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在医疗领域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被广泛应用于疾病治疗和病患的痛苦缓解。
然而,由于这些药品的药理特性和潜在风险,对其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是必要的。
因此,制定和实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旨在确保其安全、合理的运用。
一、麻醉药品使用制度在手术和治疗过程中,麻醉药品的应用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其药性强大,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很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因此,麻醉药品使用制度应对其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分类麻醉药品应根据其药理特性和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全身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和镇痛药品等。
根据不同的分类,制定相应的使用原则和规范,确保医务人员在使用时遵循正确的程序和剂量。
2. 麻醉药品的管理流程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医疗机构需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
包括申请、配置、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范和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的认识。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前评估在使用麻醉药品之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患者的病史、药物过敏史、体格检查等,以便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和剂量。
同时还应明确麻醉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的并发症,确保手术和麻醉过程的安全性。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与麻醉药品相比,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范围更广泛,涉及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和控制。
然而,精神药物的滥用和误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势在必行。
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其治疗作用和副作用进行分类,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等。
各类药品根据其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对于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进行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背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采购、请领、使用和管理都需要特别的注意和规范。
为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制度非常必要。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和临床部门。
采购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房部门统一负责,采购前应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采购时间和采购目的等,此方案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方可执行。
采购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掌握药品的来源和质量。
2.根据需求量合理安排采购数量,不得超出实际需求量。
3.选定的供应商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信誉度高等。
4.采购时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质量标准。
请领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必须由确切需要该药品的医务人员在开有临床凭证的前提下向药房部门提出。
请领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交凭证后,药房部门应根据临床凭证的要求按要求发药。
2.发药时应严格按照临床凭证上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草率请领、滥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证书的医务人员使用。
医务人员在使用这类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药品的规定用量和用药时间。
使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等有关质量问题,确保用药安全。
2.药品使用后及时归还给药房,以确保药品的管理合规。
3.不得私自买卖、交换、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若发现此类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登记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登记管理。
药房部门应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并分类管理,详细记录每一批药品的来源、规格、数量、使用人员、使用用途和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验收,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
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
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
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可追溯性,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1992年)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药品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四、内容(一)药库的批号登记管理1.麻醉药品入库验收按照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制度执行。
入库验收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单据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经手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药房请领与使用的批号登记管理药房请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账册,日清月结,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三)处方使用的批号登记管理1.各药房每日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以便追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被盗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相关制度定期修订并明确时限。
1、采购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库管药师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保持库存合理。
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计划并确认。
采购药师登录《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录入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完成网上采购。
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和采购,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做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2、验收与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注射剂逐支清点,其他剂型逐盒清点),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报药学部门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调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注射剂和其他剂型均开盒查验到“支”、“片”或“粒”。
若发现原封缺失、破损或污染的,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应保留原包装原封溯源,拍照注明并留存。
相关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责任科室负责人,通知药学部门负责人及时解决。
3、专库(柜)管理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双人双锁和监控管理。
门(急)诊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调配。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医疗机构必需的药品,但是它们也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因此,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和用药合理性,国务院和卫生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规定。
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实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医疗机构需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具体而言,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处方权,组织培训和考核,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和审核管理工作,护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工作,保卫部门负责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夜间医院值班巡视等。
除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以确保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规定。
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等。
医疗机构的分管负责人需要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重点药品的监管,包括、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等。
确保日常监管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五、对于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的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该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管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存放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与基数设置第八条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
专库(专柜)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
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第九条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周转柜双人双锁管理,值班柜单人单锁管理;放置专柜的房间须有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2)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3)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4)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4)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5)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6)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7)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7)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7)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8)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8)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9)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一、宣传与普及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
2.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公众了解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2.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问题药品应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对于高风险药品,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加强监控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药品管理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
六、药品的废弃物处理
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安全处置。
2.药品废弃物应有明确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入社会。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方式。
4.对于特殊性质的药品废弃物,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知识纳入医务人员持续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
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升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水平。
3.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
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信息化建设,提升药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药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定期公开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透明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 一、根据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是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3天给药1次。故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 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 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 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 2
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 总之,疼痛治疗时,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 二、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1)、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2)、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患者与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3)、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4)、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5)、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 (6)、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只能用于住院病人。 三、阿片类镇痛药的临床应用 (1)、药物特点:该类药物种类多,可选剂型多,无饱和剂量限制(即无天花板效应),根据半衰期的长短可将阿片类药物分为两大类。半衰期较短的药物作用时间为3~4小时;半衰期较长的药物作用时问可达8~12小时;作用时间最长者可达72小时。应用阿片类药物镇痛宜根据患者疼痛强度、个体需要,选用不同的药物进行个体剂量滴定,尽快达到无痛。 (2)、阿片类药物的临床应用: 1)、给药途径以无创为主,可以选择口服、透皮贴剂等。也可临时用皮下注射,必要时PCA给药。 3
2)、初始剂量滴定:即释吗啡滴定方案:第l天固定剂量,盐酸吗啡5~10mg,q4h。第l天解救剂量,疼痛无缓解或缓解不理想,于两次用药之间给予解救量盐酸吗啡2.5~5mg,q4h。次日总固定量=前日总固定量+前日总解救量。将总固定量分6次口服(即为q4h)。次日解救量为当日总固定量的10%。依法逐日调整,直到疼痛消失或稳定在2级以下即可继续服用或将稳定的每日口服总量分两次量并改服控释吗啡。如疼痛仍有波动,则继续用前法即释吗啡滴定剂量。 控释吗啡滴定方案:第1天,控释吗啡10~30mg,q12h,次日疼痛若无缓解或很少缓解,则依首次总剂量的30%~50 %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疼痛消失或降到2级以下。 吗啡转换成芬太尼透皮贴剂:滴定吗啡达稳定的日剂量后,其日剂量的1/2即为芬太尼透皮贴剂用量(即μg/h,q72h)。 芬太尼透皮贴剂的初始剂量滴定:用芬太尼透皮贴剂25μg/h,同时口服即释吗啡10mg,q4h×2次。 如需减少或停用阿片类药物,则采用逐渐减量法,即先减量30%。两天后再减少25%,直到每天剂量相当于口服30mg吗啡的药量,继续服用两天后即可停药。 如从吗啡换用芬太尼透皮贴剂治疗,则需在使用芬太尼透皮贴剂时,同时以吗啡原用剂量使用6~12h,方可停用吗啡。 3)、 阿片类药物个体剂量滴定和维持: 疼痛强度 考虑剂量增加幅度 7~10 50%~100% 4~6 25%~50% 2~3 25% ① 、合适的剂量是指能够缓解疼痛而无不可控制不良反应的剂量。 ②、 应按时、按需增加剂量,剂量的增加与疼痛强度相关。 ③ 、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不良反应,疼痛强度<4,考虑将滴定剂量下调25%或重新评价。 ④ 、大约在5个半衰期内达到平衡。 ⑤、 阿片类药物维持剂量的原则:当所需的24小时阿片类药物剂量稳定时,考虑将短效阿片类药物更换为缓释阿片类药物,用以控制慢性持续性疼痛。 控释吗啡片q8~12h 芬太尼透皮贴剂q72h ⑥ 、在应用缓释阿片类药物期间出现突发性疼痛(疼痛急性发作,与活动、体位相关的疼痛和剂量末期的疼痛)时,使用解救剂量的短效阿 4
片类药物。 解救剂量:每小时可使用10%~20%的24小时口服量。 如果患者不断按需给药,或按时给药的给药间隔末期也不能缓解疼痛时,考虑增加缓释阿片类药物的剂量。 4)、 阿片类药物之间的剂量换算: 药物 非胃肠给药 口服 等效剂量 吗啡 10mg 30mg 非胃肠道:口服=1:3 可待因 130mg 200mg 非胃肠道:口服=1:1.2 吗啡(口服):可待因(口服)=1:6.5 芬太尼透皮贴剂 25μg/h(透皮吸收) 外贴 芬太尼透皮贴剂μg/h,q72h剂量=1/2×口服吗啡mg/d剂量 5) 、阿片类药物引起呼吸抑制的处理:纳洛酮0.4mg溶于生理盐水10ml中,每两分钟静脉推注0.5ml。或将纳洛酮O.8mg溶人生理盐水250ml中静脉点滴。一旦呼吸状态稳定,则减少或停用纳洛酮,以防纳洛酮对抗药物镇痛作用而致突发疼痛危象。 6)、 阿片类药物临床应用注意事项:①出现中度以上疼痛应早期应用,用足剂量,经常根据病情调整剂量;②应用阿片类药物同时应重视对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③疼痛加剧时要增加单次用药剂量,而不要增加给药次数;④接受即释吗啡治疗者可于睡前将剂量加倍,以防疼痛干扰睡眠;⑤控释片不可碾碎服用;⑥应用阿片类药物治疗时,应有疼痛强度及剂量滴定的记录。 四、患者自控镇痛(PCA) 患者自控镇痛是指当出现疼痛时,通过PCA装置由患者控制给予镇痛药物,单次剂量预先由医师设定,以每给药1次即可产生有效的镇痛效果,同时不产生明显的过度镇静或呼吸抑制为理想剂量。间隔时间一般在5~15分钟。本方法效果好、安全性高,在临床中应用广泛。 1、优点 患者自己可以控制疼痛,减少心理恐惧和焦虑;患者自己调控用药,易于达到最小有效浓度,容易适应个体差异;不良反应小,镇痛效果好;镇痛药物的总量相对较少。 2、缺点 需要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如果药物浓度配置过低需反复给药,给药的时间间隔过短,使患者感到疑虑和烦躁,导致镇痛的满意度较低。 3、PCA的给药途径 主要包括静脉、皮下、硬膜外腔和神经干或神经丛。静脉目前应用最广,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周静脉和锁骨下静脉留置管。可以迅速滴定出最低有效浓度的用药量。阿片类药物PCIA的推荐方案:芬太尼PCIA术后镇痛用量为0.19-2.0mg/天(浓度0.01mg80/ml)。 五、 阿片类药物的术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