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2020辅导讲义】第15讲_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2)、非票据结算方式(1)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2020整合版讲义之经济法讲义(449页)

CPA 经济法前言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开始时长
二、考试题型
2020 年 10 月 11 日 16:30~18:30 2020 年 10 月 17 日 17:00~19:00 120 分钟
【解释】2019 年 CPA 经济法只进行了一场考试,根据考生反馈的信息,A 卷和 B 卷的案 例分析题各不相同,客观题有 1/2 左右的题目相同。
单选题共 24 个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4 分。单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
1、单选题 多选题共 14 个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21 分。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正确答案 2~4 个,四个选项有可能全部正确。如果正确答案为 AC,考生只有选 AC 才能得 1.5 分,不选、 错选或者漏选均不得分。 2、多选题 案例分析题共四个题目,合计 55 分,每个题目的分值不尽相同(题目中会标注分值)。 一般情况下,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 10 分,第三个题目的分值为 17 分,第四个题目的分值 为 18 分。 3、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有一个题目(机考试题中会清楚地标明)考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解答,如果使用英文解答,该题目必须全部使用英文,答案正确的话可以多拿 5 分。因此, CPA 经济法的最高分数为 105 分,但合格分数线仍为 60 分。 三、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方向和答题步骤 1、命题方向 破产法律制度(10 分) 票据法律制度(10 分) 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17 分) 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18 分) 2、答题步骤 2016 年第 4 个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本小 题 3 分) 第一步,作出明确判断(1 分)
1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 0.1%的股份,不 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一章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一章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概述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有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之后即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资格2.使用规定(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出票人的确定(谁打欠条)(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1.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票据无效。
2.注意纸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和到期日。
【例题1·多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答案】AB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方式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3.承兑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变成票据的主债务人)4.收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纸质票据电子化的要求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转电子)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经济法讲义

票据 丧失 后的 补救 办法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程序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类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汇票 出票
汇票 记载 事项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出票是最初的票 据行为,是创设票据、也是创设票据 权利的行为。
案例分析:
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 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 但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因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 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并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 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甲、乙、丁
案例
二、本票
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 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 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7年3月5日; 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有关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案件该案中持票人C公司因多种原因怠于行使自己的 票据权利,使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持
案 票人仍能基于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
事 的规定,请求出票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
实 当的利益,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法理论,
分 这时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基于法
绝对记 载事项
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 一 票 据 无 效
相对记 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无记载 不影响 票据效力
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 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 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应连续。
《经济法基础》(第二版)PPT(全) 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 第4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用途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 开立 备案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无
般
数量限制
存 申请人
单位
款
向银行借款的出具借款合同;其他结算需要的,出具
个
种 类
II类
人 III类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 费支付等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不能存取现金;没有实体介 质
银 行 结 算 账
开 户 方 式
柜面
自助机
电子渠 道
I类、II类、 III类 现场核验的,I类;未现场核验,II类或III类 II类或III类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三)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合法
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称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法规
4.不断完善 1997年9月19日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
5.不断更新 2000年11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特征 1.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上述三个原则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基调,从总体上规范 了支付结算行为,从而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新)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收款人的效力。
1.本票的付款人 本票为自付证 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 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 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 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 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 2.本票的付款期限 《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自出 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 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 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具有以下特征:本票是 自付票据;本票没有承 兑制度;我国的本票仅 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 票。
(1)定额银行 本票与不定额 银行本票。 (2)现金本票 与转帐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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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1.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 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 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 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可以记载的事项。(4)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5)不得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根据 支付方式的不同, 将支票分为普通支 票、现金支票、转 帐支票与划线支票 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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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所谓支票的出票,是指由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将其交 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支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
项。 (2)相对应当记载 的事项。 (3)可以记载 的事项。 (4)记载不生
目录
票据法的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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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概述
2020年经济法基础之第14讲_商业汇票(3)、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06:商业汇票的付款(★★★)(P94)1.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汇票和已经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后续课程获取务必添加微信号:202614989 最新版初会中会注会税务师高会经济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资料均有!(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了付款确认。
(4)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9年)A.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B.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提示付款日应答C.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须在提示付款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D.承兑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的,视为同意付款【答案】D3.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1)未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17讲_非票据结算方式(3)、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单元非票据结算方式考点06:国内信用证(★★★)(P110)1.国内信用证的特征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1)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结算。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开证(1)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3.转让(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4.付款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答案】×【例题2·判断题】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可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015年)【答案】×【例题3·判断题】国内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答案】√【例题4·判断题】如果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答案】√【例题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用于支取现金B.开证申请人可以是个人C.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D.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答案】D第五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目录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考点0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P64)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2.开户许可证(1)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考点一】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3)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为了保障票据关系中当事人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败,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3. 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4.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2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即2002年4月1-10日1日);(2)如果丙于2002年12月25日才提示付款,则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
【点评】考生应特别注意“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原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考点二】票据行为1.实质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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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考点03:票据权利的补救(★★★)(P78)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16年)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CD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考点04:票据抗辩(★★★)(P82)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0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80)
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4)商业汇票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2014年)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