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按2008清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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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

百度: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编辑本段计算方法1.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04清单规范解释:总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09清单规范解释: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的理解问:某工程造价2个多亿。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土建分包给A,把装饰分包给B,把安装分包给C。

其中甲方指定甲方为总承包,负责协调装饰和安装的工作,那么A报价的时候就应该报总承包服务费,对吧?定额中说明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基数是分包专业工程的造价,那么是不是说,甲方应该先分包装饰和安装,确定装饰和安装和的工程造价之后再把工程总承包给A,???还是说,双方可以定好一个费率??或者其他情况??对于B和C来说,给甲方投标报价的时候当然就不存在总承包服务费的情况了??答:在我们这里,确有将水、电、采暖、通风空调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水、电、采暖、通风空调以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工程中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自行分包,不计取配合费。

总包服务费

总包服务费

1.概述1.1总承包单位须负责对整个项目(包括专业分包、专项供应、独立供应、独立承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

1.2总承包单位的服务费在清单内填报并计入投标总价内。

总承包单位按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或服务项目要求而填报的总承包服务费(即下文要明确的各种管理、辅助工作、照管等费用)将按填报的百分比的实际金额(结算金额)的大小而调整。

总承包单位对专项供应、独立供应、独立承包单位的管理和配合费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计取,且作为固定价款一项包干。

2.总承包服务费中对于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应包含以下费用2.1总承包单位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专业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2.2总承包单位必须免费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分包单位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i). 提供供专业分包单位使用的办公室,竣工时全部拆除及清理。

(ii). 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分包单位建造自己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

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建造、拆除和清除该等设施。

(iii). 总承包单位须作好安排,以便专业分包单位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iv).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量。

(v). 让专业分包单位合理使用总承包单位在工地内现成有的棚架、爬梯、脚手架等辅助设施。

总承包单位还须配合及管理分包单位搭拆其自用脚手架。

(vi). 允许专业分包单位合理使用总承包单位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vii). 允许专业分包单位合理使用总承包单位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

但若分包单位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单位需要向总承包单位缴付有关的费用。

苏建价(2009)40号(08清单结算文件)

苏建价(2009)40号(08清单结算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08规范的执行。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2008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2008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总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费用标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二、本费用标准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建筑工程计价定额》、《B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C安装工程计价定额》《D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E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

四、本费用标准的规费,按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的“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的管理费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六、使用1996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计表(市政维修)》、1988年《全国统一仿古建筑预算定额》的工程,可按2008年相应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进行换算,按照本费用标准相应标准计取各项费用。

七、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定额材料费中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入其他项目费。

八、本费用标准中的“xxx以上”,“不包括xxx本身”“xxx以下”,包括xxx本身。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建设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组成。

上海市2008清单规范

上海市2008清单规范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09〕7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总承包服务费如何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如何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如何计算?近年来,施工总承包项目呈现投资大、工期长、各专业工程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因此,在专业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期延长等情况,由此造成总承包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服务周期的延长,引起总承包方与发包方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价款纠纷。

本文基于13清单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条件及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针对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时存在的问题,从总承包方和专业分包方角度,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情况,进行风险责任划分,并提出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的合理计算方法。

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对所提总承包服务费调整计算方法的适用性进行验证。

计算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2.0.21条知,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方为配合、协调发包方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发包,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收取的费用。

根据总承包方提供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及属性的不同,13清单规范第5.2.5条款将总承包服务费划分为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及总承包保管费三部分。

有专家基于13清单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界定,见表1。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由表1可见,总承包服务费涉及的服务内容繁杂,且大部分内容无法量化考核。

另外,由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知,其与措施项目费类似,其实质是为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成本控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的一项非实体工程费。

由于服务成果是无形的,没有形成客观实物,因此要准确计量这项费用存在一定的难度。

所以,13清单规范根据总承包方提供总承包服务的类型,以项为单位简化计算这项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总承包服务费=Σ(计算基数X费率)(1)式中的计算基数为专业分包工程造价,费率取值分以下三种情况:①提供总承包管理服务的费率≤1.5%;②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1.5%≤费率≤3.5%;③提供总承包保管服务的费率≤1%。

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

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

03与08的区别

详细区别一、1、使用清单计价的工程范围改变(见1.0.3)原03规范规定国有大中型投资项目可以使用清单计价,而08改为是国有投资项目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都要用清单计价,即不论工程造价多少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都用清单计价,民间投资的工程不论大小也可以使用清单计价。

2、大大减少了施工方的承包风险08规范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材料价格有波动,则承包人可承担5%(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应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系数。

3、四统一改为五统一(3.2.1)03规范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工程量”四统一,08规范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项目单位、项目工程量”五统一,多了“项目特征”。

4、增加“税前项目清单计价”二、原《计价规范》新《计价规范》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号。

3.2.4(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北京市总包服务费规定

北京市总包服务费规定总包管理费总承包管理费文件规定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GB50500 京造定〔2009〕京造定〔2009〕7 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 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 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要)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 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内容着墨不多,其条文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8.6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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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条文说明解释:“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但招标人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
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
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
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该项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以下标准列出计
算:
1、招标人经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
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网上一些理解: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具体
内容包括: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
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
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
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
管理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代行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的部分管理工作和管
理责任,而由建设单位对其给予的费用补偿。
2、总承包服务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计取?计取的基础是什么?
答:按规定可以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且由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服
务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
的相关费用作为计取基础。总承包服务费用是由总包单位列入总预算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不应向工程分包
单位收取。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
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
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
一、总承包服务费在《计价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即“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是指按
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
下内容:
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凝难问
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
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人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
包单位支付。
二、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包括以下内容:
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
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等。
三、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参考标准按定额计价的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计算:其费率
总承包服务费1~3%;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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