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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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

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

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在改革中受益,其中就包括了我国的教育系统。

为了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一直在积极努力,该机构在中国教育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机构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机构概述: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是隶属于海南省教育厅的具体职能机构之一,主要负责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该机构成立于2008年,目前由3名正职和7名副职组成,主要分为以下部分:1. 组织及规划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规划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组织和协调各级别职业教育的改革工作。

2. 标准和准入审核部门: 主要负责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课程设置、教学质量检查等事务的管理。

3. 国际交流部门: 主要负责与国际机构及其他省份交流合作,增进海南省职业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二、机构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宏观上,职教学校群体内部的招生考试和招生报名涉及到规模化管理、办公自动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微观上,职教学校面对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假期阅读管理、学生住宿管理、实习管理等问题,以及职业教育本身面临的课程、人才培养模式、专业结构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1. 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增添新课程职改办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各个学科的调研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为学生提供更为丰富的课程内容。

2. 搭建一个更加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毕竟,职业教育的思路是培养人们掌握和掌握技能,这要求职业教育需要上下结合,搭建一个接近于现实环境的教学体系,让学生在不断的实践中不断掌握和进步。

3. 促进教师的继续学习教师是职业教育的核心,教师对教育内容的全面了解,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以及对行业知识点的时间更新,都有很深远的影响。

4. 加强行业实践既要让学生知识再灵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又要让学生更为真实地了解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方向,加强企业合作,融会贯通,加速职业教育的融合。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琼人劳保〔2007 〕214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函[ 2007] 165 号),现将《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实施范围(一)凡以社会公益为宗旨,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核定机构编制而正式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按需设岗、优化结构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的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层次、区域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岗位阶梯结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2013]6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2013]6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2013〕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全省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聘任省政府督学;发布全省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主任:王路(省政府副省长)副主任:曹献坤(省教育厅厅长)冯鸣(省政府副秘书长)委员:石秀慧(省政府教育总督学)戚弘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惠平(省财政厅副厅长)赖泳文(省编办副主任)李万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吴明(省卫生厅副厅长)张韵声(省公安厅副厅长)侯茂丰(省监察厅副厅长)陈孝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赵庆慧(省科技厅副厅长)何洪彬(省审计厅巡视员)省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8日——结束——。

海南省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登记表(A3)

海南省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登记表(A3)








考核等次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领导签名:(公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考核委员会(小组)
考核委员会主任(组长)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同意考核小组考核意见
签名:2020年7月15日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注:本表等同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本表所反映教职工学年度综合
考核等次即为考核当年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
海南省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9――2020学年度)
单位__昌江黎族自治县第三小学___
姓名___XXX___________________
任职资格__小学数学一级教师__________
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____小学数学一级教师_________
签名:
2020年7月6日
参 学
加 习
继 培
续 训
教 情
育 况
形 式
学 习 内 容
学习时数
成 绩
网络研修
教师远程培训
60
合格
著要
作技
、 术
论 报
文 告
及 情
重 况
起止时间
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登载、获奖或
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
独(合)著、译


成 创
主 造
要 发
专 明

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可以由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考勤等情况进行总结,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结果为依据,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9日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切实提升办园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思路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评促建,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

加强督导评估,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满足社会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全省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

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

三、督导评估的周期督导评估每3年为一个周期。

2017-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4年修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琼教审批〔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批〔2021〕3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做好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届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认定下文另有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在我省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籍在海南省;2.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3.确认时间内,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4.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或持有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5.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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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生源2013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3]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生源2013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3]37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海南省机关幼儿园:
201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即将毕业,为做好海南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回到我省就业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1月29~30日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行了海南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各用人单位与
免费师范生进行双向选择,经各市县和有关用人单位确认,我省2013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共112人落实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现将海南生源2013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签约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和编办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海南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0〕113号)要求,落实免费师范生就业所需编制,不得将免费师范生的编制挪作他用,确保本次签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二、各市县教育局和用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师范院校及签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联系,提前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的相关准备工作,积极为免费师范生的教育教学实习创造条件,落实相关实习学校,制定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实习计划和方案,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免费师范生的实习指导教师,保障他们高质量的完成教育教学实习任务,确保他们顺利毕业并到校任教。

附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海南生源2013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签约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海南生源2013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签约名单
1吕书美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科学澄迈县澄迈中学地理2吴小星西南大学物理学澄迈县澄迈中学物理3梁丹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澄迈县澄迈思源高中信息技术4符海娜华中师范大学历史学儋州市第二中学历史5王春玉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儋州市第二中学心理6钟少华陕西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儋州市第二中学地理7许丹英西南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儋州市第二中学政治8符艳融华中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儋州市第一中学语文9陈精信陕西师范大学英语儋州市第一中学英语10谢越法陕西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儋州市第一中学地理11刘晨西南大学体育教育儋州市第一中学体育12吴小欢西南大学化学儋州市第一中学化学13许亚妹陕西师范大学化学定安县城南中学化学14陈凤影西南大学地理科学定安县城南中学地理15丁王龙华中师范大学体育教育定安县定安中学体育16李明斌华中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定安县定安中学地理17陈美燕西南大学化学定安县定安中学化学18李亚新西南大学体育教育东方市八所中学体育19苏运花陕西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东方市民族中学生物20符秋虹华中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海口市白驹学校政治21陈良艳陕西师范大学物理学海口市白驹学校物理22苏恩兴华中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海口市第二中学政治23翁明第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海口市第二中学数学24黄钧西南大学体育教育海口市第二中学体育25洪艳琪华中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海口市第七中学语文26戴欢欢华东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海口市第七中学数学27陆圣德西南大学化学海口市第七中学化学28陈美娟西南大学地理科学海口市第七中学地理29唐婷北京师范大学化学海口市第十四中学化学序号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就业单位从教学科30黄小燕华中师范大学英语海口市第十四中学英语31钟秀丹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海口市第十四中学政治32陈宣江西南大学物理学海口市第十四中学物理
33罗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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