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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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编外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下属事业单位和民非机构招聘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因工作实际需要,管理工作岗位必须使用编外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党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聘或选聘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编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2年。聘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新录用人员均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章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委托市人才管理服务局管理。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局下属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制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细则。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奖惩及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与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同步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试用期每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补贴、学历补贴。基础工资每月500元;工龄补贴:在本局下属事业单位或民非机构工作每满一年按每月50元补贴;学历补贴:大专以下每月80元、大专每月150元、本科每月300元、硕士每月800元。

绩效工资与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实行自然增长机制。绩效工资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上浮或下调。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考核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必要的修定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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