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清朝广东水灾的救灾经验研究

清朝广东水灾的救灾经验研究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水灾。
而中国历史上,水灾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自然灾害,尤其是广东地区的水灾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清朝时期的广东水灾中,救灾工作是如何实行的呢?本文将会对清朝广东水灾的救灾经验进行研究。
一、清朝广东水灾的危害广东是一个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但当暴雨来袭时,水流容易过于猛烈,地势低洼的地区就容易发生水灾。
同时,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也加剧了广东的水灾风险。
近代以来,广东水灾就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命财产,还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长期影响。
清朝时期,广东水灾尤以珠江三角洲和东江流域的水灾为最严重。
这些地区因为地势低洼,每年的汛期都会遭受水患,而清朝时期的救灾条件十分有限,导致广东水灾的危害更加严重。
据资料统计,清朝时期,广东地区水灾发生频率较高,特别是在清朝光绪年间,水灾更是严重到了极点。
二、清朝广东水灾的救灾经验1. 救灾措施在清朝广东水灾中,救灾措施主要分为四种:一是尽早预警。
一旦发现水势大的地方,当时就要广布预警了。
如果能够在灾前及时预警,就可以限制水害的蔓延,也可以避免大量的人员伤亡;二是被淹者的救援。
那些被淹的村庄和城镇,需要救援队伍及时营救,尤其是那些被水围城的地方,一旦被困就不能停下营救的脚步;三是防止疾病流行。
一旦水害发生,就很容易导致疾病流行。
因此,需要加强防疫工作,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四是恢复重建。
一旦水害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还会造成重要基础设施的损毁。
一旦水灾过后,需要迅速恢复基础设施,以重建社会。
2. 组织机构清代时期,广东政府为了应对水灾的出现,成立了许多特别机构负责救灾事宜。
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当属江南重备道。
这个机构是以应对南方地区水害为主要职责的,每到汛期,官员们就会驻守在有关洪灾的区域,指挥各级官员关注洪灾情况,并组织救援工作。
据史书记载,江南重备道在华南地区的救灾工作得到了实质性的改善,避免了许多灾难的发生。
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赵晓华
【期刊名称】《学术研究》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清代因灾恤刑制度建立在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基础上.水旱灾害、尤其旱灾成为因灾恤刑的重要因素.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内容包括清理积案重案、因灾赦免、因灾缓刑、停止词讼等等.因灾恤刑制度对清代政治社会生活产生着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运作中又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
【总页数】7页(P98-104)
【作者】赵晓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相关文献】
1.中国传统恤刑思想的审刑制度体现——以明代为例 [J], 王艳;
2.捐廉助赈与清代荒政施赈主体多元化的发展——以《抚豫恤灾录》为中心的考察[J], 闫娜轲
3.中国传统恤刑思想与刑狱实践述评 [J], 毛晓燕
4.中国古代恤刑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J], 霍文锦
5.弭灾与恤刑:明代司法监察的一个考察面相——以成化、弘治两朝为中心 [J], 朱声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古代的救灾赈灾

我国古代的救灾赈灾作者:赫治清来源:《廉政瞭望》2008年第08期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之一。
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始终把救灾防灾政策,也就是史书上说的“荒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实施。
报灾勘灾报灾,指向官府报告灾情;勘灾,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级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员共同勘查核实受灾范围、程度。
秦汉以来,地方发生灾荒,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直至朝廷如实报告。
官员在复查核实时,往往把轻重灾情分十分定级。
清朝勘灾有一套严格程序,受灾人户要填写简明申报表。
经核对后,申报表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人员一一核查。
然后,州县官将结果汇总造册,然后上报。
户部接到各地报灾提请后,要派员复勘,查证属实,勘灾结果可作为蠲免的依据。
如果有需要赈济的人户,还要增加审户程序,把灾民划分极贫、次贫等各个等级。
报灾、勘灾,是中国传统救灾体制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若迟报逾限或报灾不实,各级官吏都将受到处罚。
严重匿灾不报,更要严惩,直至杀头。
临灾救助政策与措施朝廷的救灾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赈济、减免赋税、调粟平粜、转移灾民、抚恤安置、劝奖社会助赈等。
(一)赈济。
严重灾情发生后,为了及时帮助灾民度过难关,国家往往首先向灾民无偿发放救济钱物,叫做赈济。
元代,凡有水旱灾,例行赈济,验口发放,赈期多为两三月。
明朝建国初,一般每户给米1石。
清前期到乾隆初年对赈济有了统一的政策,各直省灾民,大口日给米5合,小口减半。
赈期,水旱灾一律1月。
另外按受灾分数及户等极贫、次贫的区别,各加赈3—4个月,甚至半年。
官府让灾民参与公益事业,特别是兴修水利工程,获得相应的赈济钱物,叫以工代赈。
这种赈济形式,唐代已经有了,清朝实施最普遍。
这既可以解救灾民于困顿,又为国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灾工程提供了劳动力,一举两得。
(二)调粟平粜、转移灾民。
及时从外地调运粮食支援灾区,史称“移粟就民”。
清代运用比较多,调运的粮食来源,一是国库仓米,二是截留漕粮,三是采购。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历史时期。
在此期间,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清代政府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
一、制定背景清朝是一个封建王朝,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都是以封建地主阶级为主体的。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它具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
因此,清代政府在推行封建统治的过程中,也积极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清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严格禁锢性和官僚主义。
清朝政府注重控制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非常严格。
同时,清政府颇具官僚主义特色,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严格的官方监管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1. 统治法律清朝统治法律,主要有《大清律》、《大清大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的主要刑律,其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法和相关的判决程序。
《大清大典》则是清朝的主要民法,其中规定了财产、家庭、土地等领域的法律。
2. 社会法律清朝社会法律,主要有《洋务大典》、《庚子条约》等。
其中,《洋务大典》是清朝在西方先进科技的影响下制定的相关管理法律。
而《庚子条约》则是清朝在战争失败后被迫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涉及外交、财政、商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 宪法法律清朝宪法法律,主要有《欧阳询榜书》等。
其中,《欧阳询榜书》是清朝进行征召士兵时,清政府颁发的一种通行证明,规定了有关征召士兵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制度的影响清代法律制度的制订和推行,为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另一方面看,它也体现了清朝政府封建专制的本质。
清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为后来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启示。
总之,清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行,反映了封建社会下统治者对于权力控制的追求,同时为后来的社会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尽管其已经成为历史,但持续的法制化进程,仍贯穿着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
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作者:李红英池子华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05期【摘要】晚清时期紧急应对灾荒立法是我国古代灾荒立法之集大成者。
一方面,晚清政府完善了自古以来的灾害立法规范,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体系上缺乏完整统一性、制度建设中缺乏救灾储备金的规定、救灾实践中相关法律文本与现实需求相脱离等问题,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代救灾立法与实践无疑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晚清灾荒紧急应对法律晚清时期关于自然灾害紧急应对的法律主要是灾荒发生后为了及时了解灾情、采取救灾减灾措施,以减轻灾荒危害程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以下称《会典》)、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大清律例》,还有一些遇有灾荒时所发布的上谕中。
主要包括灾情信息的收集、评估(报灾勘灾)法律规定,紧急救助(赈灾)及灾后恢复、灾害的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晚清时期灾情信息收集、评估的法律规定报灾的法律规定。
所谓报灾是指一旦遇到灾荒,府州县迅速把辖区的灾情逐级上报,由省督抚上报中央,使中央政府及时了解灾情,做好救灾准备。
清政府对报灾时限、报灾责任等制定了严格的法律。
报灾的时限规定。
依据清朝法律,地方上一有灾情,应速报中央。
清代报灾在顺治年间形成定制。
到了晚清,报灾时限依《会典》规定,“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题报被灾情形,夏灾限于六月尽,秋灾限于九月尽,甘肃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①。
除全国统一规定外,针对特殊地区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报灾的责任。
对于不能及时报灾者,各级官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清朝文献通考》载,“州县官报灾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二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②。
《会典》中有罪“报灾之不速者”的规定③。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各级官吏的职责,而且为及时上报灾情,为中央政府及时准确筹划救灾事宜提供了保障。
07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和政府的救灾活动述评 (王秀玲)

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和政府的救灾活动述评王秀玲(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摘 要:嘉庆六年永定河决口,直隶地区发生百年不遇的特大水灾,嘉庆政府采取蠲缓钱粮、煮赈、以工代赈、调粟等一系列措施成功组织了此次救灾活动。
由于政府高度重视、措施到位、钱粮充足、吏治清廉,救灾成效显著。
嘉庆六、七年政府救灾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政府的救灾手段开始由单纯的行政干预转向使用经济手段;救灾过程中煮赈事例明显增多。
关键词:嘉庆;直隶;水灾;救灾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永定河决口,引发直隶地区特大水灾,水灾波及直隶一百三十余州县,其中成灾的达九十余个,灾民的生活、生产均遭到严重的破坏。
此次水灾是在清朝国力日益衰落的情况下发生的,国家荒政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被大大削弱,探讨这种历史背景下政府的救灾活动,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嘉庆时期国家荒政的了解,而且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嘉庆时期政府的行政效能及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能力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这次水灾的研究,除了李向军的《清代荒政研究》略有涉及外,尚未有专文论述。
本文拟以《嘉庆朝上谕档》和《钦定辛酉工赈纪事》中的相关内容为史料基础,对此次水灾及政府救灾活动进行论述,以加深对上述问题的了解。
一 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概述此次水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永定河决口造成的。
清代永定河水患频繁,长期以来,永定河的淤积、改道、溃堤时有发生。
嘉庆六年六月初一,京畿一带连降暴雨,永定河数处决口,这场大雨持续的时间几乎将近一个月,其所属五大水系永定河、通惠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同时涨水,“直隶各州县大半被水,民舍、田禾多被淹浸,实非寻常偏灾可比”,1这无疑是一次较大的自然灾害。
下面主要以京师、顺天府和直隶地区的情况予以说明。
在京师,由于雨势过大,“坍塌墙垣、房屋甚多”。
圆明园宫门积水深至五、六尺,军机房内进水已有一尺有余,“各衙门奏事均须徒涉进内,水深过膝”,只能于宫门外备小船木筏用于过往。
清朝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分析
清朝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分析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自1644年至1912年,共为中国统治了268年。
在这几个世纪里,清朝历经康雍乾三朝时期,与内地的统治不同,外有对满洲族人的帝国主义式统治,内有一套复杂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清代法律制度在清朝,法律制度被称为律法,包括典章、措施、条例、行刑及法案等。
律法经常被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为大清律法,此法典的全称为《大清律》。
它是一部很全面的刑法典,在清朝实现了一定的普遍适用。
大清律分为两个部分,上、下两卷,下卷被称为“小律”,主要是关于刑法的规定。
二、清代司法制度清代的司法制度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组成部分:1. 辅弼和抚恤司辅弼和抚恤司是清代的司法机构,对于刑不过重、罪不太轻的案件作出的是初级判决。
而由权官敢于出面问责官员的例子才会极少出现。
2. 道,府道和府是清代的地方政府,也是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拥有权力来行使工商、税收、盐业、殡仪及刑事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道就是一座城市,而府则是它的行政、文化和商贸中心。
它们的分工十分明确,清代司法制度的层次十分清晰。
3. 吏部吏部是监督司法自由的机构,吏部的设立可以离大臣们更近,成为官员和地方实际行使权的连接。
4. 大中的西院大中的西院里教育了法官与检察官。
他们的使命就是知道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有执法能力。
三、清代法律问题清代的法律制度虽然拥有一定的规定,但它却有许多问题。
1. 法官的缺乏在清代,法官并不是由专门的学校选拔出来的,而是由官吏的级别来决定的。
但这种制度一般导致了法官的不足。
2. 条文的繁琐清代的法律条文繁琐,颇为复杂。
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耗费大量时间阅读法律文件,而此时未能赢得适当的辩护,法律上的正义对其缺乏保障。
3. 司法的不公在清代,官僚集团对司法系统有着很大的影响,官员们往往将法律制度解读为其所需要的,并根据权力关系来决定刑罚的高低。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了法律的不公。
论清代灾后赈济制度及其成效
论清代灾后赈济制度及其成效
吴晓玲;张杨
【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41)005
【摘要】清代灾后赈济制度主要包括钱粮赈济、蠲缓、鼓励贩运与调粟平粜、借贷和工赈等,还包括一些安缉灾民的具体措施.就这些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在清朝的不同阶段,成效各有不同.对于灾后钱粮赈济这种最直接也是最有效果的赈济手段,显然是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的,清中后期综合国力大不如前,加上列强的入侵,用于赈济的银钱大大少于前朝.同时,有一些灾后赈济手段是以国家调控力为推行前提的,只有国家控制力强,政府机制运行正常,这些措施才能有赈济实效.另外,严惩赈灾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也是赈灾制度能落到实处的保障.
【总页数】7页(P135-141)
【作者】吴晓玲;张杨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江西,九
江,332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5%K249
【相关文献】
1.清至民国时期云南地震及灾后赈济 [J], 肖雄
2.灾后建筑物重建制度研究——以地震灾后住宅重建制度为中心 [J], 李连祺
3.1915年广东乙卯水灾灾况及灾后赈济初探 [J], 李琪
4.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渔业灾后复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湖南、安徽、江苏渔业灾后复产工作总结 [J], 郝向举
5.从相关地震史料看1887年石屏地震灾情与灾后赈济工作 [J], 王瑞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清康乾年间广东救荒赈灾中肃贪举措概评
社会文化探析清康乾年间广东救荒赈灾中肃贪举措概评李捷明【摘 要】清王朝建立之初,满洲贵族开始居功自傲,跑马圈地,吏治腐败,对根基尚未稳定的封建统治构成极大威胁。
对前朝腐败亡国的殷鉴,清朝统治者认识到吏治的重要性,以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清代前期皇帝,救荒赈灾、整饬吏治、励精图治,为“康乾盛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康乾年间 广东 救荒赈灾 肃贪 吏治广东省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历来为自然灾害多发区。
据史料记载,在广东历史上水、旱、风、冻、震、虫、疫等自然灾害多发、发生频率高,且具有发生频率高;灾季长,灾种多;群发性显著;突发性强;灾害损失大等特点。
灾荒影响到劳动人民农事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救荒赈灾工作做得及时到位、成效显著,它就能救灾民于水火之中、缓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重重矛盾;反之,如果救荒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彻底,救荒赈灾过程中滋生贪污腐败、百弊丛生,会使灾民居无定所,长此以往,人民甚至会铤而走险,严重者甚至会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颠覆漠视民瘼的政权。
在亡明废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清朝,对明末崇祯时代的官员借灾从中渔利、尸位素餐以致因贪亡国之史实可谓殷鉴不远。
本文在选题研究过程中,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赈灾举措,都是以清朝康乾期间(公元1661至公元1795年)为主。
地域范围都是以《清史稿》的记载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即包括:现在的广东省地区、海南岛及其附属岛屿、广西东南部(灵山、钦州、合浦)、香港和澳门等地。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明清时期的广东地区不包括今天的怀集县,但包括现在广西的钦州市及合浦、灵山二县,海南岛在当时也隶属于广东。
所以,本研究的地域范围并不局限于今天所说的广东省辖区域,地域范围应该更广阔一些。
一旦发生灾害,就会造成受灾地区食物匮乏、物价上涨。
此时,政府的赈灾措施若能够及时到位,保证灾民温饱,在严格的人口制度和“安土重迁”的传统信仰下,人们会固守在自己的家园;如果政府应灾职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则会导致灾民脱离正常的生活轨道,为了生存而四处逃亡。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裁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进行论述,以了解其特点与影响。
一、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大清律例》和《大清宪章》组成。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刑法典,条文内容丰富,详细规定了各类刑罚与法律程序。
《大清宪章》则是清朝的宪法,旨在确立皇权与民权的平衡关系,并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在法律实施上,清朝采用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设立六部,即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户部,分别负责行政、礼制、军事、刑罚、工程与财政等方面的事务。
地方上设立省、县、府等机构,专门处理地方性法律事务并负责执行中央政策。
二、司法体系清朝的司法体系分为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两个层面。
官府司法主要由官员组成,他们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与审判。
官府司法部门设立有六法司、都察院等,负责刑事审判与行政纠纷处理。
而民间司法则是由民间机构或地方乡绅组织的,主要处理一些轻微的争议与小规模刑事案件。
民间司法的特点是简化、迅速并注重调解,能够有效减轻官府司法的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对于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判标准。
满族人与商人被视为优先级较高的公民,因此他们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特权,而汉族人则在法律面前被不公平地对待。
这一制度既体现了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的歧视,也导致了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影响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正。
通过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在法律保护下行使与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的结合也为人们提供了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也存在一些缺点与问题。
首先,满汉刑事案件审判标准的不公平性使得汉族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与反抗。
其次,法律文本的复杂性与理解困难也给人们带来了困惑,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与耗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5 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无时不遭到天灾的打击和困扰,传统的农业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个体经济和国家经济也同时步履蹒跚地发展着。但虽如此,久远以来,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民,与自然灾害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可以说,大自然在为人类造就灾荒的同时,也为人类的抗灾自救提供了促进条件。中国古代为抗击天灾而制定、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的救灾措施,从人类追求自身解放和文明进化的角度看,这又是“因祸得福”。清代作为古代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吸取前面各代救灾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中国古代的救灾制度推向了一个鼎盛阶段。笔者以为,在天灾仍不断威胁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的今天,对清代较为完备的救灾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似有其必要。一、清代救灾的具体法律措施清代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根据《清史稿》及其它清代有关档案资料,清代全国最大的灾种是水灾,[①]其次是旱灾,再次是雹灾,以下依次为虫灾、霜雪、疾疫、风灾、地震以及其他灾种。在一个时期和一个地区,或者是一灾为主,或者是诸灾并发。为最大力度地保障农业经济,也为最大限度地抑制社会动乱,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既定国策来对待。由于集历代之大成,可以说,清代救灾措施是最为全面和完备的。
根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 “凡荒政十有二: 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下分述之:
1、蠲免。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康熙、乾隆时期常常普免各地钱粮,若于普免之年遇灾,可将因灾议蠲各州县延展至次年补行蠲免。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 2 / 5
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如对灾地钱粮获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钱粮已征则应“准流抵次年应完正赋”的情况,官吏予以蒙混隐匿的,则“照侵盗钱粮律治罪”;[②]对准予蠲免,应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的情况,若官吏奉蠲后不给免单,或给而不实,则要以“违旨计赃论罪”;[③]康熙六年,还详定五条处分条例,凡违例者,“州县各官,俱以违旨侵欺论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则降级调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纠,则“照徇庇例议处”;此外还有罚俸、革职等惩处规定。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
2、赈济。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说:
“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明代林希元则说:
“救荒有三便: 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④]虽然其说辞微展异,但对最贫之民行赈济则是一致的。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⑤]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 3 / 5
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⑥]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⑦]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
3、调粟。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
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4、借贷。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 4 / 5
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⑧]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着,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5、除害。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总结了大量捕蝗经验。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
凡直省滨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如有飞蝗飞至,就要动员大批人力周密组织进行扑打。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88)规定:
如州县官员遇蝗虫生发,不亲自前往尽力捕除,却借口是邻境飞来,推御责任者,革职查办。若该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访而不速催捕,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而不严饬催捕,降一级留任。若协捕官不尽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应被革职查办。若各级地方官遇有蝗虫生发而不奏报者也要分别革职或降级留任。这种除害措施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带来了一定成效。
6、安辑。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饬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赈给粮粥,并为之搭棚置屋居住;[⑨]同时也劝谕富裕人家量力收 5 / 5
养恤济,并视周济程度,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带,以示鼓励。另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则要将收养的外地流民资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灾民人口大小发给盘费,送回本籍。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
7.抚恤。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列,清代抚恤有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救灾等,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7)规定:
“被灾之家,果系房屋冲塌无力修整,并房屋虽存实系饥寒切身者,均酌量赈恤安顿。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但各省塌房修费及淹毙人口抚恤银两数目最初无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则对各省分别制定了抚恤标准,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大体上塌房修费瓦房每间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淹毙人口每大口发银一两左右,小口减半。至于地震塌房及压毙人口也相应给予修费与抚恤银。可以说,这些抚恤措施如认真实行应对灾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长多少具有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