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损失赔偿管理规定

经济损失赔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增强员工责任心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员工违法、违约、失职、渎职、蓄意破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行为以及其他过失造成公司财、物等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后果和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二、员工赔偿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根据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据可查的)和因人身伤害造成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并本着合法、合理,、合情、公平的原则承担赔偿金。

三、凡由公司出资招用,培训(包括国内外考察调研等)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给予购房补贴或其他数额较大,价值较高的财物)的员工,应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约定或规定的服务期未满,员工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员工过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须对未履行的服务期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 公司与员工约定了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递减已服务的期限折算。

(二) 公司与员工未约定服务期的,但双方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递减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折算。

(三) 公司与员工既未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含未签劳动合同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未约定服务期的,按五年等分,

递减折算。

四、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营利,谋利或就业等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列情形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 员工未按双方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或虽已通知,但未履行提前通知期仍应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擅自离职的,员工须按其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为基数,乘以应提前通知期或按履行通知期义务的期限,赔偿公司损失;签订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

(二) 公司未与员工约定提前通知期,但员工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凡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公司或虽已通知,但未履行仍应履行三十天劳动合同义务而擅自离职的,员工须按其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损失。

(三) 因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其他损失,以及因员工其他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均需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保管,使用的工具,设备,劳动用品等丢失,人为损坏报废等,按已使用

期限或折旧率折价赔偿。可修复恢复功能所需修理费用由责任人赔偿。

七、财会,采购,销售,财务往来,债权债务往来等人员,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

遗失现金、支票、发票、有关凭证、错账、坏账、死账等造成公司损失的,均需由责任人赔偿。

八、仓库管理人员保管的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用品、错发、损坏、丢失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由于员工的原因,责任造成公司财产、物资、设备、器材、工具、用品等造成损坏、报废、遗失等损失的,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应承担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员工,不得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不承担(或免除)赔偿责任。

十一、赔偿金额的确定:

(一) 全额赔偿

1、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

2、符合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各项;

3、因员工违法犯罪或蓄意破坏,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 其他应按下列比例赔偿、

1001~2000元90% 8001~9000元 55%

2001~3000元85% 9001~10000元50%

3001~4000元80% 10001~20000元45%

4004~5000元75% 20001~30000元40%

5001~6000元70% 30001~40000元35%

6001~7000元65% 40001以上30%

7001~8000元60%

两名及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分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

十三、具体赔偿数额,赔偿金支付办法,期限等,公司以“决定”或“通知”等书面形式告知赔偿义务人。

十四、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者,本公司有权进行索讨,索讨不成的,可起诉法院裁决。

十五、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文一律废止。

十六、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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