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2016年度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2016)

(保监消保〔2016〕2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展了旨在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现将“亮剑行动”中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海、武汉、西安等三家电销中心电话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保监会对太保寿险总公司及涉案机构、高管人员罚款共计76万元。其中,对太保寿险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分别罚款30万元、12万元、3万元,对三个电销中心总经理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4万元、1万元。鉴于太保寿险总公司对三家电话销售中心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太保寿险总公司罚款12万元,对太保寿险总经理助理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2016)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消保[2016]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XE0303
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
中国保监会根据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业务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情况等非现场监管信息中发现的问题,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3日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开展了电话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
最高法2016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6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其中几个案例的简要介绍:
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案:该案涉及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等人的受贿和挪用公款罪。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足球是体育精神和体育文化的重要载体,俱乐部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面榜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河南某大学毕业生就业纠纷案:该案涉及一名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在入职前毁约。
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合同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为毕业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河南某旅游公司侵害游客权益案:该案涉及旅游公司随意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服务质量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法院判决中指出,旅游公司应当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展示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努力。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开宣传和警示,旨在引导社会各界遵循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
江苏法院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江苏省高院2012年3月13日发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江苏省高院统计,与以往相比,当前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此外,过度维权甚至恶意索赔案件开始出现。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也有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动辄向经营者主张“假一赔十”或是精神损害赔偿,更有甚者向经营者漫天要价,甚至恶意索赔,如,苏州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经营者为某知名商家,考虑到企业声誉和社会影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假一赔十”,但该消费者不断提高调解方案,直至高达商品购买价格的550倍,诸如此类的维权方式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消费坏境和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1、李某子女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并采取防范措施,危险发生时,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4月15日,李某(年逾70岁)等55位老年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5月7日至5月18日,某旅行社组织55位老人游览厦门、台湾等地,旅游费5280元。
还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亦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行活动。
2011年5月19日,旅行团根据旅程安排乘火车至南京,欲转乘大巴返回居住地。
李某下火车后,从火车出站口行至停车场路途中步行速度较快,至换乘大巴时突感身体不适,后旅行社用该交通工具将李某送至南京某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因系心肌梗塞。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7年3月14日,合肥市中院公布了2016-2017年度合肥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房子到手少了几平方米【基本案情】2013年11月,李某某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处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180.66平方米,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
房子建好后,经肥东县房产局测量,该房屋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为174.76平方米。
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李某某,并在交房当天与李某某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退还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李某某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4万余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法官点评】不少房地产公司通过预售方式进行销售,购房者缴纳购房款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屋。
后续发生房屋面积不符、房屋质量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网络打车被多收车费【基本案情】2016年3月5日,吴某某使用一网约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金额应为31.24元。
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三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
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
吴某某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该平台达成和解,该平台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法官点评】网约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高峰时随意涨价、出行安全、定价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消费者。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网约车方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具有一定意义。
网购化妆品引起过敏【基本案情】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江苏家庭事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引导公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正。
心理疏导春风化雨,消除隔阂重归于好【案情】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
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据经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
承办法官依据该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
通过数次的心理疏导,夫妻双方逐渐意识到导致他们沟通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何在,并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
最终,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经某撤诉后,承办法官通过案后回访了解到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到平静的生活。
【点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请直接裁判,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心理咨询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
从以往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注重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进一步分析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目前,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已经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借助心理学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江苏家庭事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引导公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正。
心理疏导春风化雨,消除隔阂重归于好【案情】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
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据经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
承办法官依据该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
通过数次的心理疏导,夫妻双方逐渐意识到导致他们沟通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何在,并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
最终,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经某撤诉后,承办法官通过案后回访了解到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到平静的生活。
【点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请直接裁判,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心理咨询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
从以往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注重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进一步分析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目前,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已经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借助心理学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相关问题研究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相关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经济模式的发展与转变,出现了很多如“双十一”购物节等大型网购活动刺激全民消费,相关电商平台发展十分迅速,其衍生出的以绿色环保为理念的二手交易平台也逐渐崭露头角,平台用户和交易量增加的同时也展现出很多问题,如何认定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如何定义卖方的身份性质、二手交易平台应负何种义务等等都成为了纠纷解决的关键点。
本文通过查询相关文献、阅读大量司法判决等方式对该领域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就二手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法律问题一、二手交易平台发展概述二手交易的线下市场早已在上世纪发展繁盛于世界各地,当下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本世纪商业发展中逐渐站稳市场领头地位,人们在这些条件下逐渐开发在线上开展二手交易,从最开始仅在淘宝占有一小部分的二手交易板块,后来逐渐发展壮大到完全独立,并专门研发了二手交易APP即“闲鱼”,相同情况的还有58同城的“转转”APP、京东集团旗下的“拍拍”APP等。
根据2018年《互联网周刊》&eNet研究院选择排行显示,二手交易平台的重要板块中,“闲鱼”、“转转”等占据市场主要优势。
除此之外,根据央视财经报道2018年我国二手闲置市场规模达到了7400亿元,增速接近30%,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可以达到1万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二手交易线上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和前景,并且依旧会保持一个高速增长的趋势。
二、二手交易平台中涉及的法律地位及关系(一)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网络交易平台就是指以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为基础,为网络交易的安全、诚信等方面问题提供保障,由此可以得出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即是在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上进行二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由第三方平台来保障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安全等问题,并且在交易时可以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获取整合完整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从而平台能够达到不实际参与交易过程但是最终促成交易的效果。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下)六、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号:无锡中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4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被告: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厘清“网站”与“服务器”的关系,不应简单认定网站的所有者就是网站所在服务器的管理者,进而推导出网站所有者需要对网站所在服务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结论。
对于网站所有者并非服务器的管理者,且无证据证明网站所有者与服务器管理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所有者无需对服务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山阳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磊若公司一款“Serv-U FTP Serverv.6.4”的软件,且磊若公司销售系统上未见林芝山阳公司购买该软件的记录。
磊若公司认为林芝山阳公司系擅自复制、安装及商业使用上述软件,侵害了磊若公司的著作权。
故请求判令林芝山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林芝山阳公司辩称,其网站使用的服务器是由无锡市网之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公司)提供,林芝山阳公司并非该服务器的所有人,林芝山阳公司与网之易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公司网站由网之易公司管理和服务。
林芝山阳公司也未安装涉案软件。
【法院认为】无锡中院一审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软件系林芝山阳公司安装,主要理由:1、涉案网络服务订单内容未涉及网站托管及日常维护的内容,更未约定服务器软件安装事宜,难以认定林芝山阳公司所称其网站由网之易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事实,更不能推导出涉案软件系由网之易公司安装的事实。
案例要求更换未果消协调解维权
2016年消费投诉十大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10月1日消费者周先生在南昌市某手机卖场花费2499元购买一部VIVO手机,使用5天后发现手机充电2小时只能使用1小时,要求退货,找商家协商无果,2016年10月7日拨打12315投诉,要求退货。 【案情分析】 消费者周先生在某手机卖场购买VIVO手机,按约定支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消费者周先生购买的VIVO手机电池在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显然与约定的商品质量不符,此情况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周先生维修或更换商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是更换手机电池还是退货产生争议,即本案焦点:什么情况下商家应当为消费者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第十六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的规定,商家无法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电池,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周先生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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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2016年度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4
【实施日期】201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高院发布2016年度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网约车只投保非营业性保险,其从事营运活动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
2015年7月28日下午,被告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张某驾驶其自有轿车搭载网约车乘客,途中遇原告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碰撞,致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原告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经鉴定,原告程某某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
被告张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015年3月27日,张某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
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法院认为,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
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
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
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未投保营运型商业保险,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安全气囊有缺陷,车辆制造商应承担相应产品责任
【案情】
2015年8月30日,裴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汽车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
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过程中,该车安全气囊未展开。
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裴某某夜间饮酒(构成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裴某某的死亡与汽车安全气囊没有打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车存在明显的产品缺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车辆制造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裴某某驾驶涉案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后,车头严重损害,安全气囊却未能展开,不符合作为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形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不符合可期待安全性的标准,故涉案车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现原告已经提供了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初步证据,汽车安全气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能发挥保护作用,与裴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汽车制造公司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于死者裴某某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公司的责任,法院确定由被告公司对原告因裴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
【点评】
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其质量直接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汽车的安全性设计,分为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两种,主动安全是指汽车防止发生事故的能力,被动安全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汽车保护乘员的能力。
目前被动安全系统主要有安全带、防撞式车身和安全气囊防护系统等组成。
鉴于交通事故难以预测和突发性特点,被动安全性设计对于车辆乘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发生侵权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
因此,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
具体到本案中,死者裴某某驾驶涉案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后,车头严重损害,安全气囊却未能展开。
受害人方已经提供了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初步证据,涉案车辆安全气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能发挥保护作用,与
裴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汽车制造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安装的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
中途退学的,扣除相关损失后,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学费
【案情】
2014年9月19日原告陆某和被告某教育机构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常规班4个级别课程,每个级别最长不超过6个月,学习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学费为32800元。
该协议还约定,除以下情况外,学校无法受理学员提出的退学申请: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员提交退学申请单并经学校认可的,学校在扣除退学手续费及管理费1500元、学员的银行刷卡手续费后,将余款退还给学员;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但不满30天,学员提交退学申请单并经学校认可的,学校在扣除退学手续费及管理费4200元、学员的银行刷卡手续费后,将余款退还给学员。
签订该协议后,原告交纳了学费并开始上课,后因原告2015年7月生育了一个小孩,上课中断了一段时间,直至201。