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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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公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备份样品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备份样品的管理机构。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备份样品的责任人。

二、备份样品的收集和保存1. 抽样检验时,应标明样品编号、批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单位名称、产地等信息,并按照取样规定采集样品。

2. 备份样品应及时送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归还仓库,进行安全存放。

三、备份样品的处置1. 检验机构检验出样品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取样单位,要求取样单位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抽取更多的相同产品进行检测。

2. 取样单位应按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处理不合格样品。

如销毁、下架,或者改变产品生产流程等。

3. 若不合格样品量较大或出现批次问题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及时处理。

四、备份样品的传递和重复使用1. 备份样品可以传递给有关部门或检验机构使用。

2. 重复使用备份样品应特别注意把握样品数量、保质期、保存等问题,并应在样品上标明重复使用情况、使用单位等信息。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循消费道德和法规,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切实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与产地准出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六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除上述两项外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进行查验留存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上述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与原件一致。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目标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使食品安全管理员具备岗位要求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制度,自觉并有效地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适用对象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拟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

三、培训内容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同,培训内容分为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生产(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五大类。

根据对初、中、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的差异,培训内容要求有所不同。

(一)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食品安全基本概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风险分级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生产工艺、车间管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三防措施、预进间、仓储、产品标签标识、个人卫生防护要求;人员培训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演练(处置)、出厂检验、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召回要求;*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操作规范(GMP)、原位清洗系统(CIP)为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掌握内容。

2.培训时长: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12学时;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8学时;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6学时。

(二)特殊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特殊食品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有关规定;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确认与验证、质量体系自查。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习题库(附参考答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习题库(附参考答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习题库(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虫害控制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直接在生产车间操作台上放置粘鼠板B、生产车间及仓库应设置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C、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D、使用各类杀虫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正确答案:A2、根据食品名称标示的要求,判断以下表述完全不正确的是()。

A、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B、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C、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D、可以仅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正确答案:D3、以下哪一项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

A、《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C、《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确答案:D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食品生产企业要求支付()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A、价款十倍或者损失十倍B、价款三倍或者损失十倍C、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D、价款三倍或者损失三倍正确答案:C5、下列属于继发性污染的是()A、因畜禽体内的微生物繁殖对肉品的污染B、人对食品的污染C、机械设备对食品的污染D、动物对食品的污染正确答案:A6、关于菌落总数的叙述,错误的是()A、指 1g 检样在一定条件下所含的微生物菌落总数B、是食品清洁状态的标志C、反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D、可预测食品的耐保藏性正确答案:C7、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个等级。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1 / 13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追溯方式)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

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

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

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2 / 13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东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这部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范围《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包括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二、管理原则1、依法治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

2、分类管理:按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3、全员管理:不论从事何种工作,所有食品安全管理员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管理措施1、资格认证: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取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合格的相关证书,并经过相应部门的资格认证。

2、定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3、岗位责任制: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建立与其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食品检测: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执行食品检测工作,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处罚制度:对于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如果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四、管理监督1、监督检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2、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管理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3、信用评价:对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信用评价,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稿)》第一篇: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草稿)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传统、低风险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体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责任】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资格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安全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食品安全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员的资格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一)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二)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三)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四)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一)食品安全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食品安全员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等;(三)食品安全员培训方式包括: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等;(四)食品安全员培训周期为两年;(五)食品安全员培训合格后,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安全员证书。

第五条食品安全员的考核(一)食品安全员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践操作考核;(二)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等;(三)实践操作考核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四)食品安全员考核周期为两年;(五)食品安全员考核合格后,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食品安全员的继续教育(一)食品安全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食品安全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等;(三)食品安全员继续教育方式包括: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等;(四)食品安全员继续教育周期为两年;(五)食品安全员继续教育合格后,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安全员证书的延期手续。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6.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传真:************。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为食品安全立法

食品 安全 :监督 抽查不 得 向食 品生 产、销 售 或者 餐饮经 营者 收取任 何费 用 ,所 需费 用由
国还 没 有 一 部 专 门调 整 食 品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 广东省 食品安 全 条例 ( 草案 )》规定
建 立食 品 召 回 制 度 , 对 不符 合 有 关 食 品 标 准、存 在或者 可 能存在安 全隐 患 的食 品 , 已
维普资讯

广东为食品安全立法
广 东 将 在存在 或可 能存在 安全 隐患 的食品 ”变换 形
品 ”召 回制度 。 目前 , 《 广东省 食品 安全 条
例 ( 案 )》提交 广东省人 大常 委会 审议 , 草 草 案就食 品召 回、食 品安 全事故 预警 、食 品
对人 体造 血机 能造成 危害 :沙门 氏菌则 容易
国 家标 准草 案 已制 定完成 , 目前 已上 报国 家
标 准委。标 准 出台后 ,鸡蛋行 业将 实行市 场
准入 制。
引发 肠道 疾病 ,进而 引起食物 中毒 。此 外 , 鸡 蛋 国 家标 准还 有 一 些 理化 、外 观 上 的指 标 ,但 不 涉 及 绿色 、有 机 或是 无 公 害 等 问 题 ,有媒体 称 之为 “ 无公害 鸡蛋 国家标 准”
水 质 ,杜 绝孔 雀石 绿等 国际监管 物质 ,对防 止罗 非鱼 出口时遇 到 “ 绿色贸 易壁 垒”起 到 抵御作 用 。
地 负责 制定 的 《 国罗 非鱼生产 安全规 范 》 全
已经完成 ,并 通过 了国家 农业部 检查组 的验
收。 据 了解 ,该项新标 准是在 我国水 产养殖 实际 的基 础上 ,引入 国际上 公认 的食 品安 全
是 不 准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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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时间:2011-10-29浏览次数: 59 字体:【大 中 小】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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