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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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看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个相当有趣的短片。更让人在意的是,由于这个短片的出现,《无极》的导演陈凯歌生气了,并差点把短片的制作者胡戈告上了法庭。从这个事件中,我注意到了影视作品“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中国大陆自由职业者胡戈创作的一部网络短片,其内容重新剪辑了电影《无极》和中国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道》。对白经过了重新改编,只有20分钟长,无厘头的对白,滑稽的视频片段分接,搞笑另类的穿插广告,使得这个短片一时风靡网络,甚至超过了《无极》的点击率。由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在内容上不同,甚至过分和谐的片段分接导致人们误会了《无极》的内容,于是《无极》的导演陈凯歌怒了,并声称起诉胡戈。

陈凯歌也胡戈二人经过争吵和协调,最后事情不了了之,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对与错,但是很多社会人士和法律人士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矛盾的观点。最重要的就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能定义为作品,如果定义为作品,那么胡戈就享有了著作权,他就不存在侵犯《无极》电影的著作权了,既然他没有侵犯原电影的著作权是否就没购车能够侵权呢?如果构成侵权又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如果该短片不能定义为作品,又是具有什么理由呢?胡戈所创造的短片无论是片段分接还是对白,以及创作出这个短片的想法都确实具有独创性,而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又有可复制性,属于思想的表达,这符合了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如果想要判断这些问题的是与否,我们应该先弄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相关问题。由于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首要条件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所以我们先从独创性角度开始研究。

一、独创性

根据百度知道,我们得到如下解释: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在课堂讲义中,我们学习到:著作权所涉及的独创性有最低限度,即要求作品应具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应表现作者一定的思想、观点或感情,而且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范围仅及于有创造性的部分,缺乏创造性,无论付出多少辛苦复杂的劳动,也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且,著作权的独创性不等同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发明的新颖性要求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而作品的独创性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大小没有关系,一副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也没有经济利用价值,仍

然具有独创性。

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在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前提下,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剧本、音乐、影视都体现了独创性。

根据以上两大点的分析,再结合本文开头所述案例,我的观点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具有独创性。作者胡戈根据电影《无极》得到灵感,对《无极》和《中国法治报道》的片段进行了剪辑和拼接,并自我创造的改变了对白,描述了一个禁忌之爱的新的故事,这明显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所以我认为短片具有独创性。由此可见,胡戈对其短片享有著作权。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无极》的演绎作品,对于演绎作品,作者要征得原创作人的同意,胡戈未征得电影制片人的同意擅自改编原电影并传播,明显侵犯了原电影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针对这一观点,出现另一部分人的反对看法,他们表示,这类作品不能算作原电影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定义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改编又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有两种类型:一是改变作品的表现类型;二是为适应某种需要,在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改写。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无极》一样都属于动态影像形式,并未改变表现类型,也不是改写了原剧本,除了视频中的人物是一样的,完全是新的一段视频,或许可以定义其为原电影的“衍生作品”。这个观点在之前并没有理论提出,但是我挺偏向这一观点的。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网络爱好者通过视频片段剪辑制作出新的视频,这不仅仅是一项娱乐,还是一种潮流,原有电影或其他类别视频的作者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接待或者控告每一个根据原电影或视频创制新短片的陌生人。如果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违法的,我想会有很多人接受不了,对于已经习惯新创造的我们来说,这就仿佛切断了我们创作和欣赏的乐趣的来源,一定会引起很大抗议声的。而且,如果对某一视频进行重新创作有很多人的时候,原作者不可能将所有人告上法庭,因为这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有可能只控告一个或者几个,那么对于很不幸被告上法庭的人来说就不公平了,同样都是侵权,为什么另外一部分人可以逃脱呢?这又是一个矛盾问题集合点。所以,我觉得如果法律规定这种自娱自乐式的视频改编创作不违法的话,那么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中都能变得简单点和谐点。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有哪

些?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

产权利。著作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那么制片者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由于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原电影或其他类别视频衍生的作品是否对原电影或视频进行侵权的问题,所以根据需要,本文在此着重介绍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汇编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讲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如下:多数国家以“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为标准,目的是防止作者在作品仅被轻微改动,对其基本没有影响时提起过多的诉讼。在极端重视著作人身权的法国等国家,对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采取主观标准,即由作者自行判断是否构成本项侵权,公众或法院的意见不被考虑。而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合理使用方面提出了必要的限制。根据我本人的看法,《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类短片没有侵犯原电影制片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个小短片确实存在歪曲、篡改原电影的内容的事实,但是短片播出后,大家都看得很开心,并且完全知道这个短片与原电影的不同,观众们只是涂个娱乐,并没有对陈凯歌等人的声誉发生质疑,这是不是能理解为没有对制片人、导演等人造成声誉上的损害?如果这样理解,那么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作者胡戈就没有侵犯《无极》电影制片人的著作权了。而且,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所以《无极》中依法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人是陈红这位制片人,而无关导演陈凯歌,所以对于陈导生气的原因的分析又少了一个疑问。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我对这项权利是这样理解的:甲、乙、丙各自出了一本有关学习方法的书,丁征得甲、乙、丙三人的同意,将三本书中的重要内容、经典内容进行了选择和编排,制作出一本新书并出版。那么甲、乙、丙所享有的就是汇编权,而丁对其出版的新书享有版权。由于法律对这项权利的适用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我不确定它是否能适用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的作者享有汇编权,那么根据已有的多个视频进行剪辑拼接创作出新作品的作者,是不是要争取每一个原作者的同意?这样的话不就出现本文第一、二大节小结中提到的矛盾问题了吗?如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不享有汇编权,那么根据已有的多个视频进行剪辑拼接创作出新作品的作者在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方面也构成了侵权啊。因为他们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对原作品进行了复制和传播,这又引起了复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和汇编权之间的矛盾。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我也没办法定义清楚。对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汇编权方面的分析,我个人观

点是它没有涉及侵犯原电影的汇编权。这个短片看似是对《无极》和《中国法治报道》的汇编,其实并不一样。书籍的汇编,并没有改变原各独立书籍的内容,只是进行了总编。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不仅改变了内容、情节、对白,还改变了原电影片段各帧的顺序,并不符合我对汇编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它没有涉及到侵犯原电影的汇编权。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限制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类型有客体内容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而权能限制又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权利穷竭、公共秩序保留。经过分析,我认为能涉及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关系到本文所研究重点问题的只有合理使用,且只有第一种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而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形注意两点:一是使用主体为个人,也有学者认为可扩充解释为家庭;二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即非营利性目的。结合本文所提案例分析,我很难确定胡戈同志是不是对《无极》和《中国法治报道》进行了合理使用。虽然他确实是本人使用了,但是创作出的新作品能确定是用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吗?而且这种涉及网络点击率的事业没法认定是否是营利性。所以使用目的都取决于胡戈本人的说辞,如果他坚持声称是为了欣赏,也没人能反驳,如果他声称自己是为了增加点击率赚钱,也是合情合理,这就是一个不明确两边都倒的法律规定。现在无论是在网上搜索视频观看还是去电影院看电影,在视频播放的开始或者视频窗口的上端或下端都会有这样类似的话语:本影片仅适用于学习、研究、和欣赏,请观看后24小时内删除,否则引起的相关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以前还很是不理解这些标语的含义,现在我想,作者在作品中添加这样的话语,恐怕就是为了避免发生侵权的法律纠纷吧,但是也不能肯定在作品中添加这样一句话就真的不侵权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这样就合法,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研究。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完著作权之后,根据《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引起的纠纷始末,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领悟的知识。虽然我个人观点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并未侵权,但是我不能从法律角度确切分析出它是否侵权,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著作权的客体有很多种,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和动画技术的普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会成为发展空间很大的一类客体。所以我建议我国针对这类客体应尽快修改、增添法律法规,以求最大利益的发展前景。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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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31、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32、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3、论TRIPs协议 34、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35、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36、论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37、论着作权的主体 38、论着作人身权利 39、论着作财产权利 40、论合理使用的构成的条件 41、论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42、沦我国着作权法关于着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43、论商标的显着性 44、论申请在先原则 45、论商标权的内容 46、论商标的许可使用 47、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8、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 49、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50、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51、论专利权的内容 52、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53、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54、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 55、论植物新品种权 56、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57、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5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59、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公司法结业论文

. . 《公司法》结业论文 题目:我国公司法清算制度的修改建议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授课教师:XX 姓名:XX 学号:070XXXXX 班级:XXX 学生学院:XXX 学年:2010 —2010 学期:第二学期 2010 年05月30 日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修改建议 XXXX XXXXXXX10班学号0XXXXXX 授课教师:XXXX 摘要 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公司法修改后,鉴于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法律后果等。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

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其规范仍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财产清算修改建议 Chinese Company Law Clearing System on the proposed changes Abstract Cleaning system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legal system,and also legal step for companies to get out of market,protecting creditors or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and other stakeholders to protec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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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2015 学年第学期)重庆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专利权的申请及保护 课程名称实用专利基础 课程类别□学位课□非学位课 任课教师黄光辉 所在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理论与应用力学 姓名(本人签字) 学号11104070117 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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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专利权的概念 (3)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3)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3.专利权的限制 (3) 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 (4) 4.1专利侵权行为 (4) 4.2专利制度的作用 (4) 5.专利的保护现状 (5)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 (5)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5)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 (6)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6)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 (7)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 (7)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7)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7)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8) 7.结论 (8) 8.参考文献 (9)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 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公司法小论文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政治功能2006177108 黄志兴内容摘要: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由此得出中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 关键词:现代公司制度;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 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力量。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范围,而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相互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深入人心。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示目的和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1]进而要求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 二、在任何一个现代公司里,应首先确立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这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其次,公司的出资者,无论是谁,不具有身份的外在性和特殊性,只不过是公司的内部成员而已。其具体内涵是:出资者(股东)一旦将其所有的资产投入到公司后,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

法学理论论文-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学理论论文-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

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 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

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知识产权课程的认识与体会 学习知识产权课程的认识与体会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一门新的课程《知识产权原理与制度新论》,作为一名工科的学生,我不禁思考为什么要学习这门课程。但是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深切地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它已经深深得融入到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层面。虽然它看似我们的日常生活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确实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来说,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素养关系到该企业科技和经济实力长久发展的大事。而据调查显示,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有百分之七八十是到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工作,而且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直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因此我们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知识产权”从其内涵来看,是人们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

事权利。从外延方面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等涉及文学、艺术、信息网络技术、生物、新能源技术的知识财产。从知识产权这一广泛的定 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我们从事的任何事情都或多或少的和知识产权有着关联。大到宇宙飞船的升天,小到平时创作的文章之类,全都有知识产权的身影。 随着知识经济时期的到来,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科技实力方面的竞争。科学技术优势是参与各类竞争的原动力,产品优势仅仅是科技优势的一种体现,不充分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在当今的竞争中就不会占据主动的地位。从实际情况看,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状况往往与其自身掌握和对待知识产权的状况密切相关。 而在我看来,知识产权最核心的、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内容便是专利以及相关的权益。专利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出现,保护了一个人的应得利益,体现出了对知识的尊重,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国外屡屡有公司为对某项产品的专利而打官司的案例发生,曾经我们国家对专利的保护不甚重视,导致各种抄袭、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眼中破坏了社会的和谐,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打击了一大批人的创新热情,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得到重视,专利权受到保障,社会的和谐也得以稳固,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

公司治理学课程论文

烟台南山学院 公司治理学课程论文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关系研究 姓名: xxx 班级:xxxxxxxxxxxxxxxxxxxx 学号: xxxxxxxxxxxxx 论文成绩: xx

摘要 公司治理就是促使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证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前提与基础,就是实行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担当的就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的角色。通过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概念以及发展现状的分析,针对二者相互关系及意义进一步展开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相互关系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我国企业面对金融危机后的挑战,加强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可以说,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如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样,就是企业高效运营的基础。有效的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与设计,可以保证企业科学决策;而内部控制作为这种制度安排与设计下的重要内部控制机制与制度,有利于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目标与相关法规制度得到有效遵循,也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 一、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 (一)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定义 我国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所称的内部控制,就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就是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程序、信息与沟通与监督五大要素组成的,只有当这五大要素都存在且有效时,我们才能判断企业的内部控制就是有效的。 (二)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定义

从本质意义上讲,内部治理结构就是指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的关系;从具体组织形式上讲,就是指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就是指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基于特定法律法规而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2、公司治理的内容 公司治理可以细分为内部公司治理与外部公司治理,本文中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公司治理与外部公司治理两个部分。 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股东权利保护与股东大会作用的发挥;董事会的形式、规模、结构及独立性;董事的组成与资格;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薪酬制度及激励计划;内部审计制度等。 从市场体系的角度瞧,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市场中的独立审计评价机制。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内部控制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标就是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公司治理就是内部控制设计与发挥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环境基础,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只能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内部控制的改进必须结合公司治理来进行。 (一)公司治理设定了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就是公司治理解决了股东、董事会、经理阶层及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利划分之后,董事会与经理为了保证受托责任的顺利履行,而做出的主要面向次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控制,就是对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实施的监督。 (二)公司治理的演进推动了内部控制的发展 在我国,内部控制外延的拓宽正就是由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变化所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管理人员缺乏自主权及会计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决定着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内部控制框架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担任

知识产权法结课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摘要:本文围绕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进行事实分析,并选取三个典型的案例来阐述知识产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总结自己的感想、启发。这不是普通的说理,而更具有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创新、专利权、技术、商标法 一、关于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A市文化局干部李某在业余时间爱好摄影。2014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后,他精选了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201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志在201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201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2016年2月向版权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2.案例分析: 分析这个案例得知,李某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未得到承认和肯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因此,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

毕业论文总结辩解通用范文

毕业论文总结辩解通用范文 答辩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文章的真伪、审查写作者知识掌握的深度,审查文章是否符合体裁格式,以求进一步提高,下面是搜集整理的毕业论文总结辩解通用范文,希望对你的答辩准备有帮助。 范文一: 2月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 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论文终于落下了帷幕毕业论文完成之后,还以写一份毕业论文总结报告,这对自己来说,是一个总结,也是一个提醒。因为毕业论文的完成,既为大学生活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也为将来的人生之路做好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我所选论文题目是“清代铜元兴衰”,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自己感觉它具有 挑战性,越是自己薄弱的环节越要去尝试。在过程中,有时感觉很辛苦,有时还会产生放弃的念头,但是最终坚持了下来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为了自己的目标,更为了自己的选择。开始是搜集资料。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通过各种渠道开始准备工作—通过网络、图书馆搜集相关学术论文、核心期刊、书籍等。通过一个月的深入学习,搜集了一大堆与毕业设计相关的资料,在王老师的指导下,摒弃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保留了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作为备用。在这段时期,我整天出入图书馆。在中国知网上,我搜索了一些学术论文和期刊文章;在Springer上,我搜索了外文文献资料,参考了一些毕业论文样本;在常 见的搜索引擎中,我了解到一些相关的知识,并将这些内容列成提纲,便于以后查询,以减少后期工作量。接下来,我开始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并制作了课 题研究的方案,完成之后随即进入紧张而有序的写作之中。根据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我撰写了初稿,并加入了自己的见解,并加入自己的创新点。在此期间,我多次与张老师电话或短信以及利用E-mail进行沟通,听取老师好的建议,积极采纳。 老师将初稿修改后及时反馈给我,看了之后才发现论文中的论文漏洞很多,特别是我对铜元的了解还不是很到位,以至于在文章中的钱币学用语出现了很多错误,在王老师的指导下一一改正。至此,我发现,要干好一件事并非那么简单,但也不是很难,敷衍了事是万万不可的,对待任何事情都要认真去思考,用思想来完成任务。 一篇优秀的论文不是写出来的,而是修改出来的,这需要的是耐心,还要用心。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遇到的问题很多,有些是在自己知识所在范围之外,每当无法实现自己的想法或者运行不下去的时候,我就会出现浮躁的情绪,但是我没有放弃,而是适时地调节自己的心态,在同学老师的帮助下,完成了论文。越是不懂的东西才要去学,在学习

公司法论文结课论文

公司法要义结课作业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姓名:方敏 学号:0965138202 班级:09信管

摘要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股东权利

金融危机袭来,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和变味薪酬等“问题薪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舆论哗然,社会公众愤愤不平。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等华尔街投行巨头在危机之中依然我行我素,高薪重奖,惹来众怒,被奥巴马总统怒斥为“可耻”。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第(h)款,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高管薪酬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第8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英国公司确定高管薪酬的标准作法是,“章程授权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薪酬。薪酬的细节经常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予以规定。通常,顶级经理也会因为成为董事而取得薪酬。在典型的英国上市公司中,多数董事也会是全职的高级经理,并且向董事支付其履行职责所花费的费用是标准的作法。……但是,专职经理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优势的事实可能产生问题,即他们好像决定他们自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换言之,经理薪酬的水平大部分好像是依靠自律来确定的。”不难看出,高管薪酬的确定完全符合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方当事人(即高管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即高管决定。但时至今日,有关高管薪酬的税收规制、司法审查和强制披露制度的公共政策讨论对我国正在建立的高管薪酬规范制度有何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披露制度的规范 薪酬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良好公司治理标准。由于“两权分离”和现代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分权,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

知识产权法论文

如何合理使用商标权保护商标 学院:理学院学号:090121326 姓名:林莉芳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翻腾而至,知识产权日益凸显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商标侵权也在蔓延滋生,因此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商标权也被赋予商标注册人应有的权限,这也要求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所享有的权利。 关键字:知识产权,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包括服务)的标志,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备。但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商标侵权,抢注等问题频繁发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商标成为完善商标法的推进剂。商标权,商标法都须进一步完备。现就如何保护商标,及商标权限敞开论述。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意义和作用的发展变化,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构建和新的制度设计,商标成为一种文化标志,品牌代表了文化和理念。商标法中的某些基本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生产者、法官的心理状态、意识的差异和不确定。然而学界对商标依然不够重视,很少有主流学者研究这一领域,普遍认为商标比较简单,从而忽略它。深入研究则发现它其中也有很多疑难问题,有很多不确定性。 商标之所以成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于其代表一定的经济价值,此种经济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制造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品质保证或生产商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营造的品牌效应,消费者通过识记商标购买该生产商的商品。若发生混淆,则会对商标所有人的销售量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不正当使用人的销售量会因为利用他人商标而上升并创造利润,商标的使用影响了当事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因此商标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商标法修改应当从商标注册、使用到保护的全过程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者不仅应撤销注册.而且要给予罚款;不得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违者以冒充注册商标论,除责令改正外并应处以罚款;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要附加注册标记,否则在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再犯,可判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假冒注册商标本身就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不应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威慑作用. 商标的主要特点在于显著性,主要功能在于识别性,对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消费者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混淆,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背后商誉的保护。因此商标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是避免混淆,以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在传统商标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正如欧共体法院一再指出的那样,“要使商标在一个不受扭曲的竞争中充分发挥它

应届毕业季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最新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1、论我国公司法与公司资本制度 2、公司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基于新《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的修改 3、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 5、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 6、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7、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以重庆实践为例 8、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演进探析--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9、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0、浅析我国“一元公司”的发展前景 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1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 13、德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 14、论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资本制三大罪名的影响 15、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 16、浅论《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要求 17、担保链危机的法律问题思考 18、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兼论《公司法》第166条 19、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 20、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21、探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异议点--兼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1条适用问题 22、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 23、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资及其法律责任 24、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探析 25、新《公司法》视域下强化防控交易风险的对策思考 26、论封闭公司中股东的受信义务 27、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28、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29、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30、财务总监派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31、公司优先股制度发展的反思与完善 3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33、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34、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35、关联公司交易与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 36、公司法上股东代位诉讼要件之检视 37、市场经济新环境下的公司法发展趋势探讨 38、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9、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与公司法的完善 40、论我国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4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完善探讨 42、新丝绸之路下的公司法务变革 43、试述我国公司法的特性

知识产权论文及心得

八周的课程,短暂而充实。之前的我,对于知识产权没有什么概念,通过老师的悉心讲解,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下面就谈谈我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以及商业机密的认识。 一、专利权 首先我们来谈谈专利权。最近两年三星和苹果的对掐,其赔偿金额之大,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映像,也说明了专利保护和避免专利侵权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工学硕士,以后对于专利的申请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我最关注的。于是我对专利的定义、申请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的了解。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要想获得专利权,首先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与日常生活中的发明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法律对发明有明确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也是专利申请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而且专利申请还具有先申请原则,因为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

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使用标记权。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这些权利对应的,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我国规定,专利权人有两大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 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让与,他人均无权行使。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轻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知识产权法学习感悟

知识产权法学习感悟 经历了三周的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学习,从原本对于知识产权法仅仅停留在盗版软件等的认识上,粗略学习了点关于专利权等法律的概况。从原本认为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的意思,经过这么短短几节课的学习,发现还是和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是法律对于公民行为的约束我们必须遵守,并且知识产权法还赋予了我们权利来进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如今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学校为我们设置这么一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想必学后是非常致用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 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 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权利法 因此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时我们首先要问 这个法律制度保护的是什么样的财产 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这个法律保护人们的哪些权利 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正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 人的智力的创造 属于“智力成果权” 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原本的知识产权只是保护创新者而在加进对微观有机体和生物过程的保护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只是盗窃者。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发达国家正在伺机进行“生物盗版”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商能够将在发展中国家已经广为人知的东西申请专利这是因为他们能够重新包装这些由传统知识体系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根据协议是可申请专利的而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这种能力。这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将是很大的美国的一家公司试图申请用一种草药治疗伤口的专利而印度政府针锋相对地指出印度人自古就知道这种草药的疗效。但是另外一家美国公司却顺利地把从泰国的苦葫芦中提取治疗艾滋病药物的技术注册了专利尽管这首先是由泰国的科学家发现的。人们在有意无意地忽视历史的教训。那些声称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惟一选择的西方学者篡改了历史的真相。历史的真相是。凡是后进国家无不通过“偷师”引进技术。而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讲究中庸。而对中庸的理解却有所偏颇 简单地认为中庸就是过分的“大方” 侧重以德服人 忽略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此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 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 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 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人注目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 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 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我相信以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会逐步完善并壮大。 在没有正规学习过法律课程前,我们仅仅是依靠一些社会经验来判断一些事情合不合法,或者也只能从电视中了解一些法律的规定,尤其在专业的法律领域,我们更加是知之甚少。所以我们这些“法盲”会在社会中的一些活动中会闹一些笑话,并且往往凭我们自身经营判断的事情,其实并不如我们这么认为的。比如影楼拍照的案例,拍照者和影楼之间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拍照的人在拿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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