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
海运提单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
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
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 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 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
(十)背面条款
• • • • 1、管辖权条款 2、留置权条款 3、自由转船条款 4、选港条款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各航运公司的提 单大都规定按承运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处理。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 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
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 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 • • • • • •
15、运费支付情况 预付:Pre paid ( P.P ) 到付:Collect ( C.C ) 16、收货地点 Place of Receipt 17、交货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18、箱号 Container No. 19、封号 Seal No.
• 20、不知条款 • ①“Shippers Load and count and seal” SATD TO CONTAIN:113 ps of × × × • ②“S.L.C” said to contain:113ps of × × × •
海运提单背面有哪些条款

海运提单背⾯有哪些条款海运提单是承运⼈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海运提单所载明的事项也可以看出货物的所有者,所以,海运提单⼜具有物权性质,海运提单背⾯还有很多条款,那这些条款都有些什么内容呢?下⾯是海运提单背⾯条款内容的介绍。
海运提单背⾯的条款:⑴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托运⼈”等关系⼈加以限定。
前者包括与托运⼈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后者包括提货⼈、收货⼈、提单持有⼈和货物所有⼈。
⑵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⑶责任期限条款--规定承运⼈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
⼀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卸离船舶为⽌。
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接受货物⾄交付指定收货⼈为⽌。
⑷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
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的⼀切费⽤由货⽅负责。
⑸运费和其他费⽤--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并⽀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并⽀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可对货物及单证⾏使留置权。
⑹⾃由转船条款--承运⼈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的同意。
转船费由承运⼈负担,但风险由托运⼈承担,⽽承运⼈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⑺错误申报--承运⼈有权在装运港和⽬的港查核托运⼈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可收取运费罚⑻承运⼈责任限额--规定承运⼈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额最多不超过若⼲⾦额。
⑼共同海损--规定若发⽣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
国际上⼀般采⽤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在中国,⼀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⑽美国条款--规定来往美国港⼝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
海运提单名词解释

海运提单名词解释海运提单是指货物经海上运输时所使用的一种单证,用于确认货物的收发情况和所有权的转移。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货物的基本信息、装运地点、目的地、运费、负责人等内容,具有合同、收据、证明、指示、无记名票据等多种功能。
首先,海运提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确认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货主通过签订海运提单,支付相应的运费,承诺按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
而承运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运输货物,并在目的地将货物交还给收货人。
海运提单中还包括了运输合同的一些特殊条款,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的责任规定,以及相关的索赔程序和期限等。
其次,海运提单作为收据,可以证明货物的交付和接收情况。
海运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装运地点、目的地、包装方式等重要信息,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会在提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表示货物已经受理。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也要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在提单上签字确认。
提单上既有承运人的签字和印章,也有收货人的签字,可以证明货物确实交付给了运输公司,并且收货人已经收到了货物。
此外,海运提单还具有一定的证明功能。
具备海运提单的货主可以通过这个单证证明自己对货物的所有权,以及与承运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承运人在装运货物时,会根据提单上的要求对货物进行装载,并在提单上签字,表示运输公司确认接收了该批货物。
货主通过提单上的承运人的签字和印章,可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运输公司,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此外,海运提单还可以充当运输指示,指导货物的运输和交接过程。
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装运地点、目的地、运费、承运人等重要信息,承运人会根据提单上的要求进行货物的装载和卸载。
此外,提单上还可以备注货物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指导运输人员对货物的处理和操作。
最后,海运提单还具备无记名票据的特点,可以作为支付工具和贷款担保。
提单上没有规定收货人的具体名称,只是标明“收货人”或者“抬头人”,因此可以转让给他人。
海运提单的操作常识

海运提单的操作常识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
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握本上载明运输合同的条款,船货双方受其约束。
而租船提单则受另行制定的租船合同约束,故在使用该提单时,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全式提单(Long Form B/L)与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而简式提单则无。
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背书

背书的提单是哪几种?
记名抬头提单
空白抬头提单
• 记名抬头提单的流通性最小, 因为是记名的,这就相当于已 经指定某一个人持有提单了, 所以无法转让无法背书。
• 谁持有该空白抬头提单就拥有 了提单的物权凭证,不需要背 书转让,流通性很好。但风险 性高。
03 如何进行背书呢?
如何进行背书呢?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就是提单当前的持有人,在背书业务中我们把他叫做背书人,现在 他想把提单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比如A公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B公司,这里A公司我们称为背书人,B公司我 们称为被背书人。那怎么记名背书呢?要把B公司的相关信息写在提单背面,这 就是记名背书。
海运提单的背书
目录
01 提单为什么要背书? 02 背书的提单是哪几种? 03 如何进行背书?
01 提单为什么要背书?
提单为什么要背书?
海运提单的特性决定的
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背书流转是实现提单转让的一种手段。提单 背书的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了该提单的所有权。
提单为什么要背书?
海运提单的特性决定的
如何进行背书呢?
记名背书
如A公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B公司,可以作以下背书:
PLEASE DELIVERY TO B CO.,LTD ACO.,LTD April.10th.2021
如何进行背书呢?
• 其实这种经过记名背书的提单 ,相当于已经是记名抬头提单了, 不能再流通转让,不能再背书 。所以无法背书。
如何进行背书呢?
指示提单
如A公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B公司,那么指示背书的话,就要做一下指示。
海运提单制作

2. 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 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 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7. 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 :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
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 到单单一致。
8. No. & kind of Packages: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 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 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 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 (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 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货物 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 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 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 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 “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 “Chicago”。
海运提单—有关海运提单的国内规定
预付运费
2 到付运费
承运人的其他权利
(2)货物留置权
货方
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 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其他费用
没有提供适当担保
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
2 由于承运人不能免责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 的,或者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 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4. 使船舶合理速遣的义务
3 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市场价格下跌损失、利息损失、工厂因停 工待料遭受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4 迟延交付时间届满60日,可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而要求承船舶过失和管理货物过失基本原则
以行为人的目的 和动机为标准
维持船舶性能时发生了过失,应属于管船过失
过失行为是在对货物实施照料的过程中发生的, 则属于管货过失
承运人的免责权利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
• 对船上火灾所造成的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 火灾是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需付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权利
6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
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0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实
承运人在船上灭火器材的配备、灭火程序
际 过
的制定及船舶消防安全教育、灭火训练和船舶
海运提单的用途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文件,其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载货物所有权:海运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的重要文件。
它是货物的合法所有者或委
托人在装载货物后所获得的收据和凭证。
持有海运提单的人可以证明对货物的所有权,并在需要时提供该证明。
2.证明货物数量和品质:海运提单详细记录了装载的货物数量、描述和品质。
作为货物交
付的凭证,提单上的信息被视为双方之间关于货物交易的约定和依据。
收货人可以通过核对提单上的信息来确保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中规定的一致。
3.资金支付和结算: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也常被用作支付和结算的工具。
根据信用证或
其他支付安排,货物的买方通常需要提供提单作为支付条件之一。
一旦提单交付给买方,卖方可以获得相应的款项。
4.运输指示和跟踪:海运提单还包含有关运输船只、起运港口、目的港口以及货物交付地
点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帮助承运人或物流公司管理货物的运输过程,并使货主能够跟踪货物的位置和运输状态。
5.海关报关和法律要求: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通常也用于海关报关和法律要求的履行。
根据国家的规定,提单可能需要提交给相关海关部门以完成进出口手续,同时也可以用作纠纷解决和法律争议的证据。
总之,海运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还涉及货物数量、品质、支付结算、运输指示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它是确保货物顺利交付和安全运输的重要文件。
物流管理之海运提单的全套知识
物流管理之海运提单的全套知识一、提单的基本知识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2.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1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2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3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3.提单的流通性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4.提单的签发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二、提单的内容1. 提单的正面内容通常,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项有的是有关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作为运输合同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明效力;有的则属于为了满足运输业务需要而由承运代自行决定,或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认定应该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前者称为必要记载事项,后者称为任意记载事项;1 记载事项各国关于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作出规定,虽然有简有繁,但是,从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各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我国海商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①关于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关于当事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关于运输事项: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④关于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长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⑤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在以上各项中,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的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以及关于运费的支付等三项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关于提单的签发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等几项记载由承运人填写,其他都由托运人; 除上述各必要记载的事项外,如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意将货物装于舱面;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正面载明;提单的正面内容还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项;一些是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一些是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关于数量争议的批注;一些是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而加注的内容,如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事项,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坏免责为内容的印章等;2 提单正面的条款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出的承诺为内容的契约文句,列记于提单的正面;常见的有以下条款:①装船或收货条款;如:“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②内容不知悉条款;如:“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③承认接受条款;如:“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④签署条款;如:“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和条件;2. 提单的背面条款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繁简不一,有些竟达三、四十条,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1 定义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2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3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但这种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任期间向两端延伸,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5 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譬如海牙规则有17项免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等等;7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8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9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10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11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12 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13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三、提单的类型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整票货物已全部装进船舱或装在舱面甲板上后承运人才签发的提单;提单是买方凭以提货的依据,为了确保能在目的地提货,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装船;同时,使用已装船提单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均有利,具体说来,在FOB、CIF、CFR价格条件下,货物装船是承运人“钩至钩”责任的起点,如果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发现问题,可以在提单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内容,只有在货物表面状况与托运人的申报一致时,承运人方才注明“已装船”文句,因此,“已装船”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标志;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始对提单上描述的货物负责,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灭失和损坏之责,因而对买方来说,减少了收货的风险;故双方都愿意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上有已装船字样;由于信用证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表示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已装船”或“货已装具名船只”这类词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出单日就是装船日或发货日;另一种是由提单上加批的词语证明货已装具名船只;批注必须表明货已装船的日期,这一日期即是发货日期;如果提单表明“预期船只”,也就是货物有可能装上这只船,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货已装船外,还要写明货实际已装的船只的船名;如果货实际所装的船只就是当初预期要装的船只,这一说明也不能免;货物装载在船只上,可分为置于舱面即甲板上,loaded on deck与置于舱内即甲板下,loaded under deck;若在提单中载有on deck,loaded on deck或stowed on deck等批注,这类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它表示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一般收货人都不喜欢其货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货物易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等损失,比甲板下货物有较大的危险性,对买方不利;除非发货人同意,承运人将不属于甲板货deck cargo的普通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以致发生毁损或灭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提单上载有上述批注,表示该项装载已获托运人同意;根据UCP500第31条,银行将不予接受有这类批注的提单;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例如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或体积过于庞大的货物,如整部重型车辆等,非装载于甲板上不可,或按一般商业习惯可以不必装载于甲板之下者,如原木之类,则信用证应加注“on deck shipment acceptable”或类似字样的特别条款,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信用证特别授权;但是,根据海运的惯例,即使运输条款没有规定,承运人也有权将货物装载于甲板上,只要他对货物的灭失负责;为了说明他的这种权利,提单条款中往往有承运人有权将货装甲板的内容;这种提单不算是甲板货提单;若提单只是表明货可装甲板the goods may be carried on deck,而并没有明确注明已装或将装甲板the goods are or will be loaded on deck,银行可以接受;2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简称待运提单;是在托运人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已接管等待装船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有时船公司因船期问题,指定仓库预收货物,根据仓库收据签发收妥待运提单,准备交由日后到港船只装运;特别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因集装箱船航运公司大都在内陆收货站收货,而收货站是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通常此种待运提单上记载“received for shipment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等文句,表示签发提单时,承运人仅将货物收管take in charge准备于不久后装船,而实际当时还未装船;由于这些货物尚未装船,所以提单上并未载明装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运日期;有时提单上虽有船名,也多。
海运 por条款
海运por条款一、海运porter条款的概述海运porter条款,又称海运提单条款,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标准合同条款,用于约束海运货物的承运人(船运公司)与托运人(货物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porter条款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国际海运贸易的通用条款。
二、porter条款的主要内容1.货物描述:porter条款中通常会对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进行详细描述,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运输条款:主要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期限等,明确货物从起始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
3.运输费用:porter条款中会明确规定运输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运费、燃油附加费、港口费等。
4.交货时间:根据双方约定,porter条款会明确货物的装船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
5.违约责任:在porter条款中,会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如承运人未能按时运输、交付货物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porter条款中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porter条款的应用与实践在实际海运业务中,porter条款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为海运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porter条款,双方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四、如何优化porter条款以降低风险1.充分了解双方需求:在制定porter条款前,应充分了解货物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期限等信息,以确保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明确责任划分:在porter条款中,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3.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在porter条款中设置适当的违约责任,既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
4.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纠纷产生的影响。
五、结语海运porter条款是海运业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