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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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2021)全文及起草说明

稀土管理条例(2021)全文及起草说明

稀土管理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寓、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采矿管理】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核准】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稠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总量指标管理】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指标使用方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

稀土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控制

稀土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控制

稀土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控制稀土元素是一类珍贵的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冶金、电子、化工等众多领域。

稀土矿产的开采和加工环节需要严格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稀土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

1. 稀土矿产的开采技术标准稀土矿产的开采是稀土行业的第一道工序,其关键是确保矿产的纯度和可用性。

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技术标准:(1)环境保护标准:开采企业应确保在挖掘过程中不破坏生态环境,遵循相关环保法规。

(2)资源利用标准:优先开发高品质的稀土矿石,减少资源浪费和能源消耗。

(3)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稀土矿石的加工技术标准稀土矿石经过开采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工序,以提取和分离稀土元素。

在加工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技术标准:(1)浓度标准:通过浮选、重选和浸出等方法,将稀土矿石中的杂质去除,达到一定的浓度要求。

(2)分离标准:采用萃取、结晶和离子交换等分离方法,将稀土元素分离并纯化。

(3)回收利用标准:对加工废料进行处理,尽可能回收未被提取的稀土元素,减少资源浪费。

3. 稀土产品的制备技术标准稀土产品是稀土行业的重要产物,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应用领域的效果。

在稀土产品制备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技术标准:(1)纯度标准:确保稀土产品的纯度达到特定要求,尽可能降低杂质含量。

(2)颗粒度标准:稀土产品的颗粒度会对其应用性能产生重要影响,需根据不同应用领域的需求确定合适的颗粒度范围。

(3)应用标准:根据不同行业需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标准,如电子行业对稀土产品的导电性能要求等。

4. 稀土行业的质量控制措施为确保稀土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稀土行业采取了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1)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严格选择和评估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2)生产过程控制: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可控。

(3)产品检验控制: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对每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分析,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稀土管理条例

稀土管理条例

稀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6.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稀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6月22日稀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五条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稀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政策措施。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稀土准入利剑砍掉落后产能

稀土准入利剑砍掉落后产能

生产、 职业危 害 、 防和社会 责任等 消
无序 产能 的扩张 ,对落后 的生产
工 艺 、环 保 不 达 标 的企 业 进 行 综
合治 理 。
模时, 注意 区分该规模是单体线规
模 还是 一些 小 规模 生 产线 的总 和 ; 四是 稀 土 焙 烧 企业 和 萃 取 分 离 企 业 是 否能 分别 制定 准人 条件 ; 五是
不低 于 30 00吨 / ( E 以氧 化 年 R O, 物计 ) 。禁 止开采 独 居石 等具 有放 射性 、 污染 严重 的稀 土矿 。使用 混
稀 土金 属 的 年 生 产 能 力 达 3万
定其产量不会很大 。最后 , 他希望
大 型 央 企 能 利 用 其 资金 和政 策 上 的优 势进 军 稀 土深 加 工领 域 , 稀 如
希 望 对 硝 酸 铈 铵 以及 各 种 有 机 酸 稀 土 等 是 否 可 以单 独 设 置 相 应 的
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尤其对企业的
生产准入标准规定得很具体。 该 征 求意 见 稿称 , 稀土 矿 山 轻 企 业 生 产 建设 规 模 年 处 理 矿 石 量
应不 低 于 3 0万 吨 ( 0 0吨 /日 ) 10 ; 离 子 型 稀 土 矿 山企 业 生 产 能 力 应
该征求 意见稿 在稀土企业 的生 产规模 、 工艺及 装备 、 能源消耗 、 资源
综合利用 、 环境保护 、 品质量 、 产 安全
国稀 土 行 业 像 其 他 业 一 样 也 存
在 着 产 能 过 剩 问 题 , 因此 稀 土行
业 需 要 国 家 出 台政 策 来 控 制一 下
业 开始 ; 是希 望 考察 企业 总 体 规 三

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

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

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稀土行业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21日,工信部对《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和《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并在工信部网站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至20i6年4月30日。

【总页数】1页(P377-3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983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公布《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 [J], ;
2.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J],
3.工信部对《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工信部就新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J],
5.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XX稀土企业准入XX管理暂行办法XX

XX稀土企业准入XX管理暂行办法XX

**《稀土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原[2012]377号发布日期:2012—7-26执行日期:2012-7-26**、**、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和改善稀土行业管理,促进稀土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升级,我部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如下:一、**、**、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稀土行业准入申请,并**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对照《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资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协调,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稀土企业准入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电话:地址:市**区万寿路27号邮编:100846**2012年7月26日稀土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结构调整,依据《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境内(、、地区除外)所有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第三条**、**、**、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对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级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核实第四条申请准入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策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产污强度等环保指标达到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必须具有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

2024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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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工信原函[2012]211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2.08.23
【实施日期】2012.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原函[201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稀土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以下简称《公告办法》)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稀土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准入条件》和《公告办法》要求,组织稀土企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以省级稀土行业管理部门文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附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申请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

稀土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稀土资源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稀土产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资源枯竭、环境破坏等问题。

为了规范稀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战略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稀土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稀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稀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在稀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严格管控原则:对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控,防止资源过度开采和破坏。

3. 合理利用原则:在保障国家战略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稀土资源的经济效益。

4. 信息公开原则:加强稀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公开,提高管理透明度。

5.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稀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三、稀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层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稀土资源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3. 行政法规层面:《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条例》等。

4. 部门规章层面:《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稀土产品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稀土资源管理法规和规章。

四、稀土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1. 稀土资源开采许可制度《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稀土资源开采实行许可制度。

开采稀土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稀土资源开采许可证。

2. 稀土资源勘查许可制度《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稀土资源勘查实行许可制度。

进行稀土资源勘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稀土资源勘查许可证。

3. 稀土资源进出口管理制度《稀土产品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稀土产品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制度。

稀土产品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稀土产品出口配额。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年产10万吨及以下磷酸铵生产企业、年产10万吨及以下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等。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

各级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煤化工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违法企业实行关停取缔。

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煤化工技术向高效、环保方向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煤化工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准入条件的公开透明和执行到位。

六)加强跨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煤化工准入条件的全面落实。

同时,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合作,共同促进煤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

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若要达到以上标准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必须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对于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将不会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也不会提供信贷支持,同时电力供应部门也将依法停止供电。

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必须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于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同时环保部门也不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管理应当依据本准入条件。

对于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同时不会新增授信支持。

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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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33号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

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放。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大于92%。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企业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公告名单。

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二)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按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开采稀土矿产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产品质量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验收或备案制度。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

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二)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等方式,尽快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

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报表。

(四)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稀土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

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名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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