开宣告判决12、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1.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在某医院拍摄的X光片2.被告与婚外情人联系中留下的信件3.不锈钢茶杯上刻下的生产厂家的名称4.合同书上当事人一方留下的指纹13、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合同签订地法院2.申请人所在地法院3.财产所在地法院4.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14、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学的方式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各自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不同点,认为两者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程序法和实体法概述1、程序法的特点(1)程序法通常可以分为事实查明阶段和诉讼阶段;(2)它包括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开庭宣告规则、开庭审判规则等;(3)它具有清晰的宗旨性和便捷性;(4)它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强化。

2、实体法的特点(1)实体法是指涉及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管理事件为主;(2)它主要包括公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商业法律关系等;(3)它确立了权利义务的形式,加强了权责关系的强制执行;(4)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1、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一项基础,程序法可以起到检验证据的作用,这有助于实体法的适用。

2、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依据实体法不仅有助于实现它规定的权利义务,还为程序法奠定了基础,为具体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流程以及实质规则。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法律中的作用1、程序法的作用程序法可以架构一个有效的诉讼流程,并保证实体法的具体实施,帮助人们正确表达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帮助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2、实体法的作用实体法定义了诉讼的实质事实,制定了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程序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平正义带来了更高的保障。

四、结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性,只有实体法确定了可争议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才能实现具体的实施。

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法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法律的完善及公平正义的保障。

国际私法学 复习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学 复习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学》复习资料一、不定项选择题1、中国是以下公约的缔约国:( 135 )。

(1) 《世界版权公约》 (2) 《商标注册条约》(3) 《专利合作条约》 (4)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5)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在( 1235 )等领域,各国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根本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1) 刑法关系 (2) 行政法关系 (3) 税法关系 (4) 债法关系 (5) 土地管理法关系3、我国进出口公司在签订对外合同时,经常采用的价格条件是( 1245 )。

(1) CIF (2) CFR (3) DDU(4) FOB (5) FCA4、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 124 )。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 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4) 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5) 中外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5、根据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的不同,可分为:( 235 )。

(1) 清洁提单 (2) 记名提单 (3) 指示提单(4) 不清洁提单 (5) 不记名提单6、CIF价格,从价格构成上它包括了( 245 )。

(1) 仓储费 (2) 成本费 (3) 空舱费 (4) 保险费 (5) 运费7、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包括了( 145 )。

(1) 本票 (2)期票 (3)息票 (4) 汇票 (5)支票8、( 12 )都是书面的仲裁协议。

(1) 仲裁条款 (2) 仲裁协议书 (3) 仲裁规则(4) 仲裁人员组成 (5) 法律适用条款9、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法院提出法院委托,一般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235 )送达。

(1) 公告送达 (2) 外交途径 (3) 法院途径 (4) 邮件送达 (5) 领事途径10、冲突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135 )。

(1) 仅指定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2) 一部分冲突规范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3) 其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需借助所援用的实体规范来调整(4) 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直接性调整(5) 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间接性调整1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 124 )。

XX年公证书查询平台系统登录入口【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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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公证书查询平台系统登录入口【官网】点击进入公证书查询平台浅析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量猛增。

发挥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公证缺乏具体法律的规范性指引,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多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发掘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用价值,进而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一、强制执行的定义及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逐步发展。

从债务人在法庭上的自认作为债权人执行的依据,进而演变成当事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

该制度的效率优势源于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鼓励,同时通过公证机构作为中立者的独立审查,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其中,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于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1]。

赋予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高效便捷地维护经济秩序表现,是在新时期新环境下公证需求旺盛的表现,更是一段时间内公证业务的突出增长点。

该项公证能够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有助于切实解决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权威,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因国家而异,在法制完备且公证制度发达的国家,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威信,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更广。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规定经公证债务人承担的被强制执行的法律行为可以成为执行依据,并且公证人有权出具被强制执行许可。

法国公证法规定公证证书在法国全部领域内具有执行力。

德国和法国是公证制度发达的国家,一方面公证制度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而成为本国法律体系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两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成文法的制定上相对完备,有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公证强制执行的公平与效率。

行政法单选

行政法单选

单选(2013年)76.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合法行政的要求。

选项A不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选项B违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选项C违反。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选项D不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77.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权责一致的要求。

选项A、C、D正确。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另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选项B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只能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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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上)
◇范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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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从目前情况看,对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立法机关对此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可以说,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经指日可待。

笔者认为,要制定一部好的强制执行法,必须处理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问题。

这是因为,强制执行法与其他程序法最大的不同,就是虽然它是规范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从本质上属于程序法,但是,这部程序法并不单纯解决程序问题,要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必然要以发生一定的实体法后果为己任,大量的内容必然要涉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实体权利。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强制执行法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

解决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和实体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执行法上的有些问题是和实体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两者规定不尽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时,应当进行统一规范。

(一)因公法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问题
按照民法理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可以区分为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和非因法律行为所引起的
物权变动,而强制执行正是后者所包含的诸多种类中的一种。

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非因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而言,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作为所有权变动的要件,自相关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或者事实行为成就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但是,相关的执行法律和实体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有的互相矛盾,有的则语焉不详。

首先,同样的问题,实体法和执行法规定互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显然,拍卖规定区分不动产和动产而采取不同的所有权变动标准,不动产以法律文书生效作为物权变动的时点,而动产则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时点。

同样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可见,物权法并没有区分动产或者不动产,一律以法律文书生效作为物权变动的时点。

执行法应对此问题进行统一。

同时,到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哪些法律文书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在执行法上,除了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指拍卖成交和抵债裁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原执行办的相关协调案例中,曾经把确权的文书也作为所有权移转的原因行为,但仅作为个案处理,并未获得理论界的认可,实践上也无可取之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原执行办其后的其他案例又否定了这种认定。

由于物权法规定得模糊,导致执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通过另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确权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例。

执行法应当对此问题引起重视,明确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将确权法律文书排除在该范围之外,而由执行法院将其作为普通证据之一种,严格审查,防止利用确权程序逃避执行。

(二)实体法对处分相关财产的限制程序问题
不少实体法都规定了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置审批程序。

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特定财产处置的限制程序。

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要审批,是因为划拨土地不属于登记名义人。

但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划拨土地在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都属于登记名义人,并未因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者出让方式而有所区分。

第二类是对特定主体的财产处分规定了限制程序。

比如,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类是对特定财产受让主体的审批。

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由于法律对限制的对象规定模糊,有很多地方党政机关以法院的执行没有经过审批为理由责难执行法院,或者在法院要求处置时,处处设置障碍。

实际上,法律对特定财产的处分限制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类是限制特定财产的管理人或占有人的。

比如,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的限制,是对资产管理人、占有人自主交易行为的限制,法院的公法执行并不在限制之列。

还有一类则是为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或者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需要,比如对受让银行股权的审批即属此类,法院的执行同样应当遵守。

执行法应当明确哪些财产处置的审批前置程序,执行机构必须遵守,哪些则不能约束执行机关,既维护国家经济政治秩序,又避免法院的执行处处受阻。

二、回应实体法的权利保障要求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没有程序保障的实体权利,只能是银样镴枪头——中看不中用。

执行法作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具体债权请求权的程序法,应当对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具体的回应。

具体
而言:
(一)对刑事实体法律的回应
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的释法,这里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但是,在让债务人因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对其以逃债为目的的民事交易部分,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刑事判决的认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无效?笔者认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已经遭到了法律最严重的否定性评价之后,再让债权人另诉去追加第三人已无必要,也就是说第三人已经欠缺程序保障的利益,完全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二)对民事实体法律作出回应
(1)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直接申请执行作出回应。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直接申请处置涉案工程和抵押物的权利,对于保护相关优先权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执行法上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这一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成为摆设。

(2)对具有追及效力的权利行使作出回应。

比如实践中,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抵押物被转让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能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受让抵押物的范围内承受执行,在执行实践中存有争议。

按照民法理论及相关实体法,抵押权等物权性质权利具有物上追及效力,不管相关标的物流转于何人之手,相关权利人得以追及行使权利,其实,由于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存在,权利状况是一目
了然的,此类情形完全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但是,由于执行规定等现行执行法律并未把此种情形列入可以追加债务人的类型,执行法院程序上难以操作。

(3)实体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序安排。

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集中到执行程序时会形成竞合和冲突,这个问题在诉讼时并不会成为问题,但在执行程序中就会凸显。

这些冲突有的表现为物的交付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比如,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仍然登记于出卖人名下,不同的买受人分别起诉卖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履行房屋交付和登记过户义务,如果判决均确定出卖人履行房屋交付和登记义务,如何执行?有的表现为物的交付请求权与金钱债权之间的竞合。

比如,甲就乙的房产请求拍卖以偿还债务,丙则要求将该房产过户于自己名下。

还有的表现为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之间的竞合。

强制执行法应当考虑不同的权利性质和价值取舍,对这些权利竞合的受偿顺序作出合理安排。

(下见3月2日8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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