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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

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论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资本输出引起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国际化

2、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建立,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日益严重。(属人税收管辖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的竞和)

二、国际税法发展的新特点

1、各国加强了对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有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的发展。

3、跨国电子商务产生新的税收问题,适应信息经济技术时代的新的国际税收概念和规则即将形成。

三、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ation law)

是适用于调整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包括国家间的有关税收条约和各国国内涉外税法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1)狭义国际税法说:税收的国际法,仅仅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德国学者:Gusta lippert O.Bvhler

(2)广义的国际税法说: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以跨国所得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者:lowenfeld

四、国际税法的特征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

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跨国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五、国际税法的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案例: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问:(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案例:(1)中英税收协定第8条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问:(1)试从上述两项规定中分析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特征。

(2)上述两项规定分别采用了哪种法律调整方法?

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1、概念: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行课税的权利。

2、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属人的联系---国籍、住所(或居所),居住时间

经济上的联系---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

二、属人性质(Principle of person)的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的行使的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

国籍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based on citizenship)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住所标准(domicile criterion):中国、日本、法国、德国、瑞士等

(2)、居留时间(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和国际常用标准:住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法人总机构所在地

(3)、法人的注册成立地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问题:我国采用的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什么?

(三)、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

1、双边税收协定

2、国际条约: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UN范本)

案例:比尔斯公司,1902年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金伯利,1906年英国要求比尔斯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比尔斯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机构所在地均为南非,其产品金刚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南非,故该公司应为南非公司,不应向英国政府交税。但英国法院则认定,原告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均住在英国伦敦(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则住在南非),董事会大多在伦敦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诸如开发,钻石销售与利润分配,其他资产处置,任命公司经理的决定均在伦敦作出。所以,原告公司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应就环球所得向英国政府纳税。

问:

(1)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有哪些?

(2)、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应以哪一种为最佳?

(3)、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的是什么标准?

案例:英国人查尔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异常喜爱中国文化。为了让其独生女儿从小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查尔斯特意将女儿接到北京上学,并在望京新区购买公寓一套,雇佣了一个中国保姆照顾女儿。查尔斯的夫人则对其从事的莎士比亚文学研究情有独,不愿因随丈夫来中国而抛弃自己的事业,所以一直居住在伦敦的家中。查尔斯为了商务,同时也为了照顾妻子和孩子,不得经常往返于伦敦、北京两地。他一般

问:

1、中国与英国采用什么标准来确定居民纳税人身份?

2、查尔斯应为哪一方的纳税人?

3、依据《中英税收协定》,如何解决双重居民身份的冲突问题?

三、属地性质(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的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

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f property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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