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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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1.06.14实施日期:2001.06.14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活动。
设备制造监理是指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全过程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备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科研等项目所需的设备。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设备,必须实行设备制造监理,小型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设备制造监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和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主管部门。
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验交流、总结工作;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
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第九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分为甲级资格单位和乙级资格单位。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公司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本质安全和经济、可靠运行,促进公司安全、节约、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生产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设备,是指在公司生产、运营、试验和办公中,可供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装置、工具和仪器等物质资料。
通常分为安装设备和非安装设备,或者分为普通设备和特种设备。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对象为、开发、检测、抢险、机械加工与维修等专用设备,以及运输、动力、电气等通用设备。
第五条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设备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基础工作;选型荐厂;监造管理;调试验收;使用操作;维护修理;更新改造;检测检验(特种设备);闲置封存;调剂报废;事故管理;资源市场管理;人员培训;检查与考核等。
第六条设备管理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生产安全、实现节能降耗的方针,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并适时更新改造,以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率,达到设备全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和综合效能最高的目的。
第七条设备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相关部门要配合设备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管理机构与职责划分机动设备处是公司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生产运行处负责设备维修及服务市场管理;规划计划处负责设备购置投资计划的下达;财务处负责设备资产管理;人事处负责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档案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网络设备的集中管理和维护;供应处负责组织设备采购。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单位必须设主管设备的领导,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充实设备管理的专业人员,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设备综合管理网络。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XX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搞好电气设备的安全与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电气设备的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气设备是构成电力系统的基础,其健康水平和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从而影响到生产装置的安全生产。
因此,各单位主管领导应高度重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实行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管理。
各单位要抓好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气管理“三三二五”制。
电气作业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并按规定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XXX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作业及操作员、试验员、调度员、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等)必须取得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司颁发的相关上岗资格证;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取得XX集团公司颁发的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管理体系第七条公司设设备部电气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电气设备的管理,指导、考核各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单位设设备专业管理部门电气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指导、考核车间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气车间在厂设备专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所辖电气系统内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条电气设备管理应具有如下基础技术资料:I、图纸:一次系统模拟图,二次接线原理图,电缆走向图,接地极分布图,一次系统阻抗图,继电保护配置图。
2、票证:电气倒闸操作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停电联系票,送电联系票,临时用电票。
3、记录:运行记录,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缺陷记录,继电保护动作记录,巡检记录(包括常规设备、电源装置、SF6装置、保护装置等)。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5.05.31•【文号】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施行日期】201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5年5月31日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工核设施)安全,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核安全设备,是指在军工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或对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在军工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审批过程中确定。
第三条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并为被监督管理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二)负责组织核安全技术审评,批准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查批准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三)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负责军工核安全设备执法和有关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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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
电气设备监造方案
电气设备监造方案1. 概述电气设备监造方案是为了确保电气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以及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计划和指导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详细的电气设备监造方案,以指导制造商和监督机构在电气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合作和操作。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电气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以及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具体目标如下:•确保电气设备的制造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完善电气设备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和把关电气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性。
3. 方案内容3.1 制造商责任制造商是电气设备监造过程中的主体,其责任如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电气设备的制造工艺和作业规范。
•确保电气设备制造过程中的人员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以保证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
•定期进行生产线设备的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立电气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记录和档案,以便追溯和验证产品的质量。
3.2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是电气设备监造过程中的监管者,其责任如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监督和把关电气设备制造过程的检查和评估标准。
•对制造商实施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确保质量控制和合规性的有效实施。
•定期对电气设备制造过程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提高整体质量水平。
•建立监督档案和记录,以便追溯和证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3.3 质量控制措施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原材料采购:建立供应商评估和选择机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制造工艺:制定详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个环节的工艺控制点和关键步骤。
•检测和测量:使用合适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参数进行检测和测量,并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制造记录和追溯:建立制造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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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编写:年月日
校核: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批准:年月日
目录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1)
1、总则 (2)
2、编制依据 (2)
3、监造目标 (2)
4、设备控制管理网络(组织机构) (2)
5、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 (3)
6、质量的持续改进 (5)
7、其它 (6)
附件1:主要设备的监造实施控制点 (6)
表一、汽轮机监造见证项目(主要控制点表) (6)
表二、余热锅炉监造见证项目(主要控制点表) (8)
表三、发电机监造见证项目(主要控制点表) (11)
表四、余热锅炉监造实施计划表 0
表五、起重机监造实施计划表 (6)
表六、排渣机设备监造主要控制点表 0
表七、烟气脱酸及除尘系统设备监造主要控制点表 0
表八、灰渣输送系统设备监造主要控制点表 (3)
附件2: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统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图 0
附件3:监造周报 0
附件4、监造通知单 (1)
附件5、设备质量工作总结报告 0
附件6、放行单 0
附件7、点火(辅助)燃烧器验收单 (1)
附件8、变频器验收单 (2)
附件9、ACC柜验收单 (2)
附件10、液压系统验收单 (2)
附件11、焚烧炉排验收单 (2)
附件12、炉排框架验收单 (2)
附件13、验收单(其它设备) (2)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提高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
范化,保证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设备质量管理处于受控状态,确保设备质量全面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和设计技术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1) 设备采购合同;
(2) 与供应商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3) 经确认批准的工厂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以及修改通知单; (4) 设备供货合同文件中规定采用的国内最新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 (5)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6) 监造大纲、规划与监造实施细则。
3、监造目标
3.1、管理原则:全过程,全方位。
3.2、设备目标:
3.2.1设备:设备性能可靠、世界先进、国内一流; 3.2.2设计:系统配置合理、完善,技术工艺先进;
3.2.3安装:安装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
4、设备控制管理网络(组织机构)(见下页)
图一监造监理流程图5、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
采购中心设备监造部负责设备供货前的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公司代表公司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
设备质量控制管理按管理网络实施整个设备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控制。
5.1、设备采购
5.1.1设备供应商评选
在设备供应商考察过程中,对供应商的生产制造及质量进行认真评议,并对入选的合格供应商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评价时提出针对于质量方面的意见,以持续保证采购设备的质量可靠。
5.1.2设备供应商评标
招评标过程进行评判,以保证优质的供应商和设备供货。
5.1.3设备生产过程监控
针对设备的制造特点、重难点以及关键工序,围绕“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以质量预控为主导,日常巡视检查和见证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设备管控的作用,确保实现质量可靠的目的。
➢根据确认的供货计划要求编制制造进度计划;
➢提供设备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联系人和联络方式,严格履行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控制程序;
➢设备签订订货后,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设备制造过程中的主要零部件的下料、焊接、加工、装配以及预组装、包装、涂装等进行监造,具体监造方式、方法(见附件一监造细则及控制点),并对相关检测记录、报告、各种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文件见证,跟踪检查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并对原材料、外购件进行检查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检查;
➢监督供应商按照实施细则的控制点编制对应的检验记录,并出具相应的纸版质量证明文件,并填写对应实际检测数据;
➢对实施设备制造的焊接、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其焊缝探伤检测仪器及油漆、钢板测厚的仪器,机加工部件直径、长度等检测量具等均应性能良好,且在相应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并及时核查;
➢对制造工序、零部件质量或采购配套件等出现不符合产品图纸或技术标准
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必要时组织专题会议,明确处理方案;
➢对制造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整改进行跟踪,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见证、落实,并做好监造工作的沟通、汇报工作;
➢负责组织出厂检验和整改检查;检验完成,相关检验记录文件应存档;
➢根据实施细则停止控制点编制的检验文件(检验记录)应给三方签字留档。
5. 1.4设备到货验收及安装
设备交货到现场,根据现场开箱验收情况及时与供货商进行质量问题的沟通及解决处理。
设备安装过程中,及时反馈安装过程中的信息,就质量、进度等事项及时与供货商沟通。
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协调、洽商及现场交换意见等方式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6、质量的持续改进
6.1在整个设备供货过程中要分析和评价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
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6.2严格控制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理而转入
下道工序。
6.3对监造及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设备,除要按规定进行鉴别、记录、评检和处
置外,还要进行不合格评审,并确定处理方案。
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程序办理。
6.4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
施,并对纠正措施要严格监督执行,同时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和其有效性评价。
6.5设备供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预防性措施
a、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专题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b、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制定防止发生措施并组织实施。
c、对质量通病要重视,并采取预防措施。
d、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要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同时定期评价预防措施有效性。
7、其它
7.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在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主要设备的监造实施控制点
表一、汽轮机监造见证项目(主要控制点表)
表二、余热锅炉监造见证项目(主要控制点表)
表三、发电机监造见证项目(主要控制点表)
XX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表四、余热锅炉监造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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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起重机监造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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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表六、排渣机设备监造主要控制点表
表七、烟气脱酸及除尘系统设备监造主要控制点表
表八、灰渣输送系统设备监造主要控制点表
备注:
文件见证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止见证点(H点)。
a) 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制工程师对设备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制控制点。
b) 现场见证点(W点):由监制工程师对设备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
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制控制点。
c) 停止见证点(H点):由设备监制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制控制点。
对于现场见证点,供应商应提前7天通知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应按时到场进行工作;对于停止见证点(H点),供应商应提前10天通知监造工程师,如因供应商未提前通知而致使监造人员不能如期见证,监造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XX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附件2: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统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图
注:各厂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造产品部件、工序填报上述相关负责人、主管的姓名及联系机号;如无该部件或工序可不填报,本表需在首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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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监造周报
年月日一、本周制造进展情况
二、本周监造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周质量、进度问题描述:
四、本周(上周)问题处理情况描述(原因、措施、结果):
五、主要原材料、配套件、设备采购或到货情况:
六、提请协调问题简述:
七、重要过程、主要制造工序、关键零部件加工/装配见证照
附件4、监造通知单
编号:
附件5、设备质量工作总结报告
编号:
附件6、放行单
附件7、点火(辅助)燃烧器验收单
附件8、变频器验收单
附件9、ACC柜验收单
附件10、液压系统验收单
附件11、焚烧炉排验收单
附件12、炉排框架验收单
附件13、验收单(其它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