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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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学生课外活动秩序,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跃学术氛围,丰富学习生活,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综合素质,加强对石油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学院社团更加健康地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石油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学院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干部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五条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对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学院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二章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六条凡具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正式学籍的学生可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且所有发起人应顺利完成所学的所有课程。社团成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学院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学院团委,经答辩审核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的名称全称须冠以“石油工程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学院团委、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

第八条学院团委指派社团联合会在学期初对社团进行注册,各社团需在注册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注册事项包括社团成员信息库更新、社团干部学习成绩统计以及本学期工作计划等。学院各社团应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完成注册手续,社团联合会在一周内将注册结果上报学院团委审核。

第三章社团成员

第九条凡拥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正式学籍的石油工程学院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院的学生社团,经社团同意后可成为社团成员。社团每学期应对成员进行一次登记注册。

第十条社团成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一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学习为主”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且保证学习成绩的情况下参加社团活动,如在社团工作期间有课程不及格现象,将免除社团职务,同时取消当年度学生干部评优资格。学院将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院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二条社团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课程不及格、违法记录、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十三条学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经社团联合会核实情况属实,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如因个人原因影响学院及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后果,撤销其职务并取消其当年度的所有评优资格。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完整的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内容和形式、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学院团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活动予以审批回复。

第十七条在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及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于一周内向指导老师和学院团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活动开展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决算清单等内容。学院团委将根据活动的预决算给予经费的报销。

第十八条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遇社团活动与教学活动冲突,以保证学生学习不受影响为原则。

第十九条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学院团

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学院以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老师和学院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社团发布公告和发放任何形式的宣传材料时,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如涉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材料须经社团指导老师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布。宣传材料需按学校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各社团活动的宣传材料张贴进行督察。

第二十一条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通知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院社团联合会协助学院团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

工作:

(一)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各项信息资料的统计上报、存档备案;

(二)负责建立学院社团成员动态数据库,每学期初完成社团注册并上报学院团委;

(三)负责学院针对学生干部的培训、考评等各项工作;

(四)对学院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考评,并形成年终社团发展状况分析报告;

(五)协助院团委对学院学生社团各项学生活动进行审查批准及督察管理,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六)对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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