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载安装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4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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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4.企业再双击 桌面“外贸企 业出口退税申 报系统”快捷 方式,进入系 统,用户名为 小写sa,密码 为空,点确认 进入,登记企 业信息
二、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1、点击“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菜单, 将企业代码(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证号和企业名称以及相关 地址,电话,办税人员姓名输入系统中。点击“保存”按钮,将企业信息 保存在系统中。
六、网上预审
(1)进入深圳国税网首页最下方栏目登陆中国出口退 税综合服务平台(/)
(2)进入外贸企业预审申报数据上传。
(3)点开浏览文件。 (4)选择路径,找到要上传的文件并打开。 (5)上传。
(7)上传成功后进入外贸企业预审反馈信息 下载。
(8)将下载文件(预审反馈信息)保存在出口 退税系统15.0下out_port的文件夹内。
七、预审反馈处理
1.开菜单“预审反馈处理退(免)税预审信息 接收”。
2.选择路径及反馈文件并打开。 3.读入反馈文件N条记录,点击“是”。 4.数据导入完毕确定。
5.打开菜单“预审反馈处理退(免)税预审信 息处理”
6.查看反馈信息,根据“出错信息”、“疑点概述”、 “疑点原因”来判断疑点的合理性,及时修改错误疑点并 再次预审,直至所有疑点审核通过或视同审核通过为止。
4.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报送
3)打印备案单证目录 {免抵退税申报→打印其他申报报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表→
打印→取消} 报送税务机关(15日之前报送) 如本月数据录入错误,按如下方法撤销: 申报数据处理→撤销已申报数据,先撤销汇总数据,再撤销明细 数据。将相应数据修改,重新生成明细数据→预审数据→录入增 值税申报表→录入免抵退汇总表→生成汇总数据→申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 、试 点 纳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后,发 生 增 值税偷税、 骗 取 出口 退 税 和虚 开 增值 税 扣税 凭 证 等 行为 的,主 管 税 务机 关可以对 其 实行 不少于 6个月的纳税 辅 导期管 理 。
九 、本 公 告 自2 0 1 3年 8月 1 日起施 行 。( ( 国家 税 务 总局关 于 北 京 等 8省 市 营业 税 改 征 增值 税 试 点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资 格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 f 2 0 1 3 ] 3 7 号) 、 增 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 认定 管理 办 法》 ( 国
家税 务 总局令 第 2 2号 ) ,现就 营 业税 改 征 增值 税 ( 以下简 称 营
关 于 出 口企 业 申报 出 口货 物 退 ( 免 ) 税 提 供 收 汇资 料有 关 问 题 的公 告
税务 局 根 据 国家税 务 总局 令 第 2 2号 和本 公 告 制定 ,并报 国家 税务 总局备 案。 六、试 点实施 后,试 点纳 税人 应按 照国家 税务 总局令 第 2 2 号 及 其 相关 规 定,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按 营 改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增 值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具 体 办 法由试点 地 区 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计 划 单列 市 国家
、 ( 《 国家外 汇 管理 局 海 关总署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货 物 贸易 外 试 点纳 税 人,应 按照 本公 告 规 定 办 理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 格 号 )
认 定。
免 )税提 供收 汇 资 二、 除 本公告 第 三条 规 定的情 形外, 营改增 试 点实施 前 ( 以 的有关 规定 ,现 将出口企 业申报出口货物 退 ( 下 简称 试 点实 施 前 )应 税 服 务 年销 售 额 满 5 0 0万 元 的试 点纳 料 的有 关问题 公 告 如下 : 税 人 ,应 向国税 主管 税 务 机 关 ( 以下 简称 主管 税 务 机 关)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政策,消费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12﹞39号【发文日期】2012-05-25【实施时间】2011-1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部分条款失效。

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规定废止,乐税注释: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1997年5月23日)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针对各地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当前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计算机办理退税。

对因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人机结合”和“人工办法”审批的已退税款,在1997年底前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核,经复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必须扣回已退税款或抵减其他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退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工作。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算机审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若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增值税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增值税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将其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出口,促进国际贸易,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范围1.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是指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等。

2.出口劳务出口劳务是指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

3.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是指生产企业将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加工修理修配,然后出口的货物。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率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出口货物情况确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17%、13%、9%、6%、5%、3%、0%等多个档次。

五、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2.出口劳务退税额的计算出口劳务退税额=出口劳务收入×退税率3.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发生的加工费、修理费、修配费等×退税率六、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审批1.申报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后,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国税函[2006]87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操作手册2020年9月1日目录1 出口退税系统介绍 (4)1.1系统概述 (4)1.2功能介绍 (4)2 系统安装运行 (5)2.1运行环境 (5)2.2系统安装 (6)2.3系统启动 (10)3 出口退税系统基础设置 (13)3.1系统配置相关信息 (13)3.2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13)3.3系统数据备份 (14)3.3.1 云备份数据 (14)3.3.2 本地数据备份 (16)3.4系统备份数据导入 (21)3.4.1 云备份数据导入 (21)3.4.2 本地数据备份导入 (24)3.5系统初始化 (26)4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27)4.1外部数据采集 (27)4.1.1 出口报关单 (27)4.1.2 增值税专用发票 (39)4.2退税申报 (43)4.2.1 申报流程 (44)4.2.2 申报操作 (44)4.3代办退税申报 (57)4.3.1 申报流程 (58)4.3.2 申报操作 (58)4.4备案申报 (66)4.4.1 申报流程 (67)4.4.2 申报操作 (67)4.5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 (73)4.5.1 申报流程 (74)4.5.2 申报操作 (75)4.6其他申报 (81)4.6.1 申报流程 (82)4.6.2 申报操作 (82)4.7证明申报 (89)4.7.1 申报流程 (90)4.7.2 申报操作 (91)5 系统其他代码简介 (98)5.1海关商品码 (98)5.2币别码 (99)5.3业务类型代码 (99)6 系统主页面功能点详细描述 (101)6.1多选项卡的操作界面 (101)6.2向导 (102)6.3索引区 (104)6.4数据编辑区域 (106)6.5数据项说明 (106)6.6报表打印及导出功能描述 (10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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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载安装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4A版]
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2-14
【实施时间】2014-0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外贸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小规模出口免税企业:
根据近期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
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退免税企业(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小规模出口免税企业)从2014年2月17日
开始,必须使用新版退税率文库进行退税申报,最新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2014A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小规模出口免税
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
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三、升级步骤:
1. 下载退税率文库。
2. 打开申报系统,进入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一键升级商品码”,选择上
一步骤下载好的rar后缀的文件,根据提示逐项点击“确认”即可。

附件: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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