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政府采购⼯作流程1、编制和批准部门采购预算采购程序的第⼀步是解决采购项⽬的确⽴问题。
采购项⽬确⽴的⽅式是编制预算和批准预算。
采购⼈(部门或单位)在编制下⼀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及资⾦预算列出,编制部门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统⼀上报、审核、汇总、批复。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资⾦)2、填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采购⼈采购纳⼊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程、货物和服务时,应填报《柏乡县⾏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报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并落实采购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是否列⼊年度部门采购预算;采购⾦额是否超过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和上级专项拨款,是否有分拆项⽬以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式的嫌疑),采购项⽬较多或配置、参数复杂的要附政府采购清单。
3、采购⽅式审批及预算评审落实资⾦后采购⼈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清单和资⾦来源证明等资料到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式。
财政投资⼯程的同时报送该项⽬批⽂及⼯程施⼯预算,并持施⼯图及⼯程预算交财政评审部门进⾏预算审核。
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各学区及县直学校应于⽉底前上报主管部门次⽉的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并连同本级采购计划⼀并汇总,于当⽉10⽇前持资⾦来源证明等资料到采购办核准采购⽅式后实⾏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公开招标⽅式。
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拟采⽤⾮公开招标⽅式招标采购的,应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政府采购办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可实施。
4、采购代理选择采购⼈凭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采购。
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是有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
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需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并备案。
政府采购程序及案例解析

(九)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 流程描述: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 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 注意事项:注意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严 格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执行,对超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一 律拒收;在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发现密 封不好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响应文件要及时提 醒供应商重新密封(包括密封袋上面的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时间日期出错等)
(七)邀请供应商【公告、抽取、推荐】
▪ 流程描述:这里要区分招标、非招标邀请供应商 的方式。
▪ 招标模式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 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案例4:某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注册 地必须是本地区的供应商,不接受其他地 区的供应商投标,这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
▪ 案例5:某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 评定标准不明确,很多指标给分出现了优、 良好、一般、差的描述,这是否违反政府 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 案例6:某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服务价格分值竟然占到45%,这是否违反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 案例2: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五天修改了 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公告,未逐一通知所 有投标供应商,该修改是否有效?
(八)发售采购文件
▪ 流程描述: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 向愿意投标/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库[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一)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简介及注意事项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胡杰
法规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一、办理委托
应包括: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 的解决途径等。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 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 越代理权限。
二、编写采购文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六、抽取评审专家
2、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
招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 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 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 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 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规政策和采购惯例中对供应商的限制 性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 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 活动;
二、编写采购文件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组织供应商澄清。 对评标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
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非招标方式按此原则工作
八、非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 参加竞争供应商的产生 谈判文件 投票推荐3家以上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报价特点:多轮报价
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图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图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的货色、服务采购工程,拟采用非招标采页脚.购体式格局的,采购人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元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一)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的货色、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体式格局的货色、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体式格局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页脚.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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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公开招标)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 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问题22),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问题23)。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