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

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划分报告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2013年12月

1 前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0年湖北省以鄂政发[2000]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2006年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了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对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在水利部2010年启动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划中需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下一级应在上一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利部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七大流域机构于2013年共同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

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办水保【2013】188号文下发了复核划分成果。

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安排,在本次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中复核划定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级),作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宏观管理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布局的依据,意义重大。

2 原划分成果

2.1 2006年水利部公告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

依据2006年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全国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6个,重点监督区7个,重点治理区19个。湖北省涉及5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预防保护区2个,重点监督区1个,重点治理区2个。

⑴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湖北省涉及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其中十堰市的房县、张湾区、茅箭区及神农架林区纳入汉江上游预防保护区,黄冈市的麻城市、罗田县、浠水县、红安县、英山县、蕲春县及孝感市的大悟县纳入桐柏山大别山预防保护区。

⑵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湖北省仅涉及三峡库区一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宜昌市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及恩施州的巴东县、利川市纳入该区。

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湖北省涉及丹江口水源区及三峡库区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十堰市的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纳入丹江口水源区治理区,宜昌市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及恩施州的巴东县、利川市纳入三峡库区治理区。

2.2 原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公告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鄂

政发[2000]47号),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覆盖了全省所有国土面积,共划定9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个,重点治理区8个,重点监督区呈点状、线状分布。

⑴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丘陵区域及平原湖区,将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划定为预防区。

⑵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

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主要是自然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划分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

3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

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工作安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各流域机构负责形成初步划分成果,最后提交水规总院汇总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是在原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已批复实施的水土保持综合及专项规划等,进行复核划分的。

目前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定工作已经完成,水利部以办水保【2013】1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下发。全国共划分了23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17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湖北省涉及桐柏山大别山、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武陵山等三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三峡库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四个重点防治区,涉及湖北省28个县市区,见下表。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图见附图。

湖北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一览表

4 划分目的、原则与指标

4.1 划分目的

一是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是为统筹安排水土流失防治明确重点工作区域;

三是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依据。

4.2 划分原则

⑴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湖北省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

⑵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延续性。

⑶集中连片

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

⑷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

4.3 划分要求及指标

4.3.1 划分要求

⑴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衔接。

⑵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相互不得交叉。

⑶湖北省重点防治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

⑷与国家划定的重点防治区不交叉重叠。

4.3.2 划分条件与指标

⑴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与指标

1)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

①水土流失相对轻微,现状植被覆盖较好,是国家、省或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存在水土流失风险,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和治理。

②人为扰动和破坏植被等地表覆盖物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大。

③国家、省或区域重要的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区等特定的生态功能区。

2)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指标

①定性指标:区域是否涉及水源涵养、水质维护、生态维护、防灾减灾等水土保持功能;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分级。

②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森林覆盖率;

③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

⑵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1)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

①水土流失严重,对大江大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

②水土流失严重威胁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性治理的区域。

③涉及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定区域。

④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强度较大区域。

2)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指标

①定性指标:治理需求迫切,预期治理成效明显,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强度较大,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较低。

②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水土流失面积比、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坡耕地面积比。

③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

5 划分标准和方法

5.1 划分标准

1)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标准

——现状水土流失轻微,土壤侵蚀强度在轻度以下。

——森林覆盖率大于70%。

——集中连片,面积大于5000km2。

2)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标准

——水土流失严重,土壤侵蚀强度为中度以上。

——集中连片,面积大于5000km2。

——水土流失面积比大于20%,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大于35%、坡耕地面积大于20%。

5.2 划分方法

⑴收集、整理水土流失监测或调查有关成果资料,水土流失强度及其分布;森林、草地分布范围和面积;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情况;区内涉及大江大河源头、大型水库及其集水区、国家和区域重要水源地情况;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分布,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划分等有关情况;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分布及有关情况;批复有关水土保持规划和已实施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情况;原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⑵根据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复

核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协调,经分析、评价,提出湖北省省级重点预防县和治理县初步名单。

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收集自然环境、水土流失、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资料和数据,调查人为水土流失情况。

⑷根据前面提出的划分标准,依据调查基础数据和资料,以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5000km2为控制指标,确定湖北省重点防治区涉及的县(区、市)名单,形成湖北省省级重点防治区草案。

⑸分析并提出重点预防区总面积、需重点预防的面积(需重点预防的森林、草地,或特殊区域的面积),以及重点治理区总面积、需重点治理区域的面积。

⑹征求各市(州、林区)对草案的意见,协调划定并形成湖北省省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⑺根据自然和经济社会特点,进行湖北省省级重点防治区命名。命名由“地域范围特征名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预防)区”构成。

6 复核划分成果

基于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对全省各县(市、区)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在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划分基础上,湖北省共划分了3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2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1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13个县级行政单位,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4%,划分成果详见下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图见附图。

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表

⑴幕阜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该区是在2000年湖北省公告的原幕阜山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基础上,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该区保留咸宁市的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黄石市的阳新县。

1)基本情况

该区国土总面积10063.87km2,总人口303.86万人,人口密度302人/km2。

2)自然条件

该区地质构造是燕山运动所形成的褶皱山地,岭谷平行相间,山丘盆地参差,山顶浑园,山坡平缓,地面破碎。区内山地主要由碳酸盐岩与砂岩、页岩等不等厚互层间夹有较多的岩浆岩组成,山地走向北东东——南西西和北西西——南东东为主,以鄂赣交界的九宫山(高程1543m)为最高,由此向北淅降至高程200~500m的丘陵,陆水、富水等发育于其中。

该区耕地总面积1817.78km2,其中坡耕地面积491.28km2,占耕地总面积的27.0%。

3)水土流失情况

该区水土流失面积3316.1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33.0%,其中中度以上流失面积1720km2,占流失面积的51.9%。

该区是全省的暴雨中心,九宫山一带最大可达2000mm以上,本区成土母质主要为页岩、花岗岩、石灰岩等,风化层厚,抗蚀能力低。以花岗岩为主构成中山和低山丘陵,山间沟谷纵横,地面破碎,

水土流失严重,水旱灾害频繁。流失地类主要发生在低山、丘陵区的坡耕地、荒山荒坡和疏残幼林地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裸露地类上。

4)复核划分情况分析说明

该区的崇阳县、阳新县在国家主体功能区中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通山县、通城县属省级层面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咸安区属省级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

该区的通山县开展了石漠化治理试点工程,通城县开展了崩岗治理试点工程,赤壁市、通城县及阳新县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珠江水利委员会于2009年6月完成《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该区的所有县市区均纳入规划范围;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阳新县、大冶市纳入了财政部、水利部等单位编制的《革命老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2011—2020年);2010年11月湖北省完成了《湖北省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该区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规划范围。

该区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面积3316.1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33.0%,其中中度以上流失面积1720km2,占流失面积的51.9%。该区属岩溶地区,土层较溥,石漠化及潜在石漠化区面积较大,土壤侵蚀潜在的危险性较大。

项目区水土流失主要类型是水力侵蚀,包括面蚀和沟蚀,局部地区重力侵蚀也很明显,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时有发生;特别是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阳新县,存在崩岗侵蚀,崩岗密度大,数量多。

该区所有县市区均属革命老区,其中阳新县、赤壁市属一类老区,其余县市区均属二类老区。该区的阳新县为国家级贫困县。

⑵清江流域中下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在2000年湖北省公告的原清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中,咸丰县、鹤峰县、来凤县、宣恩县、建始县在本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定中纳入武陵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根据划分原则不重复划定,该区的恩施市与其它县市未连片,本次划分暂不考虑,将其它的三个县市纳入清江流域中下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宜昌市的五峰县、长阳县及宜都市。

1)基本情况

该区国土总面积6847.81km2,总人口100.69万人,人口密度147人/km2。

2)自然条件

该区地势西高(山顶高程1000~2000m),东低(山顶高程由1000m 逐渐降至数10m)。区内除河口附近有少数剥蚀丘陵、冲积平原外,其余均为中、低山(占全区面积80%以上)。

该区位于云贵高原北麓,具多种地貌形态,按成因可分为:构造一侵蚀中、低山,侵蚀一剥蚀低山、丘陵,二者间的河谷范围内均迭加有规模不大的侵蚀一堆积地形,以及碳酸盐岩类地区的岩溶地形。区内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座落、滑坡、泥石流等,崩塌主要发生在陡峻的岩体部位,鄂西南山区小规模岩体崩塌时有发生。座落主要发生在较陡的岩体斜坡部位。滑坡主要发育在顺向坡较缓的岩体

或土体斜坡部位。

该区耕地总面积1113.77km2,其中坡耕地面积750.72km2,占耕地总面积的67.4%。

3)水土流失情况

该区水土流失面积2099.33km2,占土地总面积的30.7%,其中中度以上流失面积938.65km2,占流失面积的44.7%。

该区是湖北省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区山势陡峻,河谷深切,河道狭窄,比降大;成土母岩——碳酸盐岩、砂质岩、石英砂岩、紫色页岩等易于风化,岩块裂逢间胶结物松散;区内降雨量大,且集中,强度大,历时长,造成水力、重力侵蚀同时发生;区内土壤侵蚀分布面广,从低山、丘陵到中、高山地带,从干流到支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壤侵蚀;沿干流及主要支流的低山河谷地带,人口密度相对较大,人类生产活动频繁,植被少,农田开垦指数大,加之基建、修路和工业占地较多,一般为中度、强度侵蚀区;随着海拔高度上升,森林植被状况逐渐转好,人为干扰、破坏程度逐渐减少,一般中轻、中度流失区。流失地类主要发生在低山、丘陵区的坡耕地、荒山荒坡和疏残幼林地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裸露地类上。

4)复核划分情况分析说明

该区的五峰县、长阳县、宜都市在国家主体功能区中均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其中宜都市属于农产品主产区,其它县市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

该区的长阳县纳入“长治”工程区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并于

2006年启动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目前仍在实施。

珠江水利委员会于2009年6月完成《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该区的所有县市区均纳入规划范围;五峰县纳入了财政部、水利部等单位编制的《革命老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2011—2020年);2010年11月湖北省完成了《湖北省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该区除宜都市外全部纳入规划范围。

该区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面积2099.33km2,占土地总面积的30.7%,其中中度以上流失面积938.65km2,占流失面积的44.7%。该区属岩溶地区,土层较溥,石漠化及潜在石漠化区面积较大,土壤侵蚀潜在的危险性较大。

项目区水土流失主要类型是水力侵蚀,包括面蚀和沟蚀,局部地区重力侵蚀也很明显,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时有发生。

该区的五峰、长阳属革命老区,其中五峰县属一类老区,长阳县属二类老区。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五峰、长阳均为国家级贫困县,属新阶段扶贫攻坚的主战场——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的武陵山区片。该区的五峰及长阳均属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土家族自治县。

⑶大巴山荆山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该区为本次新增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涉及宜昌市的兴山县、远安县及襄阳市的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

1)基本情况

该区国土总面积13694.87km2,总人口182.92万人,人口密度

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详案

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详案

§3.1 第一节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 —以黄土高原为例 [导入] 同学们先看一段新闻视频。(中国水土流失现状视频) 通过视频我们了解到我国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及带来的巨大危害。正因此我国成为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而黄土高原又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本节课我们就以黄土高原为例一起探究学习《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 [板书]第一节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以黄土高原为例 [学习目标] 1.了解黄土高原的位置及范围,掌握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危害,学会分析水土 流失的成因。 2.通过探究实验感悟植被、降水强度及土壤疏密程度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并提 高动手及观察能力。 3.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正确的环境观 [承转]早在初中同学们就已经学习过黄土高原的相关知识,本节我们再结合高中知识温故而知新。 [温故知新] 1、黄土高原的位置、范围,位置有何特殊性? 2、黄土高原的成因,土质有何特征? 3、黄土高原主要的气候类型是什么,降水有何特点? 4、黄土高原的地貌特征,植被覆盖率如何? [承转]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千百年来,水土不断地流失到底会带来哪些危害呢? [板书] 危害 水土流失 [生阅读下面材料] 材料一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现在每年要流失表土层1厘米以上,在常年平均流失的16亿吨泥沙中,含有氮、磷、钾总量约4000万吨。

材料二据统计山西省在1464年~1949年的486年中,共发生旱灾284次,平均不到2年一次。陕西省北部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干旱灾害平均约2.5年一次。此外水土从坡面流失后,洪水泥沙即进入河流干、支流,可引发洪涝灾害。 材料三进入黄河下游的泥沙多年平均为16亿吨,其中约有4亿吨淤积在下游河床,使河道年均抬高约10厘米,久之形成了举世闻名的“地上悬河”。 [生思考回答] 根据材料一得知(1)使耕地土层变薄,土壤养分流失。耕地质量下降,农业单产降低。 根据材料二得知(2)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恶化,直接或间接诱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 根据材料三得知(3)黄河泥沙含量剧增,大量泥沙沉积在下游河床.使黄河下游成为“地上悬河”,严重威胁着两岸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承转]“地上悬河”到底有多悬呢? 展示图片:“地上河”示意图和历史上黄河下游泛滥范围图 [承转]水土流失造成了如此巨大的危害,要想减轻危害,就要先探究它的成因。 [板书] 对当地 危害对下游 水土流失 成因 [承转]南宋诗人陆游说的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下面我们就一起做实验探究它的成因。 [温馨提示] 1.实验分工:第1大组—实验探究一 第2大组—实验探究二 第3大组—实验探究三 2.实验步骤: 先明确实验过程,然后按要求操作,操作时注意观察比较,最后填写实验报告单。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收取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 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 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第三章补偿费、防治费的征收 第七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属部、省审批的,其补偿费、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下级机构)收缴;地(市)审批的,由地(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县(市)审批的,由县(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 第八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可委托银行、矿管等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中提取1%~3%的手续费。 第九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收费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和《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土流失补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学习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学习 提纲要点 一、新形势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提出的新要求 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目标 三、新标准的创新点 四、国家级和省级防治三区的分布 五、省级生态保护区分布 六、案例分析 一、新形势对水土保持的新要求 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的生态功能得到保护恢复、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大幅度提高的目标,近年来,水利部陆续发出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地强化水土保持管理力度。总结以往水保工作的经验,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提出的更高要求,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内容也作了一些调整,并把每个阶段的执行目标加以明确,从而提高了监督、监理的可操作性,保证了建设和施工单位为实现防治总目标的可达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还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项目执行的标准等级作了细化规定,从而也更贴近各地区的生态环境的实际。 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目标 (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1、建设类项目

建设生产类项目指生产运行期仍然存在水土流失的项目,如矿山、火电、滩涂开发、生态移民等项目。生产运行期从投产日到终止服务年。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增加了运行期防治标准,控制比和拦渣率的标准值除表中红字说明变动外,其余各项指标均要求等于或优于试运行期标准水平。 注意点: 1、表中标准值是针对全国多年平均降水量平均水平400~600mm 确定的,我省多年平均降水量在800mm以上,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要+2; 2、土壤流失控制比是以中度侵蚀为基准,我省大多属于轻度水力侵蚀区,其控制比要>1 3、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的拦渣率-5 4、矿山塌陷采空区面积、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域面积虽然属于防治责任范围,但不算防治面积。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6]2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6.10.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 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1996]248号1996年10月4日)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含水土保持工程、林草、监测及科学试验设施等),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除外),用于当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没有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毁的,则不需缴费。 第三条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收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4〕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武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划分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水土流失较严重、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我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为长江、汉江、滠水、倒水、举水沿岸,夏家寺、梅店、道观河、少潭河库区,黄陂西北部山区,新洲沙河、孔子河流域,新洲北部低山区,江夏汤逊湖、梁子湖、斧头湖水系,蔡甸后官湖、官莲湖、小?L湖、?p 砂湖、西湖流域,洪山花山、九峰旱区、左岭流域。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作好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市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集中的城区、乡镇,工业区,公路、铁路、机场建设区,各类开发区,开山采石比较严重的江夏乌龙泉、黄陂石门山、江夏八分山、蔡甸侏儒山等开山采石采矿区。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建设活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监督制度,防止因人为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因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须按照“谁破坏,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 三、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缓坡地、浅山丘陵区及平原湖区。我市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北部林区,市境湖泊,马鞍山、青龙山森林公园,龙阳湖、天兴湖、盘龙城、金银湖、南湖等度假区、水源保护区,九真山等生态环境保护区,东湖、磨山、黄鹤楼、古琴台、木兰山、木兰湖等风景名胜旅游区,沉湖等湿地保护区,以及江汉平原农业种植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乱砍滥伐,保护好植被,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综合防治,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以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水土保持防治标准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必编报率日益增加,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0.引言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工程。本文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分类、分级、分时段确定,其指标值必须达到表1和表2的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三)证照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五、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七、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总结报告

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划分报告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2013年12月

1 前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0年湖北省以鄂政发[2000]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2006年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了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对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在水利部2010年启动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划中需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下一级应在上一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利部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七大流域机构于2013年共同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

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办水保【2013】188号文下发了复核划分成果。 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安排,在本次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中复核划定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级),作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宏观管理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布局的依据,意义重大。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 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01.17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 (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 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其中: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即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值,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低于90%,省级不得低于80%。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即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培训、技术服务;水

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

《区域水土流失及其治理》第1课时微课教学设计

读黄土高原位置图,说出黄土高原的位置和范围 设计意图:研究区域首先要对区域进行定位,要求学生看图说话,培养学的读图能力和分析能力,为水土流失的成因分析做铺垫。 (二)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危害 黄土高原地区开垦历史悠久,大部分地区自然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森林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黄河有“一碗水,半碗沙”之称,每年经陕县的下泄泥沙约90%来自黄土高原,随着泥沙流失的氮磷钾养分3000余万吨。泥沙在黄河下游地区流速下降,大量沉积,形成“地上悬河”,历史上造成无数次洪涝灾害,严重威胁两岸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下图为黄河下游地上悬河示意图。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 水带走了什么?对当地的农业生产造成了怎样的影响? 2. 水带着泥沙流向何处?给黄河带来了什么问题? 3. 水土流失是地理环境各要素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地貌、土壤、生物、水文统一变化的过程。补充完整框架图。

设计意图:通过图文材料的展示,让学生对水土流失产生的危害有了清晰的认识,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同时通过框架图来展示该第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培养学生用地理环境整体性的思维分析地理现象,培养学生综合思维能力。 (三)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 阅读下列实验过程,总结影响水土流失的因素。 实验1:同样的一场大雨落在下列三种不同坡度的区域,三个区域都没有植被的保护,水土流失哪个最严重,哪个最少? (1)地面坡度,水土流失越严重 实验2:同样坡度的两个区域,A是和风细雨,B是暴雨倾盆,那么哪一个区域水土流失严重?

(2)降水强度,水土流失越严重 实验3:同样的坡度、同样是暴雨倾盆,区域A是松散的泥沙,区域B是粘性较好的粘土,哪一个水土流失严重呢?规律是什么? (3)土质越,水土流失越严重 实验4:坡度一样,地表土质都比较松散,都是暴雨倾盆,但是A表面植被繁茂,B表面植被已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是幸运的是还保留了一部分植被,C 表面的植被已经被破坏殆尽。哪一个水土流失最严重? (4)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越严重 设计意图:通过实验的对比分析帮助学生理解水土流失的产生原因,培养学生综合思维和地理实践力。 (四)水土流失的成因 结合课本内容分析水土流失的成因。

(推荐)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8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8.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不仅要将新增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还需结合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和治理规划的要求,对项目区原有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首先要将水土流失控制在本底土壤侵蚀模数范围之内,然后将其恢复到土壤容许流失量以下,促进项目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区气候气象特点、土壤侵蚀强度分级和地形地貌特征,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定量目标。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0433—2008)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扰动土地治理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规定的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目标值见本报告书第2.3节表2.3.1。 8.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原则 (1)本方案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有关规定拟定方案,并符合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及减少控制扰动面积的原则,在广泛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利用已有的水土保持治理经验,结合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特点,合理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本方案要结合工程开发建设的特点,并根据当地的自然、社会环境及水土保持现状,因地制宜的布置各项防治措施,建立选型正确、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效果显著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既要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又要避免重复设计。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 理办法 苏政办发〔1996〕248号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含水土保持工程、林草、监测及科学试验设施等),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除外),用于当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没有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毁的,则不须缴费。 第三条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收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是以下造成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 (一)梯田; (二)水土保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 (三)牧草:包括原生草和人工种植草; (四)治沟和治坡的工程设施、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治理的,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预算,在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存入同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无力自行治理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投资预算,在方案批准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七条《实施办法》施行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倾倒的弃土、弃碴等物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负责治理;无力自行治理,按附表的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规范 第一部分注意事项 1、方案的审查超过6个月报批重新开会 2、工程占地不得占用农地、水浇地 第二部分方案编写 (一)方案封面的要求 颜色:大纲(送审稿)为乳白色,大纲(报批稿)为浅绿色。报告书(送审稿)为墨绿色,报告书(报批稿)为浅湖蓝色。 版式:封面左上角为设计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号和工程设计证书号,用3号或4号宋体字印制。右上角为年号和本年度所编制的项目序号。 封面上方为文件标题,第一行为工程名称,用2号或3号宋体字;第二行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纲),用初号或小初号黑体字;第三行标明:送审稿或报批稿,用括号表出,用2号或3号宋体字。 封面下方为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全称,用2号或3号宋体字,上行为建设单位,下行为编制单位,左方盖建设单位印章,右方盖编制单位印章。 再下为出版年月,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2号或3号宋体字。 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设计单位可以在封面印制项目编号,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标志等内容。 (二)方案扉页的要求 扉页中上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彩色复印件,注意有效期。 扉页下部:逐项列出设计单位地址、设计单位邮编、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内容,用3号或4号黑体或宋体字。加盖方案质量专用章。 (三)方案责任页 批准:应为证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核定:方案编制单位证书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审查:处室的技术负责人; 校核:编制小组成员; 编写:编制小组成员,主要执笔人; 参加工作人员:编制小组成员,可分章节或分专业、分工注明。 注:责任页用黑体小3号字,姓名须先用4号字印刷,后为签名; 审查、校核、编写和参加工作人员须有编制方案上岗证书,并注明证书号。 (四)方案附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条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 术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赵永军 二○一○年十一月 主要内容 基本概念与术语 方案编制总则 勘测与调查 水土保持评价与各类限制性规定 水土流失预测 措施布局与设计的要求 基本概念 土壤侵蚀 土壤及其母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外营力作用下,被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水土流失 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亦称水土损失。其中,土地表层侵蚀指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以及其它外营力作用下,土壤、土壤母质及岩屑、松软岩层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

的全部过程 水土流失有三条标准:一是水土流失发生的场所是陆地表面,除了海洋外的地球表面都有可能发生水土流失;二是水土流失产生的原因必须是外营力,最主要的外营力是水力、风力、重力和人为活动;三是水土流失产生的结果是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 基本概念 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的关系 共同点:都包括了在外营力作用下土壤、母质及浅层基岩的剥蚀、搬运和沉积的全过程 差别:水土流失包括了在外营力作用下水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与损失,而土壤侵蚀中则没有 虽然二者在定义上存在着明显差别,但考虑到水土流失一词源于中国,科研、教学和生产上使用较为普遍。而土壤侵蚀一词为传入中国的外来词,其涵义显然狭于水土流失的内容。随着水土保持这一学科逐渐发展和成熟,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人们对二者的差异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在生产上人们常把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作为同一语义来使用 几个术语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由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 项目建设区: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地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各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现将《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3日 附件: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要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察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 (一)造成水土流失又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破坏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废弃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防治费1~2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其标准见下表。也可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3.00元的防治费。 4、从事流动性生产和露天开矿等,不便按上述标准收费的,按开采的产品数量折算产值,收取1%的防治费。 (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缴: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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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8.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不仅要将新增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还需结合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和治理规划的要求,对项目区原有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首先要将水土流失控制在本底土壤侵蚀模数范围之内,然后将其恢复到土壤容许流失量以下,促进项目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区气候气象特点、土壤侵蚀强度分级和地形地貌特征,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定量目标。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0433—2008)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扰动土地治理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规定的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目标值见本报告书第2.3节表2.3.1。 8.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原则 (1)本方案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有关规定拟定方案,并符合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及减少控制扰动面积的原则,在广泛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利用已有的水土保持治理经验,结合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特点,合理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本方案要结合工程开发建设的特点,并根据当地的自然、社会环境及水土保持现状,因地制宜的布置各项防治措施,建立选型正确、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效果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颁布日期】1994.10.14 【分类号】51203 【文号】【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 定。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按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积极进行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应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二、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含工程、生物设施、监测 及科学试验设施)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所 属的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收缴。跨市、县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如 何征收由自治区水利厅裁定。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依据生产和建设占地面积和拆除、占用水 土保持设施情况及其保护面积按下列标准计收: 1.水土保持工程及小型水利拦蓄工程,按土方工程每立方米3.00~5.00元, 石方工程每立方米150~200元,混凝土工程每立方米200~300元标准收费; 2.水平梯田、坝地、洪漫地、压砂地、小片水地及已开发的河滩耕地除补偿农 民土地占用费外,按每平方米0.50~1.00元标准收费; 3.综合治理区域内的用材林及经济林、灌木林和人工草地(含草场封育)除赔 偿林、草所有者经济损失外,按每平方米1.0~3.0元标准收费;属农、林、水、牧 等部门共同投资和管理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区域内的林草如何收费,由市、县人民政 府决定。 4.对因施工、炸石、取土、弃土弃渣堆积影响工程安全、降低工程防洪标准, 其补偿费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五、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以外进行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由水利部门组织治理。 1.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时按占地与影响范围、破坏地表 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防治费2.0~4.0元;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按体积每 立方米缴纳防治费2.0~3.0元; 2.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渣、废沙、尾矿等物质,按排弃量每立方米缴纳防 治费2.0~3.0元; 3.从事露天开矿、挖砂、采石、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开发项目可按产品产值 ,收取5%~15%的防治费。 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统一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具体上缴办法按宁财(行)发(1994) 260号文执行,使用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拨款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 为提高水土保持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1、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有关规定。 2、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3、贯彻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遵守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 5、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案的具体要求,切实把握水土保持案质量。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围要求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规定应避让区域的。 (3)选址选线比选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 (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围的。 (6)排弃的砂、、土、矸、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 (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水土保持案技术评审赋分标准见附录1。 二、报告书各章审查要求 1综合说明 审查重点: 是否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案的主要容。具体要求如下: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1.2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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