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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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和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节约和廉洁的原则,积极引导和规范政府采购人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方面。

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当确定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政府采购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单位或机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和公告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比选等。

第十二条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宗采购和需要公开竞争的情形。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特殊原因只能选定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询价是指政府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询问价格,并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比选是指政府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采购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

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

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

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

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

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

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

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

(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

2.政府采购法的概念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有4个方面的例外情况:①军事采购。

②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③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④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

【例题·单选题】下列采购活动中,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是()。

A.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用品B.某军事机关采购军需品C.某省政府因严重自然灾害紧急采购救灾物资D.某省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用于情报工作的物资【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提供者。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条例相关内容
20XX
01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02 政府采购当事人 03 政府采购方式 04 政府采购合同
01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企业介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B.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C. 政府采购的方式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 D.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题解: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02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B.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釆购项目,禁止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釆购;
C.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D.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练习题
题解:有8种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 或者指定产品的型号或技术标准不属于这8种情况之一 P16
02 政府采购方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所适需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
资金
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釆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 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投标截止时间。
A.5 B.10 C.15 D.20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限额以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国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实践中的具体指导和依据。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共资源使用的效率和公平性意义重大。

《政府采购法》为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是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执行依据。

二、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是公共资金的重要使用领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行为,防止政府采购中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发生。

2. 有效控制成本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经济性。

3. 保障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利于鼓励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促进经济发展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促进市场需求、扩大就业、刺激经济增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5. 强化企业责任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建立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和可持续性。

三、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内容1.法律法规的遵循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采购管理的程序设立明确的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和程序,包括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开展采购活动、评标和结果公告等环节,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和公正。

3. 采购文件的规范建立健全的采购文件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信息的篡改和泄露。

4. 供应商准入和退出建立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性。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29⽇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录第⼀章总则第⼆章政府采购当事⼈第三章政府采购⽅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的政府采购适⽤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式有偿取得货物、⼯程和服务的⾏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程进⾏招标投标的,适⽤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任何⽅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由进⼊本地区和本⾏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其集中采购⽬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预算的政府采购项⽬,其集中采购⽬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集中采购⽬录的政府采购项⽬,应当实⾏集中采购。

第⼋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121018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21018最新

121018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21018最新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重点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

《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根本法律,制定其他财政法律的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颁布,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管理方法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国家预算1、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家预算应遵循的原则:公开性(一定形式公开);可靠性(科学的方法、规律性、不得假定、估算,不能任意编造);完整性(一切财政收支,包括允许的预算外收支);统一性(统一的预算科目、统一的口径、程序);年度性(全年度,本年度)3、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依据财政法原理中“一级政权,一级财政”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5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5、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中央对地方返还补助。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返还补助,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组成。

(3)总预算: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中央总预算、省总预算、市、县等总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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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散采购的特点是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 权与使用权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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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分散采购的
• 优点是:
• 有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满足采 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 缺点是:
• 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会导 致资产闲置及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 调控、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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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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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 (一)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
• (二) 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
• (三) 活跃市场经济 • (四) 推进反腐倡廉 • (五) 保护民族产业
国货优先原则
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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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8项):
•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 • (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权利; •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 (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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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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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开透明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 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 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 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 (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5)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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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 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 《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 是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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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 5. 询价 6. 其他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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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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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供应商
•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 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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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 这些法规和规章都以《政府采购法》为依 据,同时结合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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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 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 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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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义务和责任包括:
• (5项) • (1)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 • (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 • (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 (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
段谋取非法利益; • (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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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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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
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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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中采购
• 集中采购就是将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监控 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一切物资及服务的采 购,都由政府专门设立的特定机构集中进 行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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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 包括: 采购人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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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采购人
•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直接需求者。
• 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 要特征:
• 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缺点是:
• 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 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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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分散采购
•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直接采购所 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 形式。
• 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 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 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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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集中采购的
• 优点是:
• 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争取价格优 势和优质服务、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 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 和监督;
36
•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
•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 集中采购机构
•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 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
• 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 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 的需要设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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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
•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履行科教文卫 体医等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
•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财政供养的 从事公共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有关行 业协会等。
• 我国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 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 • 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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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 • 购合同; •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 • 息、招标结果; •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9)其他法定义务
• 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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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机会均等 二是待遇平等 •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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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正原则
• 公正原则主要指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 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 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 正常开展。
• 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 规章,
• 例如:
1.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19号)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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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和政府规章。
• 该法共分九章88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 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
•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 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 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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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 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 行政法规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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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 《政府采购法》 2. 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
的一系列部门规章 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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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 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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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 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 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 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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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7项):
•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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