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理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理应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相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理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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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

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申报要求

二、建造师注册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师初始注册 1)《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复印姓名页和证书编号页); (3)学历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报考执业资格证书时的毕业证书); (4)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外省考出来的注册建造师来浙江省注册的,可不用提供); (7)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建设部要求暂免)。 2、建造师延续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一式一份;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并提供证章原件核对; 4)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①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③调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可从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填写);⑤变更到新设立企业,审批意见表和附件材料要提供两份。 5)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建造师增项注册 1、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上海市二级建造师初始 变更注册办理流程

上海市二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办理流程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

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

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增项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 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的问题

因为经常接触二级建造师,总有一些个人问挂靠的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现将各类问题汇总如下,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因为经常接触二级建造师,总有一些个人问挂靠的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现将各类问题汇总如下,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 a. b.学历证 c.执业 d.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不一定,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初始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2、转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 a. b.学历证 c.执业 d.执业印章 e.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3、注册时提供的证件是否必须是原件?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提供证书原件的 4、初始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初始注册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公路专业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因为这个证书不仅建设部要审,交通部也要审,耗得时间长一些 5、转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转注册大概有20天左右就能办下来,比较快 6、报考时考试年限不够,证书无法注册,X年后年限够了,证书还能否注册? 这种情况一般是注册不了的,因为建设部审核的时候看的是你报考时的信息状态,也就说你报考的时候年限不够那就无法注册了。 7、工作经验能否累加? 例如某人中专毕业就开始工作了,两年后又考了大专,然后工作了4年就报考了一级建造师,那他前后的工作经验是可以累加的,可以加上中专毕业后的两年工作经验,这样中专毕业,有六年的工作经验,是可以注册上的,只要个人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就成,越全越好。 8、初始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

一般初始注册个人是没有手续的,只要把相关证件提供给企业就成了,剩下的就是企业去上报审批了。 目前只有省有特殊规定,注册的时候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9、转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 转注册的时候需要个人去原单位办理一下转出手续,开出解聘证明并要求企业调出个人信息;如果在注册地有朋友,可由朋友。 目前只有省有特殊规定,转注册的时候也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10、社保问题 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个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您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挂靠单位再给你上一个,那就会冲突,因为现在省社保逐步联网,一个省不得出现俩社保;像、天津、在这方面管理的很严格;其他没有联网的省,就尽量别挂在本市就可以了。例如,某人的社保在,那就尽量挂在、等地。 11、多证能否挂在不同单位? 只要是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同一个单位。 12、多证的注册的话,费用如何算?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装饰装修工程专业) 建设部组织编写 人事部审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编制说明 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的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组织编写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 本大纲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及实务》(分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3个科目。 本大纲适应我国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符合实际,突出重点,对二级建造师的知识结构提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本大纲既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本大纲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如有意见,请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

2004年7月 大纲编码说明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对专业、级别以及章、节、目、条用编码的形式表示,编码长度为8位。具体说明如下: l 第一位为级别代码,用“1”或“2”表示,“1”表示一级,“2”表示二级。 l 第二位为专业代码,用字母表示,分别为: 房屋建筑工程…………… A 冶炼工程……………………… I 公路工程………………… B 石油化工工程………………… J 水利水电工程…………… F 市政公用工程………………… K 电力工程…………………G 机电安装工程………………… M 矿山工程…………………H 装饰装修工程………………… N 综合科目………………… Z l 第三、四位为章代码,分别用10、20、31、32、33表示。 “1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流程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流程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个人版填写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原始密码为7个0。) 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需的变更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 二、原单位填写 原单位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实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三、新单位填写 新单位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实无误后点击页面上方的“同意调入”,即可,随后点击“上报”。 (上报完成后,即可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 申请表上需要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需要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本人签字 四、打印人员汇总表 新单位登录“中国建设执业信息网”,登录“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管理系统,点击“管理系统”的下拉菜单中的“一级建造师”,再点击“变更注册”,最后再点击屏幕中上方的“新增”按钮,填入人员身份证号,登录填写表格内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关闭页面,点击“上报”。 (上报完成后,即可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人员汇总表) 汇总表上需要本人签字、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五、前往住建厅办理 需准备的材料: 1、汇总表一份 2、申请表两份,贴上照片 3、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复印件一份 4、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上交执业印章、证书 6、需带解聘证明原件、新劳动合同原件 注:1、需要原单位出具的:①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上面需要有本人签字。 建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b5002594.html,)是中国建筑行业最大的服务平台,旗下中国建易猎头服务中心为全国建筑企业提供包括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土木工程师、建造师、监理、造价师、建筑师、结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汇编完整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汇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如何办理初始注册挂靠及流程呢,那还不赶紧看看,以下是搜集并的二级建造师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业务流程: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关于建造师相关问题: 方法/步骤 1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程序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程序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 ??原始密码为7个0。 ??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第二步:原企业版操作 ??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 ??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个比较详细!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

2009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 诉讼法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3.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A.合同 B.扶养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下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B.即使抵押物财产出租早于抵押,该租赁关系也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物 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D.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5.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时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6.某工程项目建设工期为三年,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A. 20% B. 30% C. 50% D. 80% 7.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施工许可证

D. 安全生产许可证 8.按照建筑法规定,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允许所属法人公司以其名义承揽工程B.建筑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之上承揽工程 C.联合体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D.施工企业不允许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9.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方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B.未经发包方同意且无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C.联合体各成员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贵任 D.发包方有权将单位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工程分别发包给符合资质 的施工单位 10.甲乙两建筑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去投标,在共同投标协议中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A.中断 B.中止 C.终止 D.届满 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4 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 A.行政法规 B.司法解释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4.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5.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时设立。 A.合同签订 B.备案 C.交付 D.登记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建造师注册类型的是()。 A.初始注册 B.年检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7.某建设工程预计建设工期13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A.20 B.30 C.40 D.50 8.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是()。 A.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B.土地所有权 C.生产原材料 D.荒地承包经营权 9.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 A.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B.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C.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D.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10.根据工程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 A.可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B.可以另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C.只能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D.可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1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 A.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B.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C.须经过招标人的同意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D.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开标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开进行。 A.任意时间 B.投标有效期内

二级建造师转注全套程序、材料清单

二级建造师转注程序 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2份; 2、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1-3)2份; 3、附件材料(复印件)2份: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2份(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2)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2份; 5)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复印件2份; 4、原件:注册证、执业印章、新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解聘证明、继续教育证明; 一、材料要求 1、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2、装订顺序: ①《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调出、调入单位盖章); 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1-3)(调出市、周建 设主管部门盖章); ③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④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变更人执业印章);

⑤原单位解聘证明 ⑥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 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1、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2.个人版填写 1).申请人网上申请,由申请人本人进入河南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db5002594.html,/sheng/sheng_410000/410000.aspx),,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 点击这里 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七个零)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导语: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到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了二级建造师,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 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 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 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 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 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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