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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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通过有稳定收入人员反担保或抵、质押等其他反担保措施,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财政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自主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担保推荐、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

政筹集,做到专户储存于经办金融机构、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挪做它用。担保基金有为贷款提供担保、代偿贷款、垫付贴息资金三项功能。

第五条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不低于1:5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和小企业,个人创业项目和小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后,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担保中心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南银发〔2012〕6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担保中心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和协调各级财政给予业务经费。担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植、养殖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等各类个人创业的人员。

(二)对上述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带动就业人员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三)对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

(四)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情况,提供二次扶持。

(五)对原已扶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可视其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归还贷款、信用记录、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再扶持。第九条贷款对象身份认定

(一)个人创业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

3、大中专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和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证。

4、在校大学生。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有效创业证明。

5、残疾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6、其他失业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有2名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形式签订合伙协议或约定章程,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创办的有限公司视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等经济实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手续。(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认定,仍按赣财社[2004]94号文件执行。

(四)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认定按赣再就办[2003]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二次扶持。创业人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初次扶持后,按期归还贷款,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创业项目扩大,且能带动5人以上

就业。

(六)再扶持。创业人员获得前一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后,按期归还贷款,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变更企业名称、改变了企业注册性质,且能稳定创业和就业的。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贷条件

1、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并能提供相关身份认定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项目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经营项目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并出具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合伙协议或章程;从事种植、养殖业等特殊项目应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提供承包农田、土地、水面、山林等租赁合同。

3、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及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4、申请人自身具备银行商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受理、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推荐,申请人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后,担保中心按照政策规定为其申请财政贴息。

5、申请人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并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

6、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

7、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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