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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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

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

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第一篇嘿,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这事儿。

你知道吗,这第一步呀,那就是得确定土地出让的方案。

就好像咱们出门旅行得先定好路线一样。

相关部门得把这块地的情况摸清楚,比如面积多大啦,位置在哪啦,用途是啥啦等等。

然后呢,根据这些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出让方案。

等到有人报名参与了,那就得进行资格审查。

这可不能马虎,得好好看看这些参与者是不是符合条件,有没有那个实力拿下这块地。

再然后呀,就是激动人心的拍卖或者挂牌啦。

大家出价,谁出的价高,或者谁的条件更好,谁就有可能把地收入囊中。

等确定了受让方,就得签订出让合同啦。

这合同可重要了,里面把各种权利义务都写得清清楚楚,双方都得遵守。

呢,就是收钱啦!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把土地出让的钱交上来。

这钱收上来可不是就放着啦,而是会用到各种该用的地方,为咱们的城市建设啥的做贡献。

怎么样,这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是不是还挺有意思的?第二篇嗨,友友们!今天咱们接着唠唠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

一开始呢,要对土地进行评估。

这就好比给土地称称重量,估估价值,心里有个数。

然后,相关部门会准备好各种文件和资料,这就像战士上战场要带好武器一样,不能有遗漏。

等到一切准备就绪,就可以开始出让啦。

这时候,大家都瞪大眼睛看着,等着合适的买家出现。

买家出现后,还要审查他们的资金来源呢,得保证这钱来得正正当当。

签合同的时候,那可真是关键的时刻,每一个条款都得看仔细,不能有差错。

交钱的时候也有讲究,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不能拖延,也不能乱来。

而且哦,这整个过程都有监督呢,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谁也别想搞小动作。

这钱收上来后,会用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这些对咱们生活有好处的地方。

所以说呀,这土地出让收入征缴流程虽然有点复杂,但都是为了让咱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哟!。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6月目录 要点 1 主要关注因素 2 结论 4特别评论 联络人作者政府公共评级一部李 昊 ************-647************.cn其他联络人张 敏 ************-623***************.cn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机构改革和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落地举措;本次划转只涉及征收主体和征缴流程调整,旨在发挥税务机关专业征管优势,提高征缴能力,不改变央地资金分配格局和具体使用管理;应缴未缴收入补缴短期或将提高地方非税收入,但虚增收入严重地区面临“挤水分”压力;平台企业经营回款状况或将一定程度上改善,但前期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催缴或将产生一定的短期资金压力,变相注入土地的节奏未来或将放缓 要点 ● 2021年6月4日,财政部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文)(下称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上述四项非税收入将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2021年7月1日先行开展划转试点工作。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国家机构改革后职责厘清的具体表现,是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落地举措。

● 本次划转只涉及征收主体和征缴流程调整,旨在发挥税务机关专业征管优势,提高征缴能力,规范土地收支行为,使得中央更为直接、准确和及时的了解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情况,不改变央地资金分配格局和具体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的根本性质不变,仍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

● 从延伸影响来看,地方财政收支方面,应缴未缴收入补缴短期或将导致地方非税收入有所增加,同时土地空转得以规范,虚增土地收入严重地区面临“挤水分”压力;平台企业方面,随着土地出让金征缴效率提高,平台企业经营回款状况或将一定程度上改善,但前期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催缴或将对平台公司产生一定的短期资金压力,变相注入土地的节奏未来或将放缓。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最新)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最新)

【范文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土地出让金征收监管办法

土地出让金征收监管办法

土地出让金征收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xx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xx公司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土地受让方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

土地出让金为xxxx资本,必须全额上缴xx,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市xx局主管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租赁代理机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方开具由省办印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账户。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xx账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xx局报送每次土地出让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交税费及出让收入明细清单。

xx局审核出让清单后,将及时确认土地出让收入,并将相关征地费用拨付至相关账户。

第六条市xx局可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xx监管。

第七条市xx可以从土地收储出让收入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基金,专项用于xx土地收储资金的积累和运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购成本和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土地出让收入分为市级收入和乡镇收入。

第九条乡镇(街道)xx按照xx市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向xx市报告乡镇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市级行政委员会和指挥部在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为市级土地收入,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预算。

市经济开发区、镇东xx区管委会根据xx相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获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出资金,用于区域内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支持。

非税收入工作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

(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分类实施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和审计。

(五)负责非税收入的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征收主体: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明确征收主体,实行分级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合理确定征收标准: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四)加强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一)直接征收:由征收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二)委托征收:由征收主体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

(三)定期征收: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征收。

(四)按次征收:根据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按次进行征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7〕15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中心支库,支库: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出让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称非税系统)直接征收,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收支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非税系统征管(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1、土地出让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2、土地租赁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3、其他土地收入。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实行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编码。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article/4a/48653.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02-19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税在我区范围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具体包括:(一)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使用的土地和出租场所占用的土地;(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全额及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场所占用的土地;(三)个人自行经营用地和出租场所占用的土地;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三)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实际面积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进行调整,对少计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予以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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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
(原创版)
目录
一、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背景和目的
二、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和征管流程
三、税务部门在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职责和作用
四、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实施效果和意义
正文
一、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出让收入成为了地方
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的
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税务部门印发了《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缴费指
引(试行)》。这一举措的目的是在提高征管效率的同时,增强缴费人的满
意度和获得感。

二、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和征管流程
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
地出让收入)和土地闲置费。在征管流程上,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机关推
送费源信息,税务机关根据费源信息通知缴费人申报缴纳。涉及分期缴纳
土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按期提醒缴费人及时缴费。这一流程的实施,
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确保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的及时、准确征收。

三、税务部门在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职责和作用
税务部门在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中的主要职责是:接收自然资源
部门推送的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及时通知缴费人申报缴费;对缴费人
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按期提醒缴费人分期缴纳
土地出让收入,确保收入的及时性。通过这些职责的履行,税务部门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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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实施效果和意义
《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试行)》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土地
出让类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还提升了缴费人的缴费便利度。此外,这一
规程的试行还有助于加强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之间的协作,为下一步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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