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
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
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
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
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
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
第九条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发展,不断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校内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
凡本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公益、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四条校团委是学校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学社联按照《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团委指导和管理社团工作。
第五条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挂靠机关部处的学生社团由该部门管理,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部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挂靠二级学院党委的学生社团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管理,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须报校团委审批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学生社团在二级学院设立的二级分会同时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的管理,分会开展各类活动须经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有校外上级机构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建、注销和日常管理第八条学生社团分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
申请组建校级学生社团必须如实向学社联、校团委提交社团组建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活动内容、范围及形式、社团主要负责人简历、业务挂靠单位意见以及筹备人员名单和活动计划等材料,由校学社联进行资格审查,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
学校社团管理制度(4篇)

学校社团管理制度(4篇)学校社团管理制度(通用4篇)学校社团管理制度篇11、社团组建方式。
学校依据师资情况和学生需求组建学生社团并安排辅导老师。
支持学生自发组织社团并聘请辅导老师,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开展活动。
社团名称由学生和辅导老师共同讨论确定。
2、社团招募方式。
一般每学期初进行社团招新和人员调整,控制人数避免增加管理难度。
坚持“自愿参加”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报名社团要先经家长同意。
社团老师和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学期内不再变更。
3、活动时间地点。
学校统一规定社团活动的时间。
社团按计划坚持开展活动,并做好记录。
活动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后两节,地点要相对固定。
学校努力为社团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各班主任要熟知本班参加各社团的学生名单,并通过微信、短信、家长会等途径将学生参加的社团名称、辅导老师和活动时间告知家长。
4、社团考勤管理。
各社团成员和辅导老师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不迟到不早退。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请假。
辅导老师活动前先点名,如人数不全务必核查原因。
活动中加强学生管理,避免学生中途无故离开。
班主任要做好配合工作,组织好放学,合理安排课外辅导和卫生值日,督促学生按时参加社团。
因班级事务、课业辅导、病假事假等有学生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班主任要主动和社团老师沟通。
社团活动结束后,辅导老师再次清点人数,无误后统一回教室。
社团老师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工作原因不能开展社团活动的,要于当天中午前通知相关班主任和社团管理人员,由社团管理人员协调安排,并由班主任传达给学生。
因学校统一安排活动需取消社团活动的,先由学校通知社团老师,然后由社团老师通知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同样要在当天中午前传达到)。
5、活动过程要求。
每次活动时要认真组织,注意文明礼仪、纪律卫生,加强安全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6、社团收费管理。
各社团不得收取学费。
需要购买学习用品的,坚持自愿原则,提倡家长自行购买,家长支持统一代购的要提前签订同意书。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校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基本任务:(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发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
经费有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查。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和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批准,报校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各社团要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东北大学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第八条东北大学学生社团受东北大学党委领导,党委组织宣传部、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成立,东北大学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东北大学的学生社团活动,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本校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志愿服务、文化艺术、学术科技、社会实践、体育竞技六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东北大学在职的教师或干部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五)有至少一个东北大学的部处、学院或基层学术组织作为社团指导单位;(六)有规范的章程。
南阳市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南阳一中社团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所有申报的学生社团必须是南阳一中在校学生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南阳一中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学生处的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条学生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必须是三人以上。
2、负责人应及时把成立社团等事宜向其班主任、年级长汇报,班主任、年级长同意签字之后,负责人才能进行筹备工作。
3、及时建立筹备组,并由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事宜。
4、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提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6、根据学生社团的类别进行申请,如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或其他类别等等。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办理如下手续:1、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到学生处交纳社团章程草案、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等,2、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到学生处领取并如实填写《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学生处备案存档,一份由社团负责人保管,一份由学生社团内部保管。
3、经学生处批准后,准许学生社团进入运营期。
批准之后二周之内社团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并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七条正式学生社团,经学生处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八条学生社团可聘请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特长的、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担任社团的顾问或名誉社长(负责人),但必须事先征得学生工作处同意。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
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
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
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5.社团应具有规定的基本职能部门,社团人员组成情况须报校级社团管理机构备案;6.有正常的经费来源;7.设定规范的章程;8.社团成立需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9.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并履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一、综述校园社团是丰富学生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意识。
学校对校园社团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校园社团的正常运作,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活动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学生提供服务。
本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学校社团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保持一致,是学生社团管理的基本规则。
二、组织形式学生社团应当依据社团章程设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学生社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推进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建设,凝聚社员力量,促进学生发展。
三、社团管理机制1.社团注册学生社团应在校学生会指导下,经过校园社团联合会审核注册。
社团成员应具备合法身份,在校学生身份证明主体为本人提供的条件下,方可报名加入社团。
2.社团经费管理学生社团经费应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生社团经费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代表社团管理人员向校园社团联合会申请,由校园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审批。
经费的使用应当在校园社团联合会审批后进行,使用范围应当在学生社团章程内规定。
3.社团活动管理学生社团活动应当举办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要求活动前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活动后提交活动报告和经费报销材料,核实后由校园社团联合会予以审批。
4.社团领导管理学生社团成员均应遵守此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以及校园社团联合会有关文件规定,文明参加社团组织生活,创建和谐有序的社团环境。
学生社团领导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严格要求社员行为规范。
如发现社员违反规定,应及时向校园社团联合会汇报处理情况。
5.社团改组解散学生社团若因组织管理等原因,出现根本性问题,经整改后仍无法正常运作,校园社团联合会有权于给予学生社团三次书面警告后依据学生社团章程及相关法规对其予以改组或解散。
四、附则本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园社团联合会,有任何修改或补充规定的情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学校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团管理体系,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结合《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及其附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因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社团组织原则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
3、遵守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院各部门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四条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社团第五条学院任何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立、纳新以及活动。
(详见附件1〈〈学院学生社团组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新学期的社团活动。
(详见附件2<<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开会人数占本社团百分之八十,方可有效),已公布社团近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参加任何院内外活动.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全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社团活动;同时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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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由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明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社团管理负主要责,学生社团出现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学校团委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基础团建、评优表彰、团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学校教研科研部门、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第十条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员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员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成立和注销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和其他类等。
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以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学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队)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学生社团,禁止非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学校团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学生社员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开辟网络注册登记窗口。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团委进行注册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名及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义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校(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程序:(一)社团发起者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经社团管理部报学校团委予以注册,报学校党委备案,由社团管理部向新社团发出书面通知。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团委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二)申请内容: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名称、宗旨、活动内容、规章条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指导老师(或顾问)名单及基本情况;(三)学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学生社团年审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网络进行年审,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内容之外的其他活动;(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3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的,应当上报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应要求限期整改:(一)不接受学校党委、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二)未经审批以学生社团或社团干部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收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三)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四)学生社团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五)长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的;(六)年审不合格的;(七)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四)分立、合并的;(五)社团人数长期少于20人的;(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八)长期未开展活动的;(九)存在任一不满足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条件的;(十)严重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从注销之日起,取消相关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所有活动;被注销的学生社团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十七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应定期组织开展非法学生社团排查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且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团坚决取缔,对组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八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社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须超过社团会员总数的2/3,社团会员大会方可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大会筹备和决议须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学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员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学校党委批准。
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包括:(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二)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团骨干培训;(三)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社团指导教师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团委和所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情况的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对其予以免职,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名誉社长(会长),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及学校团委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学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或名誉社长(会长)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
第二十三条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
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任务、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
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
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