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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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处分学生一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作出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发布考试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应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经公告7日视为送达。

第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以教育

本人和大多数学生为目的。

第十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分则

第十一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或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价值低于500元者,视作案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他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者,除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者:

(一)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群殴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五)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违章用电、用火者:

(一)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

十九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学时数计算方法:上课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劳动课、社会实践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军训按8学时计算,各种实习课程及设计按每天6学时计算;政治学习或院、系、班开展活动,按实际缺课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规定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并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考试中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等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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