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
2020浙江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1110100水泥188-2020水泥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1110100水泥188-2020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通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1)生产企业: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仓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指已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抽取包装水泥样品时,以多点取样的方式取样,取样点不少于20个,每个点取等量样品;在抽取散装水泥样品时,以连续取样的方式在水泥输送管路中或散装水泥卸料处取样。
抽样同时应随机抽取同编号水泥一袋或相应的散装卡进行标志检验。
(2)经销单位:样品应在经销单位的仓库或售柜中保存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抽取包装水泥样品时,应从包装完整的包装袋中随机抽取;在抽取散装水泥样品时,应从散装容器中随机抽取。
(3)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购买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同一产品购买过程的视频应当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二)抽样数量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品种和强度等级、同一批次的水泥产品,抽取实物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2020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不锈钢真空杯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38201不锈钢真空杯593-2020不锈钢真空杯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38201不锈钢真空杯593-2020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用于存放冷热水、饮料等液体(食品)的不锈钢真空杯、瓶、壶等日用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GB/T 29606-2013 不锈钢真空杯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二)抽样数量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8只,其中9只为检验样品,另9只为备样;同时抽取与受检样品同批次的食品接触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每种材质各300g,其中150g为检验样,另150g为备样。
(三)注意事项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
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应提供产品等级、规格、被抽取的每种食品接触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样品的材质和数量等信息,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浙江省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2020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82402漏电保护器140-2020漏电保护器发布日期:2020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82402漏电保护器140-202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交流50Hz、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和额定电压不超过400V的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GB/T 14048.1-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 14048.2-2008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断路器》GB/T 16916.1-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一部分:一般规则》GB/T 16917.1-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一部分:一般规则》GB/T 20044-2012 《电气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GB/T 22387-2016 《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同一产品购买过程的视频应当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同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浙江省客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客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7210101客车188-一、合用范围本评价规则合用于浙江省内客车(包括多种微型、轻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客车等)产品质量旳监督检查。
二、检查根据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措施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旳标志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措施GB 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措施(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旳有关规定三、抽样措施和样品数量1.抽样措施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场旳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查合格旳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抽取样品1辆;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旳执行原则为经立案旳现行有效旳企业原则,则视其企业原则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规定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旳企业原则文本。
四、检查项目五、鉴定原则1.鉴定总则(1)当产品旳国家、行业、地方原则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旳企业原则(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规定进行质量鉴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原则时,按国家、行业、地方原则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原则(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原则规定进行质量鉴定,但如重要项目旳检查成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原则中推荐性条款规定期,应在检查汇报备注栏中同步注明重要项目旳实测值和原则值。
2.质量鉴定结论旳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查成果,必须在检查汇报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如下两种形式:(1)当产品符合执行原则规定旳,检查结论为“合格”;(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原则规定旳,检查结论为“不合格”;3.单项质量鉴定原则(1)当检查样品符合执行原则中该项目规定旳,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原则规定”;(2)当检查样品有不符合执行原则中该项目规定旳,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原则规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质量鉴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专家、鉴定申请人以及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鉴定机构并对质量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鉴定机构负责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订立合同、组织鉴定专家、审查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异议处理等质量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负责实施鉴定、撰写质量鉴定报告草案。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统筹确认鉴定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6名以上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具有3名以上质量鉴定所需的专家库成员。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管理细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管理细则1、总体说明1.1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评价规则是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标准等制定的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1.3 评价规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1.4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规则的统一管理;管理办公室下设评价规则管理秘书处和牵头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日常管理,管理秘书处和牵头单位由相关技术机构构成;评价规则主编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以及技术解释工作,主编单位有相关检验机构构成。
1.5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评审组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会务费、资料文印费等费用。
拨付费用标准应向财务部门报备。
2、评审流程评价规则办公室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需要,2.1.提出评价规则编制、修订需求,明确承接编制、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主编单位。
2.2秘书处根据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的需求,各地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对现有评价规则的合理建议以及评价规则对应标准的更新变化,向相关牵头单位、主编单位下达评价规则制修订任务(附件1.1),明确评价规则评审方式,并监督制修订进度。
2.2.1 评价规则的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
会议评审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书面评审是指组织评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
新编制和修订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应当采用会议评审审定;修订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可采用书面评审审定。
2.3主编单位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附件1.2)拟定评价规则初稿以及《监督检验收费依据或组合收费标准清单》(附件1.3),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浙江省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概要
浙江省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3510201铝合金型材123-2023一、合用范围本评价规则合用于浙江省内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旳监督检查。
二、检查根据GB 5237.1-2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GB 5237.2-2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GB 5237.3-2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 5237.4-2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GB 5237.5-2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GB 5237.6-2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GB/T 6892-202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旳有关规定三、抽样措施和样品数量1. 抽样措施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旳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查合格旳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检查实行部门根据需要可在建筑工地抽样,样品应在未经使用旳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1)生产企业:首先检查包装、标志,然后每批随机抽取10支,在现场逐支进行外观质量,定尺长度,弯曲度、扭拧度、端头切斜度检查;并从10支已检查旳型材中每支截取长度约1200~1600㎜,均分为两截,其中10支为检查样品,另10支作为备样。
(2))经销、使用单位:每批随机抽取10支,每支截取长度1200~1600㎜,均分为二截,其中10支为检查样品,另10支为备样。
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抽样时注明牌号、状态、规格等样品信息,受检单位应提供被检样品旳尺寸图纸。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旳执行原则为经立案旳现行有效旳企业原则,则视其企业原则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规定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旳企业原则文本。
(3)现场检测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确认。
(4)所抽样品在储存、运送中不应被有机物或其他化学物品污染,应严格保护样品表面不受损伤。
省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袜子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袜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袜子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数量()生产企业:抽取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色别的样品双,其中取双在外观检验后作为内在质量检验。
()经销企业:抽取同一批次、同一色别的样品双,其中双作为备样。
.注意事项()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及安全技术类别(婴幼儿用品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进行确认。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注:经销单位的监督检查检验项目除外观质量、直向、横向延伸值外全项检验。
五、判定原则.判定总则()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31•【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31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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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评价规则的制定、适用,保证评价规则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评价规则是指为落实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制度,统一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抽样、检验和质量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价规则的制(修)订,批准、发布评价规则,并对评价规则的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评价规则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做到规范统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第六条评价规则制定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与产品有关的卫生、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技术规范。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监督稽查处、标准化处、政策法规处等为管理办公室成员。
管理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和审查组,秘书处设在监督稽查处,审查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评价规则编制工作;审查组主要负责评价规则材料的审核,参与评价规则的审定和解释等工作。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
评价规则的主编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取。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库外人员参加评价规则编制或评审的,应当报请秘书处同意。
第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质检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秘书处提出评价规则制(修)订项目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制(修)订评价规则项目申请时,应当说明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并提交《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制(修)订申请表》(附件一)。
第十一条秘书处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需要编制的,指定编制单位并下达《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制(修)订任务书》(附件二)。
编制单位原则为具备相应产品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或相关单位。
编制任务可以由一家编制单位独立承担,也可确定一家主编单位和多家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评价规则的修订原则上由原编制单位实施。
原编制单位不能胜任修订工作或主动申请退出修订工作的,秘书处可另行选定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评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的产品种类,当特别限定产品种类或规格型号时应予以说明。
(二)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含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产品有关的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抽样应按随机抽样原则执行。
抽取的样品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样品数量不得超过监督检查合理需要,必要时可对产品标准规定的样品
数量进行合理裁减。
对抽样方法或样品储备、制样有特殊要求的,应予以说明。
(四)检验项目-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设置检验项目。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主要性能等技术指标项目不得缺项,不适合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项目可以合理裁减。
在检验项目设置中,涉及推荐性标准或条款中的主要技术项目应予注明。
(五)质量判定:
1、直接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标注有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且明示质量指标高于标准要求的,按明示质量指标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有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带有性强制性条款的产品,标注的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或条款要求的,按照强制性标准或条款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产品,其主要项目的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 按明示质量指标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六)附加说明-说明是否为按照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发布实施日期;评价规则编制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参加评价规则评审的人员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编制评价规则时应当撰写编制说明(附件三)。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样品数量与抽样方法的设定、主要检验项目的设置、质量判定的依据、重要问题的说明等。
第十五条评价规则的审定分为评审和审核两个环节,评审由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审核由审查组专家负责。
第十六条评价规则的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两种形式。
会议评审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评审会议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书面评审是指组织评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
新制订的评价规则应当通过会议评审审定。
修订的评价规则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采取会议评审审定;不涉及重大变更的,可采取书面评审审定。
第十七条对于技术难度较大、分歧较多的评价规则,可以在会议评审前召开预评审会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秘书处可视情况派出观察员参加评价规则的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秘书处或其指定单位负责组织评价规则的评审工作。
编制单位应提出评审专家组建议,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专家建议表》(附件四)。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组主要由相关技术专家、生产企业代表构成,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参加。
评审专家和代表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与5人。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推选评审组长;
(二)介绍评价规则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
(三)对评价规则草案逐条审定;
(四)对评价规则是否通过进行表决;
(五)对重要问题或重大争议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并由评审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书面评审时应向评审专家提供评价规则评审稿和编制说明,由评审专家签署《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评价规则评审时,有2/3多数评审专家表决通过的视为评审通过。
评审未通过的,编制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与《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一并报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评审未通过的评价规则,由秘书处督促编制单位组织修改,条件成熟后进行二次评审。
二次评审时,应当适当增加评审专家人数。
书面评审未通过的评价规则,应当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通过后,编制单位应将评价规则报批稿、《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和会议纪要报审查组,由审查组进行审核,形成《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审核意见》(附件六)。
审核通过的,由审查组将相关资料报秘书处;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编制单位修改。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收到审查组资料后,应填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发布签署表》(附件七),并将有关评价规则报批稿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告。
直接引用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发布。
在产品标准基础上将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发布。
必要时可以在签署发布前进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评价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全文刊登,向全社会公布,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评价规则应当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必要时可提前复审。
超过复审周期的评价规则不得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评价规则的宣贯工作。
编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评价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编制单位的联系,并将评价规则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及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十一条编制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评价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引用的依据的发生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情况暂停、终止评价规则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评价规则的应用解释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参与评价规则制(修)订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评价规则的有关工作经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有关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评价规则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