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厂房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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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间距

3、防火间距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学习要求】掌握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区别 熟悉建筑消防安全布局的原则熟悉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防火技术措施 *掌握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规定 掌握建筑平面布局中重点部位、场所的设置要求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地势条件: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风向(风吹来的方向).《技术实务》P62《综合能力》P3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存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位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概念解读】常年主导风向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风先吹到的地方位于上风向,后吹到的地方位于下风向。

也可以说风吹来的风向是上风向,风是由上风向吹向向下风向的。

侧风是指与某一方向或行进方向有正交分量的风。

【例题1】某厂为满足生产要求,拟建设一个总储量为1500m 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所在地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东北风.在其他条件均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储罐区宜布置在厂区的(A )。

(2015年) A.东北侧 B.西北侧 C 。

西南侧 D 。

东南侧【例题2】某机械加工厂所在地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西南风,最大频率风向为西北风,在厂区内新建一座总储量15t 的电石仓库。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内容依据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建筑设计防火≥10m。

规范》第 3.3.3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建筑设计防火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规范》第 3.3.4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建筑设计防火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规范》第 3.3.6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8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厂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规范》第 3.3.9 房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25m;⑵《建筑设计防火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规范》第 3.3.10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 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1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5.4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防火设计规范》表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储罐防火设计规范》表不应小于8m) 3.2.11注释9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 《建筑设计防火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规范》第 6.0.4 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

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
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
三级
12.0
12. 14.
12. 14.
0
0
10.0
0
0
13.0
12.0
14. 16.
14. 16.
0
0
12.0
0
0
15.0
14.0
高层仓库
四 级 14.0 一、二级 13.0
16. 18.
16. 18.
14.0
17.0
16.0
0
0
0
0
15. 17.
15. 17.
0
0
13.0
0
0
13.0
13.0
一、二级 10.0
厂房
厂房
类厂房 (仓 库)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
四级
(仓 库)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
一、二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一、前言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厂房和库房是必不可少的建筑物。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物品都具有易燃性,因此这些建筑物必须考虑防火安全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就是设置防火间距。

本文将详细介绍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二、什么是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内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的最小距离,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扩散。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不同用途的区域,其要求的防火间距也有所不同。

三、厂房的防火间距1. 厂房与厂房之间对于相邻两个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米。

如果两个相邻厂房之间有公共道路或广场,则可以适当缩小到15米。

2. 厂房内部对于厂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物品存放情况确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

例如,易燃液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 厂房与库房之间厂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如果库房内储存的物品易燃或有毒性,则其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更高。

例如,如果库房内储存的是易燃液体,则其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距离应不小于20米。

四、库房的防火间距1. 库房与库房之间对于相邻两个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米。

如果两个相邻库房之间有公共道路或广场,则可以适当缩小到15米。

2. 库房内部对于库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应根据物品存放情况和储存方式确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

例如,易燃液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 库房与厂房之间库房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与厂房与库房之间的要求类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建筑设计防⽕规范相关防⽕间距汇总⼚房之间及其与⼄、丙、丁、戊类仓库、民⽤建筑等之间的防⽕距离(m)(建筑设计防⽕规范)注:1 建筑之间的防⽕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类⼚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宜⼩于50m。

单层、多层戊类⼚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房服务⽽单独设⽴的⽣活⽤房应按民⽤建筑确定,与所属⼚房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房相邻较⾼⼀⾯的外墙为防⽕墙时,其防⽕间距不限,但甲类⼚房之间不应⼩于4m。

两座丙、丁、戊累⼚房相邻两⾯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外墙上的门窗洞⼝⾯积之和各⼩于等于该外墙⾯积的 5%,且门窗洞⼝不正对开设时,其防⽕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4 两座⼀、⼆级耐⽕等级的⼚房,当相邻较低⼀⾯外墙为防⽕墙且较低⼀座⼚房的屋顶耐⽕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外墙的门窗等开⼝部位设置甲级防⽕门窗或防⽕分隔⽔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卷帘时,甲、⼄类⼚房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丙、丁、戊类⼚房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房,其耐⽕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与明⽕或散发⽕花地点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区围墙与⼚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相应的防⽕间距要求。

甲类⼚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间距注:⼚房与道路路边的防⽕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侧路边的最⼩距离计算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或散发⽕花地点、铁路等的防⽕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于等于5t时,不应⼩于,甲类仓库与⾼层仓库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13m⼄、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建筑之间的防⽕间距(m)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 两座仓库相邻较⾼⼀⾯外墙为防⽕墙,且总占地⾯积⼩于等于本规范第条⼀座仓库的最⼤允许占地⾯积规定时,其防⽕间距不限;3除⼄类第 6项物品外的⼄类仓库,与民⽤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宜⼩于,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宜⼩于,与铁路、道路等的防⽕间距不宜⼩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精排版)


表 2-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三级 14 12 14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三级 14 12 14 四级 16 14 16 高层
(单位:m)
民用建筑
名称
单、多层
裙房,单、多层 三级 四级 一类
20 25 30
13
12 14 1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3
10 12 14
15
12 14 16
13
10 12 14
15
12 14 16
17
14 16 18
13
12 14 16
13
10 12 14
15
12 14 16
13
10 12 14
15
12 14 16
17
14 16 18
13
10 12 14
15
12 14 16
17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25
12 10 12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12 15 20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25 20 25 20 15 18 15
50 15 20 15 13 15 13
高层 二类
一、二级 一、二级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单、多 一、二级 层 乙类厂房 三级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丙类厂房 单、多 层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丁、戊类 厂房 单、多 层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二级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效劳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标准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平安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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