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文书制度
汉代的政治制度及其得失

汉代的政治制度及其得失作者:黄留珠来源:《休闲读品·天下》2014年第04期“政治制度”是一个含义较广的概念。
一般地讲,除了国体、政体这类纯政治问题之外,还包括人事行政、监察制度、司法制度乃至军事制度等等。
不过,在中国传统史学中,其内容却只有两项:一曰“职官”,二曰“选举”。
前者是讲官吏制度,或简称官制。
后者并非今天我们所说的投票“选举”这类事体,而是指举士、举官,或可笼统称为选官制度,亦曰仕进制度。
本文拟遵循传统史学的做法,来说一说汉代政治制度及其得失的问题。
1汉代官制基本承袭秦代,故有“汉承秦制”之说。
因此,这里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秦职官制度的情况。
大家知道,秦统一后,在原秦国官制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完整的集权型职官制度。
其于至高无上的皇帝之下,设立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府。
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是百官之长,“掌承天子,助理万机”,分左、右丞相。
太尉掌军事。
御史大夫“掌副丞相”,主要管监察。
九卿有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宗正,“掌亲属”;治粟内史,“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
此外,还有诸卿。
如中尉,“掌徼循京师”;将作少府,“掌治宫室”;典属国,“掌夷蛮降者”;主爵中尉,“掌列侯”;内史,“掌治京师”,等等。
三公、九卿及诸卿,各有自己的一套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大事总汇于丞相,最后由皇帝裁决。
秦帝国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制。
郡设郡守,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掌管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管辖。
另有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还有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
郡下设县。
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掌管全县的政事。
另有县丞,掌文书、刑法等事;县尉,掌军事。
县以下分若干乡,乡以下有若干里。
一般认为,里就是村落。
《汉书?百官公卿表》称:“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
”里的头人为里正。
(最新)中国古代用印制度考

中国古代用印制度考用印制度即印章、封泥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保证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起到了防止伪造公文的作用,为国家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创造了条件。
纵观历史,历代的公务文书皆有一套自己的用印制度,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各具特色,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印章早在西周就已经出现,但当时只是作为个人凭证,春秋战国时期才用于公文的封印。
当时的印章称为“玺”,是官员权利和身份的象征。
任职时授予,免职时收回。
所谓封泥,就是在所要发出的简册封页的结绳处糊上一块黏泥,在黏泥上加盖印章,这是公文生效的标志。
秦朝统一中国后,对文书用印进行了调整和统一,它规定皇帝的印章称为“玺”,皇帝有六玺,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天子之玺,不同的公文加盖不同的印玺。
百官之印统称为“印”,根据官职大小分别授予不同质地的印,并系以不同颜色的绶带。
凡是官府发出的公文均必须加盖印章,以证明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秦朝对印章的管理很严,凡是未加盖印玺或加盖印章的公文均被视为“伪书”,凡丢失、私制或盗用官印者要依法严惩。
汉代“玺”、“印”制度制定得非常详细,诸如名称、质料、钮制、绶色代表着哪一身份等级,都有严格的制度条文。
公文用印也已成定制,重要的公文还要缄口封泥。
印章的意义已不止于简单的公文使用,据罗福颐《古信玺概论》考证:“职官迁、死必解印绶,文献记载以西汉前后为多,谈到罢官常连言‘解印绶’,甚至以‘收玺’、‘夺玺’作为罢官的代词。
”汉代公文除用印之外,还要求经手官吏及办理人员按官称等级序列在公文末尾签署官职及姓名,以示对公文的负责。
古代公文

我国古代公文的保密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夏朝。
据史书记载,太史令将“图法”( 即国家的重要典志、档案)’宫藏”,这表明,夏朝史官已经开始对公文进行收藏、保管,注意公文的保密。
商朝更加注重文书档案的收藏与管理。
设立守藏史一职,专门负责保管政府公务文书和典册,并且将甲骨公文收贮于王室的宗庙、社樱。
由于这些场所都有专人严加守护,一般臣民无法进人,所以,保存于此的档案安全且不易流散和外传。
周朝继承商朝传统,将文书正本收藏于天府—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档案机构,并派“守藏史”专门负责守护。
为了公文保密和辨别真伪,还创立了公文的封泥及用印制度。
周王、国君及卿大夫在发出的公文上用印以证实其真实,在捆扣公文竹简的绳子打结处粘上泥块,以防伪造或泄密。
还创制了金属封缄的ft子,用来收藏一些最重要、最机密的档案,这成为以后历代重要机密档案的收藏之所。
春秋时期,各国国君和卿大夫在文书上用玺印封缄以示慎重,防止传递时泄密。
并且,在文书传递过程中使用“封泥”的方法。
秦朝的保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刑法的手段强制执行和遵守。
为了保证文书安全、迅速、及时送达目的地,朝廷选派专门人员传递特别重要或机密的文书,如军事命令、报告等,而且“所载传到军,县勿夺。
夺中卒传,令、尉货各二甲”( 《佚名律》) 。
这一方面表明统治者对保密制度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秦朝的公文保密制度已初步成型。
到了汉代,出现了公文密级,机密文书即封事、合檄、飞檄都由专人封送。
另外,汉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保密的重要性。
如汉明帝刘庄曾对重操机要的尚书官员说“机事不密则成害”,所以,任用机要人员很强调身份,即必须是“士子”,因为“士子”更忠于封建地主阶级。
唐王朝在借鉴历代公文保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文保密制度。
第一表现在盗窃文书的处罚条律上。
据《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律》规定: “诸盗制书者,徒二年。
官文书,杖一百; 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
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

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在秦汉时期,公文文书作为政府机构之间和政府与民众之间的重要沟通工具,对其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政府的高效运营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秦汉公文文书和官僚行政管理两个角度出发,深入探究这一时期公文的重要地位。
秦汉时期,公文文书开始逐渐规范化,成为政府机构之间和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主要手段。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维护国家稳定,加强中央集权,对公文文书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从汉朝开始,公文文书在格式、用语、传递等方面更加严谨,并对不同等级的官员使用不同的公文文书做了明确规定。
秦汉时期,官僚行政管理体制逐渐形成并发展。
秦朝设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将政府机构划分为不同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相互制衡,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汉朝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进,设立了刺史制度和察举制度,加强了对地方行政的管理和选拔优秀人才。
秦汉时期,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密切相关。
公文文书是官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
官员们通过公文文书传达政令、汇报工作、请示事项,确保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
公文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官僚行政管理工作的效果。
一份用词得当、逻辑清晰的公文文书能够准确表达意图,提高行政效率。
反之,则可能导致误解或延误工作。
秦汉公文文书和官僚行政管理作为当时政府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文文书作为政府机构之间和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主要手段,其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官僚行政管理系统的发展也促进了公文文书制度的完善。
研究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有助于深入了解这一时期政治体制的特点和国家治理的方式。
对于现代社会,公文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日常工作中,公文文书是传达信息、沟通意见、协调工作的重要工具。
政府部门更应注重公文文书的质量和规范性,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国家治理水平。
通过深入研究和借鉴秦汉时期公文文书和官僚行政管理的经验,可以为现代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推动政府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古代奏疏制度

古代奏疏制度奏疏中国古文书之一类。
又称奏议。
是封建社会历代臣僚向帝王进言使用文书的统称,属于上行公文。
战国以前臣僚向君主进呈文字统称上书,秦统一六国后始称为奏。
奏是进上的意思。
汉代臣僚上书有时也称上疏。
疏是疏通的意思,引申为对问题的分析。
同时分析问题的奏章也别称为疏。
唐宋以后上奏文书统称奏议,多数称为奏疏。
奏疏的文种名称,汉代有章、奏、表、议等,魏晋南北朝时期除沿用章、表、议等外又增加了启文;隋、唐、宋时期一般用表和状两种,宋代增加札子,是大臣上殿奏事前先期呈递的程式比较简便的文种;元代有奏、启和表章;明、清两代有题本、奏本、表、笺、启以及康熙朝后广泛使用的奏折等。
详解上书向君主进呈书面意见。
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
——《战国策.齐策一》苏秦北游说,李斯西上书。
——《文选.左思.咏史诗八首之八》周瑜又上书,请兴兵雪恨。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六回(赵括)母乃上书谏曰:“(赵)括徒读父书,不知通变,非将才,愿王勿遣!”——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九十八回奏秦代为臣僚上书统称名,汉代成为文种名称之一。
其用途据《文心雕龙》载为“陈政事,献典仪,上急变,劾愆谬”。
程式:首称“臣昧死言”,末云“稽首以闻”。
奏至明代称为奏本,其用途亦有变化。
上书谓之奏。
——《论衡•对作》奏平彻以闲雅。
——陆机《文赋》。
奏对称旨。
——清•梁启超《谭嗣同传》奏书(上奏于天子的文书)奏牍(古时臣子上奏君上的书牍)奏参(向皇上奏章弹劾)奏事(臣下上书给天子论事)奏劾(上章弹劾)奏明(奏陈明白)启奏(向帝王进言、上书)奏议(臣子向皇帝上书言事,条议是非的文字的统称)疏指分条陈述;作为一种文体,它是古代臣下向皇帝条陈自己对某事的意见的一种文件,也称“奏疏”或“奏议”。
章汉代向皇帝谢恩、陈述问题使用的文书,后汉时臣僚向皇帝谏议或庆贺也间或用章。
沿用到魏晋。
帝问曰:“谁与共为章?”——《后汉书·寒朗传》四方节度,整兵顿马,上章请讨,俟命起坐。
汉朝什么制度

汉朝什么制度汉朝什么制度引言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时期较长,涵盖了西汉和东汉两个阶段。
在汉朝的统治下,中国实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昌盛发展。
本文将探讨汉朝的主要制度,包括官制、农业政策、科举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后嗣继承制度等。
官制汉朝的官制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
汉朝通过建立官僚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汉朝的官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和县官制。
中央官制中央官制由皇帝和各级官员组成。
汉朝设立了多个重要的中央官职,如丞相、御史大夫、太常、太仆等。
其中,丞相是最高的官职,负责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御史大夫是监察官员,对官员的贪污和失职进行监督。
太常和太仆分别负责宗庙祭祀和皇室的经济事务。
地方官制地方官制由一系列地方官员组成,分为郡守和州牧两个层级。
郡守负责管理郡县,州牧负责管理多个郡。
地方官员负责执行中央政策,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
县官制县官制是汉朝最基层的行政制度。
县官主要负责管理县城和乡村地区,维护社会秩序,收集税收和人口信息。
农业政策汉朝的农业政策是其繁荣和稳定的基础之一。
汉朝实行了一系列重要的农业制度,如均田制、废井田制和农业税收制度。
均田制均田制是汉朝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减轻农民的负担,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根据均田制,每个农户会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以确保农民有稳定的收入和生活。
废井田制废井田制是汉朝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制度。
根据废井田制,农民可以在他们的田地中种植庄稼,并享受全部收益,而不需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额外的费用。
农业税收制度汉朝实行了一套完善的农业税收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每个农户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农产品作为税收。
这些农产品被用于维持政府的开支,支持军队和官员等。
科举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科举制度的朝代。
科举制度起源于西汉时期,后续得以完善和发展。
汉晋时期文书书写材料的变化_韩树峰
汉晋时期文书书写材料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韩树峰中国古代用以书写文书的材料种类很多,包括动物、矿物和植物。
有的是自然产品,有的是人工制成。
有些是坚硬耐久的,如甲骨、金属、玉石等;有些是柔软易损的,如竹、木、帛、纸等。
其中前者主要应用于先秦时代,后者则主要行之于汉晋期间。
下面仅就汉晋期间文书书写材料的变化略加探讨。
秦汉时期文书书写材料主要为竹木制成的简牒。
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秦代文书主要以竹简形式保留下来,其中最为典型的文书材料是1975年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竹简。
其中的秦律部分最具代表性,这些法律文书大致可分为四类:即公告性法律文书、律文性法律文书、解释性法律文书、案例性法律文书,①泛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研究秦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具有重大的史料价值。
汉代保存下来的文书载体,既有竹简,亦有木简、木牍。
竹是生长迅速的禾本科植物,常见于热带及亚热带。
按古籍所载,除长江以南外,中国古代的华北地区即今黄河流域的河南、山西、陕西、山东等省,也是竹子的重要产地。
所以竹简在中原地区也有大量发现,如山东临沂汉简。
当然,现今发现的竹简仍以南方为主,如上述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多达一千多枚,江陵一带屡次发掘的汉墓中也有大量竹简。
由此可知南方当时用竹作书写材料的普遍性。
至于西北地区出土的敦煌汉简和居延汉简,多由杨木和柳木制成。
杨和柳多产于中国北部,其中某些种类,更是沙漠中绿洲的产物。
在西北地区,竹简甚为少见,因竹主要产于中原。
斯坦因在敦煌发现的木简、木牍,多是白杨木;前中央研究院发现的,有松、柳、杨及柽柳。
②这些木类,皆以色白、质轻以及易于吸纳墨汁为其特色;更因在当地出产,自然便于采用为书写材料。
因此,迄今所见,西北文书大多以木料书写。
汉简保存的文书内容远比秦简广泛,包括诏书、法律文书、病书、府书、应书、爰书、报书等,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文书上呈下达的路径来说,即有向皇帝、中央政府机构及上级长官呈递的上行文书,也有以皇帝名义下达给大臣以及中央政府某个机构发布的下行文书,还有郡与郡、县与县之间互相往来的平行文书。
官府往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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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往来文书
文学术语
01 简介
目录
02 详细介绍
官府往来文书,是中国古文书之一类,是历代封建官府之间往来行文使用文书的统称。有别于皇帝使用的诏 令文书、臣僚上奏皇帝的奏疏和私人使用的文书。古人通称之为文移、文牒、文案、公牍,也有人只把这类文书 称为公文。
简介
按不同的行文对象,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3种。上行文用于对上级官员行文,文种有状、申、呈、 详、验、禀等;下行文用于对下级官员行文,文种有檄、符、帖、指挥、札、付、牌、票等;平行文用于级别相 当的官员之间行文,文种有移、关、刺、咨、照会等。还有用于不相统属的官府之间不论上下行的牒等。各文种 的使用、文书程式和称谓、用语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体现封建等级制度精神。
清初沿袭明制,把申状简称为申,其中包括详文、验文两种。清末又把验文称为申文。
元、明两代文书中常把呈状简称为呈,清代把呈作为正式文种名称。用呈作上行文的官府有:各省织造、各 关监督行文户部,提督、总兵行文兵部,布政使、按察使行文军机处,各省道、府、州、县行文学政。此外武职 官中都司、守备行文非所辖的副将,千总行文非所辖的都司、守备等也用呈文。
原是帛制的文书标签,用以代替木制的封检帖的张幅短小,文件载体用纸后,用小幅纸片书写的文书也称为帖。 自南北朝起,帖成为下行文种之一。宋代尚书礼部下行国子监用帖;明代府、州下行用帖;清代初期知府下行属 县也曾用帖,中叶以后未见使用。
唐、宋时期文书中通称上级指示为指挥。元代定为文种名称,作为高级官府向级别相差悬殊的低级非直属官 府行文时使用的文种。明代废止。
宋、元、明公文中常用“看详”、“呈详”、“照详”字样。详字的意思是审议、审查。照详一词多用于申 状结尾,全句作“伏乞照详施行”,意思是请求审查批示。清沿明制,需要上级批示的申文结尾仍用此句,文种 名称则改称为详。
汉代职官制度
汉代职官制度汉代职官制度,听起来就像是一本古老而神秘的“职场宝典”,当我深入去探究它时,仿佛穿越回了那个古老的时代,开启了一场独特的“职场” 之旅。
记得有一次参观历史博物馆,馆里正在举办一场汉代文化特展。
其中有一个展区专门展示了汉代职官制度相关的文物和资料,一下子就吸引了我的目光。
我看到一块展板上介绍汉代的三公九卿制度,三公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我站在展板前,脑海里不禁浮现出这样一幅画面:在宏伟的汉宫朝堂之上,丞相大人穿着华丽的朝服,手持笏板,正滔滔不绝地向皇帝陛下汇报国家大事,他就像是公司里的总经理,掌管着众多事务,什么民政啦、财政啦、人事啦,都得操心。
而太尉呢,则是威风凛凛,负责军事方面的事务,就像是公司的安保总监,保卫着国家这个“大公司” 的安全。
御史大夫也不简单,他站在一旁,眼睛紧紧盯着朝堂上的一举一动,监督着百官,如同公司里的纪检人员,谁要是犯了错,他可不会轻易放过。
在展览的角落里,还摆放着一些汉代的官印复制品。
我拿起一枚刻有“县令” 字样的官印,感觉沉甸甸的。
我仿佛看到一位县令大人,在他所管辖的县城里忙碌的身影。
他每天要处理百姓的纠纷,像是邻里之间的争吵、土地的纷争;还要负责征收赋税,每到收获的季节,就得带着小吏们挨家挨户地去统计粮食产量,计算该收多少赋税,这可真是个得罪人的活儿,就像现在的基层税务员,得小心翼翼地平衡各方利益。
他还要组织百姓兴修水利,如果遇到旱灾或者水灾,那更是忙得不可开交,得指挥大家挖沟渠、筑堤坝,妥妥的一个县城的“大管家”。
我还看到了一些关于汉代选官制度的介绍,其中察举制可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
这让我想起了历史故事里讲的,有个叫孝廉的年轻人,因为品德高尚、孝顺父母又廉洁奉公,被当地的官员举荐到朝廷为官。
他从一个普通的读书人,一下子进入了官场这个大舞台,就像现在的人通过一场特殊的选拔考试,进入了大公司的管理层。
不过,他进入官场后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他要学习各种官场礼仪,比如在朝堂上如何行礼、如何称呼上级官员,这就像新员工入职后要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一样。
古代文书制度
文书形式
在封建时代,皇帝的诏令是国家最重要的公文形式。
凡军国要事、法律命令、赏赐封赠、刑罚惩戒、田赋徭役、天文历法等一切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 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发诏令一类的文书来进行处理。
皇帝诏令类文书有:制、诏、策、敕、册、诰、旨、令、谕等。各种名称的文书在使用上各个朝代是不同的。 唐代发布政令的常用文书是敕;宋代是御札和敕牒;元代是圣旨;明代是诏书和敕谕;清代是上谕和寄信。“寄信” 是清代特有的一种机密文书,由军机处封发,内容涉及“诰诫臣工,指授方略,查核政事”,通称“廷寄”。
以中央机关为例,秦和西汉由丞相府处理文书工作;东汉由尚书台主管;唐、宋由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及 枢密院分掌;明、清由内阁、通政使司、六科、六部执掌,清代还创设军机处、奏事处等机构,承办廷寄和接收 奏折。
工作制度
中国古代文书工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拟制誊写、签押用印判署、票拟、贴黄(摘写提要)、登记立卷、移交 和管理、投递驿传、照刷磨勘文卷(复核监督)、保密等。
保密制度
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保守公文的机密,采取许多防范措施。
明代的“密旨”、“密疏”都要在御前封出或开拆;清代的奏折不许“与人参酌”或互相传看。如有泄密则 属严重犯罪,处重刑。唐律对“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 等”(《唐律疏议·职制》)。对泄漏军机者特别严惩,明律规定:“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 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大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明律集解》 卷3),清律也有相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