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骨骨折评残标准
军人评残标准

注: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 ,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 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 次以上);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 颅内异物;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 面部瘢痕〉2%7. 一眼矫正视力W 0.5,另眼矫正视力》0.8 ;8. 双眼矫正视力v 0.8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I〜H期;10. 眶内异物未取出;11. 第V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 2.外伤性瞳孔散大;13. 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 严重声音嘶哑;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 嗅觉完全丧失;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v 2. 5cm;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 肺内异物存留;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 颅骨缺损9cm2〜24cm2;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 跟骨、距骨骨折;8. 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v 1/2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 面部瘢痕〉5%1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 一眼矫正视力W 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 双眼矫正视力w 0.6 ;19. 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川期;20. 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 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 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 发声及构音不清;26.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 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脚的1到10级伤残标准

脚的1到10级伤残标准一级伤残双小腿缺失;双大腿缺失;双上臂缺失;双手缺失;髋、膝、踝关节中,两个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脊柱损伤至完全不能活动;小腿损伤且膝关节强直于90°;大腿缺失30%以上;踝关节强直于90°;双足腕缺失75%以上;脊柱损伤至固定于胸廓或骨盆;一侧肘上缺失。
二级伤残双小腿缺失;单前臂缺失;双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肘上缺失;双足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伤残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侧大腿和双足缺失,或伴有双手的功能丧失;一侧腕上缺失,伴手的功能部分丧失;一侧肘上缺失,不能进行假肢置换;一目永久性失明;肺功能严重损害,不能或仅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四级伤残单前臂及其大、小鱼肌缺失;利手前臂缺失;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一足足跗缺失50%以上。
五级伤残单大腿高位截肢或双大腿高位截肢;单足跗跖骨缺失2/3以上或双足跗跖骨缺失50%以上;双手拇、食指全缺失或双手拇指全缺失。
六级伤残单小腿的损毁或踝关节僵硬,导致不行走距离大于健康距离的1/2;除拇指外的一个手缺失,或除拇指外其余2~3个手指部分缺失;一肢功能中度障碍。
七级伤残单脚趾完全缺失、双脚趾完全缺失或原只残留二趾又重度萎缩性功能障碍。
双足趾功能完全丧失者。
一侧前臂及其拇指缺失,另一侧前臂及其拇指强直固定于屈曲位。
一侧腕上缺失。
一侧踝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
踝关节或跗关节严重损伤,且伴有该跗跖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者。
一足五趾功能均完全丧失者。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者。
八级伤残单手拇指及其他手指截除或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腕上拇指及其他手指中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个手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僵直于非功能位;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个手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九级伤残单足拇指缺失50%以上或双足拇指均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均超过50%。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 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轻度癫痫;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颅骨缺损≥25cm2;7.脑叶切除术后;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15.下肢短缩>2cm;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面部瘢痕>10%;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外伤性青光眼;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发声及构音困难;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肺叶切除术后;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胃部分切除;38.小肠部分切除;39.肝部分切除;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47.一侧肾上腺缺损;48.单侧输卵管切除;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 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肢体短缩>4cm;19.鼻缺损>1/5;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面部瘢痕>15%;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小肠切除≥1/2;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脾切除;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阴道狭窄;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 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 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v。
军人评残标准

“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Ⅰ~ⅡⅤ≥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Ⅲ≥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各级肢体伤残鉴定标准

各级肢体伤残鉴定标准导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致残有许多种,本...导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致残有许多种,本文着重讲述了针对肢体损伤的交通伤残鉴定,对于针对肢体损伤的交通伤残鉴定有十个等级。
一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交通事故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骨折的,需要请机构对于伤者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进行鉴定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应的标准,那么,交通事故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
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
外伤性癫痫:伴?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需看脑电图。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内固定,可做十级。
10、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满6个月,可做十级。
(二)常见骨折类九级:1、股骨粉碎性骨折。
2、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放宽条件(年纪较大、影响负重或易引发关节炎)可做九级。
3、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4、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6、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7、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三)常见骨折类八级:1、腰椎或胸椎2根以上压缩性骨折2、12肋以上骨折。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去哪里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医中心作出,事故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交通事故的发生难免会出现一些人身伤害,比如骨折等严重的行为。
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及时的拨打求助电话。
那么,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法律的我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骨折伤残如何评定等级(一)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
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
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需看脑电图。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内固定,可做十级。
10、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满6个月,可做十级。
(二)常见骨折类九级1、股骨粉碎性骨折。
2、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放宽条件(年纪较大、影响负重或易引发关节炎)可做九级。
3、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4、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6、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7、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三)常见骨折类八级1、腰椎或胸椎2根以上压缩性骨折2、12肋以上骨折。
二、基本常识1、近端骨折容易构成伤残,远端骨折需骨折程度较大并伴有神经损伤。
军人评残标准

注: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
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
5,另眼矫正视力≥0.8;8。
双眼矫正视力<0。
8;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
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
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
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
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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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骨骨折评残标准
骨折评残标准是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功能恢复的程度来确定残疾程度的标准。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骨折评残标准:
1.残疾程度一级:完全康复,无功能障碍。
2.残疾程度二级:功能基本恢复,但有轻微的影响。
例如,关
节活动范围受限,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3.残疾程度三级:功能部分恢复,有一定的影响。
例如,骨折
导致关节僵硬,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4.残疾程度四级:功能恢复不完全,影响较大。
例如,关节功
能明显受限,需要使用辅助器具或进行康复训练。
5.残疾程度五级:功能未恢复,完全丧失功能。
例如,严重骨
折导致关节或四肢完全丧失功能,需要依赖他人或辅助器具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这些骨折评残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同时,具体评判还会考虑患者的年龄、职业和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