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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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职业健康体检规范

职业健康体检规范

职业健康体检规范篇一: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4.1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挂靠在xxxx)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从业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从业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公司xxxx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离退从业员工的离岗体检工作。

4.4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从业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工作程序5.1 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5.2.1从事生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5.3.1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质量,使健康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范围适用于____市卫生局批准本中心的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三、职责1.门诊部负责临床项目的检查诊断工作;2检验部负责检测样品的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检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四、程序(一)检测、检查方法1.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己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____或有关科学文献的方法;2.使用的技术标准应现行有效;(二)检测、检查质量控制1.仪器设备质量控制(1)制定全年仪器设备检测计划,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2)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计量部门检测和或按自校规程自校;(3)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4)应有明确的标识表明每一台仪器所处的校准状态;(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2.检测工作质量控制(1)采样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使采集的样品能在数量、时间上正确反映被测样品浓度的水平;(2)样品采集完成后,按样品保存要求;(3)检验部检测工作按国家有关流程有效进行;(4)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

方法、仪器故障、停水、停电等),应立即停止检测。

(5)检验结果的复检,由检验人员说明理由,查找原因,经检验部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科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定期参加市级及国家检验科室间质评,以保障检测质量。

3.检查工作质量控制(1)健康检查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检查人员应依据健康检查标准,结合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3)检查应规范,如实记录,并由检查医生签名;(4)为鉴别诊断或其他原因需将患者转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者直接转至____市职业病防治院;(5)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对职工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然而,由于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了一些问题,如检查档案管理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等。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和意义1.目的: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2.意义: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效率,促进职工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档案管理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对每个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职业接触史、职业病病程、职业病诊治情况等内容。

2.档案的归档: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归入员工档案管理系统,以便统一管理和查询。

3.档案的更新:每年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进行更新,包括个人体检情况、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情况等内容,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4.档案的保密: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进行保密处理,禁止私自使用和泄露。

四、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流程:(1)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筛查等项目。

(2)档案建立: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中,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内容。

(3)档案归档: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归入员工档案管理系统,以便统一管理和查询。

2.档案更新流程:(1)体检: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检查身体健康状况。

(2)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职业病预防能力。

(3)更新档案:将体检结果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情况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中,并及时归档。

五、档案管理责任1.职业健康检查责任人:负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国相关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不仅有对职业病的检验机构作出规定,也对职业病的检验也作出相关规定。

那么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职业病检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九条医疗卫⽣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并及时通知⽤⼈单位。

⽤⼈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进⾏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承担。

第⼗条劳动者可以选择⽤⼈单位所在地或本⼈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篇1: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2、接触粉尘作业人中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4、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作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篇2: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4严禁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场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____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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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
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保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健康意识,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保障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监测。

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分析和报告。

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措施的评估。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⒈检查内容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确定。

⒉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职工的健康状况得到及时评估和干预。

⒊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职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职工的
健康。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用人单位组织和实施,职业健康管理
机构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务
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职工基础
健康状况的评估、职工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职工个人健康档案中,用人
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定期更新。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数据的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数据的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保密要求,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数据的采集、保存、分析和报告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数据的共享和使用应在保护职工隐私的前提下,服务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职工健康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附件:
⒈职业健康检查登记表格
⒉职业健康监测指标参考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⒉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因素和条件
⒊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指由用人单位设立的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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