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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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平安,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方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凡我部进展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视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一〕工程工程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局部工程工程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视管理。

〔二〕工程工程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中的局部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视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工程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展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视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方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展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效劳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工程,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承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分包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国省道干线及路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各自所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限制工程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或指定采购;第二章分包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第六条专业分包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承包企业又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拟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且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量30%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或无其它不良表现的专业承包单位,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拟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实施分包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四专业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五承包人不得向任何个人和被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罚限制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第七条劳务分包一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将其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并在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直接管理下施工作业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二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承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备案;三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施工生产安全;四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五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资质;但对于国家或省市、区还没有相应资质分类的,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辖乡、街道的证明,主要经历以及劳务人员有关材料报送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项目办备案;第八条特殊分包一承包人在投标时未载明专业工程分包意向,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灾害、气候、疾病等原因拟对部分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必须事先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的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书面报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若因特殊工期要求确需建设单位委托分包的,则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应满足招标时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专业分包、特殊分包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核备;第十条承包人应在获得建设单位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等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专业分包人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5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第三章分包管理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统一负责管理,对分包工程建立完善的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依法确定;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因分包合同而免除质量及其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第十三条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在施工前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带领、指导其劳务作业;如果出现返工工程,由承包人支付其返工费用劳务分包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的返工除外;第十四条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并对其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就现场施工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承包人所承揽的部分工程另行招标选择分包人的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的分包行为;招标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第十七条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应按时支付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且保证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四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与出借资质第十八条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第十九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三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四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没有落实具体的分包管理责任人,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资金情况没有具体管理资料或资料虚假的;第二十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一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或个人的;四分包的工作量超过总承包合同价款30%的;五专业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假借劳务分包进行的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分包人违规作业的;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的分项分部工程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且所需主要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石灰、钢绞线、砂、石料、支座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或分部工程,并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将本单位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机构中,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三分之一非承包人职工或常期合同制人员的,视为承包人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分包行为的发生,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映;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其它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终止合同并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稽查,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分包稽查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检查;第二十六条稽查分包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三进入被稽查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有权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投诉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和投诉人;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及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理信息;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或稽查确认具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1~2年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上报交通部处理,或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核实确认有下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进入青海公路建设市场或通过媒体曝光、上报交通部处理,或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一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二在工程实施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四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一条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等核实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主管部门除对承包人、分包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以及其现场管理人员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主体工程任务分解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工程和部分任务,由专业分包单位或个体工程师承担施工任务的一种方式。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分包的顺利进行及施工质量的达标,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应当被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包单位的选择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根据其专业技术能力、工程历史记录、信誉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合法合规,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明确的合同文件。

二、施工方案的编制分包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内容,并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施工方案达成共识。

三、工程进度控制分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协议确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的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如遇到工期延误等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汇报并协商解决方案。

四、质量管理措施分包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可控。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合理的施工工序,落实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等。

五、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是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是分包施工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分包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六、成本控制分包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有效控制成本,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节约材料和资源的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履行。

任何合同变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八、工程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程验收标准,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时交付施工单位。

九、纠纷解决分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是保障分包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手段。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各单位劳务分包行为,防范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安全生产、质量、履约等风险,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满足企业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实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负责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负责劳务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查,准入备案,定期对合作队伍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动态考核,建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质量等业务科室: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检查情况对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业务考评;(二)法务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备案、管理,处理劳务分包合同争议和法律诉讼事务;(三)核算中心:负责劳务分包的资金结算及税务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一)明确本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并报相关科室备案,不得随意改变,相关业务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办理,严禁让分包队伍自行办理;(二)严格落实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管理的基础工作;(三)制定本单位劳务用工计划,对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四)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规定,先签合同后施工,并协助法律事务科处理本单位劳务分包的争议、诉讼事务。

第三章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第六条对劳务分包队伍实行准入备案制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通过准入备案后才能在公司承接相应劳务分包任务,非准入劳务分包队伍不得在公司内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准入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资格审查:劳务分包队伍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具备与劳务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页脚内容1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1-2018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网基建部北京专家审查会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依法合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管理遵循“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动态管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提供统一管理平台,各级单位对分包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控,落实发包单位施工分包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以下简称劳务分包)。

第四条分包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分包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有关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劳务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

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

第六条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总部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分包管理中的专业内容。

(一)国网基建部做为公司分包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备选分包商发布平台和线路核心劳务分包商及其关键人员考核评价信息统一平台;对各省级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开展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解决总部层面分包管理的重大事宜。

(二)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对管理项目组织开展分包管理专项检查,督促参建队伍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收集分析管理项目的分包管理情况。

施工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公司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并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条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问题的,发包工程的公司承担同等主体责任。

第四条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热力工程公司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要求第六条公司成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领导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工程管理部、工程审计部、企管人力部、安全保卫部、设备管理部、物资采购部、财务部、项目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工程分包管理的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研究决定分包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组下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监督检查组,由企管人力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工程审计部、企管人力部、安全保卫部、设备管理部、物资采购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对各单位分包管理中分包单位选用、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1.工程管理部: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包队伍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分包单位的准入管理;负责项目分包队伍选用的审核和批复,负责牵头组织分包单位的考核评价,负责建立分包单位管理台帐并组织检查。

负责对分包单位质量检查,查处其施工现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审核。

2.工程审计部:负责分包价格指导价的制定、发布和数据收集;负责分包单价的指导、检查,负责分包合同、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负责项目分包队伍结算的审核。

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环节的组织监控管理,使分包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止公司经济利益及声誉受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分为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三条公司工程中心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监督工作,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的实施工作。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应当遵守总包合同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管控。

第二章分包申请与审批第五条项目中标后(非招投标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实施前,工程部门编制施工成本预算,报送内审部审核,内审部审核后标明核价,报送财务部并同时抄送总裁一份。

财务部收到内审部审核的施工成本预算、采购成本预算后,结合财务成本情况,汇总形成《项目预算表》,报总裁审批。

总裁审批后,财务部将审批结果抄送采购部、工程部门、内审部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部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等情况需要,从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资源配置等方面分析拟定分包方案,填写《工程分包申请表》提出分包申请,由部门内逐级审核确认后,经采购部、内审部、财务部部门等审核、分管副总裁或总裁审批。

第三章分包商的甄选与确定第七条分包商资源库(一)工程部负责搜集分包商档案信息并建立分包商资源库。

1、分包商来源可以由各部门推荐,推荐人需填写《施工单位推荐表》,并由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

《施工单位推荐表》由工程部负责收集并对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市场信誉、施工经验、历史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择优甄选。

档案库内的分包商基数至少保持在20家范围内管理。

2、分包商档案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人、联系人、技术等级和能力,包括经营资质、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及近几年已做工程经历、合作项目、项目规模、质量等级等;及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关的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劳动保险、特殊工种的等级证书情况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3【实施日期】2019.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总则1、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环境和施工安全面,提升企业形象,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参预公司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3 、工程分包的分类:(1) 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队伍组织施工,工程总承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2)劳务分包:利用劳务队伍的专业技术、施工优势,作为公司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中全部或者部份工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劳务队伍,由分包队伍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工程总承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4、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一节队伍选择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项目部、分公司必须对分包队伍进行严格考察,分包项目合同金额较大的劳务或者专业分包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对分包队伍进行资格预审,考察分包队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搞“暗向操作”和“人情分包”。

3、选择分包队伍采取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商议议标等。

采取何种方式由项目部、分公司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

从中择优选定分包队伍。

(1)劳务分包50 万元以下,专业分包1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部、公司考察分包队伍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劳务分包50 万元以上,不超过100 万元的,专业分包100 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 万元的,经项目部、分公司项目部考察分包队伍并将资料报公司技术部并提出审批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 劳务分包100 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500 万元以上的,公司和项目部、分公司共同考察分包队伍,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分包合同1、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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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保证分包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局《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本项目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对不免除我项目部履约责任的业主指定分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我局所属项目经理部将承建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或工序交由外部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实施而进行的对外施工分包。 第四条 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局内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发包给与分包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施工的分包活动。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商完成,但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我局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机械作业分包)或劳务(劳务作业分包)进行现场作业,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机械作业分包不包括项目部租赁外部设备自行组织施工的行为,该种行为按照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劳务分包不包括项目部聘用外部技术人员或劳务用工,外部人员聘用按照局临时聘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工程施工分包推行招标采购制度。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方中择优选定分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第六条 工程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加强对工程分包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方。采用介入式、指导式、控制式对分包队伍实施全方位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施工分包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合格分包方的选择、评价和推荐,负责施工分包的立项、报审和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与解除工作,负责分包过程监督管理和结算、清算工作。 第三章 分包立项及审批 第九条 分包立项及策划。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保、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包前策划,确定施工分包立项和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条 允许和禁止项目分包范围 (一)允许项目分保范围 1、专业化程度高、自营成本高于分包成本的分部分项工程; 2、施工强度大,工期紧,自有人力和设备资源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要求,部分工程和劳务作业、机械作业可进行分包; (二)禁止施工分包范围 1、 禁止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含内部职工)和外部企业或组织;禁止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对外工程分包。 2、工程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合同约定须经监理、业主审批而未同意分包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不论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 对采用技术管理型模式的分包,必须明确质量、安全、进度、对外结算等由我方进行控制的措施及办法,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应按单项分包工程预估额度,分层次按权限进行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三章 分包商的选择 第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选择方式; (二)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填写分包合同评价见附表六); (六)技术难度较小分包额度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或技术难度较高分包额度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须对分包商进行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七)定标。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优先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六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应优先从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局内合格分包商不足时,可从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未列入局或集团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内的分包商参加分包投标或竞标,必须按照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分包商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合格分包商,方可参加竞标。 第十七条 项目部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部负责人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对选定的分包商,在按本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分包事项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15天内),均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才能允许签约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采用集团公司合同范本结合主合同及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分包价格的控制 (一)项目部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分包价格。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并预留相关费用后的范围内,取合理低价。如工程项目分包主要单价(总价)、合同总价;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亏损的原则确定。 (二)采用单价合同,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 (三)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协议的谈判内容及分包协议的主要条款。工程分包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服从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分包协议范围: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 (三)分包协议的材料供应: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项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对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 (四)工期: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奖惩办法)。 (五)资源投入表: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情况。 (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 (七)质量控制: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 (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并提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 (十)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一)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 (十三)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以上为分包协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协议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订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工程分包的主体 1、发包主体:工程局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工程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 2、分包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二)合同拟定。分包协议由我方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物资机电务等部门会审,项目总经济师(或主管经营的项目副经理)审核后与分包商协商。(三)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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