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所取得的所得,只要产生这种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 常设机构的营业或与其相似时,来源国可将这种所得 纳入其征税范围内。
★
有实际联系原则——可征税的所得必须是与常设
机构及其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否则不属于可征税范 围内的所得。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 独立企业原则
动产
转让行为发生地
被转让股份公司所在地
5.2.3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 重复征税
经济上 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 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 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相类 似的税收所形成的重复 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的特征
特
征 税 主 体 的 多 重 性
常设机构
----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 作业场所等,并通过该种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活动时,即构成常设机构。
虽未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营业所得,而是通 过在另一国境内授权的特定代理人开展业务的, 也可构成常设机构。
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的原则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内 容 的 互 动 性
客 体 的 涉 外 性
5.2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 ★ ★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方式 国际重复性征税 解决国际重复性征税的主要方法
5.2.1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其主权 或法律的授权所拥有的征税权及其其他 与税收相关的管辖权力。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常设机构应视为一个独立的企业 与之发生关系,不许出现“关联 企业” 现象。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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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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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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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
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 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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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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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一、概述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
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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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论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资本输出引起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国际化2、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建立,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日益严重。
(属人税收管辖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的竞和)二、国际税法发展的新特点1、各国加强了对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有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的发展。
3、跨国电子商务产生新的税收问题,适应信息经济技术时代的新的国际税收概念和规则即将形成。
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ation law) 是适用于调整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包括国家间的有关税收条约和各国国内涉外税法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1)狭义国际税法说:税收的国际法,仅仅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德国学者:Gusta lippertO.Bvhler(2)广义的国际税法说: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以跨国所得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者:lowenfeld四、国际税法的特征(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与跨国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五、国际税法的原则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案例: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

资的法律形式
3 第十一章资本
输入国外国投 资法
4 第十二章资本
输出国海外投 资法制
5 第十三章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 国际法制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与作用 第三节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若干法律纷争问题
第一节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节外资企业 第四节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 述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 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与保险
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 法
第七章国际 服务贸易法
第八章政府 管理贸易的 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 第二节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第四节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第二十六章 国际经济争 议解决法律
制度概述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 裁
第二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 织的争议解
决机制
第二十九章 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 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第三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 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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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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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 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 分国限额抵免及公式 ★ 综合限额抵免及公式 ★ 专项限额抵免及公式 四、间接抵免法
第四节 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 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 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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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 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 进行国际 避税: 直接导管公司和间接导管公司的应用
第三节 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 国内法措施
一、一般国内法措施 ★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 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 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二、特别国内法措施 ★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 法律措施:正常交易原则的应用 ★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 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 的法律措施 ★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范围 ★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 确定的原则 ★ 关于收入的确定 ★ 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 核定利润率或收入额确定应税所得额 ★ 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 际税收协定
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 税法律制度
国际税法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 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 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 采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对在B国居住的A 国居民而言,将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 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 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外国人有时 也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家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 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 国际税收的国际性体现在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 系上(这是国际税收的本质和国际税收区别于 国家税收的根本特征)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2、居民身份确定标准 (1)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标准大致有: 住所标准:如中国、法、日、德、瑞士等国; 居所标准: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居住时间标准:有的是半年(6个月或183天) 如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 有的是一年,如中、美、日、巴西等国 混合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为 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如中、德、瑞士等国。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 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 责任。 一国政府在制定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 的同时,还往往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同其 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 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家税收 关系,也包括非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税收管理 关系。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如今,世界上的税收制度正处于面临巨大变革的关键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可能来自世界各地,税收规则面临更多复杂性。
此,为了有效地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税收制度,以适应世界贸易的多元化需求。
国际税收制度是由国际财政组织(IFO)颁布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它主要包括国际财政管理法规、国家税管理机构的现行准则以及与税收安排相关的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是针对多国之间的财政管理和税收管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国际税收环境。
首先,国际税收制度明确了跨境投资活动的税收规定,以确保双方国家和地区能够获得最大利益。
它规定国家或地区对境外企业和个人征税的范围和税收水平。
它还针对多国交易,如境外生产成本、分销、物流成本等作出相应的税收规定,以鼓励投资者充分利用跨境贸易的经济效益。
其次,国际税收制度针对多国之间的财产移动提出了完善的税收安排,比如对境外投资者在两国之间进行资产转移时,可以把税收费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避免跨国转移资产时出现双重征税现象。
此外,还推出了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以便于企业和投资者在多国之间贸易时节省税收费用。
此外,国际税收制度还重视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公平待遇,避免任何一方因受到不公平的税收待遇而受损害。
为此,国际税收制度规定,如果一家企业跨国经营,则境内与境外的税收优惠不得相互抵消,以确保境外投资者能够获得公平的税收待遇。
综上所述,国际税收制度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它促进了跨国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为境外投资者营造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国际税收环境。
国际税收制度未来也肩负着更多重任,它需要不断完善,以满足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收益。
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与应用
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与应用第一章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税收规则也逐渐由国内转向跨境。
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包括双重征税协定、资本利得税协定、信息交换协定等。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避免跨境税收冲突。
第二章双重征税协定的应用双重征税是指一个收入同时受到两个国家的税收征收。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对跨境贸易投资的影响,国家之间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来源、纳税人居住国、免税、抵税等方面。
通过双重征税协定的应用,可以保护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权益,增进国际合作与信任,避免了国际税收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资本利得税协定的应用资本利得税是指通过出售资产获得的收益。
跨境投资中,因为不同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标准不同,容易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为了避免资本的双重征税,国际上采取了签署资本利得税协定的方式。
资本利得税协定的内容包括资本利得的定义、计算方式、税率等。
通过资本利得税协定的应用,可以促进跨境投资,增加国家间的税收收入。
第四章信息交换协定的应用信息交换协定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此协议的框架下,两个国家之间可以在税务领域内交换信息。
信息交换协定的内容包括信息种类、信息的传递方式、信息保护等。
通过信息交换协定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国际税收合作的有效性。
第五章国际税收规则的实践案例国际税收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比如,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中,减轻了一定的税收负担。
又如,双方签署了信息交换协定后,美国根据税务条款拿到了瑞士银行的客户名单,使得美国政府能够掌握更多的海外资产信息,打击了逃税行为。
第六章国际税收规则的进一步发展在国际税收领域,随着国家之间的合作和认识的加深,国际税收规则也会不断发展。
未来,国际税收规则可能会在比例和税制方面进行更大的改革,比如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进行整合,以及制定更加公平、透明、可操作的税收标准。
国际税收第五章 课件
• (二)间接抵免法 • I.间接抵免概述 • 1.定义
间接抵免法:指居住国对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联属企 业在非居住国已纳税税款所进行的抵免。具体来说,就是 母公司所在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母公司用来抵免其 子公司的缴所得税税只能通过它们所收到的股息收益间接 推算出来,故称为间接抵免。
• 从其适用范围来看,只适用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2.间接抵免的条件 • (1)母公司必须是子公司的直接投资者。 • (2)拥有下一层一些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票。 • 3.类型
二、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定义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是一种国际间通过协调有 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实施地位,借以消除国际重 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调活动。
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来看,它是指居 住国(国籍国)政府通过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 府优先或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借以免除本国居 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收入来源国的跨国收益、 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重复征税。
• 其计算公式为:
• Tr=(yt + yn) tr-Tpn • (注:公式中的减数Tpn 为允许抵免额)
• (二)计算实例(实例:5-3)
A国 M总公司
B国 N分公司
Yt=8000万
Yn=2000万
tr=40%
tn=30%
Tr=?
四、国际重复征税消除方法的比较
消除方 居住国利益
法
实施居民管
辖权
CI’=( yn-l + yn-2+ …+ yn-n) tr Tn’= Tn-l + Tn-2+…Tn-n Tpn’ Tr=( yn-l + yn-2+ …+ yn-n) tr- Tpn’
四、多项直接抵免方法的计算
第五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THIS SFT OF MATFRTAT 」TS Hl ( iHT 万PROTECTFDBYT 」A 叭CAN NOTBEP 口弓LISHEDMllllOUGTPERMISSI 《)NFR 《)Ml 且艺AUTHOR CONIACT FSJACK . D 仆G 闭GMAIL . COM第一节国际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收管辖权第三节国际双重征税第四节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第五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避税: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方法。
有很多避税港的情况。
第一节国际税法的概念一、国{坏税法的定义是调呕宜赴皿收剑迭引,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到的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调招对象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我国的税法内容非常之多,所以学习这门课程非常有意义。
如果将来要考注朋会计师的话,也要考税法。
国际税法角度:不是计算与减免的问题。
批注IWI ] :调整之一批注l 协21 :另外一种对象第二节税收管辖权如何确立税收的管辖?用哪种方法来收税呢?来自J 立国内的所有?一不是,而是来自于两种结合起来的。
一、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琳国税法月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原则。
我国,如果外国人居住在一年以上,需要征税。
法人:实际控制说、总部所在地等情况总部效应:囚为需要并表,所以可以给出自己的非常好的条件。
王老师现在在英国还有一种有趣的statement ·二、来源国原则概念: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卜芳业所得一即它的来源J 二哪个地方;这个是从大部分国家的税法来确定;}要根据芳业的发生地来确定的。
如果中国的办事处,没有芳业所得,它没有这个营业税。
卜劳务所得批注l 协3 ] :这个是什么意思?这种情况下的属人,是用木国税法上的规定来确定的。
如何确定自然人?法人呢?有国籍、住所一domicil “·居所residenceTHE MATERTAT 」5 HEREI 卜CANNOTREDISCIOSED 叭ITH0tJTTHECONSENTSFOR THE IU 气SCH00T 」OF CTJNATJTHOR : JACKDI 卜G第1 页少吐4 页Create PDF with G02PDF for free , if you wish to remove this line , click here to buy Virtual PDF PrinterTHIS SFT OF MATFRTAT 」TS Hl ( iHT 万PROTECTFDBYT 」A 叭CAN NOTBEP 口弓LISHEDMll 且OUGTPERMISSI 《)NFR 《)Ml 且艺AUTHOR CONIACT FSJACK . D 仆G 闭GMAIL . COM外教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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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熟悉并掌握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固定基 地原则”和 “183天规则”。(教材P505、 506) 熟悉并掌握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一般规 定。 提示: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适用“固 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案例五: 案例五:跨国所得性质的界定
【案情简介】 在马来西亚1983年的国家税务局长诉欧洲医药 工业公司案(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v. Euromedical Industries Ltd. )中, 一家英国的居民公司为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提供 经营管理、计划、培训、技术、生产、市场销 售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相应取得对方为上 述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税务机关认为,该英国 公司的该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依照马 来西亚与英国间税收协定中的有关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的征税协调条款规定应在马来西亚征税。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问题】 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向亨利行使的税收管辖 是什么性质的管辖权?亨利的所得属于什么性 质? 【知识点】 了解“隐匿应税所得”作为国际逃税的主要手 段在现实中的表现。
案例七: 案例七:国际避税方式之转让定价
【案情简介】 跨国公司布朗国际集团有3个关联公司A、B、 C,分别设在甲、乙、丙3个国家,3个国家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30%和20%。A 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A 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 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 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升格投放市场。 为了减轻税负,集团决定让A公司将该批货物 以210万美元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28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经组装后以再 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案例二: 案例二: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 税 — 常设机构原则
【案情简介】 已知甲国与乙、丙、丁三国均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甲 国的M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在丙国设有一常驻 代办处。2006年10月,M公司在丁国又开办了一次为 期6个月的展销会。此外,M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还经常直接与乙、丙、丁三国的居民公司开展贸易活 动。 【法律问题】 1. M公司在乙、丙、丁三国设立的分公司、常驻代办处, 展销会等,是否构成在东道国设有“常设机构”? 2. 试分析M公司与乙、丙、丁三国居民公司从事直接贸 易活动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如何纳税。
【一层间接抵免法计算示例】 一层间接抵免法计算示例】 结合教材P521) (结合教材 )
例:我国某公司拥有设在某外国子公司50%的 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获利20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15%,预提税税率为10%;母公 司在本国获利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子 公司缴纳该国公司所得税30万元(200×15%) 后从其税后利润170万元中按股权比重分给母 公司股息85万元,并在子公司所在国征收所得 税8.5万元(85×10%)。
案例一: 案例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居所标准” 之“居所标准”
【案情简介】 麦德隆是美国一家船运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 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航程并且在加拿大境内 拥有1幢住宅,每年偕夫人来此度假两周。 1950年,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 入纳税,麦德隆不服,遂诉至法院,这即是有 名的“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 【法律问题】 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按公式中“抵免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 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 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23.5万元。 母公司实缴本国所得税=25-23.5=1.5 (万元),即母公司应向我国政府补缴1.5万 元所得税。
【补充:跨国税收筹划和管理】 补充:跨国税收筹划和管理】
【引导案例】 甲国奉行适用限额抵免法的“资本输出中立原 则”。丙国与甲国之间无税收协定。丙国C公 司为甲国A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C公司当 年度税后盈余为$100。若甲国将对A公司之全 球所得课税,所得税率为20%,而丙国对股利 汇出之预提所得税率定为30%。今A公司在考 虑整体集团税负后,拟在与甲、丙两国均签定 有税收协议的乙国设立一个控股公司B,由B 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
【法律问题】 布朗国际集团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知识点】 熟悉防止跨国集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 纳税的法律措施。(结合教材P531)
案例八: 案例八:国际避税方式之转让定价与 设立基地公司
【案情简介】 美国麦波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 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 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该公司把成本 为3000万美元,原应作价4200万美元的一批 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 子公司最后以4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 经过这一过程,麦波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负 1575万美元。
若乙国之所得税税率为0%,且依乙国与甲、 丙两国之税收协定,C公司将股利汇给B公司 时,丙国之股利预提所得税率为0%,B公司将 股利汇给A公司时,乙国之股利预提所得税率 亦为0%,试分析A集团公司架构调整前后税负 变化。
但地方高等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均认定上述所 得为营业利润而非特许权使用费,因该英国居 民公司在马来西亚未构成常设机构,依照协定 有关营业利润征税协调规则,应免于征税。 【法律问题】 本案中,英国居民公司从马来西亚公司所取得 的服务报酬是营业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 种区分有何意义?
【知识点】 了解区分跨国营业所得和投资所得(含特许权使用费) 的意义。 提示: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 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 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 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 发生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对上述所得 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 税税款。
但在税务机关两次发出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百氏公司 仍置之不理。最后,税务机关于1989年2月再次发出 通知,明确提出,若仍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 关将在同年3月中、法两国举行的“关于执行税收协定 首次磋商会谈”中向法方代表团提出。百氏公司驻京 办事处终于在法方财政代表团到京的前一天向税务机 关提供了全部工资证明,经审核发现,亨利除每月有 外汇人民币3000元的驻京津贴外,每月还有40572法 郎的基本工资,该基本工资从1984年1月至1988年一 直未申报,共偷逃个人所得税合计人民币88. 99万元。
【知识点】 掌握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详见教材P486) 了解两个范本中对于解决“双重居民身份冲突” 问题的建议。(参见教材P492)
案例四: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案例四: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
【案情简介】 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 来华。汤姆开办了一家医疗诊所,珍妮在一所中 2000 3 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 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美国。汤姆遂关闭了 诊所,珍妮辞去了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 日离境。 【法律问题】 1.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什么性质? 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中国纳税?
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 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 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 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 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案例六: 案例六: 国 际 逃 税
【案情简介】 法国百氏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亨利于1984年1月到 京任职,同年8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1988年 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 入证明中只列明每月收入外汇人民币2 485元,1988 年以后上涨为每月外汇人民币3000元。根据上述情况, 税务机关于1988年6月开始向该代表处及代表本人宣 传涉外税法,询问其工资组成内容,但该代表始终表 明除申报的外汇人民币3000元外,没有其他工资收入 项目。为此,税务机关于1988年11月作出决定,要求 百氏公司人事部限期提供该代表个人收入的全部证明 材料。
案例三: 案例三:国际重复征税
【案情简介】 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 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 回到A国,先后收到了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收入 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公民离开 A国满180天的为A国的非居民;根据B国税法规定,凡 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法律问题】 1.在本案中,A国和B国均要求甲就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 税,这构成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2.双边税收协定中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同时,香港子公司又用该项所得购置房地产, 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这样又可免除全 部财产税。并且,等到将来这批财产卖出之后, 还可以逃避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 利得税。 【法律问题】 美国麦波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共采用了哪些国 际避税方式?
【知识点】 了解转让定价与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作为跨 国公司最常使用的两大国际避税手法。 熟悉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结合教材P534)
【知识点】 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理论,一国居民纳税人必 须向居住国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缴纳所得税。这即是所谓的“全球纳税义务”, 或“无限纳税义务”。 提示:加拿大政府认为,麦德隆船长在加拿大 境内拥有住宅,是构成“居所”的客观标志, 而加拿大法院则认为仅拥有一幢住宅,而不在 境内经常生活,不足以构成对“居所”的认定。 最后,加拿大法院判决麦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 居民纳税人身份。
【直接抵免法计算示例】 直接抵免法计算示例】 结合教材P517) (结合教材 )
例:甲国一居民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 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 元,设在乙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元。分公司 按40%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甲 国所得税税率为30%。计算甲国应对总公司 征收的所得税额。按全额抵免法计算如下: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30 %-4=5(万元) 上例计算表明,总公司的分公司向乙国政府 缴纳的所得税款4万元,总公司在向本国政府 交税时,全部得到了抵免,所以称为全额抵免。 注意限额抵免中抵免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