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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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实现兽药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合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设立法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应当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兽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地方在畜牧、兽医、兽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与所经营兽药品种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应当通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固定、独立的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质量等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其中采购与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销售的负责人及质量、销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医药、兽药、动物检疫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者助理兽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对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与经营兽药品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充足、稳定。

除因兽药经营企业关闭原因外,质量负责人在任期 2 年以内不得调换。

若在 2 年以后有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在30 个工作日内报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兽药质量负责人被赋予权力,可以不受干扰地履行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必须配备能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

经营中药材、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质量控制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兽药经营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措施。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要求1. 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兽药的资格。

许可证需要定期更新,并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2. 兽药采购和储存兽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采购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兽药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的环境中,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3. 兽药销售和配送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核实购买者的合法身份,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销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购买者的信息、购买日期和数量等。

兽药配送应当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损坏。

4. 兽药质量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于进口兽药,应当查验进口许可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兽药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兽药质量抽检,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

5. 兽药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监测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监测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兽药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事件。

对于有风险的兽药,应当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6. 员工培训和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兽药知识、质量管理和安全操作的培训。

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7. 兽药经营场所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和整齐,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兽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陈列,并且标注清晰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措施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2. 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记录、销售记录、质量抽检记录、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事件记录等。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一、引言兽药经营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兽药市场,保障人畜健康,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与安全。

本文将对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兽药分类、兽药生产和经营的许可要求、质量管理、临床应用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

二、兽药分类根据其用途和质量要求,兽药分为西药、中兽药和生物制品三大类。

西药指的是化学合成药物,中兽药指的是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制剂,生物制品指的是生物技术制造的兽药。

三、兽药生产和经营的许可要求1. 生产许可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

2. 经营许可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合法经营场所,保证药品的存储、配送、销售环节符合标准。

四、质量管理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等环节。

同时,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召回制度,确保兽药质量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五、临床应用1. 兽药的临床应用必须严格遵循兽医处方,兽医师应按照临床需要和治疗方案选择适当的兽药,并标明使用方法和用量。

2. 饲养员和养殖户必须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标签说明正确使用兽药,避免滥用和误用。

定期检测兽药残留,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监督执法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

2. 对于违反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监督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等。

七、总结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兽药市场的规范和兽药质量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兽药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推动兽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人畜健康和推动兽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履行对兽药的监管责任,确保兽药市场的秩序和兽药质量的安全。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才能为人畜提供更安全有效的兽药产品,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是兽医治疗和疾病预防的重要工具,但其使用和销售需要受到严格的管理。

为了保障兽药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和实施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兽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作用和用途,兽药可以分为预防用药、治疗用药和诊断用药三类。

预防用药主要是用于预防常见的动物疾病,治疗用药用于治疗已经发生的疾病,而诊断用药则用于辅助兽医进行病情检测和诊断。

三、兽药的注册和许可要求为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兽药必须经过注册和许可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兽药企业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兽药的样品和相关试验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注册和许可证书。

四、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1. 兽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记录等环节,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兽药企业应严格执行兽药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保存环境和运输条件满足要求,避免兽药受潮、变质或过期。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记录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以方便监管部门对兽药的溯源和监督管理。

4. 兽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兽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安全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六、结论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兽药的使用效益,保护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兽药企业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加强内部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兽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当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已成为保障兽医卫生安全和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兽药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和养殖户的利益,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人员以及兽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环节。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要求1. 兽药生产环节1.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1.2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跟踪、质量控制等环节。

1.3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兽药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1.4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产品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的生产批次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 兽药经营环节2.1 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2.2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质量检测体系,确保进货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库房,按照规定储存兽药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4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清查,清除过期、变质等问题产品。

3. 兽药销售环节3.1 兽药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指导养殖户使用兽药。

3.2 兽药销售人员应向养殖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3.3 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和投诉。

3.4 兽药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考察和监督,杜绝假冒伪劣兽药的流通。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1. 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兽药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兽药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药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二、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方针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质量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2. 质量目标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质量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质量目标应包括以下方面:- 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 减少产品质量投诉率;- 提高客户满意度。

3. 质量管理责任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保质量管理责任到位。

质量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方面:- 领导层应明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相关部门应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工作。

三、质量管理流程1. 兽药采购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管理流程,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兽药采购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制定兽药采购计划;-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确认兽药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对兽药进行验收和入库。

2. 兽药贮存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兽药贮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兽药贮存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兽药贮存区域的规划和设计;- 兽药贮存温度、湿度的监控和记录;- 兽药贮存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兽药有效期的管理和监控。

3. 兽药销售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兽药销售管理流程,确保兽药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兽药销售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接受客户订单;- 确认客户需求和配送要求;- 准备兽药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 安全包装和标识;- 准确记录销售信息。

4. 兽药运输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可靠的兽药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

兽药销售店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店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销售店的经营行为,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兽药销售店的经营管理。

兽药销售店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设施和设备,保证兽药销售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四条兽药销售店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具备经营兽药的合法资质,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资质证书,并向消费者公示。

第七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对进货渠道和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定期对库存兽药进行清点,确保销售的兽药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兽药质量安全第九条兽药销售店应当严格遵守兽药质量管理规定,保证兽药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加强兽药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兽药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十一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定期对兽药进行检测,确保兽药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对过期或者失效的兽药进行及时清理和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三条兽药销售店应当提供专业的兽药咨询服务,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兽药。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

第十五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兽药销售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关政府部门对兽药销售店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兽药销售店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兽药销售店发现兽药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兽药销售店应当配备专职负责兽药销售管理的负责人,确保规范经营。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兽药销售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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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一、岗位职责1、本岗位职责依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2、负责人对销售点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销售点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5、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6、认真执行销售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一兽药质量验收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一下内容: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2、合法性审核1必须是经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3、兽药数量的验收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二兽药产品的入库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3、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一、处方药销售管理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到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二、非处方要销售管理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3、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4、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5、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账款、账物、账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技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6、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五、兽药储存保管制度一、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1、色标管理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区分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兽药——黄色,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2、搬运和堆垛要求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3、兽药堆垛距离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4、分类储存管理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账、专库或柜、双锁保管;5、温湿度条件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二、兽药保管管理规定1、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2、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别要注意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缩短检查周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3、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六、仓库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在库兽药的储存质量;2、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库房储存条件的监测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调控;3、按照兽药储存性质的要求,合理的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4、按兽药储存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与相应仓库中;5、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如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6、对存在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的兽药产品,不得入库;7、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合理利用库容;8、兽药产品储存实行货位编号及色标管理;9、兽药应按批号,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10、毒性及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专柜或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账物相符;11、客户退回的兽药,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12、不合格兽药应得到有效控制,专人专帐管理;13、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兽药进、销、存动态,保证账货、帐卡、账账相符,及时分析,反馈兽药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14、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一销售人员负责销售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质管人员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其报告和管理;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1、销售的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2、销售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1、销售人员在销售及用户访问过程中,必须随时收集所销售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记录在“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2、收集到有关不良反应情况,销售人员应在当天将“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报质管人员;四药品不良反应的确认报告1、质管人员接到销售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在一个工作日内赴客户处调查、核实;2、质管人员将核实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填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中;五质管人员随时将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对于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在核实后即刻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八、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应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九、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2、营业、仓库等所有场所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场所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3、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十、销售人员培训制度1、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积极组织质量管理负责人和员工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2、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3、全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4、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培训情况,考核成绩进入培训档案,作为聘用、加薪、晋升的依据;十一、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化全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为: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企业质量目标如下:1、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2、确保经营兽药质量的安全有效;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4、不断提升公司的质量信誉及品牌效益;5、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企业质量承诺:销售的兽药产品均为兽药GMP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保证出售的兽药产品符合国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十二、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本企业售出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规定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二对兽药质量投诉,及时查明情况,确认是否兽药存在质量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地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三销售的兽药产品引起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四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存货不得继续销售;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并在店堂公示;六质量事故处理程序1、质量事故类型的划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1由于采购失误或因保管不善,人为造成整批商品报废的;2在库商品由于检查不严,致使整批兽药变质,不能在厂方负责期内提出索赔或退换货的;3在库兽药由于保管养护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的;4配方兽药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造成质量事故的;5采购进口兽药,因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延误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和处理办法: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其他重大质量事故也应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3天内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后,再书面报告;3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告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质量事故的处理:1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2事故分析:以事故调查为依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分析,确认事故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预防措施;3事故的处理原则: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并及时、慎重、有效的处理好质量事故;4、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1通过调查事故原因,完善质量管理制度;2加强质量管理,降低出现差错的可能;3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十三、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1、本规定所述记录、资料,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人员档案、记录等所有企业资料;2、各类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3、各类记录、资料应归类存放,登记造册,便于查阅;4、本公司记录,资料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给非公司人员查阅;国家法律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5、因业务需要单位人员确需查阅公司记录、资料的,应填写资料查看记录表,并经负责人批准十四、销售人员岗位职责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2、负责对陈列的药品按其药理性质分类摆放,做到清洁整齐;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品种,必须将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3、正确销售兽药,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4、认真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审方、发药工作;5、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6、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7、兽药销售应定时定期将资金回笼,门市销售的应现卖现付;8、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9、了解本公司用户兽药使用情况;应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10、负责对营业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持,每日班前、班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十五、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① 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③ 指导企业在兽药的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2、负责起草、编制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企业;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品种;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品种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6、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和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7、负责兽药的验收管理;8、负责指导和监督兽药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9、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不合格兽药的确认、处理、报损和监督销毁;10、负责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包括企业的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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