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登记
山西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解决其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于是农村的土地只能留给老人和小孩耕种,甚至有一部分土地无人耕种。
为了降低土地荒废率,我国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广东省也有农村土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吧。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流转形式流转形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托管等方式进行,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1.农户自发流转。
鼓励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促进土地自发流转。
2.委托流转。
即农户先与村委会、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然后由村委会、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委托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3.企业租赁。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规模化地租赁农户耕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序流转。
4.成立土地合作社。
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成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由合作社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土地。
合作社也可以将土地租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
5.其他方式流转。
积极鼓励各乡镇探索和实践其他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高效有序流转。
二、流转程序1.收集流转信息。
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信息采集员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上报至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
2.发布流转信息。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
要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将收集到的流转信息通过广播、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并将土地流转信息每半年上报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3.双方对接洽谈。
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协商洽谈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他人,包括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划拨、抵押、转让等制度。
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主要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制度。
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主要包括:(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4)土地流转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制度。
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主要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3)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土地流转的程序1.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的期限、面积、用途、流转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报备登记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到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最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下面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四、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六、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
七、受让方应当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手续。
八、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街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
采取转让、互换、入股土地,需经发包方同意。
九、农村土地流服务中心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十、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工作。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解读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自2008年以来连续八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一是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二是为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奠定好基础;三是能够让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激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四是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多种方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地块四至.二是借助于符合标准的各类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做到一户一图,标识统一的地块编码。
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是进行登记资料归档,将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包括哪些内容?本次登记主要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
打个比方,相当于给农民承包土地办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
原来的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简单随意、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有的地方农民证书已经遗失。
这次所发的新证书,政府利用现代化科技,帮助农户进一步明确家庭承包耕地的实际面积,每块土地的空间位置,哪些人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给农户吃上定心丸。
4、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把握的原则有哪些?一是依法规范的原则。
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
农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帐
xxx农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帐乡(镇)村组( 年月日)编号:N
表一式三份,区、乡(镇)、村各填一份存档承办人签名:
xxx 镇(乡)土地流转信息统计报表
说明:备注栏必须写明土地流转的地理位置、交通、水电、土地现状、拟作用途等内容. 填表人:联系电话:
xxx农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登记簿乡(镇)村组(20 年月日)单位:人、亩
2.受让方是单位或外省市人口时,不填承包人口、二轮承包面积,经营权证书编号栏目。
乡镇村集体经营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
xxx农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帐
村组(2009年月日)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区、乡(镇)、村各填一份存档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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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监督单位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表
责任部门:村委会填表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登记
无
热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辖区全体居民
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
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
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
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
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
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否是
否是
综合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表单
承诺办理
时限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
服务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略
1、全面仔细。2、及时有效。
有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