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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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出租人: 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合称承租人):

承租人/共同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对承租人特别提示以及出租人免责条款

1.出租人在此重申并提请承租人注意本合同中承租人相关责任与风险以及出租人的免责条款。

2.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按期足额支付

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承租人自行处理关于租赁物交货、安装、开具票据、质量、三包、维修、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问

题。承租人退换货的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处理。

4.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立即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

有的租金和应付款项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5.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以银行代扣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

按照逾期金额的【0.15%】每日计算,自《支付表》中应付租金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止逐

日按照复利计算。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剩余应付租金总额的

3%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其他款项不予退还。

6.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或威胁租赁物件所有权、安全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都会引起

出租人自行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取回租赁物

等。

7.出租人不受原出卖人(原向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出卖人,以下简称“原出卖人”)对承租人所

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故障、瑕疵、缺陷等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承担责任。出租人不对租

赁物件的迟延交货、安装、开具票据,发票、合格证、租赁物件本身原因无法上牌、登记以及

原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问题承担责任。

9.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造成的租赁物件毁损灭失、承租人或第三人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受到追诉、追索、诉讼、仲裁、遭受损失等,承租人应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承租人知悉并认可出租人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定位系统,若承租人擅自拆卸或损坏、损毁,视

为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提前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

款项及违约金或收回租赁物,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本合同自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

之日起解除。

1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向出租人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合同以及基于本合同的增值服务

签署的相关合同等共同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一事的完整合

同,统称为“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件

1. 租赁物件的定义

1.1 “租赁物件”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车辆(详见《租

赁物件签收单》),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和更新件。

2. 租赁物件购买

2.1 承租人保证其对所转让租赁物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租赁物性能、品质良好,不涉及任

何争议或纠纷,非任何人追索的对象。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依法提出权利或者主张赔偿致使出租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选择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或收回租赁物。租赁物的具体明细详见承租人签订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2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租

赁物件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的唯一目的是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件租赁给承租人。

2.3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总价款等于本合同项下的《支付表》中所列租赁物价款,

具体金额详见该《支付表》。

2.4 租赁物件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租赁物件转让价款支付不必然代表承租人以下义务已全部履

行):

2.4.1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就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补充文书、担保文件均已全部签订并生效;

应当办理抵押、质押、公证等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出租人已收到本

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原件,保险受益人已变更为出租人;租赁物件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备

用机动车钥匙已经移交至出租人。

2.4.2 依据本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首期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账,承租人同意

以租赁物件价款冲抵首期款项的,双方就最终付款金额已确认。

2.4.3 其他书面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2.5 车辆价款支付事宜

2.5.1 根据本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直接或由

第三方代收)首期款项。

2.5.2 根据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署的原购车合同约定,承租人作为购买人应向原出卖人支付车

辆价款,现承租人同意并授权:出租人将剩余车辆价款(剩余车辆价款=物件价款-首期车款)代承租人直接(以现金、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本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给原出卖人。物

件价款与首期车款具体金额见《支付表》,本合同中首期车款是指承租人应向原出卖人支付的首

期车辆价款。承租人有权自行直接将首期车款支付至原出卖人,如承租人将首期车款交付至出租

人的,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出租人将该价款直接支付至原出卖人;

2.5.3 双方确认:出租人将本条第2.5.2款约定的剩余车辆价款全部支付给原出卖人后,出租

人对承租人的付款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

2.5.4 如原出卖人经承租人申请将车辆发票开具在承租人名下。车辆发票抬头不作为所有权权

属的证明。

2.6 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开具出租人认可的收据,承租人在此不可

撤销的授权出租人收到收据后将购买租赁物件的款项(剩余车辆价款)支付至承租人与原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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