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5.2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基本条件[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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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条件
(2)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巳经履行审批手续。 ②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巳经落实。 ③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 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 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条件
(1)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招标单位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②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 ③不具备招标评标组织能力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④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二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例外情形 虽属上述招标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二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例外情形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建设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额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建设物 资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流程,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质供应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因此,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秉承公正、合理和高效的原则,以使招标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
首先,在制定新的招标范围时,需要明确招标的适用范围和项目类型。
招标范围应涵盖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应包含各类工程,如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等。
同时,还应明确招标适用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类招标主体。
其次,新的规模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规模标准可通过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来界定,可以设置不同的标准,如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
同时,还应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将一些关键工程或重要项目列为优先考虑招标的对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此外,制定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程建设市场的供需状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研究和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期望。
最后,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和评价信息,提高招标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兼顾各方面的考虑和意见,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这样才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出版的图书,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专业知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专业知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学员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解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招标项⽬的规模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把招标⼈和投标⼈有机联系在⼀起,在满⾜招标⼈的要求的同时平衡保障投标⼈的利益,最终建⽴起双发合作关系,始终贯穿着代理机构的各项活动。
法律咨询:招标项⽬的规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律师回答:《⼯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进⾏招标:(⼀)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民币及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项⽬,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经项⽬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的,应经省⼈民政府批准:(⼀)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可供选择的;(⼆)受⾃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公开招标的费⽤占项⽬总投资的⽐例过⼤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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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范围规模编辑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出版的图书,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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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固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四) 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四) 防洪、灌溉、排洪、引( 供) 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 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 六) 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 七) 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八) 防灾减灾项目;( 九)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招投标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固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 由固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固有资产抵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的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招投标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房屋建筑工程(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
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 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新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 、(2) 、(3) 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1) 城市基础设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 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新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 交通建筑工程(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3)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 水利建筑工程(1) 投资项目总额在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3)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前款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的生产及专用设备、材料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其中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装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施工招标时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发包给中标入,由中标人招标采购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选择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地点、经营主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鼓励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但县乡公路建设中的中小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 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除外);( 三)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特定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 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 五) 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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